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音乐学院本科一年级新生试读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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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音乐学院本科一年级新生试读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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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音乐学院本科一年级新生试读条例
上海音乐学院本科一年级新生试读条例
为保证生源质量,坚持精品教育的办学理念,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恢复我院本科一年级实行新生试读制度,具体办法规定如下:
一、本科生中实行一年级试读的基本目的,在于激励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观察了解学生在德、智、体方面的发展状况,克服部分学生中存在的“一榜定终身”的思想,以保证为国家培养优秀的艺术人才。
二、试读期间对新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并于学年结束前进行甄别。
合格者转为正式生升入二年级,不合格者取消试读资格,作退学或留级处理(详见上海音乐学院本科学生留级重读的规定)。
三、试读期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为不合格:
1、患有某种疾病,无法继续学习;
2、专业主干课程学年考试平均成绩不满75分者;
3、一学年内累计三门课程结业考核成绩不及格(不满60分)并经补考仍不及格者;
4、学习极不用功,自由散漫,经教育无效,累计旷课达40节或以上者;
5、品德综合测评总分低于规定标准者。
四、对表演专业(个别课)成绩较为突出的学生,经院长批准可作留级重读处理(详见《上海音乐学院留级重读规定》)。
五、对试读生的甄别工作,一般在试读期满前完成,因严重违犯校规校纪或其他特殊原因需立即处理的,可随时进行。
六、对不合格的试读生处理,先由教务处和学工委根据学生的各方面成绩和奖惩情况,提出书面报告,最后由院长审批。
七、退学的本科一年级试读生,经有关教学部门认定,应于下学年开学之前办理离校手续,有关部门应切实做好善后工作。
2006年6月修订
2006年7月审定
上海音乐学院本科分段制教学评分标准
作为我院教学改革内容之一的本科分段制教学,经过多年的教学实践,取得了预期效果,促进和提高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体现了我院精品教育的办学传统。
根据新一轮教学计划的板块划分,现对本科分段制教学评分标准作如下修订:
一、专业主干课成绩以第二学年结业成绩为准,各科为75分以上(含75分)。
二、专业基础课各科成绩定为60分以上(含60分),各科成绩有结业分的,按结业成绩计,未结业的科目,以学期成绩计,其中允许一门成绩低于60分。
三、公共基础课各科成绩定为60分以上(含60分),各科成绩有结业分的,按结业成绩计,未结业的科目,以学期成绩计,其中允许一门成绩低于60分。
四、品德综合测评总分符合规定标准。
五、二年级结业的学生,凡达到以上成绩标准者,可升入本科学习,若未达到标准者,则作专科分流。
六、凡两年学习期间,累计有过四次单科考试成绩不及格,而经补考、重修及格者,必须作专科分流处理。
七、对表演专业(个别课)成绩较为突出的学生,经院长批准可作留级重读处理(详见《上海音乐学院留级重读规定》)
八、学生原则上应完成两学年教学计划中所规定的课程,特殊情况未完成者,酌情处理。
九、分段制教学甄别时间,定于每年的9月下旬进行,由院教学行政会议讨论认定。
凡作专科分流的学生,由教务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学工委,将其列入下一年度就业计划。
2006年6月修订
2006年7月审定
上海音乐学院本科成绩标准
根据专业音乐教育的要求,结合多年来实行的本科教学评分标准,经院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我院本科毕业成绩与学位成绩标准规定如下:
一、毕业成绩要求:
1、专业主干课程成绩以毕业当年结业成绩为准,各科不低于75分;
2、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除专业主干课成绩以外,单科成绩达到60分;
3、品德综合测评总分达到规定标准;
4、符合以上成绩标准的学生,均可取得毕业证书。
5、凡课程单科成绩有不及格者,毕业时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可重修不及格课程,允许两年内完成并取得合格成绩和学分,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
二、学位成绩要求:
1、专业主干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
2、专业基础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
3、公共基础课程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
4、以上课程分类按教学计划规定执行。
2006年6月修订
2006年7月审定
上海音乐学院关于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按照我院学校定位和人才培养规格要求,遵循我院办学特色和教学规律,为维护我院学士学位颁发的严肃性,促进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制定本规定。
一、学位成绩要求:
1、专业主干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
2、专业基础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
3、公共基础课程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
二、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能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专业知识,基本技能和基础理论,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能力。
2、毕业当年正常取得毕业证书;
3、在校各科学习成绩分别达到学位成绩要求;
4、于毕业当年暑假之前取得补考成绩,并达到学位成绩要求。
三、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1、政治上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2、毕业当年作结业处理者;
3、虽达到学位成绩要求,但在校学习期间,累计有过五次单科考试成绩不及格,而经补考、重修及格者;
4、毕业时各类课程学习成绩未达到学位成绩要求者;
5、学位论文不合格和艺术实践学分不足者;
6、品德综合测评总分不符合规定标准者。
四、授予学士学位的审批程序:
由教务处根据授予学士学位的标准,对当年本科毕业生提出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审核,批准予以公布。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校生,解释权归院学位委员会。
2003年12月制订
2006年6月修订
2006年7月审定
上海音乐学院关于本专科学生留级重读的规定
为强调专业音乐教学的特殊性,确保表演专业(个别课)成绩尤为突出而其他课程学习成绩较差的学生,完成本科阶段的学习,特制定本规定:
一、留级重读的对象:
1、参加试读制和分段制甄别的学生中,凡专业(表演专业个别课)成绩特别优秀,平均考试成绩在90分以上(含90分),其他课程考试成绩不满60分,可不计规定门数(综合测评总分未达标者除外);
2、各年级学生学年专业主干课平均成绩不满75分者;
3、各年级学生一学年中累计有三门课程不及格并经补考仍不及格者。
二、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级课程的门数,但须单科重修。
三、毕业班不可以留级重读。
四、留级重读的学费标准按当年生均培养成本收取,升入上一年级后学费按原入学标准收取。
五、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留级不得连续两次,累计不得超过两次;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级一次。
2006年6月修订
2006年7月审定
上海音乐学院关于本科生申请提前毕业的规定
为激励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我院对部分专业成绩优秀,其他门类课程已先修完毕且达到标准的学生,允许提前毕业。
具体规定如下:
一、本科学生应于毕业前一年向所在教学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系主任签署审批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
每年9月15日之前为受理学生申请的最后期限。
二、提前毕业学生的各类课程成绩要求:
1、历年专业主干课的成绩均在90分以上(含90分);
2、专业基础课成绩均在85分以上(含85分);
3、公共基础课成绩均在75分以上(含75分);
4、品德综合测评总分符合规定标准。
三、符合提前毕业条件的学生,须经院教学行政会议讨论通过,由教务处书面通知教学部门和学工委,安排纳入下年度的就业计划。
2006年6月修订
2006年7月审定
上海音乐学院关于本科生副修专业学习的若干规定
为拓宽学生专业学习途径,力求人才培养模式多样化,更好地适应文化市场的需求,近几年来,我院先后在本科学生中进行了副修专业即双专业(跨专业双本科)、第二专业(跨专业一本一专)及第二乐器(本专业内专科)学习的多种尝试,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
为使此项工作进一步正常化和规范化,特作如下修订。
一、专业认定方式
1、选择副修专业学习的学生,首先由本人提出申请(每年寒假之前),经学生所在教学部门、教务处批准,考试时间与招生考试同步,考试内容与专业考试要求一致。
2、第二乐器修读,适用于本专业二、三年级的表演专业学生,且主修乐器成绩均在85分(含85分)以上者。
凡需修读第二乐器的学生,可于一年级结业时,书面申请提交本教学部门,经专业教师同意,系主任批准,由系秘书汇总报教务部门备案。
二、课程学习安排
1、副修专业学生通过考试后,根据其考试成绩及程度来决定该生所能插入的年级学习。
2、双专业或第二专业是指跨系或跨专业的课程学习,凡我院在校本科生在本专业课程学习不受影响的前提下,且两个专业所有课程均能顺利完成的情况下,均可申请学习。
三、学习年限
具备双专业或第二专业条件学习的学生,其学制不能超过主修专业的学习年限。
四、毕业要求
双专业、第二专业、第二乐器的毕业成绩,即专业考试要求一律与该专业的专业要求一致。
五、证书发放
凡已取得双专业、第二专业、第二乐器相等层次的毕业考试成绩,即可分别颁发予除主修专业以外的本科或专科毕业证书。
六、收费标准
副修专业的学费按当年新生的收费标准收取。
本科副修收费为100%,专科副修收费为本科的80%。
第二乐器收费为本科的40%。
七、凡我院学有余力的学生,亦可参加上海市教委西南片高校副修专业第二学士学位的修读。
详见“上海市教委西南片高校副(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管理试行办法”。
本规定经院长批准,于2006年9月开始执行。
2006年6月修订
2006年7月审定
上海音乐学院关于学生课程重修的有关规定
一、课程重修是指学生通过某门课程学习未达到合格要求不能取得学分,需要重修的课程。
其形式有两种:
1、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
2、学生因各种原因造成一学期内缺课达到三分之一(即六周)。
二、凡需课程重修的学生,首先须由本人填写书面申请,经审核后由教务处统一下达至有关教学部门,安排学生插班学习。
学生数计入教师工作量。
三、学生课程重修的收费标准按照《上海音乐学院试行学分制收费方案》执行。
2006年6月修订
2006年7月审定
上海音乐学院关于实行专业个别课
师生双向选择的若干规定
为调动师生教学的积极性,确保本科专业个别课的教学质量,逐步实行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通过座谈研究,现就我院各教学部门专业个别课的双向选择教学对象作如下规定:
一、凡专业主干课中具有一对一教学形式的,统一实行导师和学生每学年双向选择一次的办法,由教务处统一印制双向选择填报单(亦可根据各教学部门的特点自行制定),经教研室主任、系主任签字后留存各教学部门备案。
二、学生入学第一年原则上由各教学部门、教研室安排专业主课教师,有条件的教学部门亦可入学后即双向选择;
三、双向选择中,先由学生填表选择导师,学生可根据自己一年的专业学习状况,继续选择原来的导师,也可调换其他主课老师(原则上选择本系的教师)学生填表后统一交至教学部门,由系领导安排教师选择学生;
四、毕业班学生原则上不更换专业教师,个别学生若有特殊原因,需要更换专业教师,须另提出书面申请,通过系主任审核批准后执行;
五、各教学部门须在每学年结束时(一般为每年7月上旬);让学生填表选择,每学年开学前一周再让教师选择,学生人数限定拟按人事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2006年6月修订
2006年7月审定
上海音乐学院本科英语成绩标准及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和提高我院本科英语教学水平,根据上海市教委、考试院的有关要求,借鉴兄弟院校的教学管理经验,现对我院本科英语教学作如下规定。
一、入学标准
1、艺术类理论专业高考英语单科成绩最低为70分;
2、艺术类表演专业高考英语单科成绩最低为50分。
二、教学要求
1、一本专业和艺术类理论专业英语学习时间为两学年(每周4课时),定为A班;
2、艺术类表演专业英语学习以新生入学后重新测试结果分为B班和C班,学习时间均为两学年(每周4课时)。
三、教学目标
本科英语教学实施学位英语考试办法,即通过学位英语考试,方可取得学士学位。
艺术类表演专业的学位英语定为Ⅰ级,要求达到大学英语第三册程度;一本专业和艺术类理论专业的学位英语定为Ⅱ级,要求达到大学英语第四册程度,(学年英语结业考试不能代替学位英语考试成绩)。
学位考试时间定于每年7月中旬,在校生限定第四学期接受申请。
学生亦可在英语课程修读一年以后,参加全国大学“四、六级”英语考试,成绩合格,本人提出申请,可免考学位英语。
凡学位英语不及格者,不组织补考,学生只能参加下一年度考试。
四、考试要求
本科英语学期、学年考试,一律实行考教分离,根据教学要求分为理论专业与表演专业两个层次,外语教研室应根据不同层次的教学标准组织命题,不允许出现同一层次试卷题型、内容、标准不同的现象。
五、免修考试
申请免修考试者,必须修读完一学年的英语课程;接受免修书面申请时间为每学年开学第一周,免修考试时间定于9月份进行,每年一次。
考试内容、形式为相当程度的英译汉,以及听力和口试,总分达到80分以上者可以免修英语课程学习。
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全国大学“四、六级”英语考试,亦可申请免修(分数折算另定)。
六、本规定已经院长批准,自2005年9月起实施。
原定的“上海音乐学院本科英语成绩要求及有关规定”、“上海音乐学院关于学生参加四、六级英语考试成绩认定的标准”不再生效。
2006年6月修订
2006年7月审定
上海音乐学院关于学生参加
“四、六级英语考试”成绩认定标准
近年来,随着我国英语教育的普及和提高,我院本科学生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的人数越来越多,为鼓励学生学习英语的积极性,我院对已获得“四、六级英语考试”成绩合格的学生,如个人提出申请,可按照《上海音乐学院本科英语成绩标准及有关规定》,同意免修英语课程。
其成绩认定为:
一、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合格标准按相关规定要求,以百分制折算满60分后加以认定。
二、凡学位英语要求为Ⅰ级的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合格后,在折算分的基础上上浮40%记入;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合格后,在折算分的基础上上浮60%记入。
三、凡学位英语要求为Ⅱ级的学生,四级英语考试合格后按折算实际得分记入;六级英语考试合格后可在折算分的基础上上浮40%记入。
四、“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经折算上浮后超过100分时,按100分记入。
五、“四、六级折算分”与英语课程考试成绩同时存在时,选择分数较高的成绩记入学籍档案。
六、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的学生成绩认定登录,以发放成绩证书日期为准,两年内为有效期。
本条例解释权在教务处。
2006年6月修订
2006年7月审定
2008年5月再修订
上海音乐学院各专业钢琴基础课结业标准
为加强各学科专业基础技能训练教育,根据各系教学特点,现将钢琴基础课教学要求分为A、B、C三个等级,其学习年限及结业标准规定如下:
一、A级(专业范围和教学要求)
1、作曲、指挥、视唱练耳、音乐学、音乐设计与制作;
2、要求相当于练习曲车尔尼740程度;
3、学习年限为两年,每周一节课时。
二、B级(专业范围和教学要求)
1、声乐演唱;
2、要求相当于练习曲车尔尼299程度;
3、学习年限为两年,每周一节课时。
三、C级(专业范围和教学要求)
1、管弦乐演奏、民乐演奏、打击乐演奏、音乐剧;
2、要求相当于练习曲车尔尼849程度;
3、学习年限管弦、民乐、打击乐演奏为一年;音乐剧为二年,每周各一节课时。
四、凡钢琴考试成绩不能达到各规定等第的学生,须申请重修,收取标准按照《上海音乐学院试行学分制收费方案》执行。
五、对已达到或提前达到各等第标准的学生,通过考试,成绩达到80分者,可以申请免修。
六、钢琴基础课的课程安排及考核事宜由钢琴系基础课教研室确定。
2006年6月修订
2006年7月审定
上海音乐学院保健体育课教学规定
一、保健体育课系为个别身体异常和伤、病、弱学生开设的必修课。
二、保健体育教学有针对性地组织康复运动,使学生逐渐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的要求。
三、申请参加保健体育课的学生于每学期开始2周内向教务科领取并填写申请表,并附本院指定医院近期医疗证明。
四、保健班学生名单须经教学部门提出,由体育教研室及卫生科共同研究签署意见后报教务科备案。
五、参加保健体育课的学生不参加同一学期特等、一等、二等奖学金的评定。
六、保健体育课原则上每两年开设一次,满6人开课。
七、保健体育课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和学生健康档案。
2002年6月制定
2006年7月审定
上海音乐学院本科毕业论文写作暂行规定
毕业论文是我院人才培养计划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对学生进行专业写作及研究方法初步训练的重要教学环节。
为完善和规范毕业论文的写作要求,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对象
除音乐学、音乐教育、艺术管理、音乐科技与艺术专业(毕业设计要求或教学实习方案另定)以外的本科各专业学生。
二、基本要求
结合本专业的学习内容,选题采用自选命题的方式,于毕业当年(每年的5月30日之前)完成不低于3000字书面形式的论文写作。
三、考核办法
毕业论文的导师由专业课教师担任,工作量按每生4课时计算。
要求毕业生每年6月在教研组范围内宣读答辩,评价标准以合格与不合格记入,合格者给予2个学分,论文不合格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四、其他
学士学位论文用纸(统一用A4纸打印,封面格式按教务处规定装订),学生论文由各教学部门存档(存期为3年),成绩统一报送教务部门。
2006年6月修订
2006年7月审定
上海音乐学院关于境外学生
修读公共基础课程的若干规定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对外文化交流不断扩大,境外学生来我院学习的人数逐年增多,由于学生的文化背景和培养目标不同,现对有关课程特作如下规定。
一、境外学生的种类
1、持有外国护照的非中国籍学生(A类);
2、持有中国护照的华侨学生(B类);
3、具有香港、澳门、台湾省户籍的该地区学生(C类)。
二、公共基础课程的修读原则
1、A类学生通过国家规定的汉语考试后,被我院录取为普通本科生的公共基础类课程,只修法律基础课,另集中开设“中国概论课”;允许免修英语和大学语文,另集中开设汉语课,其他基础课程不得免修。
2、B类、C类学生通过国家规定的统一文化课考试后,被我院录取为普通本科生的公共基础类课程,要求修读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允许免修其他政治课,另集中开设“中国概论课”;其他基础课程不得免修。
三、境外学生不参加新生军事训练。
四、境外学生必须参加我院或各教学部门组织的各类艺术实践。
五、境外学生(学历教育)的学籍管理,同本院本科生。
2006年6月修订
2006年7月审定
上海音乐学院课程考核条例
为进一步严格教学考核管理,保证我院的教学质量,制定本考试条例。
一、在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记分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二、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
课程及格标准、毕业成绩标准及学位成绩标准,详见《上海音乐学院本科成绩标准》。
三、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的学生,教务部门于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内给予安排补考,补考及格成绩最高以60分计。
课程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必须办理重修手续,该课程成绩按重修考试实际得分记入。
四、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的学生,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不准正常补考,确实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部门批准,在毕业前(至少一学期以后)可给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及格成绩最高以60分计)。
凡考试违纪者一律按《上海音乐学院考试纪律》执行处理。
五、一学期内,某门课程缺课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须申请重修。
纯因公请假者酌情另定。
六、根据课程完成情况,考试又可分为阶段性考试和结业考试,除表演课程及体育课外,其它课程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结业考试,结业考试成绩应视作该课程的成绩。
体育课不及格者须重修。
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及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
七、考卷的命题,应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并逐步做到考、教分离。
有条件的课程考试试卷应在教研室内讨论研究,并经教研室主任审阅。
凡专业基础课、公共基础课的书面试卷教师必须出具A、B卷(B卷作为补考卷),密封后一律交教务科安排打印,并做好存档工作。
各类课程学期、学年书面试卷,教师应按有关规定评分、登分,并须填写试卷分析表,与试卷一起分班级存档。
根据课程隶属关系,由各教学部门分别留存,存期为三年,以备复查。
八、考试应在院历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由教务部门统一安排考试时间、考试地点及监考人员。
考卷由监考人员在考场分发。
未经教务部门统一安排的考试一概不予承认。
2006年6月修订
2006年7月审定
上海音乐学院考场纪律
为整顿考风,严肃考场纪律,现对考场违纪者一概按本考场纪律执行处理:
一、以下情况可认定违纪行为:
1、不准时参加考试,迟到十五分钟者;
2、不按监考老师指定座位就座且不听劝阻者;
3、在考场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且不听劝告者;
4、在课桌(或其他实物)上涂写答案或发现有涂写答案未报告者;
5、在考试过程中左顾右盼,不听劝告者;
6、不按时交卷后在考场内逗留、谈论者;
7、不接受监考老师纪律教育者。
二、以下情况可认定作弊作为:
1、闭卷考试在考场内夹带任何有关考试的材料而不论是否已看;
2、在考场内传递试卷或任何有关考试的材料而不论是否已看(传递双方均按同等性质论处);
3、在考场内使用手机、BB机、随身听等无线电通讯器材者;
4、互相交谈由二名监考证明者;
5、翻阅偷看任何书籍、讲义。
三、学生考试凡有违纪行为的,一律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的处分,考试结果作零分计。
凡有作弊行为的学生,一律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的处分,累计两次记过者即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累计三次即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四、凡因考试作弊受到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者,不得参加各类“评优”及奖学金评比活动,不得作为推免研究生人选。
2006年6月修订
2006年7月审定
上海音乐学院
关于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条例
为鼓励本科生的学习积极性,使专业优秀的本科生有更多的学习深造机会,达到培养高层次音乐专门人才的目的,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制订本条例。
一、推免硕士学位研究生要求:
1、热爱祖国,拥护四项基本原则,愿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2、遵守国家法令、校纪校规;
3、作风正派、尊敬师长、勤奋好学,专业上有培养潜力;
4、身体健康,符合所从事专业的体质要求;
5、各科成绩优秀:
(1)历年专业主干课程成绩总平均在90分(含90分)以上;
(2)专业基础课成绩总平均在85分(含85分)以上;
(3)公共基础课成绩总平均在75分(含75分)以上;
(4)英语成绩符合《上海音乐学院本科英语成绩要求及有关规定》,且已取得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
(5)品德综合测评总分达到规定标准。
二、推免硕士学位研究生范围为我院当年度各专业本科毕业生,并须取得学士学位。
三、本科提前毕业的各专业毕业生申请推免研究生,各项要求同应届毕业生。
四、推免硕士学位研究生时间为当年报名起始日前一个月。
五、推免硕士学位研究生程序为:
本人书面申请,教研室审查意见,系委会审查意见,院行政会议审核,张榜公布一周为争议期直到院长批准。
六、免试硕士学位研究生可免考硕士生入学考试初试科目,复试及录取要求同其它考生。
七、推免硕士学位研究生名额,按教育部文件规定执行。
院部按各专业情况先预分名额,院教学行政会议与会者在规定名额内择优推荐。
凡在校期间有过单科不及格或受过处分者,一律不接受推荐。
凡专业成绩突出,在校期间专业方面获有国内外奖项者,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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