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青岛市第三十届市长杯校园足球联赛高中组规程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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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2020年度青岛市第三十届“市长杯”
校园足球联赛高中组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联赛名称为“2019-2020年度青岛市第三十届“可口可乐—市长杯”校园足球联赛高中组(以下简称“市长杯”)。
第二条“市长杯”由青岛市教育局、青岛市体育局主办;青岛市校园足球协会承办;各区市教体局、赛事主要赞助商协办。
第三条“市长杯”高中组设高中男子甲组、高中男子乙组、高中女子组三个组别的比赛。
第四条“市长杯”高中组依照学生出生年月、学籍分组竞赛。
第一节参赛资格
第五条参赛学校、教师、运动员资格
1.参赛学校必须由本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组队参赛,不得跨校组队。
各参赛学校同一组别只能报名一支球队。
2.在本校具有正式编制或与本校签有正式劳动合同的教师方可带队参加比赛(需提供相关证明)。
3.参加比赛的运动员必须是身体健康、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就读生。
每名运动员只能报名参加一个组别的比赛。
4.高中男子甲组、高中女子组队员必须注册后方可参赛。
第六条资格审查办法
1.运动员资格审查工作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联合组成资格审查小组,负责运动员的资格审查,具体安排见“第三节报名”。
2.裁判员在比赛开始前对运动员资格进行现场复核,如对参加运动员资格有异议,由比赛监督审核后确认参赛资格。
3.如出现资格争议,则按本规程第三章的有关条款执行。
4.凡在任何一方面有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比赛资格,并给予追加处罚。
第二节注册
根据《中国足球协会足球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要求,本次高中组比赛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参赛队根据名次获取相应数量的等级证书,高中男子甲组、高中女子组运动员必须注册后方具参赛资格。
第三节报名
第七条报名办法
1.所有参赛队应以学校为单位报名参赛。
2.参赛队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市长杯”校园足球联赛报名表并加盖学校公章。
(2)运动员学籍表复印件并加盖所在学校和所在县市区教育局学籍专用章。
(3)运动员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
(4)运动员健康证明(附件1)。
(5)运动员人身意外保险单原件和复印件。
(6)家长同意参赛证明(附件2)。
(7)市长杯足球赛文明参赛承诺书(附件3)。
(8)高中男子甲组、高中女子组参赛学校报名时需提交学校出台的《运动员等级证书发放实施办法》并加盖学校公章,该实施办法需在学校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周知所有参赛运动员及学生家长。
赛后,授予二级运动员证书的运动员名单在学校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后,上报至青岛市教育局体卫艺处,并周知所有参赛运动员及学生家长,公示日期5个工作日。
3.报名人数为领队1人、主教练员1人、助理教练1人、高中男子甲组、高中女子组参赛学校报名运动员35人,高中男子乙组参赛学校报名运动员22人。
运动员报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截止后不再接受增补和更换。
4.所有报名且符合参赛资格的运动员,均可参加比赛,但运动员不得同时代表两个学校报名参加比赛,也不得同时代表一个学校报名参加两个不同组别的比赛。
5.学校报名时须同时申报2套颜色不同的比赛服并说明主色、副色。
6.运动员报名时的球衣号码在整个“市长杯”联赛中有效,不得更改。
7.关于运动员资格争议的处理,按照本规程有关争议与仲裁的条款执行。
第八条报名时间
各参赛学校要认真、如实填写报名表、《市长杯足球赛文明参赛承诺书》加盖学校公章后,于2019年10月21日—2019年10月23日到青岛市校园足球协会上报相关材料进行报名、资格审查,报名表的电子版报送到青岛市校园足球协会(地址:
青岛市市北区延安一路29号青岛市教育局佩斯中心办公楼705室),超过此期限视为自动放弃参赛资格。
第九条年龄设置
高中组参赛队员应为2001年9月1日-2004年8月31日出生的运动员(少数民族队员在经教育局审核后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第四节竞赛组织
时间:
2019年11月1日开始
地点:
高中男子甲组参赛各球队主场、青岛理工大学、青岛高新职业学校、青岛第六十七中学等。
高中男子甲组比赛为二十九届“市长杯”高中男子甲组前六名球队及二十九届“市长杯”高中男子乙组前两名的球队,比赛采用主客场双循环制,根据积分排名最终决出1-8名名次。
第7、8名的球队在下一年度市长杯比赛降至高中男子乙组。
高中男子乙组、高中女子组比赛第一阶段采用小组单循环赛,第二阶段进行交叉淘汰赛,并决出1-8名名次。
高中男子乙组1、2名的球队在下一年度市长杯比赛升至高中男子甲组。
第十条决定名次办法
1.胜一场得三分,平一场得一分,负一场得0分,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2.若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等,依下列顺序排列名次:
(1)以相关各队胜负关系决定名次,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2)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中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3)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中进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4)积分相等队在全部比赛中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5)积分相等队在全部比赛中进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6)上述均相同,以抽签的办法决定名次。
(7)三队间比较,在已淘汰一支队伍的情况下,剩余两队先比较相互间的胜负关系,如果平局则从第(4)条开始比较。
3.凡在淘汰赛比赛中两队在规定的时间内踢成平局,则直接采用互踢点球的办法决出胜负。
4.如果因为不可抗力原因,互踢罚球点球程序未能完成,裁判将在比赛监督及双方队长在场的情况下,抽签决定比赛结果。
5.如果由于互踢罚球点球程序中的某支学校球队的原因,互踢罚球点球程序未能完成,则按照本规程中有关退出比赛的规定条款进行处理。
第五节竞赛规则与规定
第十一条规则
高中组执行国际足联最新颁布的《足球竞赛规则》
第十二条赛制
高中组比赛采用11人制。
第十三条比赛用球
高中组比赛使用5号球。
第十四条比赛场地
1.比赛须经青岛校园足球协会检查批准的场地上进行。
2.所有场地设施及器材配备应符合《足球竞赛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比赛时间
1.所有场次的比赛,必须严格按照组委会所安排的日程和规定的时间进行。
2.高中组全场比赛为80分钟,上、下半时各40分钟,中场休息不得超过10分钟。
第十六条比赛运动员
1.每场比赛开始前40分钟,各队必须向本场比赛裁判员提交上场队员名单,名单中所有队员必须在市长杯报名单中,由裁判员审核确认参赛资格。
2.各队向裁判员提交的上场队员名单,不多于11名替补队员和不多于4名球队官员(含翻译)名单,只有在此名单内的人员才能在替补席就坐。
3.高中组每场比赛允许分3次共替换5名队员(中场休息换人不计算次数)。
队员一经替出不得复入,未填报的替补队员不得上场比赛。
4.在11人制比赛中,当一方的场上队员少于7人时比赛将被终止。
5.参赛运动员,均不得染发、留怪异发型、有纹身以及佩带任何饰物,否则取消比赛资格。
第十七条球员装备
1.比赛上衣背后的号码高不小于25厘米,短裤左腿前面的号码高不小于10厘米。
号码颜色应与服装颜色有明显的区别。
2.比赛队员的姓名、比赛服号码必须与报名单一致,凡不符合规定或无号、重号、涂号、贴号者,均不得上场比赛。
3.守门员的比赛服装颜色必须与其他队员和裁判员服装颜色有明显区别。
4.比赛队员紧身衣、裤的颜色与比赛服上衣和短裤的颜色应一致。
5.场上队长必须自备6厘米宽且与上衣颜色有明显区别的袖标。
6.上场队员须穿胶鞋或皮面及合成革面碎钉或短钉训练鞋,不得穿活钉及钢钉足球比赛鞋,如不符合规定不得上场参加比赛(比赛鞋是否合乎要求以执场裁判员认定为标准)。
7.上场队员须在护袜内佩戴护腿板,不按规定佩戴护腿板的运动员不得上场参加比赛。
8.主队(对阵表中列前球队)须提前一天与客队沟通商定比赛队服及护袜颜色,以确保两队队服、护袜颜色有明显区分。
9.如比赛服不符合上述要求,比赛监督应要求运动队按规定更换或调整,如不执行要求,比赛监督应报组委会,组委会可依照本规程有关退出比赛的条款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替补席和技术区
1.第四官员席面向场地方向,其左侧替补席为主队席位,右侧替补席为客队席位。
2.每队替补席位不多于15人,其中官员(含翻译)不得超过4人,运动员不得超过11人,所有人员必须为秩序册在册人员。
3.替补席内人员服装的颜色须与双方比赛队员的比赛服颜色有明显的区别。
4.技术区内每次只能有一人起立指挥比赛,如为外籍教练员可跟随一名翻译。
5.比赛过程中,每队最多可以同时有6名运动员在本方一侧的替补席后方或球门后进行无球热身,可有一名官员进行协助。
6.因红牌停赛或受纪律处罚被停赛的教练员、运动员或官员不得进入替补席和技术区域。
如上述人员不执行此条款,则裁判员可中断比赛令其离开,如当事人不服从管理造成比赛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恢复,则当事人及所属学校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罚。
第十九条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条件
1.为弘扬体育精神,鼓励公平竞赛,促进足球比赛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2.确定每支球队在各级比赛中的公平竞赛原始积分为100分,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每队在比赛中的表现实行加分和减分。
比赛结束后,按照各队公平竞赛的最后积分,排定公平竞赛名次。
3.比赛黄牌、红牌、停赛的减分:
(1)黄牌减分:
每张黄牌减1分。
在同一场比赛中,同一名运动员因累计两张黄牌而被出示红牌则按红牌减分。
在同一场比赛中,同一名运动员已有一张黄牌,后又被直接出示红牌,则按一张黄牌和一张红牌减分。
(2)红牌减分:
每张红牌减3分。
(3)停赛减分:
每人每被停赛一场减2分,该停赛包括红牌自然停赛、黄牌累计自然停赛。
被纪律处罚停赛的,处罚期超过比赛时间的部分,由赛事纪律委员会根据情节再行减分。
4.公平竞赛奖小组评定的加分和减分:
(1)尊重裁判加减分:
一般情况不加减分。
在激烈比赛中无指责裁判情况,无条件服从裁判员所有判罚的,应加5分。
在比赛中多次指责裁判,不服从裁判员判罚的,应减5分。
(2)尊重对方加减分:
一般情况不加减分。
在激烈比赛中无指责、侵害、报复对方行为,并普遍有友好举动,应加5分。
在比赛中多次指责、侵害、报复对方,语言或行为粗野,很不友好,应减5分。
(3)尊重观众加减分:
一般情况不加减分。
在激烈比赛中礼貌对待观众,能冷静、妥善面对观众的过激表现,应加3分。
比赛中以不良表现对待观众的过激行为,引起混乱,应减3分。
(4)比赛积极性加减分:
一般情况不加减分。
在比赛中全力以赴,积极进取,士气高昂,顽强拼搏,表现突出的,应加3分。
在比赛中士气不振,不思进取,消极进攻或防守,应减3分。
(5)比赛纪律加减分:
一般情况不加减分。
遵守各项比赛纪律,表现突出,应加3分。
比赛纪律差:
减3分。
如导致比赛中断,每中断1分钟减3分。
(6)执行比赛规定加减分:
一般情况不加减分。
按要求准时报名,应加2分。
按要求准时参加赛前联席会,应加3分。
按时按要求准时出场比赛,认真执行入场式、闭幕式等程序,表现突出,应加3分。
比赛时间观念差,组织参加相应仪式散漫,应减3分。
(7)替补席人员加减分:
一般情况不加减分。
替补席人员行为规范,管理有序,冷静对待赛场纠纷或突发事件,有效引到赛场内的正常秩序,表现突出,应加3分。
替补席人员超编,管理混乱,行为越轨,甚至介入场上纠纷,或不能理智对待突发事件的,应减3分。
(8)教练员加减分:
一般情况不加减分。
管理队员得力,有效制止赛场纠纷或突发事件,有效引导队员冷静对待比赛,表现突出,应加3分。
教练员行为不检,管理和执教队伍没有力度,唆使队员参与赛场纠纷或突发事件,不能有效引导队员冷静对待比赛,应减3分。
5.比赛结束,公平竞赛积分列前的学校获得“体育道德风尚奖”荣誉,颁发奖牌。
如球队公平竞赛积分虽名次列前,但在比赛中曾受到严重违纪处罚或球队学生家长的言行严重干扰比赛则取消评选资格,其空额按公平竞赛积分排列顺序递补。
第二十条礼仪
1.每个比赛日的首场比赛必须在赛前10分钟进行升国旗、奏国歌仪式。
仪式完毕后,向主席台、观众致礼。
2.其他场次的比赛,当值主裁判须在赛前5分钟组织双方参赛队员入场,并向裁判记录席一侧观众致礼。
3.每场比赛结束后,在完成裁判员组织进行赛后礼仪仪式后,双方队员须在队长带领下向对方替补席的领队、教练员致谢,并齐呼:
“谢谢老师”。
4.各参赛队要严格遵守上述礼仪规范,如有不遵守的队员及球队,除按当场主裁判的处罚处理外,组委会将根据当值裁判的判罚,扣除该队公平竞赛奖评选分数5分,情节恶劣者,由裁判长(或当值主裁判)汇同比赛监督,根据《竞赛规程》和《竞赛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条款,做出处罚并取消该队公平竞赛奖的评选资格。
报赛会组委会确认,对所有参赛队通报此处罚学校代表队的处理意见。
同时,组委会将追加对该代表队所在学校的处罚。
5.主客场制礼仪要求按照主场比赛流程进行。
第二十一条黄牌、红牌
1.运动员在一场比赛中被裁判员出示红牌,或在联赛中两场比赛中累计2张黄牌,自然停止下一场比赛。
2.小组赛中因红牌和累积两张黄牌而自然产生的停赛,未执行的均带入淘汰赛。
第二十二条比赛中断
由于天气、场地因素或其它原因而造成比赛中断,应采取以下措施:
1.暂停比赛,等待比赛条件恢复后继续进行,但暂停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否则裁判应宣布本场比赛中断。
2.比赛暂停后30分钟内,当裁判员与比赛监督商议后,认定比赛可以恢复时,比赛双方应服从裁判员的指令,迅速恢复比赛。
3.如裁判员宣布本场比赛中断,当时的比赛成绩有效,组委会必须在24小时内选择场地补足本场比赛剩余的时间。
第二十三条比赛取消
由于天气、场地因素或其它原因而造成比赛不能准时开始,应采取以下措施:
1.推迟开球,等待比赛条件恢复后开始比赛,但推迟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0分钟,否则裁判应宣布本场比赛取消。
2.在推迟开球的30分钟内,经裁判员与比赛监督商议,认定可以开始比赛,比赛双方应服从裁判员的指令,开始比赛。
3.裁判员在宣布比赛取消后10分钟内,必须将情况报告组委会,由组委会决定是否另选比赛时间、地点,同时进行相应处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退出比赛
比赛中,在未得到组委会许可情况下,或并非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参赛学校出现以下行为,经比赛监督报组委会核实,将被认定为退出比赛:
1.没有按规定时间到场进行比赛。
2.比赛过程中拒绝继续进行比赛。
3.在比赛结束前离开比赛场地。
如果学校被认定退出比赛,将承担以下全部责任:
1.取消该学校参赛资格及比赛成绩,取消其他学校与该学校比赛时产生的积分、进球、失球。
2.其他学校与退赛学校比赛时产生的红牌、黄牌及纪律委员会做出的追加处罚继续有效。
3.取消该学校及教练员、运动员的评奖资格,追究所属学校领导责任。
4.对退出比赛的参赛学校,组委会保留对其所在区(市)下一届“市长杯”参赛名额相应减少的处罚权利。
5.情节严重者联赛组委会将对单位和个人做出进一步处罚并全市通报。
第二十五条违背公平竞赛原则
如果学校在参赛过程中,被认定有违背公平竞赛原则的行为,如个人或组织贿赂或接受贿赂。
参加比赛的运动员、学校弄虚作假,运动员更改年龄、以大打小、冒名顶替或以各种不正当手段掩盖事实真相、弄虚作假。
比赛的过程及结果严重或明显违背公平竞赛的原则,引起恶劣的社会影响的,经纪律委员会认定后,将承担以下全部责任:
1.取消该学校参赛资格及比赛成绩,取消其他学校与该学校比赛时产生的积分、进球、失球。
2.其他学校与该学校比赛时产生的红牌、黄牌及纪律委员会做出的追加处罚继续有效。
3.取消该学校及教练员、运动员的评奖资格,追究所属学校领导责任。
4.对违背公平竞赛原则的参赛学校,组委会保留对其所在区(市)下一届“市长杯”参赛名额相应减少的处罚权利。
5.情节严重者联赛组委会将对单位和个人做出进一步处罚并全市通报。
第二十六条违规违纪行为
自比赛开始之日起,至比赛结束,所有运动员、教练员、领队教师、裁判员在生活、训练、比赛中有违规违纪或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参照《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纪律处罚规定》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联赛组委会将对相关单位和个人做出进一步处罚,并全市通报,终身禁止参加校园足球协会组织的各级各类比赛活动。
第二章奖励办法
第二十七条名次奖
各组别获得前八名的球队各获得奖杯一座,获得冠军的球队每队奖励3万元,获得亚军的球队每队奖励2万元,获得3-8名的球队每队奖励1.5万元。
获得前三名的球队队员颁发奖牌。
获得前八名的队员颁发获奖证书。
第二十八条运动员等级发放
按照《足球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相关规定,范围为:
第一名上场参赛的7名运动员,第二至第四名上场参赛的5名运动员,第5-8名上场参赛的3名队员。
第二十九条优秀体育教师奖
由各奖项评选小组进行评定,在各组别分别评选优秀体育教师八名,给予奖励。
第三十条优秀射手奖
由各奖项评选小组进行评定,在各组别分别评选金、银、铜靴奖,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体育道德风尚奖
由各奖项评选小组进行评定,在各组别分别评选三支“体育道德风尚奖”队。
第三十二条优秀裁判员奖
由各奖项评选小组进行评定,按10%评选优秀裁判员。
第三章争议与仲裁
第三十三条
各参赛队若认为某队有弄虚作假等行为以及认为判罚不公要求上诉的,需准备确凿、有效的证明材料于赛后48小时内提交资格审查组及仲裁委员会,同时需交纳申诉费800元,超过48小时一概不予受理。
第三十四条
对裁判员在比赛中根据事实做出的判决,不得申诉。
第三十五条
小组赛进行过程中对运动员资格有异议,需在淘汰赛阶段开始前五天提出诉讼,超过此期限一概不予受理。
第三十六条
大会组委会在五日内做出裁决,其裁决为最终决定,不得申诉。
第三十七条
如胜诉将退回800元申诉费。
第三十八条
凡弄虚作假者经纪律委员会及资格审查小组查实,将做出严肃处理,取消参赛资格、取消相关运动员参赛资格三年,取消运动员所在学校一年参赛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做出大会通报、全市通报的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次“市长杯”校园足球联赛是全市中小学校园体育十项联赛之一,各区市均要组队参赛,组织参赛情况纳入市对各区市学校体育工作综合评估考核之中。
第四十条本规程由青岛市校园足球协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青岛市校园足球协会确定。
第四十一条联系单位及人员
青岛市教育局体卫艺处地址:
青岛市市南区闽江路7号
联系人:
曹家祥,联系电话:
********。
青岛市校园足球协会地址:
青岛市市北区延安一路29号乙青岛市教育局佩斯中心办公楼705室
联系人:
李福臻,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附件1
青岛市第三十届“市长杯”
校园足球联赛健康证明
赛事组委会:
我单位运动员
经医院检查身体健康,可以参加报名项目的比赛。
特此证明。
出现任何问题与赛会无关(含往返比赛途中)。
体检医院
(或报名单位):
(公章)报名单位领导签字:
教练员签字:
年月日
附件2
2019—2020年度青岛市第三十届
“市长杯”校园足球联赛
运动员参赛家长同意书
赛事组委会:
________将代表_____________学校参加2019—2020年度青岛市第三十届“市长杯”校园足球联赛,家长知悉并同意子女参加活动及比赛。
学生姓名:
家长姓名:
与学生本人关系:
年月日
附件3
“市长杯”足球赛文明参赛承诺书
为保证青岛市第三十届“市长杯”校园足球联赛的顺利进行,我校参赛队愿作出如下承诺:
1.遵守竞赛规则、竞赛规程及服从比赛组委会作出的一切裁决。
2.服从组委会的比赛及活动日程安排,遵守赛事活动有关规定。
3.保证尊重裁判,服从裁判的判罚。
4.保证在比赛过程中遵守文明竞赛原则,不辱骂裁判、对手及工作人员,不打架斗殴。
场下替补队员不得在比赛中进入场地,在双方有冲突时,保持冷静,不发生过激行为。
5.保证比赛顺利举行,不中途退赛、罢赛。
6.不违背公平竞赛原则,不弄虚作假,更改年龄,冒名顶替或以不正当手段掩盖事实真相。
7.如对赛事有任何异议,可以赛后根据竞赛规程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尊重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
参赛学校(盖章):
承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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