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修改讨论稿王燕032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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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修改讨论稿王燕0328
广东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细则
(修订版)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基本规定与工作程序4
第一节基本规定4
第二节评估工作程序6
第三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与等级9
第一节评估范围9
第二节评估等级11
第四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16
第五章地质灾害调查与地质环境条件分析19
第一节地质灾害调查19
第二节地质环境条件分析29
第六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31
第七章 成果编制与提交40
第八章审查备案41
第九章附则45
附录A46
附录B5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号公告)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的有关规定和精神,结合我省地质环境条件及多年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遇到的实际情况,对《广东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修订,以期提高全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及报告的质量,提高评估结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满足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要求,促进全省的生态文明建设。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规定了不同级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基本原则、基本程序、基本内容、技术要求和技术方法。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广东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城市总体规划、村镇规划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不能替代建设工程和规划各阶段工程地质勘察或有关的评价工作。
第五条有关术语和定义
(一)地质灾害(geologicalhazard/disaster):
是指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类生命财产、生存环境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二)地质灾害易发区(geologicaldisasterpronearea):
是指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三)地质灾害危险区(geologicaldisasterhazardousarea):
是指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地区。
(四)地质灾害危害程度(hazardlevelsofgeologicaldisaster):
包括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
灾情是指地质灾害已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险情是指预测地质灾害可能威胁的人员数量、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
(五)地质灾害危险性(riskofgeologicaldisaster):
是指拟建工程本身建设过程中和建成后可能引发、加剧或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危害程度及可能导致损失的综合估量,可分为危险性大、危险性中等和危险性小三种类型。
(六)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riskassessmentofgeologicaldisaster):
是指在查明各种致灾地质作用的性质、规模和承受灾害对象社会经济属性的基础上,对其危险性进行客观评估。
对地质灾害危险性的评价和估量,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
(七)用地适宜性评估(suitabilityofprojectfield):
是指对拟建工程用(征)地范围地质环境条件进行工程建设适宜程度的评价结论。
根据地质环境条件分为适宜、基本适宜和适宜性差三种类型。
(八)渐变性地质灾害(gradualgeologicaldisaster):
是指发育过程较缓慢(如数年)、持续时间久、具有变异过程和渐变性的地质灾害,如地面沉降和地裂缝等。
(九)突发性地质灾害(suddengeologicaldisaster):
是指发育过程短、成灾速度快、发生较突然的地质灾害,如崩塌、滑坡、泥石流和地面塌陷等。
(十)崩塌(collapse):
是指陡峭斜(边)坡上的部分岩体或者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脱离母体,发生崩落、滚动、倾倒的现象或过程。
(十一)滑坡(landslide):
是指陡峭斜(边)坡上岩土体沿着一定的软弱面(带),整体或部分顺坡向下滑(移)动的坡面变形破坏的现象或过程。
(十二)泥石流(debrisflow):
是指山区沟谷或山坡上,由于暴雨、融雪等水源激发的、含大量泥沙、石块等松散固体物的特殊洪流。
(十三)地面塌陷(groundcollapse):
是指地表岩土体突然向下陷落,并在地面形成塌陷坑(洞)而造成灾害的一种动力地质现象或过程。
例如岩溶地面塌陷、矿山采空区地面塌陷。
(十四)地裂缝(groundcreivice):
是指地表岩土体产生开裂并在地面形成一定长度和宽度的裂缝的一种地质现象或过程。
(十五)地面沉降(landsubsidence):
又称为地面下沉或地陷。
是指由于地下松散岩土体固结或压缩,导致整体或局部地面垂直下沉变形的现象或过程。
(十六)致灾地质作用(geologicalprocessresultingindisaster):
可能导致灾害发生的地质作用。
(十七)致灾地质体(geologicalbodyresultingindisaster):
可能导致灾害发生的地质体。
(十八)不良地质现象(adversegeologicphenomena):
地质体已经或正在发生变形破坏的现象或过程。
第二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基本规定与工作程序
第一节基本规定
第六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或之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城镇和村庄总体规划时,必须对规划和建设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七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和建成后引发、加剧及建设工程本身遭受的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价,对建设或规划场地进行适宜性评估,提出有针对性的有效预治措施。
第八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主要灾种为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含岩溶地面塌陷、地下采空区地面塌陷、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引起的地面塌陷)、地裂缝和地面沉降等。
第九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在综合分析研究现有资料的基础上,通过地质环境综合调查,阐明工程建设区或规划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或规划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评估拟建工程或规划场地的适宜性,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
第十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开展如下主要工作:
(一)充分收集,综合分析和利用评估区已有的遥感影像、区域地质、矿产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气象水文、地形地貌和地震等方面的资料。
(二)根据踏勘和地质灾害调查,取得基本能够满足地质环境条件分析评价的基础资料,合理地确定评估范围。
(三)具有基本能够满足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的基础数据。
第十一条拟建工程征地范围处于危险性大区的项目,评估报告中应明确地质灾害的具体防治措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评估报告要求,对地质灾害进行科学有效的防治,确保工程建设和建成后的安全。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的委托广东省地质灾害防治协会负责跟踪检查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严禁挂靠和分包,并对评估结果的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主要编制人必须是报告编制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具有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编制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完成后,由广东省地质灾害防治协会组织地质灾害防治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审查通过后方能提交使用。
第十五条地质灾害调查必须重视已有资料的综合分析与利用,必须对评估范围进行野外地质环境调查工作,并且遵循重点地段重点调查的原则;提出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必须遵照“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二节评估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程序,可分为编制评估工作大纲、地质灾害综合调查、资料综合整理及报告编制、报告评审四个阶段,详见图2-1。
图2-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程序图
第十七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引用的技术规范文件。
1、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国土资发[2004]69号文件);
2、《县(市)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基本要求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2006年4月;
3、《综合工程地质图图例及色标》(GB12328-90);
4、《1∶2.5~1∶5万工程地质调查规范》(GBD14003-89);
5、《区域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综合勘查规范(1:
50000)》(GB/T14158-93);
6、《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版);
7、《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50218-94);
8、《市政工程勘察规范》(CJJ56-94);
9、《滑坡防治工程勘察规范》(DZ/T0218-2006);
10、《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
11、《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
12、《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
13、《滑坡防治工程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DZ0240-2004);
14、《滑坡崩塌泥石流灾害详细调查规范》(1:
50000);
15、《崩塌、滑坡、泥石流监测规范》(DZ/T0221-2006);
16、《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规范》(DZ/T0222-2006);
17、《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
18、《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JTJ064-98);
19、《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JTGD63-2007);
20、《公路软土地基路堤设计与施工技术规范》(JTJ017-96);
21、《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JTG/TB02-012008);
22、《公路路基设计规范》(JTJ013-95);
23、《公路隧道设计规范》(JTJ026-2004);
24、《公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JTJ004-89);
25、《防洪标准》(GB50201-94);
26、《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B50287-99);
27、《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98);
28、《堤防工程地质勘察规程》SL/T188-96;
29、《火力发电厂岩土工程勘测技术规程》(DL/T5074-2006);
30、《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251-2003;
31、《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GB50423-2007);
32、《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施工规范》(GB50424-2007);
33、《油气输送管道线路工程抗震技术规范》(GB50470-2008);
34、《变电站岩土工程勘测技术规程》DL/T5170-2002;
35、《地下铁道、轻轨交通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307-1999);
36、《铁路工程特殊岩土勘察规范》(TB10038-2001,J126-2001);
37、《铁路工程不良地质勘察规范》(TB10027-2001,J126-2001);
38、《铁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J111-87)。
第三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与等级
第一节评估范围
第十八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不仅局限于建设用地和规划用地范围,应根据拟建设项目的特点、地质环境条件和地质灾害种类予以确定。
在包括全部拟建设用地,并满足致灾因素和灾害危害范围的基础上,应该考虑外围地质灾害影响的可能性。
第十九条不同灾种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依据下列规定进行:
(一)崩塌的评估范围应,包括潜在崩塌体、崩塌危害区及崩塌缓冲区。
(二)滑坡的评估范围,应包括潜在滑坡体、滑坡区以及滑坡推覆区及其危害范围。
(三)泥石流的评估范围,应包括泥石流物源形成区、流通区和堆积区,即完整的沟道流域范围及其危害范围。
(四)软土地面沉降、岩溶地面塌陷的评估范围,应包括沉降和塌陷全部及可能影响的范围。
(五)岩溶地面塌陷的评估范围,应包括岩溶塌陷区及其可能影响的范围。
矿山地下采空区或城市地下空间地面塌陷的评估范围,应包括位移角圈定的塌落区和位移区。
(六)地裂缝的评估范围,应与推测可能延展和影响范围一致。
第二十条铁路、公路、隧道、独立大桥、堤围、地表供水、输油(气)等线路工程建设项目,评估范围应以线路中线向两侧及两端外扩500~1000m以上。
非线状工程的评估范围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外扩,应以征地红线外扩50~500m。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和规划区位于强震区,工程场地内分布有可能产生明显错位或构造性裂缝的断裂或发震断裂,评估范围应尽量拓展到邻近地区活动断裂的特殊构造部位,如:
不同方向活动性断裂的交汇处、拐弯段、强烈活动部位、断面上不平滑处等。
第二十二条在已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工程处于已划定为危险性大-中等的区段,还应按建设工程项目的重要性与工程特点进行建设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第二十三条区域性工程项目的评估范围,应根据区域地质环境条件及工程类型确定。
第二节评估等级
第二十四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其等级根据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按照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与建设项目重要性划分为三级(表3-1)。
表3-l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分级表
地质环境条件
复杂程度
评估工作分级
建设项目重要性
复杂
中等
简单
重要建设项目
一级
一级
一级
较重要建设项目
一级
二级
三级
一般建设项目
二级
三级
三级
第二十五条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确定,应充分考虑地质环境条件的特点及其对拟建工程项目及其周边地质环境、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进行划分(表3-2)。
对评估区或近场在历史上已发生过危险性大、危害性大,且已造成较大人员财产损失或已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的评估项目,均为一级评估项目。
“人类工程活动破坏地质环境程度”一栏,建议增加对人类工程活动对评估区地形地貌影响程度的判别因素。
表3-2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分级表
复杂程度
判定因素
复杂
中等
简单
地形地貌
拟建工程项目跨越两种或两种以上地貌单元;或地形坡度>30°。
评估区跨越两种或两种以上地貌单元,地形坡度10~30°。
单一地貌单元,且地形坡度小于10°。
断裂构造
地震环境
有二组及以上张性断裂;或有4组以上裂隙,间距<0.4m,倾角变化大。
破坏性地震多发区
偶见断裂,对稳定性和工程无重大影响;有3~4组节理裂隙,间距0.3~1.0m,倾角变化较大。
低震级地震多发区
无断裂;且<3组节理裂隙,倾角变化小,稳定性较好。
一般小震或无地震
岩土体工程
地质特征
岩层倾角>45°,岩体为碎裂及散体结构构造;岩土分层多;岩土层厚度变化大,力学性质离散性大;岩土水理性能差,容易出现崩解、渗漏破坏、淘蚀或软化。
岩层倾角10~45°,岩体为层状-块状构造;岩土分层较多;工程岩土层厚度变化较大,力学性质离散性较大;岩土水理性能较差,可能出现崩解和渗漏破坏,一般无淘蚀、软化。
岩层倾角<10°,岩体为整体构造;岩土分层少,厚度稳定,力学性质离散性小;岩土水理性能良好,不会出现崩解、渗漏破坏、淘蚀或软化。
水文地质条件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地下水对场地稳定性、工程施工有重大影响。
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地下水对场地稳定性、工程施工有较大影响。
水文地质条件简单;地下水对场地稳定性和工程施工无明显影响。
地质灾害发育程度
地质灾害发育强烈
地质灾害发育中等
地质灾害一般不发育
人类工程活动破坏
地质环境程序
强烈:
填土边坡或土质挖方边坡>20m;岩质挖方边坡>30m;潜埋洞室,洞跨>15m;水平一缓倾斜(0~60°)矿体地下采空区。
对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程度大。
中等:
填土边坡或土质挖方边坡5~20m;岩质挖方边坡10~30m;潜埋洞室,洞跨<15m;陡倾斜(>60°)矿体地下采空区。
对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程度中等。
弱:
填土边坡或土质挖方边坡<5m;岩质挖方边坡<10m;无潜埋洞室和地下采空区。
对地形地貌景观破坏程度轻微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重要性分类,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根据广东省的实际情况,按照表3-3进行确定。
表3-3建设项目重要性分类表
项目类型
划分指标(单位)
重要建设项目
较重要建设项目
一般建设项目
面
积
性
城镇和开发区
占地面积(km2)
≥2
≥0.5~<2.0
<0.5
住宅区
用地面积(km2)
≥0.5
≥0.1~<0.5
<0.1
新建村庄
人口
≥400
≥200~<400
<200
民
用
及
公
用
建
筑
民用建筑
层数
≥30
≥15~<30
<15
商场
建筑面积(m2)
≥10000
≥3000~<10000
<3000
体育场、馆
座位(个)
≥10000
≥3000~<10000
<3000
宾馆
床位(个)
≥1000
≥500~<1000
<500
会场、影剧院
座位(个)
≥1500
≥500~<1500
<500
娱乐场所
容纳人数(人)
≥1500
≥500~<1500
<500
独立展览馆、
图书馆、档案馆
省级、广州市及以上
地级市
县级以下
高耸构筑物
高度(m)
≥200
≥50~<200
<50
液化石油气、
煤气储备厂
容积(m3)
单罐≥1000m3;或罐区总储量≥5000m3
单罐<1000m3;或罐区总储量<5000m3
——
交
通
公路
设计等级
新修二级以上
改造二级和三级
四级
城市道路
里程(km)
≥10
≥3~10
<3
桥涵工程
桥梁等级
独立大桥:
总长度≥500m;或单跨≥100m
大桥:
长度≥100m~<500m;或单跨≥40~<100m
中桥及其以下桥梁;长度<100m
隧道工程
长度(m)
≥3000
≥250~<3000
<250
机场
全属此类
——
——
铁路
全属此类
——
——
港口码头区
年吞吐量(万t)
≥200
≥10~<200
<10
内河港口
吨级(t)
≥1000
≥300~<1000
<300
地铁
全属此类
——
——
能
源
火力发电厂
单机容量(MW)
≥300
≥30~<300
<30
水电站
单机容量(MW)
≥200
≥20~<200
<20
核电站
全属此类
——
——
变电站
线路电压(kV)
≥300
<300
——
输电线路
线路长度(m)
≥500
≥100~<500
<100
供
水
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
日供水量(m3)
≥50000
≥10000~<50000
<10000
地表水体取水口、自来水厂
日供水量(m3)
≥100000
≥30000~<100000
<30000
环
保
污水处理厂
日处理量(m3)
≥120000
≥50000~<120000
<50000
生活垃圾处理场
日处理能力(t)
≥1500
≥500~<1500
<500
危险品处理
全属此类
教
育
卫
生
高等学校
在校人数(人)
≥5000
≥3000~<5000
<3000
中小学
非住宿
在校人数(人)
≥2000
≥1000~<2000
<1000
住宿
在校人数(人)
≥1500
≥700~<1500
<700
医院、疗养院
床位(张)
≥800
≥300~<800
<300
工
厂
矿
山
无污染、无强烈
震动工厂
按相应行业标准
大型
中型
小型
污染型工厂(含废水、废渣、放射性污染)
按相应行业标准
具有水或土壤污染可能的中型以上工厂
具有水或土壤污染可能的小型工厂
具有土壤污染可能的小型工厂
矿山
边界影响范围(km)
≥1.0
≥0.5~<1.0
<0.5
矿山选矿厂
日处理量(t/d)
≥500
≥250~<500
<500
尾矿坝
库容(106m3)
≥1.0
≥0.1~<1.0
<0.1
水泥石灰岩矿山
露天
储量(万t)
≥3000
≥1000~<3000
<1000
地下
储量(万t)
≥1000
≥100~<1000
<100
土
石
方
挡
土
地下洞室
长度(m)
≥150
<150
——
岩体挖方挡墙
长度(m)
≥30
≥20~<30
<20
挡土墙、路堤、
土体挖方挡墙
高度(m)
≥20
≥10~<20
<10
土石方工程
土石方量或
挖填深度
≥50000m3;挖填深度≥10m
≥30000~<50000m3;探填深度≥6~<10m
<30000m3;挖填深度<6m
水
利
水
运
沿海港口
集装箱、
件杂、
多用途码头
吨级(t)
≥20000
≥10000~<20000
<10000
散货、原油
≥30000
≥10000~<30000
<10000
通航建筑与渠化整治工程
≥300
<300
<100
船坞、船厂
≥10000
≥3000~<10000
<3000
护岸、防波堤、导流堤等水工建筑
最大水深
m
≥8
≥4~<8
<4
水库
库容
(108m3)
≥1.0
≥0.1~<1.0
<0.1
农田水利
灌溉面积)
万亩
≥50
≥5~<50
<5
其
它
放射性设施
全属此类
——
——
广播电视中心
全属此类
——
——
广播电视发射塔
高度(m)
≥100
≥50~<100
<50
电讯
含设备预算
总投资(万元)
≥5000
≥2000~<5000
<2000
注:
当建设项目重要性符合两个以上重要项时,按重要性级别最高的一档确定。
第四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第二十七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必须在充分收集研究现有综合地质等资料的基础上,开展评估区的地质灾害调查和评估工作。
(一)收集气象水文、地形地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区域地质、地震等资料及工程建设初步设计图或规划图。
对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已有资料不能满足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要求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钻探或物探工作。
(二)在收集和分析资料的基础上,通过踏勘和地质灾害调查,了解评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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