电气运行规程修订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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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运行规程修订版
内蒙古鄂尔多斯化学工业公司有限公司
电气运行规程
(试行版)
版次
A/O
分发号
文件编号
持有人
状态
受控■非受控□作废□
密级
秘密■机密□绝密□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变电站按照机组形式和参数进行修编)
2016年3月18日发布2016年4月2日实施
前言
为了加强运行管理,确保机组安全经济、稳定运行。
根据部颁电力生产技术管理法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电气部分),电气事故处理规程,参照厂家说明书及同行业变电站的相关规程,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原规程进行修编。
一、《电气运行规程》的解释权归公司发电维护部
二、下列人员应熟悉和执行本规程:
总经理、副总经理、变电站主任、各专业专工、值长以及安监、教育等生产相关的管理人员
三、下列人员应熟知并认真执行本规程:
变电站主任、电气专工、安全管理专工、值长、电气运行、检修人员
编写:
审核:
批准:
7.系统倒闸操作的一般规定18
8.线路停送电的操作步骤19
第一部分.总则
1.《电气运行规程》是所有电气运行人员在运行工作中必须遵守和严格执行的规程之一。
本规程的规定与上级规程如有抵触时,则以上级规程为准。
因电气设备和接线方式的改进,以及运行方式的特殊情况,本规程的规定已经不适用时,则按临时规定或生产副总的命令执行。
2.值长有权根据规定、决定厂用电系统的运行方式,1#、2#机组及影响其出力的附属设备,必须按照值长命令执行。
2.1.电、机、炉、化、燃料操作中,遇有影响机组出力或与值长有联系时,应及时做好“通报工作”。
2.2.制定电气运行方式应符合下列原则:
2.2.1应使重要联络线路的供电电源可靠
2.2.2应保证发电机组正常运行,厂用电安全可靠,在发生事故时,其影响范围为最小。
2.2.3电气设备故障时的开关遮断容量应大于最大运行方式时系统所供给的短路容量。
2.2.4应使继电保护装置具有足够的灵敏度和正确的选择性。
2.2.5能满足系统的静态稳定要求。
2.2.6应考虑热力系统运行对厂用电的特殊要求。
2.2.7符合系统防雷措施的要求。
2.2.8运行方式在变动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应尽量避免频繁而复杂的操作。
2.2.9能使发电机在正常运行时具有最大的经济性。
2.2.10应力求避免运行中设备过负荷而限制出力。
2.2.11便于值班人员掌握及记忆。
2.2.12在正常运行方式被破坏后,仍能按异常方式维持运行。
3.一般情况下,由值长接受调度命令和向调度汇报,如值长不在主控室,则可由电气运行主值接受调度命令和向调度汇报;并设法找到值长向其汇报。
4.系统频率和电压的规定:
4.1.当本厂与系统并网运行时,频率决定于系统,系统额定频率为50Hz。
4.1.1、本公司与系统解列运行时,周波的变化不超过±0.5Hz,以保证本公司厂用负荷正常运行。
4.1.2、当系统周波在48Hz及以下时,应监视低周解列装置的动作情况,当低周解列装置未投入或在整定的周波下装置未动作时,开关未跳闸时,应立即手动与系统解列,并调整本公司各机组的出力,维持周波和电压为正常值。
4.1.3、本厂10kV系统电压允许变化范围为±10%,要求电压合格率95%以上。
4.1.4、经常监视35kV、10kV母线电压及发电机出口电压。
如需调整电压值,可调整发电机励磁(即无功),但应注意功率因素和不使机组过负荷。
5.事故处理的一般原则:
5.1.尽快限制事故的发展,消除事故的根源及时隔离故障点,解除对人身和设备的危害,并及时向调度汇报。
5.2.想方设法保持完好设备的继续运行。
以保证对用户的正常供电,首先应保证厂用电源,必要时应设法在未直接受到事故损害的设备上增加负荷。
5.3.尽一切可能保持或立即恢复发电厂厂用电源,特别是给料电源,必要时采取事故保厂用电措施。
。
5.4.尽可能维持发电厂与系统的并列运行。
5.5.保持与各部门,控制窒,系统调度员的联系。
5.6.根据表计的指示,继电保护装置,自动装置以及开关的动作情况,判断事故性质,弄清故障地点,并将其隔离。
5.7.调整电气系统的运行方式,使其恢复正常。
6.在下列情况下,为了防止事故扩大,可以先进行紧急操作,然后再报告调度:
6.1.将直接对人员生命有危险的设备停电;将已损坏的设备隔离。
6.2.将有受损坏威胁的运行设备,进行停用或隔离。
6.3.系统发生振荡,发电机失去同步,按规程规定,将发电机解列。
6.4.恢复厂用电源或执行紧急情况下保厂用电措施。
。
6.5.当系统电压消失时,将联接在该系统上的开关断开。
6.6.本厂全部或部分机组因故与系统解列,经值长同意在具备同期条件时与系统同期并列。
6.7.当通讯中断时,可单独按事故处理原则进行处理,事后应设法汇报调度。
上述操作完毕后,应尽快报告值班调度和厂领导。
7.事故处理时的注意事项:
7.1.根据显示器的参数、信号指示及当时的其它现象,正确判断事故的性质。
7.2.如果事故对人身和设备安全有威胁时,应立即解除这种威胁。
7.3.迅速切除故障点。
7.4.装有继电保护装置或自动装置,该动作未动作者,可手动执行。
7.5.调整未直接受到损害系统及设备的运行方式,尽力保持其正常工作状况。
7.6.检查保护记录及故障录波仪的动作情况,进一步判断事故的范围及性质。
7.7.对无故障象征,属于保护装置误动作或限时后备保护越级动作而跳闸的设备进行试送电,或做零起升压试验。
7.8.尽快恢复已解列线路的并列(在调度许可下)和厂用电的供电。
7.9.检查故障设备,判明故障点及其故障程度。
7.10.将故障设备隔离,并进行必要的测试,及时汇报值长并通知检修人员进行修复。
7.11.恢复系统的正常运行方式及设备的额定运行工况。
7.12.在事故情况下,允许电气设备作短时间的事故过负荷。
7.13.主变和发电机过负荷的倍数和时间参见变压器和发电机运行规程。
7.14.当电气设备和线路事故过负荷超过规定要求时,值班人员应立即向值长或调度汇报,要求采取减负荷措施。
7.15.发生事故时,值班人员应立即将有关事故情况调查清楚,并清楚、准确地向值长或调度报告,有录音设备应录音,报告内容包括:
事故发生时间、现象、何设备故障引起,已跳闸开关的名称,已损坏的设备名称,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动作情况,该设备损坏后将引起的连锁反应、现象,检查所发现的情况,以及周波、电压、潮流等变化情况等。
7.16.发生事故时,电气值班员由于某些原因或从事操作工作(如巡视,清扫,抄表等)而不在集控窒时,应立即回到集控窒。
处理事故时,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迅速而正确的执行值班领导的操作命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7.17.发生事故时,值长是现场负责处理事故的统一组织者和指挥者,处理事故的一切基本措施(如运行方式变更,调整负荷)均应按照值长和调度的命令执行。
电气值班长应及时的向值长报告事故发展的情况,经过及所操作和处理的过程等。
7.18.交接班时发生事故或事故尚未处理完,交班人员应继续处理事故,接班人员要积极协助交班人员处理事故,当事故处理告一段落或设备已恢复正常,方可进行交接班。
7.19.处理事故必须迅速正确,不应手忙脚乱,接到处理事故的命令时,应向发令人重复一次,若命令不清楚或对事故不了解,应再询问明白,命令执行完毕后,立即向发令者汇报。
若发现命令有明显错误造成对人身或设备安全威胁时,应拒绝执行,并报告上级。
7.20.事故处理过程中,若下一步的处理要根据以前命令的执行情况来确定时,则发令人必须等待接令人的亲自汇报后方可采取行动,不得经第三人传达或根据仪表,信号的变化来判断命令的执行情况。
7.21.为了防止事故的扩大,必须主动将事故处理的每一个阶段情况,迅速正确的逐级报告领导,否则,即使不严重的事故,也可能由于缺乏正确的配合造成整个电厂的混乱。
7.22.发生事故时,应仔细注意表计和信号的指示,在集控窒的人员中,应有专人负责记录,一般由副值班员记录各项操作的执行时间,特别是先后次序和与事故有关的现象。
7.23.处理事故时,除直接从事处理事故的人员外,其他人员进入集控窒应按厂内有关规定执行。
7.24.地调是电网事故处理的指挥者,他通过值长指挥所有处理事故人员,电气值班员应迅速无条件的执行地调命令,如果认为调度的命令有错误时,应予以指出,并向他作简单的解释,若调度员确定自己的命令是正确的,应立即执行,若调度员的命令直接威胁人身和设备安全时,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均不得执行,当接到此类命令时,应将拒绝执行的理由申报调度员和本厂生产领导,并作好录音,记在操作记录中,然后按生产领导的指执行。
7.25.处理事故时,若开关断不开,可将上一级电源开关断开.
7.26.当发生事故时,如果不能与值班调度员取得联系,则由值长根据具体情况指挥处理,通讯恢复后,应立即报告值班调度员。
所谓不能与调度值班员取得联系,是指各种通讯设备均已失效或值班调度员没时间与本厂值长或电气值班员联系。
7.27.拒绝拉闸和拒绝跳闸的开关,未经检查处理不能投入运行。
第二部分.主系统运行方式和事故处理
1.主系统的正常运行方式:
1.1.我厂主系统母线电压有35kV、10kV两级,通过35kV西电I线、西电II线与系统连接。
1.2.35kV为单母线分段接线,可经过35kV母联310断路器联络。
1.3.10kV为单母线分段接线(10kVⅠ段、Ⅱ段),可经10kV母联110断路器联络。
1.4.正常运行方式:
35kV、10kV母线均采用单母线分段方式运行。
1.5.#1、#2发电机分别经1X1、1X2断路器与10kVI段、II段母线连接。
#1主变高、低压侧分别连接至35kVI段母线和10kVI段母线。
#2主变高、低压侧分别连接至35kVII段母线和10kVII段母线。
1.6.380V系统为单母线分段接线,#0备用厂变作380V工作母线的备用电源。
1.7.发电机停机后电气运行人员应将发电机改成冷备用状态。
发电机电气检修工作票全部终结后,应将该机改至热备用状态(值长有要求时除外)。
2.本厂的同期点:
本厂共有(7)个同期点:
#1发电机1X1断路器、#2发电机1X2断路器、#1主变高压侧301断路器、#2主变高压侧302断路器、35kV母联310断路器、西电I线3X1断路器、西电II线3X2断路器
3.主系统的运行监视:
3.1.正常运行时,本厂不承担系统的调频工作,应根据发电负荷曲线安全经济地发电。
3.2.每一小时应按要求对主系统的有关表计抄录一次,同时要检查所抄数值是否与当时的运行方式相符,有否超过设备额定参数。
3.3.经常监视电脑监视器的参数,并随时根据热力系统变化和电气系统的要求调整发电机有功和无功。
3.4.检查各运行中的开关、继电保护应正常,压板和切换开关应在正确位置,开关位置应符合实际通断位置,各参数与运行情况相符。
3.5.每班应按“巡回检查制度”的要求对主系统运行及备用设备巡回检查四次,特殊气候和异常情况下应适当增加检查次数,夜间巡回检查时应对高压配电装置作熄灯检查,以监视设备有无放电或发热现象,巡回检查时应遵循“安规”的有关规定。
3.6.抄表、巡回检查中,如有异常情况或可疑之处,应究其原因,并及时汇报值长或有关领导,做好相应的记录,必要时填写设备缺陷通知单。
4.调度管辖设备退出运行(或备用)转入检修时的注意事项:
4.1配调调度许可范围:
1、35kV西电I线、西电II线线路,3X1、3X2出线断路器及所属一、二次设备;
2、#1、#2主变及主变两侧断路器、隔离开关及所属一、二次设备;
3、#1、#2发电机出线断路器及所属一、二次设备;
4、以上设备保护定值的整定。
4.2凯迪电厂管辖范围:
35kV西电I线、西电II线、#1、#2发电机、10kV母线及所属一、二次设备,并负责所属管辖设备双编号。
4.3由承担检修工作任务的单位提出“设备停电单”,在调度规定的申请时限内提交调度及有关领导,待批准后进行。
4.4检修工作完毕,应立刻检查和验收所修设备,及时向调度汇报,(如因故延期,则必需提前向调度办理延期手续),得到调度令后,应立即将该设备转为备用或运行。
4.5按调度要求布置安全措施,如线路侧的接地闸刀等,必须待调度令发布后方可将其拆除。
5.新装或改装的设备,正式投运前的规定:
5.1.图纸资料及规程齐全,并在之前已交于运行人员学习掌握。
5.2.新设备作业交代清楚齐备,并交运行人员学习掌握。
5.3.经过一定时间的试运行,情况良好。
6.主系统事故处理:
6.1.10kV系统接地故障
6.1.现象:
1)警铃响,“10kV母线接地”发信。
2)检查10KV母线电压时,三相电压中,接地相电压降低或为零,另二相相电压升高或为线电压值。
6.1.1、处理原则:
1)巡视10kV配电装置有无接地现象和其它异状(如发现明显接地点时,应予隔离)。
2)向值长或调度报告10kV系统接地情况,报告内容包括:
发信时间,间断和持续时间,三相相电压以及巡视的有关情况。
3)如确认发电机接地,应请示领导和调度,要求立即解列。
4)选出故障设备后,将其停电,通知检修人员处理。
5)若10kV电压互感器未有明显故障时(如冒烟,着火,爆炸等),不允许直接拉出10kVPT手车,则应将母线停电处理。
6.1.2、注意事项:
1)在进行寻找接地点的倒闸操作中或巡视配电装置时,值班人员应穿上绝缘靴,戴上绝缘手套,不得触及接地金属物。
2)在进行寻找接地点的每一项操作后,必须注意观察有关信号的变化。
3)倒换操作时,应立即恢复未接地设备的运行。
严格遵守倒闸操作的原则,弄清系统的运行方式,防止厂用电系统失电及非同期并列事故的发生。
4)接地运行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5)系统接地时,不得带电拉该系统的压变闸刀。
6.2.35kV系统接地故障
6.2.1现象:
1)警铃响,“35kVI(II)段接地”发信。
2)检查35kV母线电压时,三相相电压中,接地相电压降低或为零,非接地相电压升高或为线电压。
6.2.2处理原则:
1)立即巡视35kV系统配电装置有无明显接地现象和其它异常状况。
2)向值长或调度报告35kV系统接地情况,报告内容包括:
发信时间,间断和持续时间,三相电压以及巡视的有关情况。
3)系统接地时,严禁合35kV母联310断路器或10kV母联110断路器改变系统运行方式。
4)若调度判断为我厂管辖范围设备接地,经值长申请、调度许可后,降低#1(#2)发电机负荷后,分别瞬时拉开西电I线3X1(西电II线3X2)断路器、#1(#2)主变高压侧301(302)断路器,以判断接地点在线路侧或主变高压侧。
操作中要作好事故预想,防止非同期并列事故的发生。
5)如接地点还未查出,即说明接地点在本厂35kVI(II)段母线及其所连接的设备上,汇报调度,停用35kV母线,通知检修处理。
6.2.3注意事项与10kV系统接地相同。
6.3.35kV母线故障的事故处理:
6.3.1现象:
1)警铃响,主控监视器所有参数剧烈变化,35kVI(II)段母线上所有开关跳闸,35kVI(II)段母线电压为零。
2)“35kVI(II)母线PT断线”发信。
3)发电机强行励磁可能动作。
6.3.2处理:
1)检查保护动作情况并复归。
2)对失电母线及其配电装置进行外部检查,同时向值长或调度汇报有关情况。
听从调度命令操作。
3)如找到故障点并能迅速隔离的,在隔离后联系地调值班员对母线试充电,并恢复母线上其他设备的运行。
故障点无法隔离时,则对失电母线进行隔离并通知检修处理。
4)经外部检查和测试结果不能找到故障点的,则汇报调度,要求用联络线对失电母线试送电,重合闸应撤出;试送成功,则分别恢复母线上其它设备的运行。
5)测试结果不合格,又找不到故障点或试送失败,则对失电母线进行隔离,并进行详细检查,必要时通知检修处理。
6.4.10kVⅠ(Ⅱ)段母线故障的事故处理:
6.4.1现象:
1)警铃响,主控监视器所有参数剧烈变化,10kVⅠ(Ⅱ)段母线上所有开关跳闸,10kVⅠ(Ⅱ)段母线电压为零。
2)发电机强行励磁可能动作。
3)“10KVⅠ(Ⅱ)段母线PT断线”可能发信。
6.4.2处理:
1)检查保护动作情况,并复归。
检查运行主变有否过负荷,对失电母线及其配电装置进行检查。
2)10kV厂用母线失电跳闸后的处理,详见厂用电系统规程。
在倒换操作时,应防止厂用电系统的非同期并列或倒送电至故障母线。
3)经查确系母线故障,即联系机炉保持稳定,并保持另一段母线的正常运行;同时向值长或调度汇报有关情况。
4)经外部检查不能找到故障点并测试合格的,则可对失电母线试送电,有条件的可用发电机对母线零起升压,正常后,恢复系统正常运行方式。
5)如找到故障点、或试送失败,则对失电母线进行隔离,并汇报有关领导,联系检修处理。
6.5母线电压消失的事故处理原则:
6.5.1母线电压消失是指母线本身无故障而失去电源,一般是由于系统故障,继电保护拒动或该母线上的发电机、变压器等设备故障开关跳闸或连接在该母线上的厂用电源故障而其开关拒动,使其它开关越级跳闸,辨别母线电压消失的依据是同时出现下列现象:
1)该母线的电压指示消失。
2)该母线所供厂用电失电。
6.5.2当母线电源消失时,无论当时的情况如何,值班人员应立即拉开失压母线上全部开关,并根据继电保护动作情况及故障时参数变化情况,检查判断是否由于母线上开关拒跳造成,若已判断清楚,则应该将该开关断开(如遥控失灵可手动断开),并将该开关及故障设备隔离。
6.5.335kV母线失压恢复过程中可利用联络线对母线充电。
6.5.410kV母线失压恢复过程中可利用#1、(#2)主变对母线充电。
待母线有电压后再进行恢复操作。
6.5.5在上述处理过程中,要及时汇报值长或调度,并根据其命令进行操作。
对操作失灵的开关在未处理前不得投入运行。
6.5.6电压消失的母线上所连的厂用电及发电机的处理参照有关条文。
6.635kV联络线故障跳闸,重合失败,本厂小系统运行的事故处理原则:
6.6.1两条联络线同时跳闸,或只有一条联络线运行时故障跳闸,此时,我厂已成为小系统运行,周波与电压有较大波动。
6.6.2立即调整周波与电压,使周波保持在50±0.5Hz,电压变化不超过额定值的±10%,并告诉机炉本公司已成为小系统运行。
6.6.3如跳闸线路线路侧有电,且电压正常,则值班人员可不经过调度同意,经同期合上线路开关与系统并列。
6.6.4跳闸后线路侧无电,则立即报告值长或调度。
待调度命令进行操作,在此期间要稳定本系统的运行。
6.7周波降低或升高的事故处理原则:
6.7.1因我厂无调频能力,当系统因事故而造成周波降低时,按下列要求处理:
6.7.2当系统周波降至49.5Hz以下时,汇报值长,要求在发电机上增加负荷,直至频率恢复至49.5Hz以上或达到运行机组最大可能出力为止。
6.7.3汇报调度,了解系统周波降低的原因。
6.7.4当系统周波降低至低周解列装置整定值时,装置动作,本厂与系统解列;如装置未动作,则应手动拉开其开关。
公司小系统运行后,按小系统低事故处理;待大系统周波回升后,接调度命令,即可并列,并将发电机负荷带足。
6.7.5系统配置的低周列装置未经有关调度同意不得退出运行。
6.7.6当系统周波高于50.5Hz时,应报告值长或调度,要求将负荷降至技术最低允许出力。
6.8电压降低时的事故处理原则:
6.8.1当系统电压降低而使本厂的母线电压低于电压曲线规定的允许偏差范围时,值班人员应不待调度命令,根据机组有功出力,自行调整发电机的励磁,增加无功出力,但不应使转子、定子电流超过发电机的额定值。
6.8.2当发电机已带至满负荷,而母线电压仍低于允许偏差范围时,应报告值长或调度,要求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6.8.3当母线电压仍低于调度部门规定的事故极限电压值或发电机出口电压低于额定值的90%时,为了保持系统的静态稳定,值班人员应利用发电机的事故过负荷能力,增加无功出力已维持电压,但过负荷一般不超过15%,同时汇报调度,要求尽快消除发电机的过负荷。
6.8.4当电压有所恢复时,应随电压的上升逐步减少无功出力,以消除发电机的过负荷。
在允许的过负荷时间内电压仍不能恢复,则保持有功出力,减少发电机的无功出力,使消除发电机的过负荷。
6.8.5当系统电压下降时应加强对厂用系统的监视。
6.9系统振荡时的事故处理原则:
6.9.1系统振荡时的现象为各发电机、变压器及联络线的电流参数、有功、无功参数周期性地剧烈变化,各电压点参数剧烈变化,振荡中心的波动最大并周期性地降低或接近于“零”。
6.9.2发电机发出有节奏的“嗡-嗡”声,照明忽明忽暗,系统周波有变化,通常是下降。
发电机强励可能间隙动作。
6.9.3系统发生振荡的主要原因为系统中发生短路,因故障切除时间过长或过大容量机组失磁而首先失去同期,引起电压严重下降并导致临近系统失去稳定。
6.9.4不待调度命令立即增加发电机的励磁,使母线电压升高到最大允许值。
6.9.5如系统周波变化超过±5%时,应立即调整发电机的有功出力,使周波接近额定。
6.10系统故障处理:
6.10.1当系统故障周波降低时,按调度命令,将本厂出力增至最大,力求维持系统周波,电压正常,必要时执行紧急情况下,保厂用电措施。
6.10.2系统稳定破坏时,自动调整励磁装置未投入时,应立即将发电机转子电流升至最大允许值,周波升高时,降低有功出力,周波降低时,升高有功出力。
6.10.3系统故障时,严禁非同期并列,若发电机并列时,应调整待并机组的周波,电压与系统周波,电压一致,再进行并列操作。
6.11厂用系统故障的处理:
6.11.1工作厂用变压器跳闸,备用电源未自动投入时,应强送备用电源一次,若无备用电源,经检查若为过流保护动作或保护误动,跳闸前又无冲击,可将工作电源强送一次;若备用电源联动投入后又跳闸,则工作变,备用变均不得强送。
查明原因,故障点消除后再恢复运行。
6.11.2电气设备着火时,应即将故障设备停电,保证无故障设备继续运行,报告值长,组织人员灭火,同时通知生产副总,必要时拨打119火警电话报警。
7系统倒闸操作的一般规定:
7.1.电气系统倒闸操作应严格执行操作票制度和操作监护制度。
7.2.任何设备停电后,应先验明确无电压后,方可布置安全措施,送电前,必须收回工作票,拆除安全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摇测设备绝缘电阻合格。
绝缘电阻不合格的设备,未经有关领导批准,不得投运或列为备用。
7.3.设备不允许无保护运行,设备运行方式如有变动,应及时考虑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的运行方式,并保证与一次系统的变更相适应,避免保护“误动”或“拒动”。
7.4.设备停送电时,应检查开关在断开位置方可推上或拉开刀闸。
拉开刀闸时若发现弧光应立即推上刀闸,并查明原因。
推刀闸时,应迅速而果断,即使推至故障回路上,严禁再拉开。
7.5.无开关的回路,当系统无接地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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