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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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DL408-1991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高压设备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一节发电厂和变电所的值班工作
第二节高压设备的巡视
第三节倒闸操作
第四节高压设备上工作的安全措施分类
第三章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第一节工作票制度
第二节工作许可制度
第三节工作监护制度
第四节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第四章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第一节停电
第二节验电
第三节装设接地线
第四节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拦
第五章线路作业时发电厂和变电所的安全措施
第六章带电作业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一般技术措施
第三节等电位作业
第四节带电断、接引线
第五节带电短路设备
第六节带电水冲洗
第七节带电爆炸压接
第八节感应电压防护
第九节高架绝缘斗臂车
第十节带电气吹清扫
第十一节保护间隙
第十二节带电检测绝缘子
第十三节低压带电作业
第十四节带电作业工具的保管与试验
第七章发电机、同期调相机和高压电动机的维护工作
第八章在六氟化硫电气设备上的工作
第九章在停电的低压配电装置和低压导线上的工作
第十章在继电保护、仪表等二次回路上的工作
第十一章电气试验
第一节高压试验
第二节使用携带型仪器的测量工作
第三节使用钳形电流表的测量工作
第四节使用摇表测量绝缘的工作
第十二章电力电缆工作
第十三章其他安全措施
附录一倒闸操作票格式
附录二第一种工作票格式
附录三第二种工作票格式
附录四标示牌式样
附录五常用电气绝缘工具试验一览表
附录六登高安全工具试验标准表
附录七紧急救护法
1通则
2触电急救
3创伤急救
附录八SF6新气质量暂行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切实保证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以及电力系统、发供配电设备的安全
运行,结合电力生产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程。
各单位的领导干部和电气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程。
第2条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各级领导必须以身作则,要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
要发挥安全监察机构和群众性的安全组织的作用,严格监督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第3条本规程适用于运用中的发、变、送、配、农电和用户电气设备上工作的一切人
员〔包括基建安装人员〕。
各单位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补充条文,经厂〔局〕主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
执行。
所谓运用中的电气设备,系指全部带有电压或一部分带有电压及一经操作即带有电压的
电气设备。
第4条电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
高压:
设备对地电压在250V以上者:
低压:
设备对地电压在250V及以下者。
第5条电气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医师鉴定,无阻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约两年一次〕。
二、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且按其职务和工作性质,熟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
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电力线路部分、热力和机械部分〕的有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
三、学会紧急救护法〔附录七〕,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
第6条电气工作人员对本规程应每年考试一次。
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三个月以上者,
必须重新温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
参加带电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领导批准后,方能参加工作。
新参加电气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干部、临时工等〕,必须经
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下现场随同参加指定的工作,但不得单独工作。
对外单位派来支援的电气工作人员,工作前应介绍现场电气设备接线情况和有关安全措
施。
第7条任何工作人员发现有违反本规程,并足以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者,应立即制止。
第8条对认真遵守本规程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对违反本规程者,应认真分析,加
强教育,分别情况,严肃处理。
对造成严重事故者,应按情节轻重,予以行政或刑事处分。
第9条本规程所指的安全用具必须符合附录五、附录六的要求。
第二章高压设备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一节发电厂和变电所的值班工作
第10条值班人员必须熟悉电气设备。
单独值班人员或值班负责人还应有实际工作经
验。
第11条高压设备符合以下条件者,可由单人值班:
一、室内高压设备的隔离室设有遮栏,遮栏的高度在1.7m以上,安装牢固并加锁者;
二、室内高压开关的操作机构用墙或金属板与该开关隔离,或装有远方操作机构者。
单人值班不得单独从事修理工作。
第12条不管高压设备带电与否,值班人员不得单独移开或越过遮栏进行工作;假设有必
要移开遮栏时,必须有监护人在场,并符合表1的安全距离。
表1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
第二节高压设备的巡视
第13条经企业领导批准允许单独巡视高压设备的值班员和非值班员,巡视高压设备
时,不得进行其他工作,不得移开或越过遮栏。
第14条雷雨天气,需要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应穿绝缘靴,并不得靠近避雷器和避雷
针。
第15条高压设备发生接地时,室内不得接近故障点4m以内,室外不得接近故障点8m
以内。
进入上述范围人员必须穿绝缘靴,接触设备的外壳和架构时,应戴绝缘手套。
第16条巡视配电装置,进出高压室,必须随手将门锁好。
第17条高压室的钥匙至少应有三把,由配电值班人员负责保管,按值移交。
一把专供
紧急时使用,一把专供值班员使用,其他可以借给许可单独巡视高压设备的人员和工作负责
人使用,但必须登记签名,当日交回。
第三节倒闸操作
第18条倒闸操作必须根据值班调度员或值班负责人命令,受令人复诵无误后执行。
发
布命令应准确、清晰、使用正规操作术语和设备双重名称,即设备名称和编号。
发令人使用
发布命令前,应先和受令人互报。
值班调度员发布命令的全过程〔包括对方复诵命
令〕和听取命令的报告时,都要录音并作好记录。
倒闸操作由操作人填写操作票〔见附录一〕。
单人值班,操作票由发令人用向值班员传达,值班员应根据传达,填写操作票,复诵无
误,并在“监护人”签名处填入发令人的。
每张操作票只能填写一个操作任务。
第19条停电拉闸操作必须按照断路器〔开关〕——负荷侧隔离开关〔刀闸〕——母线
侧隔离开关〔刀闸〕的顺序依次操作,送电合闸操作应按与上述相反的顺序进行。
严防带负
荷拉合刀闸。
为防止误操作,高压电气设备都应加装防误操作的闭锁装置〔少数特殊情况下经上级主
管部门批准,可加机械锁〕。
闭锁装置的解锁用具〔包括钥匙〕应妥善保管,按规定使用,
不许乱用。
机械锁要一把钥匙开一把锁,钥匙要编号并妥善保管,方便使用。
所有投运的闭
锁装置〔包括机械锁〕不经值班调度员或值长同意不得退出或解锁。
第20条以下项目应填入操作票内:
应拉合的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检查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
的位置,检查接地线是否拆除,检查负荷分配,装拆接地线,安装或拆除控制回路或电压互
感器回路的熔断器〔保险〕,切换保护回路和检验是否确无电压等。
操作票应填写设备的双重名称,即设备名称和编号。
第21条操作票应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票面应清楚整洁,不得任意涂改。
操作人和监
护人应根据模拟图板或接线图核对所填写的操作项目,并分别签名,然后经值班负责人审核
签名。
特别重要和复杂的操作还应由值长审核签名。
第22条开始操作前,应先在模拟图板上进行核对性模拟预演,无误后,再进行设备操
作。
操作前应核对设备名称、编号和位置,操作中应认真执行监护复诵制。
发布操作命令和
复诵操作命令都应严肃认真,声音宏亮清晰。
必须按操作票填写的顺序逐项操作。
每操作完
一项,应检查无误后做一个“√”记号,全部操作完毕后进行复查。
第23条倒闸操作必须由两人执行,其中一人对设备较为熟悉者作监护。
单人值班的变
电所倒闸操作可由一人执行。
特别重要和复杂的倒闸操作,由熟练的值班员操作,值班负责人或值长监护。
第24条操作中发生疑问时,应立即停止操作并向值班调度员或值班负责人报告,弄清
问题后,再进行操作。
不准擅自更改操作票,不准随意解除闭锁装置。
第25条用绝缘棒拉合隔离开关〔刀闸〕或经传动机构拉合隔离开关〔刀闸〕和断路器
〔开关〕,均应戴绝缘手套。
雨天操作室外高压设备时,绝缘棒应有防雨罩,还应穿绝缘靴。
接地网电阻不符合要求的,晴天也应穿绝缘靴。
雷电时,禁止进行倒闸操作。
第26条装卸高压熔断器〔保险〕,应戴护目眼镜和绝缘手套,必要时使用绝缘夹钳,
并站在绝缘垫或绝缘台上。
第27条断路器〔开关〕遮断容量应满足电网要求。
如遮断容量不够,必须将操作机构
用墙或金属板与该断路器〔开关〕隔开,并设远方控制,重合闸装置必须停用。
第28条电气设备停电后,即使是事故停电,在未拉开有关隔离开关〔刀闸〕和做好安
全措施以前,不得触及设备或进入遮栏,以防突然来电。
第29条在发生人身触电事故时,为了解救触电人,可以不经许可,即行断开有关设备
的电源,但事后必须立即报告上级。
第30条以下各项工作可以不用操作票:
一、.事故处理;
二、拉合断路器〔开关〕的单一操作;
三、拉开接地刀闸或拆除全厂〔所〕仅有的一组接地线。
上述操作应记入操作记录簿内。
第31条操作票应先编号,按照编号顺序使用。
作废的操作票,应注明“作废”字样,
已操作的注明“已执行”的字样。
上述操作票保存三个月。
第四节高压设备上工作的安全措施分类
第32条在运用中的高压设备上工作,分为三类:
一、全部停电的工作,系指室内高压设备全部停电〔包括架空线路与电缆引入线在内〕,
通至邻接高压室的门全部闭锁,以及室外高压设备全部停电〔包括架空线路与电缆引入线在
内〕。
二、部分停电的工作,系指高压设备部分停电,或室内虽全部停电,而通至邻接高压室
的门并未全部闭锁。
三、不停电工作系指:
1.工作本身不需要停电和没有偶然触及导电部分的危险者;
2.许可在带电设备外壳上或导电部分上进行的工作。
第33条在高压设备上工作,必须遵守以下各项:
一、填用工作票或口头、命令;
二、至少应有两人在一起工作;
三、完成保证工作人员安全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第三章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第34条在电气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为:
一、工作票制度;
二、工作许可制度;
三、工作监护制度;
四、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第一节工作票制度
第35条在电气设备上工作,应填用工作票或按命令执行,其方式有以下三种:
一、填用第一种工作票〔见附录二〕;
二、填用第二种工作票〔见附录三〕;
三、口头或命令。
第36条填用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一、高压设备上工作需要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者;
二、高压室内的二次接线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者。
第37条填用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一、带电作业和在带电设备外壳上的工作;
二、控制盘和低压配电盘、配电箱、电源干线上的工作;
三、二次接线回路上的工作,无需将高压设备停电者;
四、转动中的发电机、同期调相机的励磁回路或高压电动机转子电阻回路上的工作;
五、非当值值班人员用绝缘棒和电压互感器定相或用钳形电流表测量高压回路的电流。
第38条其他工作用口头或命令。
口头或命令,必须清楚正确,值班员应将发令人、负责人及工作任务详细记入操作
记录簿中,并向发令人复诵核对一遍。
第39条工作票要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一式两份,应正确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
别错、漏字需要修改时,应字迹清楚。
两份工作票中的一份必须经常保存在工作地点,由工作负责人收执,另一份由值班员收
执,按值移交。
值班员应将工作票号码、工作任务、许可工作时间及完工时间记入操作记录
簿中。
在无人值班的设备上工作时,第二份工作票由工作许可人收执。
第40条一个工作负责人只能发给一张工作票。
工作票上所列的工作地点,以一个电气
连接部分为限。
如施工设备属于同一电压、位于同一楼层、同时停送电,且不会触及带电导体时,则允
许在几个电气连接部分共用一张工作票。
开工前工作票内的全部安全措施应一次做完。
建筑工、油漆工等非电气人员进行工作时,工作票发给监护人。
第41条在几个电气连接部分上依次进行不停电的同一类型的工作,可以发给一张第二
种工作票。
第42条假设一个电气连接部分或一个配电装置全部停电,则所有不同地点的工作,可以
发给一张工作票,但要详细填明主要工作内容。
几个班同时进行工作时,工作票可发给一个
总的负责人,在工作班成员栏内只填明各班的负责人,不必填写全部工作人员名单。
假设至预定时间,一部分工作尚未完成,仍须继续工作而不阻碍送电者,在送电前,应按
照送电后现场设备带电情况,办理新的工作票,布置好安全措施后,方可继续工作。
第43条事故抢修工作可不用工作票,但应记入操作记录簿内,在开始工作前必须按本
规程第四章的规定做好安全措施,并应指定专人负责监护。
第44条线路、用户检修班或基建施工单位在发电厂或变电所进行工作时,必须由所在
单位〔发电厂、变电所或工区〕签发工作票并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第45条第一种工作票应在工作前一日交给值班员。
临时工作可在工作开始以前直接交
给值班员。
第二种工作票应在进行工作的当天预先交给值班员。
第46条假设变电所距离工区较远或因故更换新工作票不能在工作前一日将工作票送到,
工作票签发人可根据自己填好的工作票用全文传达给变电所值班员,传达必须清楚,值
班员应根据传达做好记录,并复诵核对。
假设联系有困难,也可在进行工作的当天预先将
工作票交给值班员。
第47条第一、二种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以批准的检修期为限。
第一种工作票至预定时
间,工作尚未完成,应由工作负责人办理延期手续。
延期手续应由工作负责人向值班负责人
申请办理,主要设备检修延期要通过值长办理。
工作票有破损不能继续使用时,应补填新的
工作票。
第48条需要变更工作班中的成员时,须经工作负责人同意。
需要变更工作负责人时,
应由工作票签发人将变动情况记录在工作票上。
假设扩大工作任务,必须由工作负责人通过工
作许可人,并在工作票上增填工作项目。
假设须变更或增设安全措施者,必须填用新的工作票,
并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第49条工作票签发人不得兼任该项工作的工作负责人。
工作负责人可以填写工作票。
工作许可人不得签发工作票。
第50条工作票签发人应由分场、工区〔所〕熟悉人员技术水平、熟悉设备情况、熟悉
本规程的生产领导人、技术人员或经厂、局主管生产领导批准的人员担任。
工作票签发人员
名单应书面公布。
工作负责人和允许办理工作票的值班员〔工作许可人〕应由分场或工区主管生产的领导
书面批准。
第51条工作票中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一、工作票签发人:
1.工作必要性;
2.工作是否安全;
3.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4.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是否适当和足够,精神状态是否良好。
二、工作负责人〔监护人〕:
1.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
2.结合实际进行安全思想教育;
3.催促、监护工作人员遵守本规程;
4.负责检查工作票所载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值班员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
实际条件;
5.工作前对工作人员交待安全事项;
6.工作班人员变动是否合适。
三、工作许可人:
1.负责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2.工作现场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3.负责检查停电设备有无突然来电的危险;
4.对工作票中所列内容即使发生很小疑问,也必须向工作票签发人询问清楚,必要时应
要求作详细补充。
四、值长:
负责审查工作的必要性和检修工期是否与批准期限相符以及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
正确完备。
五、工作班成员:
认真执行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互相关心施工安全,并监督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的
实施。
第二节工作许可制度
第52条工作许可人〔值班员〕在完成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后,还应:
一、会同工作负责人到现场再次检查所做的安全措施,以手触试,证明检修设备确无电
压;
二、对工作负责人指明带电设备的位置和注意事项;
三、.和工作负责人在工作票上分别签名。
完成上述许可手续后,工作班方可开始工作。
第53条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安全措施,值班人员不得变更
有关检修设备的运行接线方式。
工作中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应事先取得对方的同意。
第三节工作监护制度
第54条完成工作许可手续后,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应向工作班人员交待现场安全措
施、带电部位和其他注意事项。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必须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班人员
的安全认真监护,及时纠正违反安全的动作。
第55条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工作负责人〕,不许单独留在高压室内和室外变电所高压
设备区内。
假设工作需要〔如测量极性、回路导通试验等〕,且现场设备具体情况允许时,可以准许
工作班中有实际经验的一人或几人同时在他室进行工作,但工作负责人应在事前将有关安全
注意事项予以详尽的指示。
第56条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在全部停电时,可以参加工作班工作。
在部分停电时,
只有在安全措施可靠,人员集中在一个工作地点,不致误碰导电部分的情况下,方能参加工
作。
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应根据现场的安全条件、施工范围、工作需要等具体情况,
增设专人监护和批准被监护的人数。
专责监护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
第57条工作期间,工作负责人假设因故必须离开工作地点时,应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
代替,离开前应将工作现场交待清楚,并告知工作班人员。
原工作负责人返回工作地点时,
也应履行同样的交接手续。
假设工作负责人需要长时间离开现场,应由原工作票签发人变更新工作负责人,两工作负
责人应做好必要的交接。
第58条值班员如发现工作人员违反安全规程或任何危及工作人员安全的情况,应向工
作负责人提出改正意见,必要时可暂时停止工作,并立即报告上级。
第四节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第59条工作间断时,工作班人员应从工作现场撤出,所有安全措施保持不动,工作票
仍由工作负责人执存。
间断后继续工作,无需通过工作许可人。
每日收工,应清扫工作地点,
开放已封闭的通路,并将工作票交回值班员。
次日复工时,应得值班员许可,取回工作票,
工作负责人必须事前重新认真检查安全措施是否符合工作票的要求后,方可工作。
假设无工作
负责人或监护人带领,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工作地点。
第60条在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以前,值班员不准将施工设备合闸送电。
在工作间断期间,假设有紧急需要,值班员可在工作票未交回的情况下合闸送电,但应先
将工作班全班人员已经离开工作地点确实切根据通知工作负责人或电气分场负责人,在得到
他们可以送电的答复后方可执行,并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拆除临时遮栏、接地线和标示牌,恢复常设遮栏,换挂“止步,高压危险!
”的标
示牌;
二、必须在所有通路派专人守候,以便告诉工作班人员“设备已经合闸送电,不得继续
工作”,守候人员在工作票未交回以前,不得离开守候地点。
第61条检修工作结束以前,假设需将设备试加工作电压,可按以下条件进行:
一、全体工作人员撤离工作地点;
二、将该系统的所有工作票收回,拆除临时遮栏、接地线和标示牌,恢复常设遮栏;
三、.应在工作负责人和值班员进行全面检查无误后,由值班员进行加压试验。
工作班假设需继续工作时,应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第62条在同一电气连接部分用同一工作票依次在几个工作地点转移工作时,全部安全
措施由值班员在开工前一次做完,不需再办理转移手续,但工作负责人在转移工作地点时,
应向工作人员交待带电范围、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第63条全部工作完毕后,工作班应清扫、整理现场。
工作负责人应先周密的检查,待
全体工作人员撤离工作地点后,再向值班人员讲清所修项目、发现的问题、试验结果和存在
问题等,并与值班人员共同检查设备状况,有无遗留物件,是否清洁等,然后在工作票上填
明工作终结时间,经双方签名后,工作票方告终结。
第64条只有在同一停电系统的所有工作票结束,拆除所有接地线、临时遮栏和标示牌,
恢复常设遮栏,并得到值班调度员或值班负责人的许可命令后,方可合闸送电。
第65条已结束的工作票,保存三个月。
第四章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第66条在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工作,必须完成以下措施:
一、停电;
二、验电;
三、装设接地线;
四、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
上述措施由值班员执行。
对于无经常值班人员的电气设备,由断开电源人执行,并应有
监护人在场[两线一地制系统验电、装设接地线措施,由局〔厂〕自行规定]。
第一节停电
第67条工作地点,必须停电的设备如下:
一、检修的设备;
二、与工作人员在进行工作中正常活动范围的距离小于表2规定的设备;
三、在44kV以下的设备上进行工作,上述安全距离虽大于表2规定,但小于表1规定,
同时又无安全遮栏措施的设备;
表2工作人职工作中正常活动范围与带电设备的安全距离
四、带电部分在工作人员后面或两侧无可靠安全措施的设备。
第68条将检修设备停电,必须把各方面的电源完全断开〔任何运用中的星形接线设备
的中性点,必须视为带电设备〕。
禁止在只经断路器〔开关〕断开电源的设备上工作。
必须
拉开隔离开关〔刀闸〕,使各方面至少有一个明显的断开点。
与停电设备有关的变压器和电
压互感器,必须从高、低压两侧断开,防止向停电检修设备反送电。
第69条断开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的操作能源。
隔离开关〔刀闸〕操作
把手必须锁住。
第二节验电
第70条验电时,必须用电压等级合适而且合格的验电器,在检修设备进出线两侧各相
分别验电。
验电前,应先在有电设备上进行试验,确证验电器良好。
如果在木杆、木梯或木
架构上验电,不接地线不能指示者,可在验电器上接地线,但必须经值班负责人许可。
第71条高压验电必须戴绝缘手套。
验电时应使用相应电压等级的专用验电器。
330kV及以上的电气设备,在没有相应电压等级的专用验电器的情况下,可使用绝缘棒
代替验电器,根据绝缘棒端有无火花和放电噼啪声来判断有无电压。
第72条表示设备断开和允许进入间隔的信号、经常接入的电压表等,不得作为设备无
电压的根据。
但如果指示有电,则禁止在该设备上工作。
第三节装设接地线
第73条当验明设备确已无电压后,应立即将检修设备接地并三相短路。
这是保护工作
人员在工作地点防止突然来电的可靠安全措施,同时设备断开部分的剩余电荷,亦可因接地
而放尽。
第74条对于可能送电至停电设备的各方面或停电设备可能产生感应电压的都要装设
接地线,所装接地线与带电部分应符合安全距离的规定。
第75条检修母线时,应根据母线的长短和有无感应电压等实际情况确定地线数量。
检
修10m及以下的母线,可以只装设一组接地线。
在门型架构的线路侧进行停电检修,如工作
地点与所装接地线的距离小于10m,工作地点虽在接地线外侧,也可不另装接地线。
第76条检修部分假设分为几个在电气上不相连接的部分[如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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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 工作 规程 发电厂 变电所 电气 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