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关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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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关税
第六章关税
第一节征税对象与纳税义务人
一、征税对象
关税是海关依法对进出境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
“境”指关境,又称“海关境域”或“关税领域”,是国家《海关法》全面实施的领域。
在通常情况下,一国关境与国境是一致的,包括国家全部的领土、领海、领空。
但当某一国家在国境内设立了自由港、自由贸易区等,这些区域就进出口关税而言处在关境之外,这时,该国家的关境小于国境,
关税的征税对象是准许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
货物是指贸易性商品;
物品指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馈赠物品以及其他方式进境的个人物品。
二、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
第二节进出口税则
一、进出口税则概况
进出口税则:
以税率表为主体,实施税则的法令、使用税则的有关说明和附录等。
二、税则归类
税则归类,就是按照税则的规定,将每项具体进出口商品按其特性在税则中找出其最适合的某一个税号,即“对号入座”,以便确定其适用的税率,计算关税税负。
三、税率
(一)进口关税税率
1.税率设置与适用。
自2002年1月1日起,我国进口税则设有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
对进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实行暂定税率。
2.税率计征办法。
我国对进口商品实行从价税,即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以应征税额占货物完税价格的百分比作为税率。
我国对部分产品实行从量税、复合税、滑准税。
滑准税是一种关税税率随进口商品价格由高到低而由低到高设置计征关税的方法,可以使进口商品价格越高,其进口关税税率越低,进口商品的价格越低,其进口关税税率越高。
主要特点是可保持滑准税商品的国内市场价格的相对稳定,尽可能减少国际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
目前我国对新闻纸实行滑准税。
3.暂定税率与关税配额税率
(二)出口关税税率
我国出口税则为一栏税率,即出口税率。
国家仅对少数资源性产品及易于竞相杀价、盲目进口、需要规范出口秩序的半制成品征收出口关税。
(三)特别关税
特别关税包括报复性关税、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保障性关税。
(四)税率的运用
1.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纳税义务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2.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按照装载此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3.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适用该进出口货物原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所实施的税率,但下列情况除外:
(1)按照特定减免税办法批准予以减免税的进口货物,后因情况改变经海关批准转让或出售或移作他用需予补税的,适用海关接受纳税人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及有关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2)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等属于保税性质的进口货物,如经批准转为内销,应按向海关申报转为内销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如未经批准擅自转为内销的,则按海关查获日期所施行的税率征税。
(3)暂时进口货物转为正式进口需予补税时,应按其申报正式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4)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赁进口货物,分期付税时,适用海关接受纳税人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及有关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5)溢卸、误卸货物事后确定需征税时,应按其原运输工具申报进口日期所实施的税率征税。
如原进口日期无法查明的,可按确定补税当天实施的税率征税。
(6)对由于税则归类的改变、完税价格的审定或其他工作差错而需补税的,应按原征税日期实施的税率征税。
(7)对经批准缓税进口的货物以后交税时,不论是分期或一次交清税款,都应按货物原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8)查获的走私进口货物需补税时,应按查获日期实施的税率征税。
第三节完税价格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原产地规定
我国原产地规定基本上采用了“全部产地生产标准”、“实质性加工标准“两种国际上通用的原产地标准。
(一)全部产地生产标准
全部产地生产标准是指进口货物“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或制造”,生产或制造国即为该货物的原产国。
完全在一国生产或制造的进口货物包括:
1.在该国领土或领海内开采的矿产品;
2.在该国领土上收获或采集的植物产品;
3.在该国领土上出生或由该国饲养的活动物及从其所得产品;
4.在该国领土上狩猎或捕捞所得的产品;
5.在该国的船只上卸下的海洋捕捞物,以及由该国船只在海上取得的其他产品;
6.在该国加工船加工上述第5项所列物品所得的产品;
口岸,一般为第一口岸。
货物的货价以成交价格为基础。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买方为购买该货物,并按《完税价格办法》有关规定调整后的实付或应付价格。
2.对实付或应付价格进行调整的有关规定。
“实付或应付价格”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直接或间接支付的总额,即作为卖方销售进口货物的条件,由买方向卖方或为履行卖方义务向第三方已经支付或将要支付的全部款项。
(1)如下列费用或者价值未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实付或者应付价格中,应当计入完税价格:
①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购货佣金”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自己的采购代理人支付的劳务费用。
“经纪费”指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向代表买卖双方利益的经纪人支付的劳务费用。
②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③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
④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
⑤与该货物有关并作为卖方向我国销售该货物的一项条件,应当由买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权使用费”指买方为获得与进口货物相关的、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专利、商标、专有技术和其他权利的使用许可而支付的费用。
但是在估定完税价格时,进口货物在境内的复制权费不得计入该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之中。
⑥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上列所述的费用或价值,应当由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向海关提供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
如果没有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完税价格由海关按《完税价格办法》规定的方法进行估定。
(2)下列费用,如能与该货物实付或者应付价格区分,不得计人完税价格:
①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的基建、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
②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运输费用、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③进口关税及其他国内税收。
3.对买卖双方之间有特殊关系的规定。
买卖双方之间有特殊关系的,经海关审定其特殊关系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或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能证明其成交价格与同时或大约同时发生的下列任一价格相近,该成交价格海关应当接受:
(1)向境内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2)按照使用倒扣价格有关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完税价格;
(3)按照使用计算价格有关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类似货物的完税价格。
海关在使用上述价格做比较时,应当考虑商业水平和进口数量的不同,以及实付或者应付价格的调整规定所列各项目和交易中买卖双方有无特殊关系造成的费用差异。
4.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
进口货物的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应当依次以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倒扣价格方法、计算价格方法及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的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
如果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提出要求,并提供相关资料,经海关同意,可以选择倒扣价格方法和计算价格方法的适用次序。
(1)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
(2)倒扣价格方法。
倒扣价格方法即以被估的进口货物、相同或类似进口货物在境内销售的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
按该价格销售的货物应当同时符合五个条件,
在被估货物进口时或大约同时销售;
按照进口时的状态销售;
在境内第一环节销售;
合计的货物销售总量最大;
向境内无特殊关系方的销售。
以该方法估定完税价格时,下列各项应当扣除:
①该货物的同等级或同种类货物,在境内销售时的利润和一般费用及通常支付的佣金。
②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运费、保险费、装卸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③进口关税、进口环节税和其他与进口或销售上述货物有关的国内税。
(3)计算价格方法。
计算价格方法即按下列各项的总和计算出的价格估定完税价格。
①生产该货物所使用的原材料价值和进行装配或其他加工的费用;
②与向境内出口销售同等级或同种类货物的利润、一般费用相符的利润和一般费用;
③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4)其他合理方法。
使用其他合理方法时,应当根据《完税价格办法》规定的估价原则,以在境内获得的数据资料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
但不得使用以下价格:
①境内生产的货物在境内的销售价格;
②可供选择的价格中较高的价格;
③货物在出口地市场的销售价格;
④以计算价格方法规定的有关各项之外的价值或费用计算的价格;
⑤出口到第三国或地区的货物的销售价格;
⑥最低限价或武断虚构的价格。
(二)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需征税或内销补税的,海关按照一般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规定,审定完税价格。
其中:
(1)进口时需征税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以该料件申报进口时的价格估定。
(2)内销的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副产品),以料件原进口时的价格估定。
(3)内销的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副产品),以料件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4)出口加工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副产品),以制成品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5)保税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包括残次品、副产品),分别以料件或制成品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如果内销的制成品中含有从境内采购的料件,则以所含从境外购入的料件原进口时的价格估定。
7.留购的进口货样等。
对于境内留购的进口货样、展览品和广告陈列品,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8.予以补税的减免税货物。
减税或免税进口的货物需予补税时,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价值作为完税价格:
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申请补税时实际已使用的时间(月)÷(监管年限×12)]
9.以其他方式进口的货物。
以易货贸易、寄售、捐赠、赠送等其他方式进口的货物,应当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三)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1.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向境外销售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包括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但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应当扣除。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该货物出口销售到我国境外时买方向卖方实付或应付的价格。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中含有支付给境外的佣金的,如果单独列明,应当扣除。
2.出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次使用下列方法估定:
(1)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地区出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2)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地区出口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3)根据境内生产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本、利润和一般费用、境内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计算所得的价格;
(4)按照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四)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中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的计算
1.以一般陆运、空运、海运方式进口的货物。
在进口货物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计算中,海运进口货物,计算至该货物运抵境内的卸货口岸;如果该货物的卸货口岸是内河(江)口岸,则应当计算至内河(江)口岸。
陆运进口货物,计算至该货物运抵境内的第一口岸;如果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支付至目的地口岸,则计算至目的地口岸。
空运进口货物,计算至该货物运抵境内的第一口岸;如果该货物的目的地为境内的第一口岸外的其他口岸,则计算至目的地口岸。
陆运、空运和海运进口货物的运费和保险费,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
如果进口货物的运费无法确定或未实际发生,海关应当按照该货物进口同期运输行业公布的运费率(额)计算运费;按照“货价加运费”两者总额的30/oo计算保险费。
2.以其他方式进口的货物。
邮运的进口货物,应当以邮费作为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以境外边境口岸价格条件成交的铁路或公路运输进口货物,海关应当按照货价的1%计算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作为进口货物的自驾进口的运输工具,海关在审定完税价格时,可以不计入运费。
3.出口货物
出口货物的销售价格如果包括离境口岸至境外口岸之间的运输、保险费的,该运费、保险费应当扣除。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从价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二)从量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
(三)复合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x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四)滑准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关税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滑准税税率
【例6-1】,某商场于2012年2月进口一批化妆品。
该批货物在国外的买价120万元,货物运抵我国入关前发生的运输费、保险费和其他费用分别为10万元、6万元、4万元。
货物报关后,该商场按规定缴纳了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并取得了海关开具的缴款书。
从海关将化妆品运往商场所在地发生运输费用5万元,该批化妆品当月在国内全部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520万元(假定化妆品进口关税税率20%,增值税税率17%、消费税税率30%)。
要求:
计算该批化妆品进口环节应缴纳的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和国内销售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
(1)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120+10+6+4=140(万元)
(2)应缴纳进口关税=140×20%=28(万元)
(3)进口环节应纳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140+28)÷(1-30%)=240(万元)
(4)进口环节应缴纳增值税=240x17010=40.8(万元)
(5)进口环节应缴纳消费税=240×300/0=72(万元)
(6)国内销售环节应缴纳增值税=520x17%-5x70'/o-40.8=47.25(万元)
第四节税收优惠
一、法定减免税
法定减免税是税法中明确列出的减税或免税。
符合税法规定可予减免税的进出口货物,纳税义务人无须提出申请,海关可按规定直接予以减免税。
海关对法定减免税货物一般不进行后续管理。
(一)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可免征关税。
(二)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可免征关税。
(三)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可免征关税。
(四)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可予免税。
(五)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并在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货样、展览品、施工机械、工程车辆、工程船舶、供安装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和工具、电视或者电影摄制器械、盛装货物的容器以及剧团服装道具,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可予暂时免税。
(六)为境外厂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海关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免征进口关税;或者对进口料、件先征进口关税,再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予以退税。
(七)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经海关审查属实,可予免征进口关税,但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
(八)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经海关审查属实,可予免征出口关税,但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
(九)进口货物如有以下情形,经海关查明属实,可酌情减免进口关税:
1.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
2.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3.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十)无代价抵偿货物,即进口货物在征税放行后,发现货物残损、短少或品质不良,而由国外承运人、发货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同类货物,可以免税。
但有残损或质量问题的原进口货物如未退运国外,其进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应照章征税。
’
(十一)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按照规定予以减免关税。
(十二)法律规定减征、免征的其他货物。
二、特定减免税
特定减免税也称政策性减免税。
在法定减免税之外,国家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和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发布的有关进出口货物减免关税的政策,称为特定或政策性减免税。
特定减免税货物一般有地区、企业和用途的限制,海关需要进行后续管理,也需要进行减免税统计。
(一)科教用品
(二)残疾人专用品
对规定的残疾人个人专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对康复、福利机构、假肢厂和荣誉军人康复医院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该规定明确的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
对境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境外捐赠人,无偿向经国务院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成立的,以人道救助和发展扶贫、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加工贸易产品
1.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
加工装配即来料加工、来样加工及来件装配,是指由境外客商提供全部或部分原辅料、零配件和包装物料,必要时提供设备,由我方按客商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外商销售,我方收取工缴费。
客商提供的作价设备价款,我方用工缴费偿还。
补偿贸易:
由境外客商提供或国内单位利用国外出口信贷进口生产技术或设备,由我方生产,以返销产品方式分期偿还对方技术、设备价款或贷款本息的交易方式。
关税优惠:
进境料件不予征税,准许在境内保税加工为成品后返销出口;
进口外商的不作价设备和作价设备,分别比照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内投资项目的免税规定执行;
剩余料件或增产的产品,经批准转内销时,价值在进口料件总值2%以内,且总价值在3000元以下的,免税。
2.进料加工
经批准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使用进料加工专项外汇进口料件,并在1年内加工或装配为成品外销出口的业务,称为进料加工业务。
对其关税优惠为:
对专为加工出口商品而进口的料件,海关按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免征进口税;
加工的成品出口,免征出口税,但内销料件及成品照章征税;
对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次品、边角料,海关根据其使用价值分析估价征税或者酌情减免税;
剩余料件或增产的产品,经批准转内销时,价值在进口料件总值2%以内,且总价值在5000元以下的,免税。
(五)边境贸易进口物资
边境贸易有边民互市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两种形式。
边民互市贸易指边境地区边民在边境线20公里以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
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每人每日价值在8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边境小额贸易指沿陆地边境线经国家批准对外开放的边境县(旗)、边境城市辖区内经批准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边境口岸,与毗邻国家边境地区的企业或其他贸易机构之间进行的贸易活动。
(六)保税区进出口货物
(七)出口加工区进出口货物
(八)进口设备
(九)特定行业或用途的减免税政策
如为支持我国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石油、天然气开采作业,对相关项目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要求的,直接用于开采作业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等。
三、临时减免税
临时减免税是指以上法定和特定减免税以外的其他减免税,即由国务院根据《海关法》对某个单位、某类商品、某个项目或某批进出口货物的特殊情况,给予特别照顾,一案一批,专文下达的减免税。
一般有单位、品种、期限、金额或数量等限制,不能比照执行。
第五节征收管理
一、关税缴纳
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应由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申报,海关根据税则归类和完税价格计算应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代征税,并填发税款缴款书。
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
如关税缴纳期限的最后1日是周末或法定节假日,则关税缴纳期限顺延至周末或法定节假日过后的第1个工作日。
关税纳税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在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下,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海关总署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二、关税的强制执行
纳税义务人未在关税缴纳期限内缴纳税款,即构成关税滞纳。
强制措施主要有两类:
1.征收关税滞纳金。
滞纳金自关税缴纳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纳税义务人缴纳关税之日止,按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比例按日征收,周末或法定节假日不予扣除。
具体计算公式为:
关税滞纳金=滞纳关税税额×滞纳金征收比率×滞纳天数
2.强制征收。
如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扣缴、变价抵缴等强制措施。
强制扣缴即海关从纳税义务人在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中直接扣缴税款。
变价抵缴即海关将应税货物依法变卖,以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三、关税退还
海关多征的税款,海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可以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原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并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逾期不予受理:
1.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
2.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卸情形,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将其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
对已征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和已征进口关税的进口货物,因货物品种或规格原因(非其他原因)原状复运进境或出境的,经海关查验属实的,也应退还已征关税。
海关应当自受理退税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并通知退税申请人。
本规定强调的是,“因货物品种或规格原因,原状复运进境或出境的”。
如果属于其他原因且不能以原状复运进境或出境,不能退税。
四、关税补征和追征
由于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短征关税的,称为追征;
非因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短征关税的,称为补征。
区分关税追征和补征的目的是为了区别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征收时效,超过时效规定的期限,海关就丧失了追补关税的权力。
根据《海关法》规定,进出境货物和物品放行后,海关发现少征或者漏征税款,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物品放行之日起1年内补征;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的税款,自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以内追征,并从缴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五、关税纳税争议
纳税争议的申诉程序:
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30日内,向原征税海关的上一级海关书面申请复议。
逾期申请复议的,海关不予受理。
海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并以复议决定书的形式正式答复纳税义务人;
纳税义务人对海关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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