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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468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1126
目录
引言3
一.家庭暴力的界定3
(一)施暴主体3
(二)家庭暴力的施暴行为3
1.身体暴力3
2.性暴力4
3.精神暴力4
三.我国反家庭暴力相关立法概况4
(一)民事方面的立法概述4
(二)刑事方面的立法概述5
(三)诉讼方面的立法概述5
(四)行政法及其他相关法规5
四.我国反家庭暴力体系构建6
(一)反家庭暴力体系中公权力介入6
(二)反家庭暴力体系之构建6
1.立法层面6
2.司法层面8
3.建立家庭暴力预防机制和配套的社会服务体系8
结论9
参考文献9
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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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家庭暴力是目前在全球范围内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在世界各个国家都有发生,而家庭暴力主要的对象是包括妇女儿童在内的弱势群体,由于家庭暴力不仅是对人权的侵犯,也是对社会关系以及家庭关系破坏的一种具有严重的恶性影响的行为因子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制度的规范,也具有积极的存在意义。
但是目前在我国范围内,仍然没有建立起关于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法规,家庭暴力的相关举措主要是在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法律法规条款中存在相关内容因此在实践的实施当中经常出现难以制约家庭暴力的,行为。
如何有效的进行家庭暴力的立法,推进家庭暴力法规的实施,是目前立法的一项重要的任务。
他们主要是针对我国现存的家庭暴力的现状问题,在吸收和借鉴国外的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如何有效地构建家庭暴力法律法规制度,建立并提出相关的建议。
关键词:
家庭暴力法律规制多元化控制
引言
家庭暴力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是一个社会性的问题,也是一个人权问题中国社会家庭暴力相关法律问题的关注始于1995年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
现在我国关于家庭暴力只有小样本的数据,还没有全国性的详细数据。
1994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国妇女状况》白皮书指出,中国离婚率为1。
54%,即每年平均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其中25%由于家庭暴力所致。
在家庭暴力案件中,丈夫打妻子居多数。
一.家庭暴力的界定
(一)施暴主体
家庭暴力实施的主体主要是妇女和儿童,产生家庭暴力,主要是存在于夫妻间,这是最常见的一种暴力行为,一般认为在夫妻之间的家庭生活当中,实施家庭暴力的主体是男性,而被施暴的主体是妇女和儿童。
家庭暴力的主要发生范围包括家庭成员的暴力行为,除了常见的夫妻暴力行为之外,还可以是其他的家庭成员。
由于我国目前法律体系当中的家庭成员概念的界定存在模糊性,因此只是在婚姻法与继承法当中规定的具有清楚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成员关系。
(二)家庭暴力的施暴行为
1.身体暴力
身体暴力是家庭暴力最常见的一种行为。
但是目前在法律意义上,对身体暴力的具体的定义还存在一定的差异性。
国外的相关学者认为,身体暴力主要包括殴打踢,打使用工具攻击。
而在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当中,则只包括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严重的身体暴力行为对身体暴力的行为,规范的差异性以及界定的概念模糊性,是影响对家庭暴力界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2.性暴力
性暴力是家庭暴力的另外的表现形式,这种暴力形式主要是体现在夫妻生活之间通常所谓的性暴力,是指在齐声关于性行为有关的行为时。
丈夫对妻子实施强迫性的要求最具体就表现为:
其一,妻子在经期、患病期间或因身心极度劳累、疲倦而拒绝丈夫的性要求,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其二,当丈夫实施了侵害妻子的身体健康权、名誉权、财产权等侵权行为,妻子因感情受到伤害而拒绝丈夫的要求,丈夫实施的强迫行为;其三,夫妻因感情不合而分居,在分居期间,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其四,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或在一审法院的离婚判决书生效前,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3.精神暴力
精神暴力也直接或间接侵犯了被害人生理健康权。
精神暴力也是家庭暴力的一种表现形式,主要是体现在精神控制方面。
精神暴力是指一方采用威胁恐吓,骚扰修复等方式进行折磨迫害似的,被施暴者的心理和精神产生严重的影响,从而造成伤害。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健康的标准来说,健康不仅包括身体上精神上,也包括社会适应状态上,因此精神暴力也是对人的生理和心理产生重要侵犯的行为精神暴力也属家庭暴力的重要组成形式。
三.我国反家庭暴力相关立法概况
(一)民事方面的立法概述
我国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反对家庭暴力的条款,但是根据新的婚姻法当中相关条款指出,增加反家庭暴力的内容是需要的。
在新婚姻法的总则当中提出在婚姻的过程当中,应该坚持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保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等原则,明确提出了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进行相互的虐待和遗弃,倡导的就是夫妻间和谐共处。
宗泽在其核心上规定的就是在家庭生活当中,夫妻关系父母关系以及子女关系当中,都需要尊重个人的人格自由与平等,不得将乙方意志强加于另外一方,需要实现公平公正。
(二)刑事方面的立法概述
在我国现行的刑法的具体内容当中,没有一家庭暴力最为实际罪名的辐条吧,因此对于家庭暴力的犯罪,更多的情况是采用情节恶劣,情节严重为条件,而实施相关的,定罪的。
在刑事方面的定罪所达到的伤害也需要达到轻伤,重伤或致死程度,才能按照刑事方面的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定罪。
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明确条款,应在讨论家庭暴力行为还不足以构成形式要件,就无法按照刑法相关条款对其进行制裁,这也就造成了家庭暴力在其实是定罪方面存在法律空白和漏洞。
(三)诉讼方面的立法概述
目前关于家庭暴力案件的诉讼方面也存在着相关的难处,也就是处理程序证据规则的要求,根据我国当前诉讼制度与家庭暴力案件,多数采用的是自诉案件的形式,因此而采取的就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制度。
由于家庭暴力的案件本身具有特殊性,在家庭施暴的双方都准备施暴的,通常都是弱势群体,因此就去做存在着举证难的这一事实。
被迫害的人全部法律和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正常权益,而且由于家庭暴力通常发生在内部之间,因此其取证需要难处,存在着隐蔽性的特点因此,读报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也存在着障碍。
(四)行政法及其他相关法规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尚不够刑事处罚而又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科以罚款或警告,包括“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等等;《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了对侮辱妇女、非法限制妇女人身自由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方法;23《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也有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相应规定。
虽然我们基本具备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框架,但过于分散,内容原则,不便操作,又存在着严重的立法缺失,刑事处罚力度不够。
四.我国反家庭暴力体系构建
(一)反家庭暴力体系中公权力介入
事实上,家庭暴力不是仅仅存在于家庭内部的,而是一个广泛性的社会性问题,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绝对不仅仅是由简单的矛盾引起的,需要通过综合多种手段来进行调节与制裁。
如果在道德的基础上无法有效地遏制家庭暴力的产生,公权力的介入就是势在必行的。
家庭暴力体系当中,公权力介入的基础存在就是首先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行为,这不仅仅是当事人双方的一种关系,而是对社会权威的一种藐视,是破坏了社会秩序的行为。
这是家庭暴力通常产生的后果会影响到被施暴一方的人身安全或利益,是关系到整个社会稳定安定团结的,国家的法律不能纵容暴力的行为产生,因此需要将公权力引入不到家庭暴力的范围内。
最后,家庭暴力的产生,是在道德和舆论范围内都能引起社会关注的儿童家庭暴力无法得到有效的制止,必然会引起社会上强烈的讨论,而对公众行为产生一种引导作用。
而作为公权力的一个最为重要的特征,是它具有国家强制力;它的另一个特征,。
是它具有普遍性,对全体社会成员都有约束力。
可见,公权力的介入与其他手段相比,有着不可替代的优势,是遏制家庭暴力的有力武器。
最后,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是国际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二)反家庭暴力体系之构建
1.立法层面
(1)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
由于目前我国没有明确的反对家庭暴力的专项立法,因此当前针对家庭暴力立法缺失的状况,实现建立有效的制度是迫在眉睫的,建立《家庭暴力防治法》
在社会法律的范围之内,因此要给家庭暴力一个科学的法律定义。
所以,家庭暴力不仅仅是存在于家庭内部对家庭成员的虐待,应该具有更加标准和广阔的含义,应该包括了在身体,暴力精神,性暴力等多方面的全面的规范。
其次要阐述家庭暴力的所谓的法律构建与行为特征,给广大的人民群众一个,规定的标准来判断什么属于家庭暴力,保证各项法律的可操作性。
第三就是要给法律部门在处理家庭暴力方面,严格的,规定能够保证各项案件能够执行有效投诉。
最后就是在家庭暴力的制裁惩戒上应该有相关的标准能够保证,惩罚的有效进行以及赔偿的具体落实。
(2)完善和增设相关的民事法律制度
立足我国实际,引入民事保护令制度。
保护令是20世纪末期英美法系国家专门为防止和制裁家庭暴力而设立的一项法律救济制度。
目前,以法院签发保护令的方式为家庭暴力的被害人提供救济已成为很多国家和一些地区通行的一种做法。
家庭暴力受害人、监护人、近亲属、警察等有权向法院申请保护令,民事保护令分为暂时保护令和通常保护令,暂时保护令由法院在受害人面临紧迫侵害危险时不经庭审尽速核发,事后据受害人或加害人举证判定是否驳回,通常保护令法院经庭审后核发以较长时间地保护被害人;完善家庭暴力损害赔偿制度。
家庭暴力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
而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往往给被害人带来重大的人身损害、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害,同时构成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被害人请求赔偿,侵权人应承担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2.司法层面
(1)加强对公安机关惩治家庭暴力的监督
要加强公安机关惩治家庭暴力的前途,就是要明确在公安机关接受相关的报警后,能够根据法律条款及时的反应,以避免家庭暴力事件产生严重的后果。
如果公安机关在接到报警后采取,积极的处理措施造成受害者,继续得到伤害的话,能够依法控告公安机关的失职。
此外,公安机关还需要通过多种手段来协调配合,遏制家庭暴力产生例如通过电话举报,通过现场监督,通过法律救援等措施来实施保护。
(2)证据制度
在司法机关内成立鉴定检验机构,为受害者收集和保存证据提供帮助。
凡申请家庭暴力法医鉴定的,应予以受理,通过法医鉴定等手段为受害者控告施暴者提供有力的证据保障。
此外,有学者建议在司法过程中增强性别意识。
即对于因受虐提出离婚或因提出离婚而受虐的妇女,在其案件提交法庭审理的过程中,是否可由女法官进行审理,女律师为其辩护,或增加女性陪审员,以便作出公正地有利于保护受害妇女的判决。
在此基础上,可建立、巩固和发展陪审制度,并保证一定数量的女陪审员特别是妇女组织的成员;在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为更好维护受害妇女的权利,可由女性人大代表进行监督和个案跟踪。
3.建立家庭暴力预防机制和配套的社会服务体系
(1)充分发挥政府在反家庭暴力中的作用
协调政府各部门间的联合行动,从多角度运用政府机构的职能,由官方机构对施暴者形成威慑力,为受害者提供较权威的保障。
政府作为国家权力的执行机关,在反家庭暴力的进程中具有极为重要的领导和主导作用。
在政策法规的具体运作过程中,政府担负着执法、政策制定与实施、组织协调、舆论倡导、伦理道德的发扬与重建,以及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等不可替代的职责。
这种作用和责任目前尚未引起我国各界的足够重视,也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成为制约我国预防和消除家庭暴力的重要因素。
(2)建立社区介入的反家庭暴力模式
对反对家庭暴力中需要提供法律上的相关知识化,政府及非政府组织可以通过有效的建立,社区网络,来实现整个反对家庭暴力的有效支持。
所谓的社区介入,就是利用民间机构利用非政府组织来实现协调的方式,来保证受害者施暴者之间和谐有效的工作。
社区的介入能够有效的利用社会资源,实现合理的配置,保证在有效的网络上促进更大范围的反家庭暴力模式的产生。
具体而言,就是当社区受害妇女向个人支持网络求助时,可由此转介到社会支持网络,而当受害妇女向社会支持网络求助时,该系统也能与个人支持系统相沟通,并以政府组织行为介入与非政府组织行为介入为依托,形成立体的社会介入网络,从而实现社会介入功能的最大化。
可见,社区介入是为了整合社区内所有的社会介入系统,充分挖掘社区内资源,以便迅速、有序、有效地解决家庭暴力问题。
结论
本文立足于我国家庭暴力立法的现状问题,提出相关的建议。
通过相关的研究不难发现,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在遏制家庭暴力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规定不够细致,不够标准仍然存在操作性不强莫事,难以得到实现的问题。
因此,本文引入了公权力介入这一概念,阐述了如何有效地实现公权力介入,反对家庭暴力存在的必然性以及可行性。
希望通过研究能此类研究提供相关的理论支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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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编:
《外国婚姻家庭法汇编》,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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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地、香港法律制度研究与比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9]徐显明主编:
《人权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10]张晓玲著:
《妇女与人权》,新华出版社1998年版。
Thelegalregulationofdomesticviolence
Abstract:
Familyviolenceisaglobalphenomenon,inallcountriesintheworldhavethevaryingdegreeexistence.Womenarevictimsofdomesticviolence.Domesticviolencenotonlyviolatedthehumanrightsofvictims,butalsothedestructionoffamilyrelationshipsandthedestructionofcivilization.Theprogressofsocialcivilizationneedstheeffectiveregulationondomesticviolence.Atpresentnospecialantidomesticviolencelaw,thefamilyviolencepreventionnormscontainedinthecivillaw,criminallaw,administrativelawandotherlawsandregulations,therearesignificantdeficiencieslegislationagainstdomesticviolenceinChina,itisdifficulttoobtaingoodeffectinpractice.Familyviolencepreventionspeciallegislationhasbecomeanurgenttaskinthelegislature.Thispaperismainlythroughtheanalysisofthepresentsituationofourfamilyviolence,inreferencetoforeignexperience,putforwardtheconstructionofmultiplecontrolandeliminationofdomesticviolenceconcept,andputforwardrelatedsuggestionsoflegislation.
KeyWords:
FamilyviolenceLegalregulationMultiplecontr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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