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测评评优评先文件.docx
- 文档编号:29118988
- 上传时间:2023-07-20
- 格式:DOCX
- 页数:22
- 大小:28.35KB
综合测评评优评先文件.docx
《综合测评评优评先文件.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综合测评评优评先文件.docx(22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综合测评评优评先文件
新疆财经大学学生学年综合测评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专门人才,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调动广大学生立志成才、奋发向上的积极性,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促使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的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综合测评中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坚持学业为主,全面发展的原则;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综合测评的成绩是全面考评学生的主要依据,由思想品德、学业科研、文艺体育三方面的测评分构成。
是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各类奖学金、优秀班集体、优秀毕业生等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凡我校有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均应参加综合测评。
第二章综合测评内容和计分标准
第五条学生学年综合测评是把对学生思想品德、学业科研、文艺体育及其它方面的要求分解成具体指标体系,分项考核,综合评定,对学生做出全面的评价。
综合测评内容主要包括思想品德、学业科研、文艺体育三个方面,满分各为100分。
第六条学生学年综合测评总成绩计分方法:
总成绩=思想品德积分×20%+学业科研积分×70%+文艺体育积分×10%
第七条各项加减分应严格按标准执行,必须有真实可靠的事实依据。
第八条学生综合测评达到85分、75分、60分以上者,分别归入“优秀”、“良好”、“合格”类,考评达不到60分者,归入“不合格”类。
第三章思想品德表现
第九条思想品德表现分由基本分、加分和减分三部分构成。
第十条思想品德表现的基本分为70分,每个学生均先得到此分,在此基础上进行加分或减分。
第十一条思想品德表现基本分要求: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思想和言行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有较强的是非观念和原则性;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各项政治活动;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热爱劳动,按时完成规定的劳动任务,积极参加公益劳动以及教室、宿舍和环境卫生扫除,自觉维护公共场所卫生,注重个人卫生;集体观念强、切实发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作用。
第十二条思想品德表现加分(累计加分不超过30分)项目:
(一)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和班级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出勤率高,并能坚持撰写学习心得体会,在学习座谈会上发言积极者加3-5分。
(二)担任学校、学院、班级学生干部、社团负责人满一年,且工作表现良好,视其实际情况可加3-5分。
(三)担任学生记者、信息员、通讯员、宣传员、学生网络管理系统管理员表现突出者加3-5分。
(四)正常开展活动的社团、学校、学院学生会工作人员、课代表、小组长、宿舍长表现突出者加3;
(五)担任校国旗护卫队、精神文明监督哨、应急防暴队成员工作满一年,且工作表现良好,视其实际情况可加3-5分。
注:
以上2-5款,若一人身兼数职,可累计加分,但不得超过15分。
(六)凡参加集体服务、热心公益事业、助人为乐、见义勇为、舍己救人、拾金不昧等先进事迹受学院通报表彰奖励者加3分;受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通报表彰奖励者加5分;受校级表彰奖励者加10分;受自治区级以上表彰奖励者加20分。
(同一事迹受多方表扬,按最高分记入一次)
(七)参加无偿献血者每次加3分。
(八)参加志愿者活动,每次加1分,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
(九)被学校、学院评为“宿舍文明个人”者加2分。
被学校、学院评为“文明宿舍”的成员加1分。
(十)学校网络评论员、菜园网站工作人员、“金色年华”思政网站工作人员能够积极工作,有突出贡献者,可酌情加1-3分。
第十三条品德表现减分项目:
(一)凡政治学习、组织生活、义务劳动和规定必须参加的集体活动未经准假而缺席者,每次减3分;未能完成规定任务者,每次减2分。
(二)参与宗教或邪教活动,穿着宗教服饰,阅读、传播、储存非法宣传品,经教育不改者,本项及德育考评成绩按0分计。
经教育有悔改表现者,可在基本分上酌情减分。
(三)观看、储存淫秽物品,参与赌博、吸毒经教育不改者,该项及德育考评成绩按0分计入。
经教育有悔改表现者,可在基本分上酌情减分。
(四)有损害民族团结、同学团结言行者减3-5分。
(五)凡违反校规校纪,受书面通报批评一次减5分;受警告处分一次减8分;受严重警告处分一次减10分;受记过处分减15分;受留校察看处分减25分。
(六)学校考勤检查每迟到一次减1-2分;在宿舍私自留宿他人或夜不归宿者,每次减3分;故意损坏公物者,减l-5分;在学校、学院卫生检查中因脏、乱、差受到通报批评的宿舍成员,每人每次减2分;不注意公共卫生和个人卫生者,减1分。
(七)担任学生干部不能发挥作用,在同学中造成不良影响,或出现有损学生干部形象的行为,但尚未构成违纪行为者减1-5分;因工作不负责任、失误造成损失的学生干部,在不予加分的基础上,减1-5分。
(八)因违反党纪团纪受党内团内通报批评一次者减4分,两次减6分;受党内团内警告一次减8分;受党内团内严重警告一次减10分;受党内团内记过者减15分;受留党留团察看处分减20分;受开除党团籍处分者减25分。
第四章学业科研表现
第十四条学业科研表现分由学年学业成绩平均分和科研分二部分构成。
两者相加满分为100分。
科研分根据其实际情况进行加分或减分。
注:
取学年平均积点核算分数上限。
第十五条学业科研表现加分项目:
(一)外语、HSK、MHK过级加分办法:
外语
预科
一年级
二年级
三年级
四年级
六级(专业八级)
6
5
4
3
四级(专业四级)
4
3
2
HSK
九级以上
2
1
八级
1
MHK
四乙以上
4
3
2
1
三甲
3
2
1
注:
(1)CET、HSK、MHK过级只在当年加分一次。
(2)民语言学生英语过四级加4分,过六级加6分。
只在当年加分一次。
(二)科研加分项目:
1.在学术性竞赛活动中如果获得集体奖,参与竞赛的团队成员按照此表加分;如果获得个人奖项,同样依照此表加分。
级别
获奖名次
特等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优秀(鼓励)奖
备注
国家级
30
20
10
8
5
自治区级
20
10
5
3
2
校级
10
5
3
2
1
2.在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者(不含内部刊物、增刊和论文集,以收到用稿通知时间为准),加分如下:
公开刊物上发表者,每篇加5分;核心刊物上发表者,每篇加10分;参编、参著者参照本款酌情加分。
既参加各级学术竞赛获奖又在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的论文等科研成果,以最高加分项加分,不重复加分。
3.获得学校年度本科生科研基金项目立项后经评审结项良好,其中课题主持人加10分,课题参与者加5分。
参加多个科研项目者以最高加分项加分,不重复加分。
4.民语言班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汉语演讲、书法、作文竞赛等活动,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4分、3分、2分,积极参加者加0.5分。
5.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获学院级奖者加1分,校级奖者加2分,省级奖加3分,国家级奖加5分。
6.评选出的优秀假期实践论文,“三下乡”实践论文等,参加校级交流者加4分,学院级交流者加2分。
7.积极参加各类以提高自身素质为目的的培训,并通过考试获得证书者,每项加1分。
第十六条学业科研表现减分项目:
(一)每学期,所学课程每不及格一门减1分。
按注册学年标准学分计算,每少3学分减1分。
(二)凡因剽窃他人成果等违规行为而获奖、发表学术论文或获得科研立项结项者,一次减20分,减完加分为止,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注意事项:
(一)一门课程跨学期开设,按学期分别计算。
(二)体育课成绩归入学业科研表现。
(三)专升本、重修、缓考、旷考学生考核的计分办法:
1.专升本学生,本学年度不进行考核,后期考核与本班学生同步,毕业时只计分,不排列名次。
2.重修学生,不及格的课程经重修合格,按60分计算(用红笔标注),学业科研表现仍然减1分。
不及格的课程尚未重修的,按不及格成绩计算(用红笔标注)。
3.缓考学生,本门课程不计入考核,分数按实修科目计算。
4.旷考学生,本门课程以0分计算。
第五章文艺体育及其它方面表现
第十八条文艺体育及其他方面表现分由基本分、加分和减分三部分累计构成。
第十九条文艺体育及其他方面表现基本分为70分,每位同学均先得到此分,在此基础上进行加分或减分。
第二十条文艺体育表现加分(累计不超过30分)项目:
(一)参加学院级文艺演出和体育运动比赛,集体项目根据获奖名次,第一、二、三名分别加3分、2分、1分;个人项目根据获奖名次,第一、二、三名分别加4分、3分、2分,获4-6名另加2分,7-8名另加1分。
(二)参加校级文艺演出和体育运动比赛,集体项目根据获奖名次,第一、二、三名分别加4分、3分、2分;个人项目根据获奖名次,第一、二、三名分别加5分、4分、3分,获4-6名另加2分,7-8名另加1分。
(三)参加自治区级文艺演出及高校体育运动比赛,获前八名者按校级两倍加分。
球类比赛的主力队员每次比赛另加5分,非主力队员另加2分。
(四)参加体育比赛并破校、自治区高校、全国大学生纪录者,每次每项分别加10分、20分、30分。
(五)参加国家级文艺演出获得一、二、三等奖及体育运动比赛获得前八名者,分别加30分、25分、20分、15分、10分、5分、3分、1分。
(六)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各类竞赛获得名次者,已在课程加分的,不再在文艺体育表现项中加分。
(七)早操按出勤率分等:
90%为优、80%良、70%中、60%合格,60%以下为不合格,得到优、良、中者分别加5分、4分、3分。
(八)三、四年级,无体育课成绩的,体质健康标准检测成绩达标者,可加5分。
(九)参加电视台或电台演出、在校级以上大型文艺活动担任主持,每次加3分。
第二十一条文艺体育表现减分项目:
(一)凡学校和学院要求统一参加的文艺体育活动未经准假而不参加者,每次减3分。
(二)文艺演出、体育比赛中有不服从裁判,干扰演出或比赛顺利进行者,每次减5分。
(三)在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文艺体育活动中,表现消极,影响集体荣誉及个人健康发展的,减1-2分。
第二十二条其他方面加分:
(一)向学院院报刊投稿并被刊用者,每篇加0.5分;向学校报刊投稿并被采用者,每篇加1分(报刊的记者、编辑的稿件不在此项内加分);向省级、国家级报刊投稿并被刊用者,每篇分别加4分和6分,此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
属学术论文在学业科研表现中加分的,不在此项加分;
(二)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征文等比赛活动,获学院一、二、三等奖者另分别加2分、1.5分、1分;获校级一、二、三等奖者另分别加3分、2分、1分;获省级、国家级一、二、三等奖者另分别加5分、4分、3分和8分、7分、6分。
第六章综合测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综合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时间从每学年的9月份开始。
第二十四条学生学年综合测评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和部署,学生工作处负责监督、指导,学院负责实施。
第二十五条学院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评定实施细则,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组织机构
(一)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成立学校综合测评领导验收小组,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和学生工作处、团委、公寓中心、学院总支书记(副书记)组成;
(二)学院成立学院综合测评领导小组,由学院总支书记(副书记)任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会代表、分团委(团总支)代表和部分学生代表任组员;
(三)各班组成班级综合测评小组,由班主任、班长、团支书、学生干部、党员和普通学生代表组成,一般5-7人。
(四)学院负责班级综合测评小组的培训、指导工作。
第二十七条综合测评程序
(一)班委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提前做好资料的收集、存档工作。
个别班委因工作调整,应把资料妥善移交给接任者。
(二)学生本人对照本办法认真进行自评,写出书面总结交班级综合测评小组。
(三)班级综合测评小组开展初评工作,认真审核每位同学的加减分材料,填写加减分明细表,计算综合测评成绩,并向全班公示,如有差错,应及时更正。
(四)由班级综合测评小组指定专人负责为本班学生填写《新疆财经大学学年学生综合测评评分表》,班主任负责填写《新疆财经大学学年学生思想品德鉴定表》。
(五)班级综合测评初评公示结束后,测评结果报学院综合测评领导小组审核验收,并在学院内进行公示。
在公示期内,师生如对评定结果有疑问,可向学院综合测评领导小组提出复查,如有差错,应及时更正。
(六)学院综合测评公示结束后,测评结果报学校综合测评领导验收小组审核验收,审核验收期间如果师生仍有疑问,可直接向学生工作处反映。
第二十八条如遇特殊问题,由学院综合测评领导小组以书面形式向学校综合测评领导验收小组汇报,由学校综合测评验收小组统一研究,商议解决。
第二十九条学院、班级要做好综合测评成绩的留档工作,并将考评材料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毕业时,计算出本班学生在校期间综合测评平均成绩。
第三十条班级综合测评小组及其成员应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开展测评工作,如发现综合测评小组成员弄虚作假者,经查实,视情节轻重,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一条班级综合测评小组成员如果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补充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试行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
1.新疆财经大学学年学生综合测评评分表
2.新疆财经大学学年学生思想品德鉴定表
新疆财经大学-学年学生综合测评评分表
学院:
(公章)
姓名
性别
族别
政治面貌
专业
班号
学号
担任职务
思想道德
表现
基本分
加分
减分
得分
70
学业科研表现
第一学期
平均分
加分
减分
得分
课
程
名
称
1
2
3
4
5
6
7
8
9
1
1
1
1
分数
第二学期
课程名称
1
2
3
4
5
6
7
8
9
1
1
1
1
1
分数
文艺体育表现
基本分
加分
减分
得分
70
综合测评成绩
总成绩=思想品德×20%+学业科研×70%+文艺体育×10%
名
次
等级
总成绩:
×20%+×70%+×10%=
新疆财经大学-学年学生思想品德鉴定表
姓名
性别
民族
政治面貌
专业
班号
学号
担任职务
项目
表现情况
备注
1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
2
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
3
思想和言行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有较强的是非观念和原则性;
4
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各项政治活动;
5
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6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7
热爱劳动,按时完成规定的劳动任务,积极参加公益劳动以及教室、宿舍和环境卫生扫除,自觉维护公共场所卫生,注重个人卫生;
8
集体观念强、切实发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作用。
9
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班主任签名:
年月日
学院意见
签名:
年月日
学校意见
签名:
年月日
注:
表现情况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新疆财经大学学生奖学金、评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进一步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班风,特制定本办法。
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评比及评定原则:
(一)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原则。
(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三)鼓励特长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优秀毕业生、各类奖学金等的评比及评定等工作在综合测评基础上进行。
第二章奖学金
第一节奖学金类型及基本条件
第五条奖学金类型及金额:
(一)国家奖学金:
8000元/人·年。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5000元/人·年。
(三)国家开发银行金融励志奖学金:
3000元/人·年。
(三)中国人保奖学金:
1500元/人·年。
(四)建信基金奖学金:
2000元/人·年。
(六)新疆财经大学奖学金:
一等5000元/人·年;二等3000元/人·年。
(七)单项(特长)奖励金:
500-2000元/人·次。
第六条奖学金评定基本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坚决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
2.遵守国家法令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评定学年度无处分;
3.学习刻苦,成绩优良,无重修、重考记录;
4.热心为集体服务,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活动和社会公益劳动,明礼诚信,团结友善,乐于助人,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5.身心健康。
第七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各类社会奖学金的评定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新疆财经大学奖学金、单项(特长)奖励金经费来源:
学校每年从学生缴纳学费中划拔一定比例做为奖励基金。
第二节新疆财经大学奖学金
第九条新疆财经大学奖学金等级、金额、比例:
一等奖学金,奖金5000元,评定比例为本学院参评学生的3%。
二等奖学金,奖金3000元,评定比例为本学院参评学生的7%。
注:
1.如果一等奖学金达标人数为零,则由学院按综合测评成绩排序,按参评学生的1.5%比例推荐,并提交书面推荐意见,由学校综合测评领导验收小组审核确定;
2.如果二等奖学金达标人数为零,则由学院按综合测评成绩排序,按参评学生的3.5%比例推荐,并提交书面推荐意见,由学校综合测评领导验收小组审核确定。
第十条具体评定条件:
(一)一等奖学金评定条件:
1.学年综合测评成绩85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修满学年标准学分(不包括辅修),学年平均积点≥3.0以上。
2.插入汉语言班学习的民考民、双语学生在汉语言班学习过程中,各学期每门考试课程不经加分达到65分、68分(含)以上者。
(本科教学手册中有规定)
(二)二等奖学金评定条件:
学年综合测评成绩85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修满学年标准学分(不包括辅修),学年平均积点≥2.3以上。
第三节单项(特长)奖励金
第十二条依据校发[2008]75号文件《新疆财经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奖励、资助金管理办法》规定,单项(特长)奖励金包括如下:
(一)在校学生集体或个人在自治区级(含)以上,由国家部(委)、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行的科技学术、文化艺术比赛中获得名次的奖励:
奖项
国家级
自治区级
集体
个人
集体
个人
一等奖
5000
2000
2000
1500
二等奖
2000
1500
1500
1000
三等奖
1500
1000
1000
500
(二)在校学生个人和集体在自治区级以上由国家部(委)、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行的体育田径项目比赛中获得名次的奖励:
国家级:
第一名5000元;第二名4000元;第三名3000元;第四名2500元;第五名2000元;第六名1500元;第七名1000元;第八名1000元。
自治区级:
单项第一名2000元;第二名1500元;第三名1000元;破记录者按照第一名进行奖励。
集体项目第一名4000元:
第二名3000元:
第三名2000元
(三)获得思想政治方面国家级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奖励5000元、自治区级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奖励2000元;个人获国家级荣誉称号的奖励1000元、自治区级荣誉称号的奖励500元。
第三章评优
第一节评优项目及范围
第十三条评优项目:
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部标兵和先进班集体。
第十四条评优的范围:
(一)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
参加学年综合测评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
(二)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部标兵:
参加学年综合测评的校学联、学院分团委、学生会、团支部、班委会成员。
(三)先进班集体:
参加学年综合测评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班。
第二节评优比例
第十五条评优比例
(一)三好学生及标兵:
三好学生比例为全班参加综合测评学生总数的10%。
标兵比例为学院所评选三好学生综合测评成绩前5%。
(二)优秀学生干部及标兵:
优秀学生干部比例为各学院参加综合测评学生干部总数的5%(学生干部按每班10名计算)。
标兵从优秀学生干部中产生,比例为综合测评成绩前10%。
校学联优秀学生干部名额为10名,优秀学生干部标兵2名,由校团委组织评选。
(三)先进班集体名额分配(按参加综合测评的班级计算):
10个(含)班以下的学院可评选1个先进班集体,11-20个(含)班的学院可评选2个先进班集体,21个(含)班以上的学院可评选3个先进班集体。
(四)先进班集体每班奖励500元。
(五)个人项目可重复获奖。
第三节评选条件
第十六条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干部标兵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坚决反对民族分裂和非法宗教活动;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遵守国家法令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维护集体利益和学校声誉。
2.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刻苦学习、努力钻研,成绩优良;有强烈的求知欲;积极参加学术科研和社会实践活动。
3.积极参加课外文体活动。
(二)评选三好学生及标兵具体条件:
1.评选三好学生,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必须达到80分以上,单科成绩达到70分以上。
2.评选三好学生标兵,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必须达到85分以上,综合测评成绩为学院所评选三好学生前5%。
3.考核学年度无处分。
(三)评选优秀学生干部及标兵具体条件:
1.积极承担各项社会工作,为广大同学热心服务,认真完成各项工作。
对工作敢抓敢管,敢于负责,主动开展各项有益活动,工作努力、有创新精神;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能够率领同学共同进步,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2.工作中诚信做人、诚信办事。
3.评选优秀学生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综合 测评 评优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