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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安全总监的三个担心
设立安全总监的三个担心
01
一、担心设置不起作用
近期,看到一则新闻(实际早就有类似的事情了),不由得感慨,国家加快了安全生产十四五规划的实施步伐,需要有代言人和强有力的执行人。
但政策到了企业经常就变味了,企业领导重视安全还好说,万一遇上一个不怎么重视安全的老板,设置安全总监不是提拔了裙带,就是找个背锅侠,这样的案例曾经在煤矿设置安全副矿长的时候曾经上演过。
这仅是媒体报道出来的,现实中,各中小企业、私营企业此类现象无法统计。
这是我的担心之一。
02
二、担心设置起副作用
第二个担心则是担心设置安全总监成为“双刃剑”。
虽说有了更高级的管理人员管理安全工作了,但会不会让其他分管副职产生错觉或者幻想,认为有了安全总监,自己终于能够脱身安全工作了。
以前,国家提出了“管生产必须管安全”,意思就是现在所讲的“三必须”,结果各单位弄出个生产厂长(经理)来主管安全,既管安全专业,又管专业安全,成了裁判员和运动员双重身份,对平级的设备分管领导又领导力不足,十足的尴尬身份。
现在有了安全总监,应该更加强调“三必须“、”三必管”。
记得,江苏如东一家公司发生了爆燃事故,有两名员工不幸身亡。
在之后的调查中发现,事故的发生与不规范施工、安全监管不到位有直接关系。
然而,相关责任人却认为,自己只应该负责业务,不管安全。
最后,因疏于履职,工程部副经理被控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
“安全责任不是我的职责,我只负责工程部业务。
”在接手该起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之初,张某某对公安机关指控其承担事故领导责任很不服气。
03
三、担心安全人员被放在火上烤
目前,我国安全文化远没有形成,全民安全意识还处于比较低的水平(看看马路上的那些交通违章、看看工厂里那些农民工的安全素质),安全工作体系化、制度化没有形成,安全监管还处于低级阶段,即便是安全绩效比较好的几个单位(事实上,点不出来名字,或者被点名的单位也噤若寒蝉)也不能和国外的安全管理先进的公司比较,比较知名的是美国的杜邦公司。
在这种大环境下,安全工作靠老天保佑,靠运气的成分还比较大,万一出了事,包括安全总监在内的安全管理人员,会被放在火上炙烤,会被责问:
权利有了,地位有了,待遇有了,还出事故,你们对得起谁?
我相信,绝大多数安管人员都是哑口无言。
并不是问心有愧,而是真的不知道面对这种无知的提问该如何回答,并令人满意。
想想还是默默承受吧,多说无益。
04
目前实施安全总监的地方和企业
一、山东省:
住房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扎实开展住建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通知》,全面启动全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并明确,将推行企业安全总监制和专职安全员委派制。
根据通知要求,山东省明确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作为此次专项整治的重中之重,推行企业安全总监制和专职安全员委派制,充分赋予停工权、处罚权、越级直报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待遇要高于同级同职其他岗位管理人员。
二、北京:
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发布《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总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公告,全文如下:
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安全总监制度
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条【职责定位】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安全总监是专职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职责或授权范围内的事项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监督责任。
安全总监与主要负责人、其他业务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互不替代。
安全总监原则上应专职,不应兼职其他业务。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实行范围】
本市符合下列条件或情形之一的具有实体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实行安全总监制度:
(一)从业人员总数超过300人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从业人员总数超过100人的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及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单位、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单位、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化工单位、矿山、金属冶炼、涉爆粉尘、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
鼓励支持其他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结合生产经营规模、安全风险系数等因素实行安全总监制度。
第六条【任职程序和待遇】
安全总监的任免按照以下要求实施:
(一)生产经营单位结合实际选拔配备安全总监,正式发文任命并向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备。
安全总监每年应按要求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专业培训。
(二)安全总监经济上享受本单位副职待遇。
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适当提高待遇,并单独发放岗位风险津贴。
(三)国资监管企业的安监总监人员任职、职级、薪酬待遇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管理制度】
按规定应当设置安全总监的生产经营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安全总监管理制度,将其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体系,细化安全总监的职责职权、任免、福利待遇等。
第八条【组织实施】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要研究制定实施方案,梳理符合设置安全总监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积极推动安全总监制度有效落实。
可选择部分行业领域,进行先行先试,以点带面,逐步推广。
已经建立安全总监制度的行业领域,参照本办法进一步完善有关制度,深化组织落实。
三、河北:
4月20日前全部要落实安全总监制
河北省住建厅2020年3月29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强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要求在2020年4月20日前,辖区内所有建筑施工企业落实安全总监、安全督查员及安全包联制度。
企业安全总监制
1、在省内注册并取得二级及以上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分支机构,要设置企业安全总监。
其他施工企业及非法人施工单位也应参照执行。
2、安全总监为本单位副职级别,待遇要高于其他副职并单独发放岗位风险津贴。
3、任职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具有5年以上在建筑施工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通过本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A类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具有工程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
熟悉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熟悉国家和本省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文件;
具有扎实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理论知识;
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能够独立解决安全生产有关问题;
具有良好的工作态度和职业道德,能够坚持原则,依法依规办事等。
四、江苏:
江苏省安委会于3月16日印发《关于全面强化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明确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加强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是《通知》的一大重点内容:
企业应依法依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其中,高危行业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化学品、矿山、道路运输、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领域内达到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备安全总监、注册安全工程师。
五、湖北:
2019年8月29日,湖北省安委会发布《关于在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总监制度的通知》,明确了安全总监制度的实施范围,安全总监的任职条件、任免及待遇。
通知要求:
湖北省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或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均应建立安全总监制度。
六、宁夏:
2019年6月3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住建厅印发《全区建筑施工领域推行安全总监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明确实施范围:
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取得建筑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应设置企业安全总监岗位。
其下属的非法人施工单位,从业人员总数在100人以上的,也可参照《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在重点行业推行安全总监制度的通知》(宁安办〔2018〕113号)中关于设置企业安全总监岗位的要求,设置非法人施工单位企业安全总监岗位。
此前,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下发《关于在全区重点行业企业推行安全总监制度的通知》,在全区重点行业企业推行安全总监制度。
七、深圳:
《深圳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于2018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增设了安全总监制度:
第十一条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的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总监,作为本单位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的分管负责人,履行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八、山钢集团:
《权属二级公司安全总监管理办法》要求权属二级公司全部设置专职安全总监,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山钢集团权属二级公司安全总监的管理,明确安全总监的选聘、职责与考核,强化各权属二级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
该管理办法要求从业人员300人(含劳务派遣)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配置专职安全总监;明确了安全总监是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专项分管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每届任期3年。
安全总监的主要责任是负责本单位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享有建议权、批评权和考核权;监督本单位高管人员和所属单位(部门)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纠正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对本单位安全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和所属单位安全总监的选聘、考核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政策、规定,在评先树优等工作中行使“一票否决权”。
安全总监薪酬按照所在单位经理层副职的平均数设定,并享受其它相应待遇;主要钢铁冶炼生产单位的安全总监,连续两年及以上实现责任工亡事故为零,从第二年起至任期届满,每年给予20万元嘉奖。
该管理办法还规范了安全总监选拔、聘用条件,在任职条件上强调知识、经验和能力,要求任职安全总监必须熟悉安全法规、管理方法和安全技术,具备本科学历及8年工作经验,杜绝因人设岗、外行领导内行。
按照责任考虑安全总监岗位的设立、聘任,以履职尽责程度和安全生产绩效作为考核、解聘的依据。
安全总监在履职上失职即扣罚,出现规定情形的责任工亡事故就解聘,以压力激发动力,激发有胆识、有才干、有韧性、有担当的优秀人才站到安全生产的关键位置上来,保障企业安全稳定持续高质量发展。
05
安全总监有哪些职责?
(一)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
(二)监督本单位分管业务的其他负责人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各部门、各岗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协助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开展工作,负责领导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指导协调、考核等工作;
(四)负责管理本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撤换不称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向生产经营单位分支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派驻安全管理人员;
(五)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考核行使“一票否决权”,生产经营单位在确定拟提拔重用、表彰奖励人选时,应当就其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征求安全总监的意见;
(六)担任事故调查组组长,按照组长负责制,负责牵头组织调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生产经营单位调查的未造成人员死亡、重伤三人以下以及直接经济损失300万以下的一般事故;
(七)组织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投入计划、教育培训计划、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进行审查并监督落实;
(八)制止或撤销本单位负责人下达的任何影响安全生产、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决定,制止和纠正任何违章指挥、违规生产、强令冒险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规范标准等行为,作出立即停止作业(施工、使用)及撤离现场等临时处理措施决定;
(九)立即直接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督促或组织生产经营单位落实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管指令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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