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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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
GB50062—92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在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各行业3~110kV电力线路和设备,单机容量为25MW及以下发电机,63MVA及以下电力变压器等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设计。
第1.0.3条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的设计应选用按国家规定鉴定合格的产品。
第1.0.4条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2.0.1条电力网中的电力设备和线路,应装设反应短路故障和异常运行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
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应能尽快地切除短路故障和恢复供电。
第2.0.2条电力设备和线路应有主保护、后备保护和异常运行保护,必要时可增设辅助保护。
第2.0.3条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应满足可靠性、选择性、灵敏性和速动性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应简单可靠,使用的元件和接点应尽量少,接线回路简单,运行维护方便,在能够满足要求的前提下宜采用最简单的保护。
二、对相邻设备和线路有配合要求的保护,前后两级之间的灵敏性和动作时间应相互配合。
三、当被保护设备或线路范围内发生故障时,应具有必要的灵敏系数。
四、保护装置应能尽快地切除短路故障。
当需要加速切除短路故障时,可允许保护装置无选择性地动作,但应利用自动重合闸或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缩小停电范围。
第2.0.4条保护装置的灵敏系数,应根据不利正常运行方式和不利故障类型进行计算。
必要时,应计及短路电流衰减的影响。
各类继电保护的最小灵敏系数,应符合表2.0.4的要求。
第2.0.5条装有管型避雷器的线路,保护装置的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08s;保护装置起动元件的返回时间不应小于0.02s。
第2.0.6条在正常运行情况下,当电压互感器二次回路断线或其它故障能使保护装置误动作时,应装设断线闭锁装置;当保护装置不致误动作时,应装设电压回路断线信号装置。
表2.0.4继电保护的最小灵敏系数
保护分类
保护类型
组成元件
计算条件
最小灵敏系数
主保护
带方向的电流保护或电压保护
零序、负序方向元件
按被保护区末端金属性短路计算
2
发电机、变压器、线路及电动机纵联差动保护
差电流元件
按被保护区末端金属性短路计算
2
平行线路横差方向和电流平衡保护
电流或电压起动元件
线路两侧均未断开前,其中一侧保护按线路中点金属性短路计算
2
母线完全差动保护
差电流元件
按金属性短路计算
2
距离保护
距离起动元件
按被保护区末端金属性短路计算
1.5
距离测量元件
1.3
电流保护和电压保护
电流元件和电压元件
按被保护区末端金属性短路计算
1.5
母线不完全差动保护
差电流元件
按金属性短路计算
1.5
平行线路横差方向和电流平衡保护
电流元件
线路自一侧断开后,按另一侧对端金属性短路计算
1.5
主保护的个别元件
中性点非直接接地保护
电流元件
按被保护区末端金属性短路计算
1.5
距离保护
负序和零序增量(或实变量)起动元件
按被保护区末端金属性短路计算
4
平行线路横差方向保护
零序方向元件
线路两侧均未断开前,其中一侧保护按线路中间金属性短路计算
4
线路一侧断开后,另一侧保护按对侧金属性短路计算
2.5
后备保护
电流保护和电压保护
电流元件、电压元件
按相邻电力设备和线路末端金属性短路计算
1.2
第2.0.7条在保护装置内应设置由信号继电器或其它元件等构成的指示信号。
指示信号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直流电压消失时不自动复归,或在直流恢复时仍能维持原动作状态。
二、能分别显示各保护装置的动作情况。
三、对复杂保护装置,能分别显示各部分及各段的动作情况。
根据装置具体情况,可设置能反应装置内部异常的信号。
第2.0.8条保护装置采用的电流互感器及中间电流互感器的稳态比误差,不应大于10%。
对35kV及以下的线路和设备,当技术上难以满足要求且不致使保护装置误动作时,可允许有较大的误差。
第2.0.9条当采用蓄电池组作直流电源时,由浮充电设备引起的波纹系数不应大于5%;电压允许波动应控制在额定电压的5%范围内。
放电末期直流母线电压下限不应低于额定电压的85%,充电后期直流母线电压上限不应高于额定电压的115%。
第2.0.10条交流整流电源作为继电保护直流电源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直流母线电压,在最大负荷时保护动作不应低于额定电压的80%,最高电压不应超过额定电压的115%。
并应采取稳压、限幅和滤波的措施。
电压允许波动应控制在额定电压的5%范围内;波纹系数不应大于5%。
二、当采用复式整流时,应保证在各种运行方式下,在不同故障点和不同相别短路时,保护装置均能可靠动作。
三、对采用电容储能电源的变电所和水电厂,电力设备和线路应具有可靠的远后备保护;在失去交流电源情况下,当有几套保护同时动作时,或在其它情况下消耗直流能量最大时,应保证保护与断路器可靠动作,同一厂所的电源储能电容的组数应与保护的级数相适应。
第2.0.11条当采用交流操作的保护装置时,短路保护可由被保护元件的电流互感器取得操作电源。
变压器的瓦斯保护和中性点非直接接地电力网的接地保护,可由电压互感器或变电所所用变压器取得操作电源,亦可增加电容储能电源作为跳闸的后备电源。
第三章发电机的保护
第3.0.1条电压在3kV及以上、容量在25MW及以下的发电机,对下列故障及异常运行方式应装设相应的保护装置:
一、定子绕组相间短路;
二、定子绕组接地;
三、定子绕组匝间短路;
四、发电机外部短路;
五、对称过负荷;
六、定子绕组过电压;
七、励磁回路一点及二点接地;
八、失磁故障。
第3.0.2条保护装置出口动作方式可分为停机、解列、缩小故障影响范围和信号。
第3.0.3条对发电机定子绕组及引出线的相间短路故障,应装设相应的保护装置作为发电机的主保护,保护装置应动作于停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1MW及以下单独运行的发电机,如中性点侧有引出线,应在中性点侧装设过电流保护;如中性点侧无引出线,应在发电机机端装设低电压保护。
二、1MW及以下与其它发电机或与电力系统并列运行的发电机,应在发电机机端装设电流速断保护。
当电流速断保护灵敏性不符合要求时,可装设纵联差动保护;对中性点侧没有引出线的发电机,可装设低压闭锁过流保护。
三、对1MW以上的发电机,应装设纵联差动保护。
对发电机变压器组,当发电机与变压器之间有断路器时,发电机应单独装设纵联差动保护;当发电机与变压器之间没有断路器时,应装设发电机变压器组共用的纵联差动保护。
第3.0.4条发电机定子接地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直接接于母线的发电机,不计入消弧线圈的补偿作用,当定子绕组单相接地故障电流大于4A时,应装设有选择性的接地保护装置,其出口应动作于信号或停机。
保护装置由装于机端的零序电流互感器和电流继电器构成。
其整定值应躲过不平衡电流,带短时限动作,并宜设置外部短路的闭锁装置。
二、在发电机机端电压母线上应装设单相接地监视装置,其出口应动作于信号。
三、在发电机机端应装设测量零序电压的电压表。
四、对发电机变压器组应装设保护区不小于90%的定子接地保护。
保护装置带时限动作于信号,根据系统情况和发电机绝缘状态,亦可动作于停机。
第3.0.5条发电机的匝间短路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定子绕组为星形接线,每相有并联分支,且中性点有分支引出端子的发电机,应装设单继电器式横联差动保护。
二、横联差动保护应瞬时动作于停机。
在汽轮发电机励磁回路一点接地后,可切换为带短时限动作于停机。
第3.0.6条对发电机外部相间短路故障和作为发电机主保护的后备,其装设的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于1MW及以下,且与其它发电机或电力系统并列运行的发电机,应装设过电流保护。
保护装置宜配置在发电机的中性点侧,动作电流按躲过最大负荷电流整定;对中性点没有引出线的发电机,保护装置应配置在发电机机端。
二、1MW以上的发电机,宜装设低压闭锁或复合电压起动的过电流保护。
电流元件的动作电流,可取额定值的1.3~1.4倍;低电压元件接线电压,其动作电压,对汽轮发电机可取额定值的0.6倍,对水轮发电机可取额定值的0.7倍。
负序电压元件的动作电压,可取额定值的0.06~0.12倍。
三、对发电机变压器组,应利用发电机反应外部短路的保护作为后备保护。
在变压器低压侧不应另设保护装置,在厂用分支线上应装设单独的保护装置。
四、自并励磁发电机,宜采用低电压保护的过电流保护。
五、发电机后备保护宜带有二段时限,以较短的时限动作于断开母线联络断路器或分段断路器,以较长的时限动作于停机。
第3.0.7条对发电机定子绕组过负荷应装设过负荷保护。
保护装置接一相电流,带时限动作于信号。
第3.0.8条对水轮发电机定子绕组的过电压,应装设过电压保护。
动作电压可取额定电压的1.3~1.5倍,动作时限可取0.5s。
过电压保护宜动作于解列并灭磁。
第3.0.9条对发电机励磁回路接地故障,应装设接地保护或接地检测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1MW及以下的水轮发电机,对一点接地故障,宜装设定期检测装置。
1MW以上的水轮发电机,应装设一点接地保护装置。
二、汽轮发电机,对一点接地故障,可采用定期检测装置。
对两点接地故障,应装设两点接地保护装置。
三、一点接地保护应带时限动作于信号;两点接地保护应带时限动作于停机。
第3.0.10条对励磁电流异常下降或完全消失的失磁故障,应装设失磁保护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允许失磁运行的发电机,应装设专用的失磁保护。
二、对装设专用失磁保护的汽轮发电机,当失磁后母线电压低于允许值时,宜带时限动作于解列;当失磁后母线电压不低于允许值时,宜动作于信号。
水轮发电机,失磁保护宜带时限动作于解列。
第四章电力变压器的保护
第4.0.1条对电力变压器的下列故障及异常运行方式,应装设相应的保护装置:
一、绕组及其引出线的相间短路和在中性点直接接地侧的单相接地短路;
二、绕组的匝间短路;
三、外部相间短路引起的过电流;
四、中性点直接接地电力网中外部接地短路引起的过电流及中性点过电压;
五、过负荷;
六、油面降低;
七、变压器温度升高或油箱压力升高或冷却系统故障。
第4.0.2条0.8MVA及以上的油浸式变压器和0.4MVA及以上的车间内油浸式变压器,均应装设瓦斯保护。
当壳内故障产生轻微瓦斯或油面下降时,应瞬时动作于信号;当产生大量瓦斯时,应动作于断开变压器各侧断路器。
当变压器安装处电源侧无断路器或短路开关时,可作用于信号。
第4.0.3条对变压器引出线、套管及内部的短路故障,应装设相应的保护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10MVA及以上的单独运行变压器和6.3MVA及以上的并列运行变压器,应装设纵联差动保护。
6.3MVA及以下单独运行的重要变压器,亦可装设纵联差动保护。
二、10MVA以下的变压器可装设电流速断保护和过电流保护。
2MVA及以上的变压器,当电流速断灵敏系数不符合要求时,宜装设纵联差动保护。
三、0.4MVA及以上,一次电压为10kV及以下,线圈为三角-星形连接的变压器,可采用两相三继电器式的过流保护。
四、本条规定的各项保护装置,应动作于断开变压器的各侧断路器。
第4.0.4条变压器的纵联差动保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能躲过励磁涌流和外部短路产生的不平衡电流。
二、差动保护范围应包括变压器套管及其引出线。
如不能包括引出线时,应采取快速切除故障的辅助措施。
但在63kV或110kV电压等级的终端变电所和分支变电所,以及具有旁路母线的电气主结线在变压器断路器退出工作由旁路断路器代替时,纵联差动保护可利用变压器套管内的电流互感器,引出线可不再采取快速切除故障的辅助措施。
第4.0.5条对由外部相间短路引起的变压器过电流,应装设相应的保护装置。
保护装置动作后,应带时限动作于跳闸,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过电流保护宜用于降压变压器。
二、复合电压起动的过电流保护或低电压闭锁的过电流保护,宜用于升压变压器、系统联络变压器和过电流不符合灵敏性要求的降压变压器。
第4.0.6条外部相间短路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双绕组变压器,应装于主电源侧。
根据主接线情况,保护装置可带一段或两段时限,以较短的时限动作于缩小故障影响范围,以较长的时限动作于断开变压器各侧断路器。
二、三绕组变压器,宜装于主电源侧及主负荷侧。
主电源侧的保护应带两段时限,以较短的时限断开未装保护侧的断路器。
当不符合灵敏性要求时,可在所有各侧装设保护装置。
各侧保护装置应根据选择性的要求装设方向元件。
第4.0.7条三绕组变压器的外部相间短路保护,可按下列原则进行简化:
一、除主电源侧外,其它各侧保护可仅作本侧相邻电力设备和线路的后备保护;
二、保护装置作为本侧相邻电力设备和线路保护的后备时,灵敏系数可适当降低,但对本侧母线上的各类短路应符合灵敏性要求。
第4.0.8条中性点直接接地的110kV电力网中,当低压侧有电源的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运行时,对外部单相接地引起的过电流,应装设零序电流保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零序电流保护可由两段组成,每段应各带两个时限,并均应以较短的时限动作于缩小故障影响范围;以较长的时限有选择性地动作于断开变压器各侧断路器。
二、双绕组及三绕组变压器的零序电流保护应接到中性点引出线上的电流互感器上。
第4.0.9条110kV中性点直接接地的电力网中,当低压侧有电源的变压器中性点可能接地运行或不接地运行时,对外部单相接地引起的过电流,以及对因失去接地中性点引起的电压升高,应装设相应的保护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全绝缘变压器应按本规范第4.0.8条中的规定装设零序电流保护,并应装设零序过电压保护。
当电力网单相接地且失去接地中性点时,零序过电压保护宜经0.3~0.5s时限动作于断开变压器各侧断路器。
二、分级绝缘变压器的零序保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中性点装设放电间隙时,应按本规范第4.0.8条的规定装设零序电流保护,并增设反应间隙回路的零序电压和间隙放电电流的零序电流电压保护。
当电力网单相接地且失去接地中性点时,零序电流电压保护宜经0.3~0.5s时限动作于断开变压器各侧断路器;
2.中性点不装设放电间隙时,可装设两段零序电流保护和一套零序电流电压保护。
零序电流保护第一段宜设置一个时限,第二段宜设置两个时限;当每组母线上至少有一台中性点接地变压器时,第一段和第二段的较短时限宜动作于缩小故障影响范围。
零序电流电压保护用于在中性点不接地运行时保护变压器,其动作时限应与零序电流保护第二段时限相配合,先切除中性点不接地变压器,后切除中性点接地变压器。
当某一组母线上的变压器中性点均不接地时,零序电流保护不应动作于断开母线联络断路器,应先断开中性点不接地的变压器。
第4.0.10条高压侧为单电源,低压侧无电源的降压变压器,不宜装设专门的零序保护。
第4.0.11条0.4MVA及以上,绕组为星形-星形联结低压侧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对低压侧单相接地短路应选择下列保护方式,保护装置应带时限动作于跳闸。
一、利用高压侧的过电流保护时,保护装置宜采用三相式。
二、接于低压侧中性线上的零序电流保护。
三、接于低压侧的三相电流保护。
第4.0.12条0.4MVA及以上,一次电压为10kV及以下,绕组为三角-星形联结,低压侧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对低压侧单相接地短路,当灵敏性符合要求时,可利用高压侧的过电流保护。
保护装置带时限动作于跳闸。
第4.0.13条0.4MVA及以上变压器,当数台并列运行或单独运行并作为其它负荷的备用电源时,应根据可能过负荷的情况装设过负荷保护。
对三绕组变压器,保护装置应能反应各侧过负荷的情况。
过负荷保护采用单相式,带时限动作于信号。
在无经常值班人员的变电所,过负荷保护可动作于跳闸或断开部分负荷。
第4.0.14条对变压器温度升高和冷却系统故障,应按现行电力变压器标准的要求,装设可作用于信号或动作于跳闸的装置。
第五章3~63kV中性点非直接接地电力网中线路的保护
第5.0.1条对3~63kV线路的下列故障或异常运行,应装设相应的保护装置:
一、相间短路;
二、单相接地;
三、过负荷。
第5.0.2条对3~10kV线路装设相间短路保护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由电流继电器构成的保护装置,应接于两相电流互感器上,同一网络的所有线路均应装在相同的两相上;
二、后备保护应采用远后备方式;
三、当线路短路使发电厂厂用母线或重要用户母线电压低于额定电压的60%时,以及线路导线截面过小,不允许带时限切除短路时,应快速切除故障;
四、当过电流保护的时限不大于0.5~0.7s时,且没有第三款所列的情况,或没有配合上的要求时,可不装设瞬动的电流速断保护。
第5.0.3条在3~10kV线路装设的相间短路保护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单侧电源线路可装设两段过电流保护:
第一段为不带时限的电流速断保护;第二段为带时限的过电流保护。
可采用定时限或反时限特性的继电器。
对单侧电源带电抗器的线路,当其断路器不能切断电抗器前的短路时,不应装设电流速断保护,此时,应由母线保护或其它保护切除电抗器前的故障。
保护装置仅在线路的电源侧装设。
二、对双侧电源线路,可装设带方向或不带方向的电流速断和过电流保护。
对1~2km双侧电源的短线路,当采用上述保护不能满足选择性、灵敏性或速动性的要求时,可采用带辅助导线的纵差保护作主保护,并装设带方向或不带方向的电流保护作后备保护。
对并列运行的平行线路宜装设横联差动保护作为主保护,并应以接于两回线电流之和的电流保护,作为两回线同时运行的后备保护及一回线断开后的主保护及后备保护。
第5.0.4条对35~63kV线路,可按下列要求装设相间短路保护装置:
一、对单侧电源线路可采用一段或两段电流速断或电流闭锁电压速断作主保护,并应以带时限过电流保护作后备保护。
当线路发生短路,使发电厂厂用母线电压或重要用户母线电压低于额定电压的60%时,应能快速切除故障。
二、对双侧电源线路可装设带方向或不带方向的电流电压保护。
当采用电流电压保护不能满足选择性、灵敏性和速动性要求时,可采用距离保护装置。
双侧电源或环形网络中,不超过3~4km的短线路,当采用电流电压保护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带辅助导线的纵差保护作主保护,并应以带方向或不带方向的电流电压保护作后备保护。
三、对并列运行的平行线路,可装设横联差动保护作主保护,并应以接于两回线电流之和的阶段式保护或距离保护作为两回线同时运行的后备保护及一回线断开后的主保护及后备保护。
第5.0.5条对3~63kV中性点非直接接地电力网中的单相接地故障,应装设接地保护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发电厂和变电所母线上,应装设接地监视装置,动作于信号。
二、线路上宜装设有选择性的接地保护,并动作于信号。
当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时,保护装置应动作于跳闸。
三、在出线回路数不多,或难以装设选择性单相接地保护时,可采用依次断开线路的方法,寻找故障线路。
第5.0.6条对可能时常出现过负荷的电缆线路,应装设过负荷保护。
保护装置宜带时限动作于信号;当危及设备安全时,可动作于跳闸。
第六章110kV中性点直接接地电力网中线路的保护
第6.0.1条对110kV线路的下列故障,应装设相应的保护装置:
一、单相接地短路;
二、相间短路。
第6.0.2条110kV线路后备保护配置宜采用远后备方式。
第6.0.3条对接地短路,应装设相应的保护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宜装设带方向或不带方向的阶段式零序电流保护;
二、对某些线路,当零序电流保护不能满足要求时,可装设接地距离保护,并应装设一段或二段零序电流保护作后备保护。
第6.0.4条对相间短路,应装设相应的保护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单侧电源线路,应装设三相多段式电流或电流电压保护;
二、双侧电源线路,可装设阶段式距离保护装置。
第6.0.5条在下列情况下,应装设全线速动的主保护:
一、系统稳定有要求时;
二、线路发生三相短路,使发电厂厂用电母线或重要用户电压低于额定电压的60%,且其它保护不能无时限和有选择性地切除短路时。
第6.0.6条并列运行的平行线,可装设相间横联差动及零序横联差动保护作主保护。
后备保护可按和电流方式连接。
第6.0.7条电缆线路或电缆架空混合线路,应装设过负荷保护。
保护装置宜动作于信号。
当危及设备安全时,可动作于跳闸。
第七章母线的保护
第7.0.1条对于发电厂和主要变电所的3~10kV母线及并列运行的双母线,在下列情况下应装设专用母线保护:
一、须快速而有选择地切除一段或一组母线上的故障,才能保证发电厂及电力网安全运行和重要负荷的可靠供电时;
二、当线路断路器不允许切除线路电抗器前的短路时。
第7.0.2条对3~10kV分段母线宜采用不完全电流差动保护,保护装置应接入有电源支路的电流。
保护装置应由两段组成,第一段可采用无时限或带时限的电流速断,当灵敏系数不符合要求时,可采用电流闭锁电压速断;第二段可采用过电流保护。
当灵敏系数不符合要求时,可将一部分负荷较大的配电线路接入差动回路。
第7.0.3条对发电厂和变电所的35~110kV电压的母线,在下列情况下应装设专用的母线保护:
一、110kV双母线;
二、110kV单母线,重要的发电厂或变电所的35~63kV母线,根据系统稳定要求或为保证重要用户最低允许电压要求,需要快速地切除母线上的故障时。
第7.0.4条35~110kV装设专用母线保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双母线的母线保护宜先跳开母联断路器;
二、应增设简单可靠的闭锁装置或采用两个以上元件同时动作为判别条件;
三、应采取措施,减少外部短路产生的不平衡电流的影响,并装设电流回路断线闭锁装置;
四、在一组母线或某一段母线充电合闸时,应能快速而有选择地断开有故障的母线;
五、双母线情况下母线保护动作时,应闭锁平行双回线路的横联差动保护。
第7.0.5条旁路断路器和兼作旁路的母联或分段断路器上,应装设可代替线路保护的保护装置。
在专用的母联或母线分段断路器上,可装设相电流或零序电流保护,作母线充电合闸时的保护。
第八章电力电容器的保护
第8.0.1条对3kV及以上的并联补偿电容器组的下列故障及异常运行方式,应装设相应的保护装置:
一、电容器内部故障及其引出线短路;
二、电容器组和断路器之间连接线短路;
三、电容器组中某一故障电容器切除后所引起的过电压;
四、电容器组的单相接地;
五、电容器组过电压;
六、所连接的母线失压。
第8.0.2条并联补偿电容器组应按下列规定装设保护装置:
一、对电容器组和断路器之间连接线的短路,可装设带有短时限的电流速断和过电流保护,动作于跳闸。
速断保护的动作电流,应按最小运行方式下,电容器端部引线发生两相短路时,有足够灵敏系数整定。
过电流保护装置的动作电流,应按躲过电容器组长期允许的最大工作电流整定。
二、对电容器内部故障及其引出线的短路,宜对每台电容器分别装设专用的熔断器。
熔丝的额定电流可为电容器额定电流的1.5~2.0倍。
三、当电容器组中故障电容器切除到一定数量,引起电容器端电压超过110%额定电压时,保护应将整组电容器断开。
对不同接线的电容器组,可采用下列保护之一:
1.单星形接线的电容器组可采用中性线对地电压不平衡保护。
2.多段串联单星形接线的电容器组,也可采用段间电压差动或桥式差电流保护。
3.双星形接线的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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