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科委关于落实《大兴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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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科委关于落实《大兴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
北京市大兴区科委关于落实《大兴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的
操作规范
第1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大兴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进一步完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简称双创)发展环境,培育高精尖产业发展新动能,加快推进科技创新引领区建设,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区财政设立双创专项发展资金,由区科委和区财政局负责,采取事后资金支持方式进行落实,支持上年度(指项目申报年度的上一年)发生的双创事项。
第三条本规范支持的对象为在大兴区完成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登记的各类双创主体和服务机构,以及在大兴创新创业的双创人才。
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二)以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或技术转让、咨询等服务为主要业务的科技企业;
(三)知识产权、技术转移、金融投资、人力资源等创新创业服务机构;
(四)公共技术(设备)服务平台运营单位;
(五)双创人才主要为在校及毕业三年期内的高等院校大学生,高等院校教师,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国际国内500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港澳台籍青年,外籍青年和归国留学人员,院士、博士后和参加市级以上科技创新大赛获奖学生。
第二章支持双创载体建设
第四条创新双创载体管理和服务模式。
一、大兴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研发中心实行登记备案制。
备案基本程序为:
发布通知、受理材料、核对信息、现场核查、对外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材料归档。
(一)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登记备案
1.满足的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大兴区注册、纳税、入统。
拥有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孵化场地,其中直接用于孵化企业用房和为孵化企业提供公共科技配套服务的面积原则上占70%以上;
(2)以孵化和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转化高新技术成果为宗旨,具有明确的专业方向,且符合区域的重点发展领域。
在孵企业不低于10家,并占入驻企业总数的50%以上,在孵企业中重点专业领域企业比例应为60%以上,年度毕业企业数与在孵企业数之比在5%以上;
(3)具备专业服务的能力,能够提供多功能、全方位的专业技术服务、金融服务及综合商务服务。
能够与高校、院所、科技型企业等机构在科研仪器、设备、人才、数据等科技条件资源方面有密切的合作关系,利用合作机构的资源为在孵企业提供服务。
有孵化资金,并对在孵企业进行直接投资或提供融资担保;
(4)按现代企业制度经营管理,组织机构健全,管理团队有较丰富的专业领域经验,具有较强的人才、技术、管理、市场等服务能力。
有专职的创业服务人员,90%以上管理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2.提供的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孵化场地产权证明复印件加盖产权方公章。
孵化场地属租用、合作及无偿使用的,除提供产权方产权证明外,还需提供相关协议或文件说明,且有2年以上使用期限;孵化机构的孵化场地需与其注册地一致;
(3)科技条件、技术转移、专业投融资、专业咨询、市场推广等方面专业服务能力的服务案例、上年度服务企业数量及相关证明文件;
(4)在孵企业产业分布情况;
(5)孵化资金证明文件;
(6)负责人及管理团队名录及其学历证书复印件;
(7)孵化场地平面图,包括楼层、房间号、房间面积等;
(8)本年度园区企业名单;
(9)本年度在孵企业名单;
(10)承诺书。
(二)区级众创空间登记备案
1.满足的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
(2)应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拥有不低于5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
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
(4)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20家;
(5)入驻创业团队每年度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10家,或每年有不低于5家获得融资;
(6)每年度有不少于3个典型孵化案例;
(7)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至少3名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聘请至少3名专兼职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8)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0场次。
2.提供的材料:
(1)《区级众创空间备案申报书》(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场地证明复印件(加盖产权方公章)。
场地属租用、合作及无偿使用的,除提供产权方产权证明外,还需提供相关协议或文件说明,及产权人出具的同意开办集中办公区的授权书,申报时保有3年以上使用期限;
(4)办公场地平面图,包括楼层、房间号、房间面积等;
(5)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入驻企业总量控制计划等);
(6)其他用以证明满足设立条件的材料;
(7)承诺书。
(三)区级研发中心登记备案
1.满足的条件:
(1)拥有较好的技术研究、设计基础和丰富的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对本领域技术创新及行业进步具有较强的影响力;
(2)连续纳税两年以上,信用状况良好,一年内未发生产品质量事故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等不良行为;
(3)有固定的场地,科研用房面积100平方米以上;具备进行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和检测所需要的较完备的仪器、装备等,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软件类研发机构资产总额60万元以上);
(4)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0人。
其中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达到40%以上;
(5)有较高的研发费用投入:
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的,年投入研发中心的研发费用应占企业年销售收入的6%以上;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到2亿元的,年投入研发中心的研发费用应占企业年销售收入的5%以上;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年投入研发中心的研发费用应占企业年销售收入的4%以上;
(6)管理制度、人才激励机制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2.提供的材料:
(1)《区级研发中心备案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加盖企业公章、财务章);
(4)企业科研用房面积、科研设备、科技人员、研发管理制度等情况说明;
(5)承诺书。
二、对获得“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众创空间”“国家级研发中心”“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北京市众创空间”“北京市研发中心”资质的机构,分别给予资金支持。
(一)满足的条件:
1.企业在大兴区内注册、纳税、入统,具有较高行业的影响力且依法合规经营,未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
2.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研发中心应取得国家级、北京市级认定资质或者经科技部门备案。
(二)提供的材料:
(1)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研发中心支持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研发中心备案材料;
(4)获得国家级、北京市级认定资质的证明材料,包括:
证书、通知、公告等;
(5)承诺书。
第五条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
(一)满足的条件:
1.企业具有较高行业的影响力且依法合规经营,未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
2.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应取得国家级、市级、区级认定资质或者经科技部门备案。
(二)提供的材料:
(1)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支持资金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企业行业影响力,依法合规经营情况报告;
(4)新建或改建投资支出情况说明及发票(申请新建或改建投资补贴需提供);
(5)《孵化器、众创空间租赁协议》(申请房租补贴需提供);
(6)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申请孵化培育资金支持需提供);
(7)开展专题服务活动实际支出相关费用发票、票据凭证以及专题服务活动方案、议程、参会签到表等材料(申请专题活动资金支持需提供);
(8)承诺书。
第三章支持双创服务体系建设
第六条支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
(一)支持研发机构建设开放共享服务平台。
1.满足的条件:
(1)市级以上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区级研发中心均通过有关部门认证许可,且对外开放;
(2)享受服务企业注册地为大兴区。
2.提供的材料:
(1)产学研合作资金支持申请表;
(2)研发机构资质认定证明;
(3)服务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4)享受服务的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5)与服务合同相关的发票复印件;
(6)承诺书。
(二)支持科技企业利用首都科技条件平台。
1.满足的条件:
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加盟成员单位是利用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内的开放资源开展技术(产品)创新,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管理规范,无不良诚信记录。
2.提供的材料:
(1)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区县工作站成员单位加盟协议书复印件;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与首都科技条件平台研发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5)与合作协议书相关的发票复印件;
(6)承诺书。
(三)支持首都科技条件平台体系建设。
1.满足的条件:
企业在奖励年度内是首都科技条件平台认证的大兴工作站分站。
2提供的资料:
(1)《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大兴工作站分站绩效目标申报表》;
(2)承诺书。
第七条强化知识产权保障。
(一)支持知识产权维权保护
1.满足的条件:
(1)在大兴区注册登记并纳税且无违法记录;
(2)科技企业作为专利权人开展知识产权维权行动并胜诉。
2.提供的材料:
(1)大兴区知识产权维权保护资助申报表;
(2)与第三方机构(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机构等)签订合同(协议)的复印件;
(3)开展知识产权维权行动胜诉证明材料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5)相关发票的复印件;
(6)承诺书。
(二)支持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体系建设
1.满足的条件:
(1)大兴区设立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站;
(2)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站获得市级以上先进单位称号。
2.提供的材料:
(1)大兴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站奖励申报表(加盖公章);
(2)北京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公示获奖单位证明材料复印件;
(3)承诺书。
(三)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
1.满足的条件:
(1)获得国家、北京市优秀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荣誉称号。
(2)在知识产权托管、专利申报、专利布局、专利质押融资服务等方面,为大兴区科技企业提供服务的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
2.提供的材料:
(1)大兴区专利服务机构资助申报表(加盖公章);
(2)与企业签订的当年度服务合同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获得国家、北京市优秀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5)相关发票的复印件;
(6)承诺书。
(四)支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
1.满足的条件:
(1)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称号;
(2)北京市知识产权运营示范单位、试点单位称号;
(3)北京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试点单位称号。
2.提供的材料:
(1)大兴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奖励申报表(加盖公章);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官网公示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北京市知识产权运营示范单位、试点单位,北京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试点单位”名单。
(4)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证书复印件;北京市知识产权运营示范单位、试点单位证书复印件;北京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试点单位证书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5)承诺书。
(五)支持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
1.满足的条件:
(1)获得国家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试点荣誉称号;
(2)获得北京市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试点学校荣誉称号;
2.提供的材料:
(1)大兴区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学校奖励申报表(加盖公章);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3)国家知识产权局、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官网公示的“国家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试点、北京市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试点”学校名单。
(4)国家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试点证书复印件;北京市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试点证书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5)承诺书。
第八条鼓励金融服务创新创业。
(一)鼓励开展投贷联动业务。
1.满足的条件:
(1)被投贷的企业注册、纳税、入统在大兴,符合大兴区定位和相关产业政策、产业投资导向;
(2)投贷机构为符合相关部门批准、具有相应投贷资质的机构;
2.提供的材料:
(1)科技金融资金支持申请表(加盖公章);
(2)投贷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贷资质许可证明(均加盖公章);
(3)投资协议复印件、银行入资单复印件;
(4)被投企业获得投资前后的公司章程复印件及其他能够体现投资情况的材料;
(5)贷款合同、放款凭证复印件;
(6)如是中关村信促会信用评级A级会员,请提供信用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
(7)承诺书。
(2)设立科技创新风险补偿资金。
1.满足的条件:
被贷款企业为注册、纳税、入统在大兴的企业,符合大兴区定位和相关产业政策、产业投资导向。
2.提供的材料:
(1)科技金融资金支持申请表(加盖公章);
(2)银行发放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贷款合同、放款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担保、再担保机构担保服务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4)保险公司融资保险服务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及实际发生业务的有效凭证;
(5)被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贷款合同复印件、知识产权质押材料复印件、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情况汇总表(均加盖公章);
(6)如是中关村信促会信用评级A级会员,请提供信用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
(7)承诺书。
(三)支持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1.满足的条件:
(1)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支持的科技型初创企业是在大兴区注册、纳税、入统,符合大兴区定位和相关产业政策、产业投资导向;
(2)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单笔贷款期限须在1年(含)以内,其中首次归还本金时间须在6个月(含)以上。
同一笔信贷业务只能通过一个科技信贷产品通道申请补贴,同一笔信贷业务由多家担保或保险公司提供担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的,只能通过一家企业为主体申请补贴;
(3)申请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的企业,贷款利率上浮幅度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含),如合同约定利率为固定利率,则上浮幅度不得超过银行放款时基准利率的30%(含);
(4)申请贷款贴息补贴的企业贷款所在银行,应为经监管部门批准在北京设立的总部或分支机构,并独立开展业务。
2.提供的材料:
(1)科技金融资金支持申请表;
(2)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申请表;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企业纳税报表(融资业务发生时);
(5)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手续费用支出凭证;
(6)贷款合同、放款凭证、还款凭证、利息单复印件;
(7)知识产权质押材料复印件;
(8)如是中关村信促会信用评级A级会员,请提供信用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
(9)承诺书。
(四)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投资。
1.满足的条件:
(1)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已获得财政部《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8号文)支持。
(2)被投资企业在大兴注册、纳税、入统,并且符合大兴区定位和相关产业政策、产业投资导向,拥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自设立之日起到投资协议签订之日止不超过5年,投资后机构所占股权比例不超过5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3)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应是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机构),且相应基金产品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或者是经区科委认定的孵化器的运营主体;或者北京市科技创新基金、大兴区科技创新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管理机构;
(4)投资机构应在所投资企业完成工商变更后递交申请材料;
(5)优先支持承诺将持有所投资企业股权时间超过5年的投资机构。
2.提供的材料:
(1)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提交财政部《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中相应税收政策支持的相关证明;
(2)科技金融资金支持申请表;
(3)以自有资金投资需提供投资机构章程,并加盖工商局信息中心查询章,以受托管理基金进行投资的机构,提交委托管理协议复印件;
(4)所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投资协议复印件,银行入资单复印件、企业获得投资前后的公司章程复印件及其他能够体现首轮或首轮之后机构投资的材料;
(5)企业拥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情况等相关材料;
(6)投资机构承诺将持有所投资企业股权时间超过5年的相关材料;
(7)承诺书。
第九条支持技术转移转化。
(一)鼓励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发展。
1.满足的条件:
(1)在大兴区注册、纳税、入统,具有北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资质;
(2)技术转移活动须在上年度内产生,并且已完结或正在执行当中。
2.提供的材料:
(1)技术转移服务资金支持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技术转移服务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
(4)与服务合同相关的发票复印件;
(5)承诺书。
(2)鼓励科研成果转移转化。
1.满足的条件:
(1)科研院所须为独立法人单位;
(2)技术成果受让方须为大兴区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政府或其他组织;
(3)技术成果须在上年度内完成转移转化。
2.提供的材料:
(1)产学研合作资金支持申请表;
(2)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备案号及合同原件、复印件;
(3)技术输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承诺书。
(三)鼓励开展技术交易。
1.满足的条件:
(1)大兴区内注册、纳税、入统,从事技术交易活动并进行技术交易登记的独立法人单位;
(2)上年度合同登记总额达到或超过500万的单位;
(3)上年度技术交易增长速度前三名的单位。
2.提供的材料:
(1)技术交易资金支持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上一年度技术合同登记清单;
(4)上年度技术合同登记表(系统自动生成带有合同编号,加盖公章);
(5)已登记合同的复印件首页、合同金额页、法人签字页、登记处盖章页(加盖公章、骑缝章);
(6)承诺书。
第十条优化双创服务环境。
1.满足的条件:
在区科委备案或实行备案制前经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内的创新创业者。
2.提供的材料:
在孵化器、众创空间创新创业证明材料(包括:
初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所在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开具的证明)。
第四章鼓励创新创业人才集聚发展
第十一条鼓励在校及毕业三年内的高等学校大学生、高等学校教师、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和国际国内500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创新创业。
1.满足的条件:
(1)上年度在区科委备案或实行备案制前经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内创办科技企业的上述人员;
(2)创办的科技企业必须符合大兴区产业发展方向;
(3)京南大学联盟成员单位的师生在本校创办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适用本条款。
2.提供的材料:
(1)在校师生提供所在高校所出具的在校师生创新创业证明并盖公章,毕业三年内的学生提供学历学位证原件及复印件;
(2)科研院所科研人员提供本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证明并加盖公章;
(3)国际国内500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须出具工作证明(或离职证明)并盖公章;
(4)创办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5)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
(6)承诺书。
第十二条鼓励外籍青年和归国留学人员创新创业。
1.满足的条件:
(1)上年度在大兴区创办的科技企业,且创办的企业符合大兴区产业发展方向、完成工商注册且实际归统经营;
(2)港澳台青年在大兴区创办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适用于本条款。
2.提供的材料:
(1)外籍青年和归国留学人员须提供身份证明,留学证明等材料;
(2)创办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
(4)承诺书。
第十三条鼓励院士、博士后参与双创。
1.满足的条件:
(1)院士工作站及博士后工作站所在企业注册地为大兴区;
(2)院士工作站及博士后工作站持续开展工作。
2.提供的材料:
(1)院士或博士后工作站所在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院士或博士后工作站章程、制度文本及有效期内的资质证明材料;
(3)院士、博士后简历、资质证明及进站协议、合同、聘书等材料;
(4)院士或博士后工作站其他工作证明材料;
(5)承诺书。
第十四条鼓励为双创人员提供创业公寓。
1.满足的条件:
上年度为创新创业导师、双创人员配套创业公寓50套以上并50%以上实际入驻的创新创业运营实体;
2.提供的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上年度为创新创业导师、双创人员配套创业公寓入驻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3)创业人员须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产权非运营实体的须同时提供租赁合同或合作协议);
(5)承诺书。
第五章支持双创文化建设
第十五条鼓励以双创为主题的赛事活动。
(一)鼓励承办区级(含)以上创新创业赛事。
1.满足的条件:
承办区级(含)以上创新创业赛事,或者促成市级以上双创赛事获奖项目落地大兴区的机构。
2.提供的材料:
(1)承办区级(含)以上创新创业赛事的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承办区级(含)以上创新创业赛事活动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赛事活动方案、赛事活动资金使用情况说明以及相关发票;
(3)承诺书。
(二)鼓励区级以上双创赛事获奖项目落地大兴。
1.满足的条件:
区级以上双创赛事获奖项目落地大兴区。
2.提供的材料:
(1)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可的双创赛事相关证明材料;
(2)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可的双创赛事获奖项目获奖证明,获奖时间为申报时间之前一年内;
(3)获奖项目注册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注册时间为申报时间之前一年内;
(4)承诺书。
(三)鼓励京南大学联盟成员单位、中小学校组织参加创新大赛活动。
1.满足的条件:
(1)京南大学联盟成员单位及其他高校、中小学校组织参加创新大赛活动并获得个人或团体奖项;
(2)奖项获得时间为申报时间之前一年内。
2.提供的材料:
(1)双创大赛奖励申请表;
(2)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可的双创赛事相关证明材料;
(3)获奖个人或团体证书及其他证明材料、获奖作品相关介绍说明;
(4)承诺书。
第十六条完善创业辅导保障机制。
(一)鼓励创业服务人员参加教育培训。
1.满足的条件:
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运营单位安排所属创业服务人员参加专业教育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师等国家认可的相关职业资质。
2.提供的材料:
(1)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运营单位所属服务人员取得的创业培训师等国家认可的相关职业资质证书。
(2)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运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承诺书。
(二)鼓励创业辅导。
1.满足的条件:
聘请创业导师指导双创工作,年度开展双创专项辅导活动不少于20场(次)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2.提供的材料:
(1)创业导师聘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2)年度开展双创专项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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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 大兴区 科委 关于 落实 推进 大众 创业 万众 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