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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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
华中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发电机组顺利并网及并网后电网和发电厂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国务院《电力监管条例》和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印发的《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并网安评)、《电网运行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华中区域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并网安评实施细则)。
第二条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本并网安评实施细则适用于华中区域并网运行的单机容量40兆瓦及以上的水电机组(含抽水蓄能机组)、燃气—蒸气联合循环机组,100兆瓦及以上火电机组、核电机组,500千瓦及以上的风力发电机组。
其它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参照执行。
第四条新建、扩建和改建发电机组,一般应当在机组整套启动通过168小时或72+24小时满负荷试运行结束后,进入商业化运营前通过并网安评。
已投入运行的并网发电机组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进行一次并网安评。
第五条新建、扩建和改建发电机组依据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印发的《新机组进入商业化运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完成和实现:
经启动委员会验收启动、已签定并网调度协议、取得电力生产许可证、相关试验报告已报送调度确认、通过并网安评满足并网条件,以专家组宣布并网安评结束时,为进入商业化运营计算时间。
第六条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华中监管局和成都、郑州、长沙电监办(简称电力监管机构)全面负责辖区内的并网安评的组织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并网安评工作职责
第七条电力监管机构按照并网发电机组的电力调度关系,负责组织辖区内发电机组的并网安评工作,并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职责:
(一)组织本区域内城市电监办共同制定并网安评的实施细则及修订评价标准(必备条件和评分项目);
(二)组织本区域内城市电监办审查和考查中介机构资质并公布符合并网安评要求的中介机构名单;
(三)监督中介机构的并网安评工作,及时纠正、协调和解决并网安评过程中的问题;
(四)监督、检查发电企业对并网安评中存在的重点问题整改情况,并协调解决发电企业对电网企业的要求和意见。
第八条电网企业按照并网发电机组的电力调度关系,参与辖区内发电机组的并网安评工作,并配合电力监管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的并网安评的实施细则及其评价标准(必备条件和评分项目)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二)参加协助并配合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的发电机组并网安评工作;
(三)参加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的对中介机构提交的并网安评报告的评审工作,并执行电力监管机构公布的并网安评结论。
第九条发电企业依据并网安评的相关要求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并网安评实施细则的“必备条件”和“评分项目”进行自查、自评和整改工作;
(二)新建、改建和扩建发电机组在通过“168”或“72+24”小时试运结束后并满足“必备条件”和“评分项目”的基础上,按调度隶属关系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交并网安评申请报告,同时报电网企业并将“必备条件”相关试验报告及传递函数报调度机构;
(三)已运行发电厂的老发电机组其“必备条件”原则上沿用实际运行的工况和现有的条件做为“必备条件”提交给调度机构再确认;
(四)选择经电力监管机构审核并公布的中介机构开展并网安评工作;
(五)协助、配合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的并网安评工作;
(六)对并网安评查出的问题,按并网安评专家组下达的隐患问题整改通知单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电力监管机构和电网企业。
第十条电力调度机构依据并网安评的相关要求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电力监管机构有关发电机组并网安评的决定;
(二)参加电力监管机构组织的并网安评活动并为并网安评创造条件(如保证发电机组的正常运行,自动装置等相关涉网装置的正常投入);
(三)根据电力监管机构下达的并网安评计划督促调度范围内并网发电厂完善和完成发电机组并网运行的“必备条件”;
(四)督促调度范围内并网发电厂按计划开展并网安评自查、自评工作和及时向电力监管机构提交并网安评申请。
第十一条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履行并网安评职责:
(一)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电力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在范围内开展并网安评业务活动;
(二)选聘经电力监管机构审定进入并网安评专家库中的专家并满足第十五条所列的“基本条件”的相关专家参加并网安评工作;
(三)并网安评工作应当做到独立、公正、客观、真实、准确,对报告承担相应责任;
(四)依法按国家、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及标准收取费用和支付专家劳务费用;
(五)并网安评业接受电力监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管。
第三章并网安评程序
第十二条电力监管机构安全监管部门为该项工作的具体监管部门,区域电监局和城市电监办的安全监管部门按各电厂的调度隶属关系分别负责编制并下达辖区内并网安评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各发电企业根据电力监管机构下达的并网安评工作计划进行自查评,在必备条件和评分项目满足标准的基础上,向电力监管机构和相应的电网企业提出并网安评申请。
电网企业的安全监督部门和调度中心机构应积极参与配合并网安评工作。
第十四条发电企业自主选择经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资质审查合格的并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评价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
第十五条电力监管机构应认真审核中介机构派出的并网安评专家组人员资格,专家组成员应包括发电厂所在区域的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和调度中心机构的相关人员。
为了规范并网安评工作,保证查评质量,并网安评专家应保持相对稳定,中介机构应建立专家库。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一般具备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专业经验,熟悉所在电网的安全技术标准;
(三)工作认真,责任心强;
(四)有较好的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
(五)身体健康,适应现场查评工作。
第十六条并网安评专家组人员进入查评现场前,中介机构应将专家组人员组成名单及其分工情况发送给被评电厂。
第十七条根据被评价电厂总容量、机组数量、单机容量和设备复杂程度的不同,现场查评时间一般为3-5个工作日,专家组成员一般不超过13人。
专家现场查评结束后,向电厂宣布并网安评结论报告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下达整改通知单。
专家组成员本着“谁评价、谁负责”的原则在并网安评初步报告上签字。
第十八条中介机构依据专家组的并网安评报告,将进行规范化整理签字盖章后的并网安评报告报送电力监管机构。
第十九条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专家(包括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和调度机构的相关人员)对并网安评报告进行评审,参加评审人员本着“谁评审、谁负责”的原则在并网安评报告评审结论上签字。
第二十条电力监管机构以正式文件向有关各方(电网企业、发电企业、调度机构和中介机构)公布并网安评结论,并明确发电机组进入商业化运营时间。
第四章并网安评考核标准
第二十一条并网安评由“必备条件”和“评分项目”两部分内容组成。
凡未满足“必备条件”和“评分项目”的发电机组并入电网运行期间不能进入商业化运营,必须经过整改达到“必备条件”的要求和“评分项目”的评分标准,才可进入商业化运营。
第二十二条“评分项目”是根据安全性评价内容确定影响电网运行的安全因素,以对电网安全运行可能构成潜在威胁的严重程度和影响的大小,按单项得分率考核(单项得分率指电气一次、电气二次、安全管理三个部分的得分率均应达到下列标准)。
发电机组并网安评合格标准为:
新建、扩建和改建发电机组大于或等于75%
已并网运行发电厂或机组大于或等于65%
并网运行达20年及以上的发电机组大于或等于60%
第二十三条根据评价结果的不同,对被评发电机组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满足必备条件,得分率达到第二十二条规定标准的,电力监管机构发给《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审结论报告》。
(二)满足必备条件,但评分项目未达到第二十二条规定标准的,电力监管机构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整改后经中介机构再次组织专家复评后,评分项目达到第二十二条规定标准,发给《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审结论报告》。
第二十三条经整改,发电厂评分项目仍不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标准的,电力监管机构将给予通报批评或依法给予处罚,并再次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改正。
第二十四条经两次整改仍不合格的,电力监管机构将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并网运行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并网安评的违法、违规行为,可向电力监管机构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并网安评实施细则规定的,电力监管机构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本并网安评实施细则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华中电监安全〔2006〕30号)同时废止。
华中区域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
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使用说明
1、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内容,根据对电网及电厂安全、稳定运行的影响程度,由“必备条件”和“评分项目”两部分组成。
“必备条件”用审查方式进行评价是否具备,“评分项目”评分方法用单项得分率进行评价。
“评分项目”按所列项目逐项打分,然后按单项对各项实得分和应得分进行总加,相对得分率用下式计算:
相对得分率=(实得分/应得分)×100%。
2、“评分项目”包括发电机组、升压变压器、连接到升压站的所有电气一次设备、过电压及接地、涉及并网的有关的厂用电系统、发电机组励磁系统、调度管辖范围的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直流系统、调度自动化、通信、涉及并网的有关的热工设备及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
3、“评分项目”中被评对象没有某分项目时,该分项目不得分,同时扣减该项目的应得分。
4、单项是指电气一次设备、电气二次设备、安全生产管理等的相对的独立系统或独立元件。
5、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审查和评分的依据是:
国家标准有关部分、电力行业标准、原国家电力公司(电力工业部)颁发的规程、规定和反事故措施,相应电网企业的规程标准反事故措施,现场运行检修试验规程等。
必备条件
序号
必备项目内容
必备项目执行情况
自查评价
专家查评评价
1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发电厂(机组)应具有完备齐全的核准(审批)文件,满足国家规定的各项建厂的要求。
应按基本建设要求完成了各项试验并经有管辖权的质检机构验收合格。
2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发电厂(机组)需要并网运行的,并网前必须签订并网调度协议。
3
电气主接线及厂、站用电系统应按国家和电力行业标准满足电网的安全要求;110kV及以上变压器中性点接地方式必须经电网企业审批,并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4
并网发电厂与电网连接处断路器的遮断容量、故障清除时间和继电保护配置应当符合所在电网的技术要求。
5
接地装置、接地引下线截面积应满足热稳定校验要求。
主变压器和高压并联电抗器中性点应装有符合要求的接地引线。
6
新投产的电气一次设备的交接试验项目应完整、合格。
已投产的电气一次设备最近一次大修试验和预防性试验表明没有危及电网安全运行隐患。
7
新投产的发电机应具备相应的防止振荡和失步给机组造成损坏的安全技术措施。
8
设计有进相功能的发电机应能进相运行,在不同有功功率下的进相范围(一般应在0.5Pn~1.0Pn间取3~4点)的试验结果应报电网企业和调度机构。
9
机组具备一次调频的功能。
并能按所在电网有关发电机组一次调频运行管理规定的要求投入。
应能满足电网对机组调整负荷准确性、负荷变化范围和负荷变化率的要求。
10
新建200MW及以上机组、已运行的3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50MW及以上水电机组应具备自动发电控制(AGC)功能。
上述机组应与EMS系统进行AGC联调试验以确定合适的负荷变化范围和负荷变化率,并网后应能满足电网的调整要求。
11
电网要求配置的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应进行静态检查及动态投入试验。
在机组负载试验时应计算机组有功功率振荡的阻力比,并出具相关的频率特性数据报告,当PSS装置具备投入条件时应报电网企业。
在机组并网后相关参数发生改变时也应及时进行PSS参数调整,并应再报电网企业。
12
100MW及以上容量发电机组调速系统的传递函数及各环节参数应报电网企业审核,参数变化时应及时再报电网企业审核。
13
100MW及以上容量发电机组励磁系统的传递函数(包括发电机、励磁机或励磁变、整流柜、自动励磁调节器在内的整体传递函数)及各环节参数经试验验证后报电网企业审核;当参数发生改变时应及时再报电网企业审核。
14
100MW及以上发电机并网和正常运行时,励磁系统必须投入自动励磁调节器运行,并应配有完善、可靠的失磁保护。
15
110kV及以上的母线、断路器、高压并联电抗器、联络变压器和线路保护装置及安全自动装置的配置选型必须经电网企业审定并能正常投入运行。
16
.200MW及以上容量发电机组配置的高频保护、低频保护、过压保护、过励磁保护、欠压保护定值,应提供整定计算依据并经电网企业审批。
与电网保护配合的发电厂厂内保护须满足电网配合的要求,继电保护定值必须认真执行定值通知单制度并与定值单相符。
17
对有可能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的继电保护设备和系统安全自动装置,应按电网企业的要求及时进行设备改造工作。
18
远动等调度自动化相关设备,计算机监控系统应满足调度自动化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应与相关的能量管理系统(EMS)调试成功,所有远动信息已按要求接入EMS并能正确接收EMS的调整和控制命令,并与一次设备同步投入运行。
19
.电力监控系统应能可靠工作,在与办公自动化系统或其他信息系统之间以网络方式互联时已采用了经国家有关部门认证的专用、可靠的安全隔离措施和二次防护措施。
电力监控系统不得与互联网相连,并严格限制电子邮件的使用。
20
电厂至电网企业的调度部门必须具有两个及以上可用的独立通信通道。
21
通信设备供电电源应稳定可靠并且交流备用电源能自动投入,当交流电源中断时,通信专用蓄电池单独供电时间应能保持1~2小时。
22
电厂升压站二次用直流和机组直流系统的设计配置应符合《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程》(DL/T5044-1995)的技术要求;蓄电池的放电容量应符合《电力系统用蓄电池直流电源装置运行与维护技术规程》(DL/T724-2000)的技术要求。
23
电厂的运行值长及有权接受调度命令的值班人员,应全部经过调度管理规程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评分项目
序号
评价项目
标准分
查评方法
评分标准及评分办法
应得分
实得分
得分率
1
电气一次设备
1165
1.1
发电机
175
1.1.1
发电机定子、转子及其附件应紧固良好,无影响安全运行的缺陷,无局部过热等问题。
20
查阅检修、缺陷记录和现场查询等。
有紧固不良、局部过热问题,视严重程度扣分30%~100%。
1.1.2
绕组、铁心、集电环、冷却气体、内冷却水等的运行温度应正常。
20
查阅运行表单、缺陷记录并现场检查等。
存在超过允许值,视严重程度扣分30%~100%。
1.1.3
护环、风扇、滑环和转子锻件等旋转部分有无裂纹、位移、腐蚀等异常问题。
15
查阅金属检验报告,检修、缺陷记录。
若有裂纹、位移、腐蚀等问题,不得分。
1.1.4
氢冷发电机的氢压、氢纯、氢中含氧量、氢气湿度和漏氢量是否合乎要求;是否存在密封油向发电机内泄漏的问题。
15
查阅运行表单、缺陷记录、密封试验记录并现场检查等。
存在低氢压运行扣分30%;存在氢纯、氢中含氧量和漏氢量不合格,每项扣分20%;若氢湿度经常达不合格,不得分,短时达不合格,扣分20%;若存在密封油向发电机内泄漏,扣分30%。
1.1.5
水冷发电机内冷却水的水质、压力、流量等应合格,
15
查阅运行表单并现场检查等。
若水质、压力、流量不合格,扣分50%。
1.1.6
防止发电机非全相运行和非同期并列的反事故措施应落实,若参与调峰运行,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
15
查阅运行表单并现场检查等。
未制定反事故措施,扣分50%;未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扣分50%。
1.1.7
有关防止异物进入发电机内、防止内冷水路堵塞或泄漏、防止发电机和封闭母线等处氢爆炸着火等的技术措施是否已经全面落实。
15
查阅检修、运行规程,检修、缺陷记录和现场检查等。
根据没落实的情况扣分。
1.1.8
轴承等各部位的振动应合格;各轴承的运行温度应在允许范围内。
15
查阅运行表单、缺陷记录和现场检查等。
若超过允许值,视严重程度扣分30%~100%。
1.1.9
发电机转子是否存在接地或匝间短路,是否采取了相应的防范措施。
15
查阅运行、检修和缺陷记录等。
有接地扣分30%;有匝间短路,视严重程度扣分30%~100%;若发生接地或匝间短路,且未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不得分。
1.1.10
有无防止发电机损坏事故的措施,并得到落实。
15
检查反事故措施,现场检查。
无措施不得分,措施落实不到位视严重程度酌情扣分20%~50%。
1.1.11
是否存在影响安全运行的其它隐患。
15
查阅运行、检修和缺陷记录。
视严重程度酌情扣分30%~100%。
1.2
变压器和高压并联电抗器
170
1.2.1
变压器(电抗器)油中溶解气体色谱分析结果是否超过注意值,220kV级及以上变压器油中含水量是否超过注意值,超注意值后是否按规程规定采取了防范措施;变压器的绝缘水平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20
查阅出厂说明书、试验报告。
微水及含气量超过注意值后未采取防范措施扣分20%~50%;绝缘水平不符合国家标准扣分20%~50%。
1.2.2
变压器(电抗器)整体绝缘状况:
绝缘电阻、吸收比或极化指数、泄漏电流、线圈直流电阻、套管的tgδ和电容量、局部放电量(220kV级及以上变压器大修后)变压器变形试验,上述试验结果是否完整、合格,是否超期。
20
查阅试验报告。
试验结果是否符合预试标准,任一项超出标准而未处理不得分;项目不全扣分20%~40%;预试超周期扣分20%~40%;绝缘电阻大于10000MΩ时,吸收比或极化指数仅做参考。
1.2.3
变压器油的电气试验是否合格、击穿电压是否在规定范围内、90℃的tgδ是否在规定的标准内(大修后)。
10
查阅试验报告。
若不合格,视严重程度扣分30%~100%。
1.2.4
变压器上层油温是否超出规定值,温度计及远方测温装置是否准确、齐全;测温装置是否定期校验。
15
现场检查、查阅运行报表、温度计校验报告。
油温超出规定值扣分30%~100%;温度计未校验、不准确扣分10%~20%。
1.2.5
变压器高压套管及油枕的油位是否正常。
15
现场检查。
油位不正常视严重程度扣分30%~100%。
1.2.6
强迫油循环变压器的冷却装置的投入与退出是否按油温的变化来控制;冷却装置应有两个独立电源并能自动切换,应定期进行自动切换试验。
10
查运行规程,查阅产品说明书,查运行记录,现场检查。
没有两个独立电源扣分50%;不能自动切换扣分30%;未定期进行自动切换试验扣分20%。
1.2.7
8MVA及以上变压器油枕中是否采用胶囊、隔膜。
10
查阅产品说明书,大修记录。
任何一台不采用不得分
1.2.8
变压器的铁芯、铁轭是否存在多点接地现象。
10
查阅试验记录、大修总结报告。
任一缺陷未消除扣分30%~100%。
1.2.9
变压器的分接开关接触是否良好,有载开关及操作机构有无重要隐患,有载开关部分的油是否与变压器油之间有渗漏现象,有载开关及操作机械能否按规定进行检修。
15
查阅试验报告、变压器油色谱分析报告、检修总结。
视严重程度扣分30%~100%。
1.2.10
变压器高、低压套管接头应无发热现象。
10
现场检查、查阅红外测温记录。
视严重程度扣分50%~100%。
1.2.11
变压器本体,散热器及套管应无渗漏油现象。
15
现场检查。
高压套管漏油不得分;本体及散热片渗、漏油扣20%~50%。
1.2.12
净油器是否正常投入,呼吸器维护情况是否良好。
10
现场检查,查阅检修记录。
任一台净油器不能正常投入,扣分20%~30%;呼吸器阻塞扣分20%~30%。
1.2.13
变压器的冷却系统是否存在缺陷,如潜油泵、风扇等。
10
查阅运行报告、缺陷记录、检修总结报告。
有重要缺陷未消除不得分
1.3
外绝缘和构架
80
1.3.1
升压站所有电气设备,母线外绝缘的泄漏比距是否满足要求。
20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不符合要求又无相应措施(如涂料等)不得分。
1.3.2
220kV开关断口外绝缘不小于1.15倍相对地外绝缘,500kV不小于1.2倍。
10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不符合要求又无相应措施(如涂料等)不得分。
1.3.3
母线悬式绝缘子串是否按规定定期测绝缘或检测零值绝缘子。
20
查阅试验报告。
每一空白点扣分20%。
1.3.4
是否定期开展红外测温(或示温腊片),对各类引线接头和刀闸头进行温度监测。
10
查阅测试记录和报告。
未开展工作不得分;有明显过热点又未采取措施扣分20%~50%。
1.3.5
电气设备及母线每次停电后是否进行清扫。
10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不符合要求又无相应措施(如涂料等)不得分
1.3.6
是否按规定要求定期测试盐密值,记录是否完整。
10
查阅盐密测试记录,地区污秽等级图。
无测试记录不得分;测试工作不符合要求扣分50%~100%。
1.4
过电压保护和接地
100
1.4.1
避雷针(线)的防直击雷保护范围是否满足被保护设备、设施和架构、建筑物安全运行要求。
15
现场检查,查阅直击雷防护有关图纸资料。
无图纸或不符合规定要求扣分30%~100%。
1.4.2
雷电侵入波的防护是否符合规程要求,并满足升压站设备的安全运行。
15
现场检查,按有关规程要求进行查阅分析,查阅有关图纸。
无图纸或不符合规定要求扣分30%~100%。
1.4.3
110kV及以上变压器、高压并联电抗器中性点过电压保护是否完善,并符合原国家电力公司《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中的“反措”要求。
15
现场检查。
不符合要求,视严重程度扣分30%~100%。
1.4.4
避雷器配置和选型是否正确、可靠。
10
现场检查,查阅资料。
不符合要求扣分50%~100%。
1.4.5
接地电阻是否按规定周期进行测试,测试值是否合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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