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医大预防卫生监督考试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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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医大预防卫生监督考试重点
第一章卫生法律制度与监督学理论
1.卫生监督的主要职能:
①公共卫生监督:
1)传染病防治监督2)职业卫生监督3)放射卫生监督4)公共场所卫生监督5)学校卫生监督②.健康相关产品监督:
1)食品卫生监督2)化妆品卫生监督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4)消毒产品卫生监督③卫生机构和卫生专业人员监督1)医疗机构监督2)母婴保健机构监督3)采供血机构监督4)医师监督5)其他卫生专业人员监督6)中医药监督7)医疗安全监督8)医疗废物监督。
2.卫生监督工作领域①食品安全综合监督。
食品安全政策信息管理、标准管理、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安全事故调查处置、检验机构管理及食品添加剂、新资源食品等食品相关产品许可。
②公共卫生监督与管理。
职业卫生(卫生部负责)、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监督以及传染病防治监督。
③医疗执法监督。
打击无证行医和非法采血,参与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
④卫生监督体系建设。
卫生监督制度改革、机构改革、队伍管理、指导规范卫生执法。
3.卫生监督执法的四个支持:
法律支持、技术支持、标准支持、信息支持。
4.法:
是由国家制订、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一直,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许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总称。
名称
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社会主义法系
其他法系
基础
以罗马法系为基础
英国中世纪以来法律为基础
以前苏联、东欧国家为代表
伊斯兰法系,非洲法系,中华法系,印度法系
别称
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
英国法系
5.法系是根据发在结构上、形式上、历史传统等外部特征以及法律实践的特点、法律意识和法在社会活动中的地位等因素对法进行的基本划分。
是对同一历史传统的国家和地区的发的总称。
6.欧洲资本主义法发展历史中的重要人物:
①公元6世纪查士丁尼的法典编撰,为近代赿方法奠定了历史基础。
②洛克提示了:
天赋人权、民主、自由、平等、法治。
首先提出分权学说,倡导君主立宪制。
③拿破仑执政后,制订了民法典、商法典、民法诉讼发发癫、心事诉讼法典④孟德斯鸠:
三权分立。
⑤卢梭,启蒙运动的倡导人和卓越的代表人物。
马克思:
《黑格尔哲学批判》。
第二章卫生监督概述
1.法的简单区分狭义:
在我国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基本法律。
广义:
包括宪法、法律(狭义的法律),法令,命令,条例,规章等。
2.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订、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许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总称
3法的渊源及其分类:
一)法的渊源的概念“法源”、源泉、来源、源头。
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地位的法的不同表现形式。
在我国,对法的渊源的理解,一般是指形式意义上法的渊源(也就是法的效力渊源),主要是各种制定法。
二)法的渊源的概念①正式渊源:
可以从体现于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中得到的渊源,如宪法、法律、法规等,主要为制定法,即不同国家机关根据具体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②非正式渊源:
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这些准则和观念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等.
4.法系:
法系是指根据法在结构上、形式上、历史传统等外部特征以及法律实践的特点、法律意识和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等因素对法进行的基本划分。
是对同一历史传统的国家和地区的法的总称。
5.法律体系又称部门法体系,指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
主要有一国的现行国内法组成。
6.法的效力:
是指卫生法的生效范围和适用范围。
即法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对人的效力和对事的效力。
7.法的适用基本要求①准确,就是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科学的认识方法,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使人的主观认识符合事实真相,排除任何虚假、主观臆想的成份,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准确定性。
②合法,是指案件审理要合于法律,它有两方面的含义:
一是指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遵守宪法、法律中关于办案程序的规定,即程序合法;二是指司法人员适用法律要把案件事实与法律恰当地结合起来,即裁判合法,这是合法要求的主要方面。
③及时,是指司法活动的各个环节和步骤都要遵守法定期限,以提高办案效率。
在特定情况下,及时还包括“依法从快”的要求。
④合理、公正,符合适用法的目的。
8.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主体(自然人、法人、团体)因违反法律义务而必须承担的、带有应当性的不利后果。
法律责任的构成①责任主体②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③损害结果④因果关系⑤主观过错。
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①惩罚②补偿③强制
9.法律责任的分类:
①刑事法律责任②民事法律责任③行政法律责任
10.卫生法的概念:
卫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国家意志,以权利义务为内容,旨在确认、调整和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从法律属性上考察,这一概念包含以下含义:
①卫生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解释或变更的,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②卫生法具有国家意志性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③卫生法是以规定人体生命健康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规范。
④卫生法调整的是涉及人体生命健康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
⑤卫生法是卫生法律规范的总和。
11.卫生法的特征:
卫生法本质的外化,是区别于其他法律规范的标志。
作为法学与医学相结合的产物,卫生法所具有的自身特征,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①与自然科学紧密联系。
②融入大量的技术规范和伦理道德规范。
③采用多种调节手段。
④反映社会共同要求。
12.卫生法的要素:
构成卫生法的基本元素。
一般认为法的要素由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三个方面构成。
13.卫生法的效力:
是指卫生法作为一种国家意志所具有的约束力。
14.卫生法的效力等级:
㈠卫生法效力等级的一般规则。
①宪法至上。
②上位阶的法高于下位阶的法。
③同位阶的卫生法律规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④下位阶的法与上位阶的法冲突无效。
㈡卫生法效力等级的特殊规则。
①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②新法优于旧法。
③卫生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
④有关机关裁决。
15.卫生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卫生法生效或适用的范围,包括卫生法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16.卫生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卫生法生效的地域范围,即卫生法在哪些地方具有拘束力。
①在主权管辖的全部范围内生效,②在特定的区域范围内生效。
17.卫生法律责任的种类:
根据行为人违反卫生法律规范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违法行为主体承担的卫生法律责任主要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三种。
18.行政责任是指行为主体因违反卫生法或因卫生法规定的事由,尚未构成犯罪时,依法应当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
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①行政责任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或行政管理相对人。
②实施了违法行为③有法律明文规定应当追究违法责任的损害后果。
④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
19.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主体因违反卫生法而侵害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益,或因卫生法规定的事由,依法应当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①有损害事实②行为违法③主观过错④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20.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主体违反卫生法的行为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
第3章卫生监督的概述
1.卫生监督的概念: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公共卫生法律丶法规的授权,对公民丶法人和其他组织贯彻执行卫生法律丶法规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违反卫生法规丶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一种卫生行政执法行为。
2.卫生监督的功能:
①制约功能②规范功能③预防功能④促进功能
3.卫生监督的特征:
①健康权与合法权益保护性②法定性与授权性③行政性与技术性④广泛性与综合性。
4.卫生监督的作用:
①为保障和提高公众的健康水平发挥重要作用。
②卫生监督室是实施国家职能,打击违反卫生法律丶法规活动的重要手段。
③实施卫生监督是保护国家丶团体丶公民个人有关卫生方面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④卫生监督的大力开展,能够刺进卫生监督制度的自我完善。
⑤对于增强人的法治意识,卫生监督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5.卫生监督的分类:
一丶按卫生监督过程分类:
①预防性卫生监督是指卫生监督机构依据卫生法律丶法规对新建丶改建丶扩建的建设项目所开展的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
②经常性卫生监督是指卫生监督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管辖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丶个人或有关社会组织遵守公共卫生法规的情况进行的日常性监督活动。
二丶按卫生监督的行为方式分类:
①羁束卫生监督行为与自由裁量卫生监督行为。
羁束卫生监督行为是指凡是卫生法律法规对行为的内容丶形式丶范围丶手段等作了较详细丶具体和明确规定,卫生监督机关严格而依法而实施的卫生监督行为。
自由裁量行为是指卫生监督机关有一定自由度的卫生监督行为。
②依职权卫生监督行为与依申请卫生监督行为。
依职权卫生监督行为是指卫生监督机关依据公共卫生法律丶法规赋予的职权,无需相对人申请而由主动做出的行为。
依申请卫生监督行为是指卫生监督机关被动做出的行为,只有菜相对人申请的条件下才能依法采取的卫生监督行为。
③要式卫生监督行为与非要式卫生监督行为。
要式卫生监督行为是指卫生监督机关必须依据法定方式实施,同时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和后果的卫生监督行为。
非要式卫生监督行为是指卫生监督机关行使职权时,卫生法律法规未规定具体方式或形式允许其自行选择的行为。
6.卫生监督行为的效力:
①确定力指卫生监督行为一经有效成立后具有再行不得更改。
②执行力指卫生监督机关依法采取一定手段,使卫生监督内容得意完全实现的效力。
③拘束力指卫生监督行为实施后具有约束和限制的效力。
7.卫生监督行为的有效成立:
①行为主体的合法卫生行为监督行为的成立首先要求实施行为的主体合法。
②行为不超越权限卫生监督机关所实施的卫生监督行为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之内。
③行为内容合法卫生监督行为合乎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
④行为符合法定形式卫生监督机关在具体实施中必须遵照法定行为实施其行为才能有效成立。
⑤行为符合法定程序卫生监督行为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才能合法成立。
8.卫生监督行为的撤销:
是指卫生监督行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不符合生效要件的情况,由有权机关依法予以撤销使该行为向前向后均失去效力。
9.卫生监督行为的废止:
是指卫生监督行为在成立时是合法的,后来由于情况发生变化,使其不宜继续存在,使它消失了效力,这便是卫生监督行为的废止。
10.卫生监督行为的变更:
是指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卫生监督行为,发现其不当或因情况变迁,使原行为变得部分不适用,从卫生监督行为的变更而对部分行为加以改变或使部分行为失去效力,并作出新的规定。
卫生监督应遵循的原则:
㈠依法行政的原则①以卫生法律法规为依据。
②适用卫生法律法规准确无误③在法定权限范围内正当行使监督权。
㈡遵守法定程序原则。
㈢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
㈣独立审理卫生违法案件的原则:
①卫生违法案件由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的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审查和处理,其他机关无权处理②卫生监督机关处理卫生违法案件时,依据的是卫生法律法规,按照法定程序原则和处罚范围种类,对相对人进行处理。
③其他机关丶团体或个人不得干涉卫生监督机关具体处理卫生违法案件。
第4章重点
1.法律关系构成三要素:
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的内容。
这三要素缺一不可,缺一个就构不成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主体:
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也就是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
包括公民(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
(2)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3)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是法律规范的指示内容(行为模式、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一般规定)在实际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落实,是法律规范在社会关系中实现的一种状态。
2.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①物.②人身.③非物质财富.④行为
3.法律事实:
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
4.法律事实:
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①法律行为:
法律关系主体以其主观意愿表现出来的行为即法律行为。
(最普遍),(合法行为、违法行为)。
②法律事件:
不以法律关系主体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即法律事件。
(自然事件)不可抗力(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控制无法克服的意外事件(如战争、车祸等)或自然灾害(如地震、火灾、水灾等)部分或者全部免责)。
5.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概念:
生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卫生监督主体参与卫生监督活动时产生的卫生监督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6.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特征:
(1)主体法定性卫生监督法律主体的双方,必须一方是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含各级卫生监督机构)
(2)意志单一性卫生行政部门作为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其意志和行为具有单一性。
(3)国家强制性卫生监督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实现,要依靠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实施。
7.卫生监督主体的概念:
是指根据卫生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代表国家意志行使国家卫生职能,对卫生监督守法主体遵守卫生法律规范的情况进行监督的机构,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也包括卫生法律。
法规赋予监督权利的其他机构。
8.卫生监督主体确立的两种形式:
(1)法定。
主要依据各级行政机关组织法的规定而获得。
要求其必须依法设立,并且具有外部与其管理权限、管理范围一致的管理职能。
(2)法律法规明确授权。
是指卫生法律、法规中明确特别授权给予某个机构一定的卫生监督职权。
一般是授权法定卫生监督主体以外的机构行使某一类别卫生监督执法职权。
9.常见的卫生监督主体举例:
根据目前卫生法律、法规授权和国务院的决定,卫生监督主体包括卫生行政部门、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中医药管理局等。
第五章卫生监督依据及调查取证
1.卫生监督依据:
指卫生监督活动借以成立的依据。
既是卫生监督主体赖以存在并拥有卫生监督公共职权的法律来源,也是卫生监督主体实施各项卫生监督职能和做出各种卫生监督行为的法律依据。
2.卫生法律依据的效力等级:
㈠一般规则;①宪法至上。
②.上位阶的法高于下位阶的法③同位阶的卫生法律规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④下位阶的法与上位阶的法冲突无效。
㈡特殊规则;①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②新法优于旧法。
③卫生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
④有关机关裁决
3.卫生标准的分类:
①按发布机构主管范围和标准发挥作用的有效范围分四级;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
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③.国家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一般分为;等同采用等效采用参照采用。
4.卫生标准意义;卫生标准是卫生行政执法的技术保正;卫生标准是卫生监督监测检验的规范性依据;卫生标准是卫生监督评价的技术依据;卫生标准是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卫生标准是行政败诉的举证依据。
5.卫生监督调查取证的概念:
指有管辖权的卫生监督主体对卫生行政违法案件查明违法事实而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获取证据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活动。
6.卫生监督调查取证原则;1.迅速及时原则2.客观全面原则3.合法原则4.回避原则
7.卫生监督调查取证方法:
㈠调查询问:
①调查询问必须有两名以上卫生监督员在场并要出示证件②调查询问被调查人应当个别进行,询问笔录也应当分别制作③当事人证人和单位必须在询问笔录上签署意见或加盖公章④询问笔录必须当场制作⑤询问笔录必须经被调查人核对,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调查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⑥笔录中语言文字要统一规范⑦要围绕违法行为的要件和违法事实的基本要素来询问调查,突出重点⑧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应在笔录中有所反应。
㈡抽样取证(重点)①必须如实填写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②抽样是应有两名以上抽样人参加。
③抽取样品后应予以封存并记录加封情况。
④样品抽检完毕后规定时间内送检。
⑤抽样取证应有当事人在场并制作抽样取证凭证,由抽样人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⑥抽取的样品能反映整体物品的物质,保证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⑦抽取样品要一式3份,当事人抽检单位送检机构个一份。
㈢委托鉴定①鉴定部门或鉴定人员必须具备适应该项鉴定工作的专门知识②能够公正客观地鉴定工作,实事求是地做出鉴别和判断。
㈣现场勘验①必须出示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请在场其他人见证并在勘验笔录中说明②勘验笔录应当记载勘验的时间地点勘验人在场人经过和结果,勘验人当事人在场人应当在勘验笔录上签名。
7.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特点强制性执行性期限性(7天)①采取该项措施的先决条件是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②必须经过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③需要保持的物品当场登记造册予以封存固定,原地或异地保存④向当事人制发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交代有关情况及应遵守的义务⑤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视具体案情做出处理决定。
8.证据的复印复制①复制的资料必须是与案件有关的。
②经复制取得的资料都要求其持有人签字或盖章复印件还应标注‘与原件一致’字样并注明原件保存的地方。
③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或提供人个人隐私的资料卫生监督人员有保密的义务。
9.卫生监督证据分类书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察笔录和现场笔录
10.卫生监督证据的审查;指卫生监督主体对所取得的证据进行查证、鉴别和核对,以判断其真伪与是否齐全的活动。
11.卫生监督证据审查的内容:
1。
合法性2.真实性3.关联性
12.卫生监督证据审查方式:
逐证审查综合审查
13.卫生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概念:
特指承担该责任的当事人必须对自己的主张举出主要事实依据,已证明其确实存在,否则将承担败诉后果的法律义务行为。
第六章卫生监督手段
1.卫生监督手段的概念:
是卫生行政部门为贯彻卫生法律规范,依法实施卫生监督职权过程所采取的措施和方法。
2.卫生行政许可的概念:
指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标准、规范进行审查。
准予其从事与卫生管理有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
3.卫生行政许可的种类:
⑴一般许可:
指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人没有特殊的数量限制和特别的要求,只要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卫生行政部门就给予许可或批准其申请。
⑵特殊许可:
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人除了一般的法定条件外,还对申请人有特别的限制条件。
⑶行为许可:
指允许符合条件的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许可有以下的特点:
①许可证是从事某种活动的证明,无证可不得经行某种活动②许可证仅限于某种行为活动③一般不经严格资格考试。
⑷资格许可:
指经过一定的考核程序核发一定的证明文书,允许其享有某种资格或具备某种能力的许可有一下的特点:
①许可证是个人具有某种资格的证明②获得资格许可一般要经过专门的训练和考核③资格许可有效期较稳定较长时间内能起到资格证明作用,持证人超过一定期限不行事某项权能或采取某种行为可导致许可证失效④并非所有去的资格的人都有从事某种活动的行为自由,若要从事某一行为,还必须获得资格许可的基础上再次申领行为许可。
4.卫生行政许可的效力:
A有效,证明许可权利和资格的存在;非经依法吊销,许可有效;相对人在许可的范围内行使许可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B无效,指许可证自始自终无法律效力。
C失效,自失效原因产生时开始,此前有效,此后无效。
D中止,暂时失去效力,具有再生恢复力,中止时间计入有效期。
E吊销,许可权利或资格的废止是一种处罚形式。
5.卫生行政许可设定权的规定:
①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②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③法规、规章对实施行政许可可以做出具体的规定,除上位法有明确具体的授权外不等增设行政许可,对颁发行政许可条件所做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法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④除法律、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6.卫生行政许可的相应救济:
相对人对卫生行政部门实施卫生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依法听证的权利;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卫生行政部门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7.卫生行政处罚的概念:
卫生监督主体为维护公民健康、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依法对相对人违反卫生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与制裁的行政执法行为
8.卫生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①行政处罚的法定原则:
处罚的依据必须是法定的,处罚的主体及职权必须是法定的,程序合法,做出处罚要准确,实施处罚要及时,处罚结果要有实效②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③公正公开原则。
公平正直,无偏私,处罚过程公开,不加隐蔽,接受相对人监督④保证行政效率原则⑤罚缴分离原则⑥处罚救济原则
9.卫生行政处罚种类:
①申戒罚,主要为警告;②财产罚,主要为罚款;③行为罚,主要为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照;④人身罚,主要为行政拘留;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处罚形式单处:
只适合一种处罚方式并处:
同时使用两张或两种以上处罚方式两罚:
处罚法人整体,又处罚法人中的负有责任的自然人
10.卫生行政处罚的管辖:
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在受理、处罚相对人违法法律规范行为时的分工和权限。
处罚管辖的总原则:
以地域管辖为常态,以特殊管辖(级别管辖、指定管辖、移送、移交)为补充。
㈠地域管辖以行政区化为前提,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实施地、结果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管辖。
即管辖的一般远。
几个地点发生的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地管辖。
㈡特殊管辖A级别管辖不同级别卫生监督主体权限。
重大、复杂案件管辖权上移。
B指定管辖平级管辖权争议,先协商,再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免纷争C移送立案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移送有权管辖的机关处理。
行政主体间的移送和行政主体外的移送如移送司法机关D移交立案后,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可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处理;也可根据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请求处理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
11.卫生行政处罚的构成要件:
①相对人实施了违法行为;②有法律明文规定应当追究违法责任的损害后果;③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④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
12.卫生行政处罚的适用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自由裁量权合理使用;性质与情节相适应;不免除民事责任;刑罚合并处罚/择一/同时/折抵(罚款对罚金等);违法性的免除;从旧兼从轻。
13.自由裁量权的合理使用:
①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并逐步在立法上细化。
②注重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即法律本身意志。
③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是否违背法律的精神、原则与立法者的目的。
④处罚与违法事实和社会危害相当。
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是否出于不正当的动机。
⑥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是否在处罚方式、处罚幅度上显失公正,公正要求对同种情况同等对待,不能畸轻畸重,显失公允。
⑦对于弹性法律用语是否任意作扩大或缩小解释
14.一事不再罚的概念:
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以统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
目的在于防止重复处罚,体现处罚相当的法律原则,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15.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
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第7章卫生监督程序
1.卫生监督程序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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