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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董事会权利
股东会董事会权利
股东权利
股东权利可分为两类:
财产权和管理参与权。
其中,财产权是核心,是股东出资的目的所在,管理参与权则是手段,是保障股东实现其财产权的必要途径。
财产权如股东身份权、资产收益权、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1股东身份权
《公司法》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2资产收益权
《公司法》规定: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3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
《公司法》规定: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4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公司法》规定: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管理参与权如参与决策权、选择、监督管理者权、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知情权。
1参与决策权
《公司法》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选择、监督管理者权
《公司法》规定: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3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
《公司法》规定: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知情权
《公司法》规定: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权限
股东会(权力层)
董事会、执行董事(决策层)
(总)经理(管理层)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
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十)制定并修改公司章程;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股东会
《公司法》第37-44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规定;第99-108条是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
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62条)
国有独资公司也不设董事会。
2.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公司法》第45-49条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和董事设立及职权的规定;109-117是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第51条)
。
《公司法》中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经理的职权规定是相同的,具体规定是: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确定总经理的“职责及工作任务”的第一步必须充分理解《公司法》关于总经理的有关规定。
例如“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的涵义是:
(1)“拟订”是指“组织起草、编制”,而不是“制定”,即总经理可以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提出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但无权制订、确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2)“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是指公司包括公司的薪酬制度(而考核制度属于具体规章)、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等。
如果不理解其具体内容,就可能越权“制定”,或者将本应有权“制定”的具体规章提交董事会讨论,显然都有违《公司法》的精神。
二、评审《公司章程》的适宜性
绝大多数企业的《公司章程》是在设立或注册公司时套用的格式文本,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的偏差。
《公司章程》是公司治理的有效法律文件,在公司具有“宪法性”的地位。
如果《公司章程》与实际不符,肯定或导致对总经理“职责及工作任务”的理解上的歧义。
因此,建议:
评审《公司章程》的适宜性,与《公私法》和公司实际情况不符的,应修改章程。
(注:
《公司章程》修改后应及时进行备案)
三、界定与总经理有关的接口关系
在“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下,总经理是公司的责任中心,当然也是公司的权力中心(责权利必须高度对等,没有等同的权利就没有完成责任的义务)。
因为事实上,股东是可以质询总经理的(事实上,在许多合作的房地产项目公司中,项目公司经常给股东单位报送各类资料、报表,并接受股东单位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总经理也是有权直接质询非主管部门经理、各部门副经理、主管、甚至任何基层员工的工作的——这不是越权,而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了解工作信息的必要,是总经理的必需的职权。
同样,各级员工也可以“越级”向总经理汇报或反映工作。
认为“越权”或“越级”都犯了认识上的原则错误。
所以,在拟订总经理的“职责及工作任务”时,一定要界定清楚与总经理有关的接口关系。
(图示中的各条“职能线”都可能有几项、甚至十几项的文字内容)。
四、形成《总经理工作条例》
以上基础工作完成后,再加上总经理在公司一百多项具体工作中的具体工作任务(在“会议管理”、“考勤管理”等具体工作中总经理都有具体任务,就能够完全不遗漏、不重复地列明总经理的具体“职责及工作任务”了。
为了进一步明确总经理的职责、权限,还有必要形成《总经理工作条例》——一份非常有必要形成的文件。
一般地,《总经理工作条例》包括总则、总经理的聘任、总经理的职责、权限、总经理的解聘、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附则等章节,另外还应附录《工作接口关系》。
根据我们的咨询工作经验,各企业完全可以采用以上步骤和方法。
特别是各企业的总经理,在评审内部管理状况、改进内部管理时,更有必要先将自己的“职责及工作任务”弄清楚、搞明确,否则必然导致公司全面的职责不清。
至少,从界定与董事长的职权划分及保障个人的责权利上,也极具现实必要性。
管理更要“从自己做起”。
股东会
董事会、执行董事
(总)经理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
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股东权利
股东权利可分为两类:
财产权和管理参与权。
其中,财产权是核心,是股东出资的目的所在,管理参与权则是手段,是保障股东实现其财产权的必要途径。
财产权如股东身份权、资产收益权、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1股东身份权
《公司法》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2资产收益权
《公司法》规定: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3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
《公司法》规定: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4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公司法》规定: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管理参与权如参与决策权、选择、监督管理者权、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知情权。
1参与决策权
《公司法》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选择、监督管理者权
《公司法》规定: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3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
《公司法》规定: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知情权
《公司法》规定: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接表明股东权的身份性和支配性。
(2)按照股东权的性质,可以分为固有权和非固有权。
固有权是指除非得到股东的同意,不得以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予以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它又叫不可剥夺权;非固有权是指可以依照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予以限制或者剥夺的权利,又称为可剥夺权。
固有权往往是和股东的基本权益相关的权利,如对股份和出资的所有权,普通股的表决权,因而,这类权利常常由公司法或者商法加以明确规定,以强行法形式赋予股东。
(3)按照股东权的行使方式,可以分为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
单独股东权是指股东自己就可以行使的权利,自益权和共益权的表决权都是单独股东权。
少数股东权是指须持有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才可以行使的权利,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只有持有公司股份十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才享有临时股东会召集的请求权。
行使少数股东权的,既可以是股东一份亦可以是数人共同去做。
法律设置少数股东权的目的在于防止股份多数决的滥用,保护中小股东。
除此之外,股东权还可以分为比例性权利和非比例性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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