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思想史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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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史2
(三)自然权利:
1.生命权2.自由权3.财产权4.自卫权
(四)自然法的缺陷:
第一,缺少一种明文规定的众所周之的法律。
第二,缺少一个有权依照既定的法律来裁判一切政治的公平裁判者。
第三,缺少一种保障判决得以执行的权力。
五)洛克的社会契约与霍布斯的区别
第一,在自然状态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问题上,霍布斯认为战争状态。
洛克认为处于和平阳光的照耀之下。
第二,在自然状态下的价值目标问题上,霍布斯最为关心的是人的生存,而洛克最为关心的是人的自由。
第三,在建立国家的目的上,霍布斯认为建立国家目的就是为了让人们过一种和平、友好的生活,摆脱战争状态。
洛克认为,建立政治社会及国家的目的不是过一种和平友好的生活,而是为了保障人类神圣的自然权利。
第四,人们在缔结契约、建立国家、转让多少权利的问题上,霍布斯认为人们转让全部的权利;洛克认为,人们只是转让给国家以惩罚犯罪和要求赔偿的权利,而保留了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权。
第五,拥有自然权利的国王是否是签订契约的签订人或参与人,是否需要遵守契约规定的问题上,霍布斯持否定态度,而洛克持肯定态度。
第六,在人们是否拥有反抗和革命权的问题上,霍布斯认为,签订契约的人民不拥有反抗和革命的权利;洛克认为,如果国王践踏法律、破坏社会契约、侵犯人民的权利,人民就拥有反抗和革命的权利。
第七,在理性王国的政治形式上,霍布斯主张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洛克则主张君主立宪制度。
(五)洛克的社会契约与霍布斯的相同之处
第一,都采用从一个假定的前提出发推出结论的研究方法。
第二,两种状态都是假设,不是真实的历史状态。
第三,两种状态最终归宿无一例外导致社会契约的产生。
三、法治理论
(一)法治的原则
1.平等原则
一个是法律的适用上平等,这也是司法上的平等,也就是说每个人无论贵贱在法律面前都一律平等,人人必须遵守法律,谁也不能凌驾于法律至上。
二是立法上的平等,社会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和原则来实现这种平等。
所以,洛克提倡代议民主制,就是从人民中选出代表来进行立法。
2.自由原则
在任何条件下,法律与自由都是紧密相联的。
具体: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享有天然的自由,但这种自由要受自然法的约束,在社会状态下,人们也享有自由,但这种自由受成文法的约束。
所以,不管哪种状态,人们的自由总会受到约束,所以,洛克说,自由并非是人人爱怎样就怎样的自由,而是法律允许范围内的自由。
自由包括五个方面:
思想自由、言论自由、结社自由、信仰自由和处置自己财产的自由。
3.分权原则
《政府论》中将国家的权力分为三种,即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
立法权:
制定和公布法律的权力
行政权(执行权):
执行法律的权力
对外权:
进行外交诸如宣战、缔约、媾和的权力
立法权高于其他权力,居于主导地位,其它两权要服从立法权。
立法权是最高的权力,但这种权力也不是无所限制的,其限制性条件:
首先,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的唯一、也是最终目的是为公众谋福利,立法权的行使不能背离此原则。
其次,立法机关须以正式公布的经常有效的法律来实施统治。
再次,未经公民本人同意,不得进行财产征税,立法机关不能剥夺任何人的财产权,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最后,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的权力不可转让,只有人民有权通过组成立法机关和制定谁来行使立法权。
重点把握洛克的三大历史贡献:
自然法、自由理论和分权理论。
第二节孟德斯鸠的法律思想
查理·路易·孟德斯鸠(CharlesLouisdeMontesquieu,1689-1755年)
法国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杰出代表,古典自然法思想的代表。
著作很多,主要著作有《波斯人信札》、《罗马盛衰原因论》和《论法的精神》。
《波斯人信札》:
批判、讽刺和皆露了法国当时的封建专制主义制度。
《罗马盛衰原因论》:
通过对罗马史料的研究,得出了政体的好坏会导致国家的兴亡与更替。
罗马实行共和制时就兴旺强盛,而后来实行帝制就走向灭亡。
在分析了罗马兴衰的原因后,认为共和制政体是最好的。
《论法的精神》
六十多万字,六卷三十一章,全书分四个部分:
一部分:
法的定义、种类,也包括自然法的理论;
二部分:
论述了著名的分权学说和法律与政体的关系;
三部分:
论述了法与地理、气候、宗教、土壤、民族精神等方方面面的关系。
四部分:
介绍了历史和比较的两种研究方法。
涉及政治、经济、法律、历史、地理、宗教各个领域,重点论述了自然法理论、政体学说、分权学说、法治思想等方面的内容,是一部集政治、法律、历史、地理等方面知识为一体的百科全书。
(一)法的概念
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说,法是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一切存在物都有他们的法。
人有人法,兽有兽法,上帝有上帝的法。
总之,存在一个根本理性。
法就是这个根本理性与各种存在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
根本理性:
根本规律,就是不同事物的性质必然产生不同的关系,那基于这样的关系,就产生与其相适应的法,这是一种根本规律。
自然法:
是人在自然状态中所接受和遵循的一种规律,在所有这些规律之先存在着的就是自然法。
自然法的原则有四项:
和平;寻找食物;自然爱慕;愿望过社会生活
实在法:
人们根据理性制定的法律,即实在法。
自然法调节的对象是因人的本性而产生的自然关系,不论是自然状态还是社会状态,只要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存在,自然法就不会消失。
进入人类社会和国家后,自然法一样起作用。
只是在自然状态中,只有自然法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而进入社会状态后,自然法和实在法共存。
孟德斯鸠自然法思想的独特性:
孟德斯鸠论述的自然状态和自然法并不是人们论证缔结社会契约,进入政治社会的前提。
他无意阐述国家是如何产生的,而是以根本理性为基础,探讨不同事物的性质如何产生不同的关系和相应的法,在于揭示存在于法律和各种事物所可能的种种关系之中的法的精神。
自然法是人的根本理性之一,人类无须缔结社会契约,而会因为自然的天性步入社会,建立国家,制定法律。
(二)法的精神
“法的精神”:
法律与各种有关因素之间的关系的总和。
法的本质的探讨,法律到底是由什么决定的。
他认为,法律首先和政体有关;与能容忍的自由度相关;与国家地理环境有关;与居民的宗教信仰、贸易财富、风俗习惯有关;与法律的历史沿革和立法者的立法目的有关。
在孟德斯鸠看来,法的精神实质就是法与各种有关因素间的关系的总和。
简单的说就是一种关系,法的精神实质就是“关系”。
法律与政体之间的关系:
共和政体:
可以分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
由议会制定法律、人民握有权力,并可以实行法治的政体。
君主政体:
单独一人执政,但必须遵照明确和固定的法律实行统治的政体,中间存在贵族组成的中间因素,君主制定法律后,由贵族执行。
专制政体:
无法律无规章,按一己的意志和反复无常的性情实施统治的政体。
与君主制相比,缺少执行法律的中坚机构。
支持经过改良后的君主立宪政体。
法律与地理环境之间的关系:
炎热气候下比较适合君主专制政体,统治比较苛刻。
在寒冷的气候下,人们自信勇敢,热爱劳动,不经常运动会冷,适宜建立共和制度,当时欧洲大多数国家比较寒冷,建立了比较多的共和制政体,法律相对于亚洲国家而言就比较温和。
法律和土壤和地势之间的关系:
肥沃土壤和平坦地势易使人们缺乏毅力、眷恋生命,有人进攻不宜防守容易征服。
在这种土壤和地势条件下,适合实行君主专制制度,法律相对简单和残暴。
相反,多山多丘陵地区,土壤贫瘠,地势险要,易使人产生艰苦奋斗的信念,外敌进攻,也易于防守,自由有所保证,最适合共和制政体,法律温和的多。
法律与生活方式的关系:
从事航海业和商业的民族比耕种土地的民族更多需要法律,更容易实现民主与共和;从事农业的民族比从事畜牧业的民族更需要法律;从事畜牧业的民族比从事狩猎业的民族更需要法律。
不耕种土地的民族常常因为狩猎、捕鱼发生这个争端,他们更需要的是国际法。
而耕种土地的民族因为对耕种土地更为关心,更为需要民法。
法律与宗教的关系:
政体宽和比较适宜基督教;专制政体比较适合伊斯兰教;共和政体适合天主教。
此外,他认为法律与民族精神、人口的多少、贸易的发达、货币的形式都有关系。
二、三权分立学说
法与自由的关系:
自由包括哲学上的自由和政治上的自由。
与公民相联系的自由与法律的关系:
“政治自由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的自由,在一个国家里,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去做不应该做的事情。
与政治相联系的自由与法律的关系:
要保障自由,从国家政治制度角度来看,就必须限制政府权力,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
实行分权与制衡既能预防权力滥用又能保持政治秩序的稳定,而确保其不腐化的根本条件是三权分立。
三权分立
国家有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权力。
三种权力不能集中在某一个人和一个机构手中。
三权分属于不同的机关,相互牵制和制衡。
立法权应由人民集体享有,人们选出代表组成议会来行使,最好效仿英国政治体制,实行上下两院,上院是贵族院,享有法律否决权,下院是平民院,享有法律的创意权。
制定的法律保证它基本公正。
行政权由各级官吏正常行使,只能按照法律办事,不能违反法律;司法权应由法院和陪审官共同行使。
三权制衡
最高行政法官国王享有对法律的否决权。
立法不能干涉,但是可以审查和监视君主对立法的执行;议会拥有弹劾权,可以立法为依据,在一定条件下实行对立法的审核权。
国家立法的配置处在独立制约和平衡的基础上,从而防止权力专断保障自由。
第四章卢梭的法律思想
卢梭(J.J.Rousseau,1712-1778年)
法国启蒙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
三大历史贡献:
一、社会契约论的集大成者。
二、人民主权学说。
三、关于自然状态的一些学说。
代表著作是《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和《社会契约论》。
一、自然法学说
(一)自然状态
自然状态只是一种假设,不是人类进入政治社会之间的实际状态。
将自然状态和自然人理想化,甚至将自然与文明对立起来。
得出“人的本性是幸福的”,号召回到自然去,提倡自然文明和自然教育,对现代文明制度予以谴责。
二、社会契约论
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
就是私有制的出现。
第二个阶段:
国家和法律的出现。
第三个阶段:
暴政的出现。
如何再次实现平等,实现否定之否定。
人民在自然状态下的平等是事物的一种肯定状态,当这种平等状态被破坏,进入不平等的状态,那么在保证下的不平等就是对自然状态下平等状态的全面否定。
再想实行新的平等,在逻辑关系上否定之否定,就是人民可以用暴力建立一个人民主权的新政府。
三、人民主权学说
(一)人民主权说的定义
每一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集体。
既然每个人全部付出了自己,也就是任何人没有付出自己,也就达到了卢梭所说的定义社会契约的目的,每个人在交出全部权利后就是在服从他自己本人。
(二)人民主权说的原则
1.主权不可转让。
2.主权不可分割。
3.主权至高无上。
4.主权不可代表。
四、法律的概念和特征
(一)法律的概念
法律是全体人民对全体人民做出的规定,法律是公意的行为,是人民运用公意的体现。
(二)法律的特征
1.意志普遍性。
2.对象普遍性。
(三)法律的分类
自然法和人定法。
人定法:
政治法,包括宪法、民法、刑法和习惯法。
五、卢梭思想的历史意义
第一,用自然法理论揭露了封建制度的不合理性。
第二,卢梭的法律思想是建立资产阶级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第三,对后世思想家的影响。
如杰斐逊、潘恩等。
第五章古典自然法学的历史意义
一、时代背景
突破神学,迎来了资产阶级的时代。
1、全球化时代→国际法萌芽与发展
2、理性至上→人类中心主义、古典自然法
3、消费主义→经济学帝国与民商立法
4、国家与社会→法治的含义
5、农村与城市→公平与和谐
古典自然法学实质
资产阶级革命时代的法学学说。
古典自然法学实质:
1、一种解释国家与法律起源、发展的学说;
2、资产阶级经济与政治利益的诉求;
3、资产阶级国家政权建立合理性的理论论证;
4、是历史进步和社会发展的凝聚。
资产阶级革命
1、尼德兰(1648)→摆脱殖民,验证了民族独立与近代民族国家的诞生。
(海商精神的革命)
2、英国(1688)→妥协下的法治
3、美国(1783)→三权分立的典范
4、法国(1804)→资产阶级引导农民阶级的彻底革命,权利(民商)社会典范
二、古典自然法学的实际意义
(一)制度的建构——资产阶级制度确立;
首先在美国,然后是英国和法国。
杰斐逊的法律思想
托马斯·杰斐逊(ThomasJeffeeson,1743-1826)
美国独立战争期间著名政治思想家、国务活动家,资产阶级民主派的代表人物,第3任美国总统(1801~1809),民主共和党创始人。
主要著作:
《英属美洲权利概述》、《弗吉尼亚札记》、《独立宣言》等。
《独立宣言》中的法律思想
《独立宣言》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阐明了北美殖民地人民争取独立的理论根据,集中表达了美国资产阶级的政治要求,而且在历史上也第一次以政治纲领的形式提出了资产阶级所倡导的天赋人权、主权在民和人民有起义权、推翻暴政政府的一些主张。
第二部分,主体,27个自然段。
非常详细的列举了英国殖民者在北美犯下的27条罪行。
第三部分,向世界庄严宣告,美利坚北美殖民地脱离英国殖民统治,宣布美利坚合众国的成立。
《权利法案》中的法律思想
立法权属于美国国会;
行政权属于美国总统;
司法权属于联邦最高法院及地方随时设立的一些初级法院;
授予各州的权力;
宪法修正案的提出和其它一些权利;
很多规定,主要强调宪法的至高无上性;
宪法本身的批准问题。
权利法案的主要内容:
1-5条:
人们有宗教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平集会和向政府情愿的自由;人民有保障其身体、住宅和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有自卫的权利;在进行搜查和逮捕前,必须出示由司法当局有适当理由颁布的令状,这实际是程序正当的原则;不经法律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
也被称为宪法的正当程序条款。
6-8条关于诉讼程序和刑事被告的基本权利,如建立陪审制度,实行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不得强迫罪犯自证其罪,这一条引申为沉默权。
9条规定不得剥夺没有列入宪法的公民的权利。
10条划分联邦与州之间的权利界限。
人权思想主要体现
第一,言论自由和宗教自由。
第二,平等权和自治权。
第三,财产和教育权利。
四、杰弗逊的立法思想
第一,立法权属于全体人民
第二,在杰弗逊的立法思想中,体现了浓厚的额人道主义原则。
第三,法律要根据形势的变化而及时进行修改。
汉密尔顿的法律思想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erHamilton,1757-1804)
美国建国初期著名政治家、宪法学家。
美国第一任财政部长,主张实行联邦制,创建了联邦党。
主要著作《联邦党人文集》。
汉密尔顿的宪法理论
第一,主张在宪法中规定建立一个中央集权的联邦制政权。
第二,运用洛克和孟德斯鸠“通过分权避免专制”的理论,提出了“牵制并制衡”的原则。
第三,主张总统享有较大权力。
第四,主张司法的独立和权威。
(二)法律制度的体现
1、人权原则和制度:
2、人民主权原则;
3、分权与制衡原则;
第二节后世的评说(课外作业)
一、理论的发展:
自然法概念的发展线索
二、理论的批判:
理性与信仰的较量
第三编19世纪的西方法学流派
第一节工业革命和思想倾向
一、工业革命
二、各国思想状况
第二节19世纪主要法学流派
一、哲理法学
二、功利主义和分析法学
三、历史法学
第二章哲理法学
第一节康德的法律思想
伊曼努尔·康德(ImmanuelKant,1724年~1804年),18世纪杰出的思想巨匠,德国古典唯心主义哲学的创始人。
代表作:
《宇宙发展史概论》、《纯粹理性批判》《道德的形而上学》《实践理性批判》、《批判力批判》、《政治权利原则》、《在理论范围内的宗教》、《论永久和平》等。
法学思想著作中文版主要有《法的形而上学理论》和《历史理性批判文集》等。
二、国家和法律的起源
康德采用了卢梭社会契约论和公意说。
把从普遍的人民意志中产生出来的组成国家的根本法,称之为“原始契约”。
国家乃是许多人依据契约组织起来的联合体,它的智能便是统一所有人的意志为共同体立法并实施这一法律。
以此,对于不义、暴行、对个人自由和平等之人权的侵害等等的评判和惩处,就不再象在自然状态中那样留给个人,而是给予大家集体意志组织起来的“政权机构”,这便是国家法权的基础。
三、法律定义
将法看成“绝对命令”的体现,是一种强制权利。
所谓“绝对命令”就是人民应无条件的遵循普遍道德来行动,它是人们道德行为的最高准则。
实现道德法则是人们的义务,人们应当绝对地无条件地遵循它来行动。
“法律就是那些任何人的有意识的行为按照普遍的自由法则确实能与别人有意识的行为相协调得全部条件的综合。
”所谓法律,就是一人的自由与他人的自由,依据一般规则而互不可分的意思:
他是借助客观存在的普遍自由法则,限制一个人对另一些人的专横,这个原则的强制基础就是绝对命令,所以法律则是个人自由与他人自由共存的条件和制度,既是“绝对命令”的体现,又是为实现绝对命令的。
康德把法和强制性的权利看成一回事,权利的核心便是意志和行为的自由。
人的权利分为自然的权力和实在的权力,天赋的权利和获得的权利。
自然的权利就是天赋的权利,是每个人根据自然而享有的权利(自由),不依赖于经验中的一切法律条例。
获得的权利也是实在的权利或法律上的权利,是指由立法的意志所规定的。
四、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道德法则本身具有一种强制性、是由人类理性所承认的法则。
道德是理性的命令,人越自由便越能遵守道德法则去行动,道德就越发展;一个人越按道德法则去行动,道德越发展他也就越自由。
法律和道德不同之处在于法律是分析的,道德是综合的;法律所制约的是外部的自由,道德约束的是内在的自由;法律是强制的,道德则是自愿的;法律是道德的政治外壳,只有遵守法律,才能实现道德。
五、法律分类
第一,为自然法和实在法。
自然法:
即使没有外在立法,其强制性也可为先验理性所承认,亦称为道德法、本原的法或纯粹的法。
实在法:
指立法机关公布的成文法。
第二,公法和私法
公法:
包括全部需要普遍公布的、为了形成一个法律的社会状态的全部法律。
私法:
调整私有者的个人关系,自然法是私法的基础。
六、刑法思想
犯罪就是迫害正义,每种刑罚自身必须包含正义,这种正义是刑罚的本质所在。
主张惩罚的平等原则,刑罚的原则是方式和手段同罪行相等,“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结果导致同态复仇。
从这一思想出发,康德反对废止死刑,但主张实施刑罚时,对犯人实行人道主义,不能把犯人当着一种工具和物品,这是进步的。
七、国际法思想
由相邻的民族和国家所订立的的条约和法律就称为“万国公法”或“国际法”。
凡是从全球范围出发制定的所有国家都要遵守的法律叫世界法。
未来人类法律体系就是由国家法(国内法的公法部分)、万国公法(国际法)和世界法三种公法所组成。
永久和平的先决条款
凡缔结和平条约而其中秘密保留有导致未来战争的,均不得视为真正有效。
没有一个自身独立的国家可以由于继承、交换、购买或赠送而被另一个国家所取得。
常备军应逐渐地加以废除。
任何国债均不得着眼于国家的对外争端加以制定。
任何国家均不得以武力干涉其他国家的体制和政权。
任何国家在与其他国家作战时,均不得容许在未来和平中将双方的相互信任成为不可能的那类敌对行为。
第三章分析法学
第一节概述
分析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19世纪上半叶由英国边沁和奥斯丁创立。
主张以是实证材料为依据,以实在法为基础,用分析的方法进行研究的流派。
①法律是一种命令。
②实证分析方法。
将应然法与实在法分开,将法学研究对象限于实在法——实证的;用逻辑分析的方法研究实在法。
③一般法学只应研究“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即实在法,而不应像自然法学家所主张的那样研究“应当是这样的法”即正义法或理想法。
④法学的任务只限于从逻辑上分析实在法规范(如权利、义务、制裁、惩罚、损害赔偿等)和各种成熟的实在法制度的共同原则、概念与特征。
⑤“恶法亦法”。
(实在)法与道德无关或至少不存在必然联系,只要是合法地制定的法律,不管是否合乎道德,仍应具有法律效力。
分析法学的创立使西方法理学彻底争脱了神学、伦理学的传统束缚,法理学(jurisprudence)作为最一般的研究法律的法律科学的一个分支,因此而正式确立。
分析法学创立的法律规范理论举要
法律部门以部门法典(如《刑法》、《劳动法》等)为核心,每一部法典由法律条文(如《刑法》有452条、《劳动法》有107条)组成,法律条文以法律规范为主要内容(还有法律原则、法律概念等),每一法律规范都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部分或只有行为模式(法律后果可以推定)组成。
第二节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
一、生平和经历
二、法律思想的哲学基础:
功利主义
三、功利主义法学思想
四、法律的概念
五、立法原则
六、法律改革
功利主义是以实际功效或利益作为道德标准的伦理学说。
作为一个完整的理论形态,是由英国的边沁创立,詹姆斯·密尔(1773-1836)和约翰·密尔(1806-1873)父子完善的。
功利主义法学(utilitarianjurisprudence;utilitariantheoriesoflaw)
以功利主义作为哲学基础的法学思想或流派,主张功利主义原则既是个人与政府活动的准则,也是道德与立法的准则。
杰里米•边沁(JeremyBentham,1748-1832年)
英国哲学家、法学家、社会改革家,是现代功利主义哲学之父。
一生致力于英国的司法改革,对于缔造英国模范监狱的计划非常关心,晚年出资创建《威斯敏斯特评论》,以这份杂志为阵地宣扬功利主义,宣扬改革英国法律的计划。
主要著作:
《政府片论》、《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法律概要》、《司法证据原理》、《宪法法典》等。
二、法律思想的哲学基础:
功利主义
人类社会的这种状态就像自然界一样,自然界有着自己的规律,人类社会也有着自己的规律。
在自然界中,万事万物如果按照自己的规律去发展,那么就会有很好的发展前景。
同样,人类社会中,人们可以掌握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人类社会也会得到很好的改善。
由于人的本性都是“趋乐避苦”的,所以人类社会的基本规律就是“趋乐避苦”,这种“趋乐避苦”促使人类从事某些行为,不做某些行为。
从这种人的本性出发,凡是能减轻痛苦,或者是增加快乐的,在政治上就是好的,在道德上看就是快乐的,在法律上看就是赋予人的权利。
功利的分类:
纯性功利:
这是一种纯粹的快乐,不包括任何痛苦。
杂性功利:
做某事情过程中,既有快乐也有痛苦,痛并快乐着。
蕴性功利:
大一看没有快乐,其实其中蕴含着更大的快乐。
急性功利:
最初可能看起来有很大的快乐,最后这种快乐很快就消失了。
三、功利主义法学思想
功利主义与边沁法学思想的关系:
功利是法律的基础。
第一,功利是法律正与不正的标准。
第二,功利是法律能够支配人们行为的根据。
四、法律的概念
法律就是主权者自己的命令,或者为主权者所采纳的命令的总和。
这种命令公民是不能选择的,是强加在公民身上的义务,如果公民反抗这种义务,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种命令不是针对但个人的行为,而是针对一系列同类性质的行为。
权利是法律产生之后赋予和规定的,不是自然而然的就存在的”。
反对自然法中天赋人权理论。
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权利和义务是密不可分的,同时产生同时存在,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如果一部法律赋予人们的权利越多不意味着是一件好事,因为如果所赋予你的权力越多,那么你要承担的义务也就越多,人类社会不应制定很多的法律,而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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