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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天行动实施方案最新
蓝天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现市政府下达的年度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切实稳定和改善全县环境质量,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根据《X市X年蓝天行动实施方案》(x办〔X〕9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一)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X年,全县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不超过55微克/立方米,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不超过35微克/立方米,优良天数比例达94.7%,全县空气质量保持稳定。
(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
围绕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综合整治,淘汰燃煤小锅炉,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围绕机动车污染防治,加快推进油气回收治理、车用油品升级,严格落实机动车排放标准,加快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与拆解;围绕扬(烟)尘污染防治,加强施工、拆迁、道路扬尘整治,加强餐饮油烟和露天烧烤污染防治;围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秸秆综合利用,严禁秸秆露天焚烧。
二、开展十大专项行动
(一)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及升级改造专项行动
落实环保部《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方案》要求,X年上半年对全县水泥、造纸、污水处理厂等重点行业排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和评估。
对违法行为在依法进行处罚的同时,列出问题清单、责任清单及完成时限,并督促超标企业及时实施整改,彻底解决问题。
一时难以完成整改的,要明确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问题要逐一建档,整改完成后逐一销号,并向社会公开。
加强重点减排项目的运行管理,确保排放浓度和处理效率达到目标要求,全县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较X年削减0.4%(牵头单位:
县环保局,县开发区管委会、北岸开发区管委会、循环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
县发改委、县经信委)。
(二)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整治专项行动
1.结合实际,开展全县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工作。
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全面开展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化工行业通过源头预防、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等综合措施,实施全面达标排放治理;工业涂装和包装印刷行业加强综合整治,改进工艺流程,提高低挥发性涂料使用比例,密闭生产过程,提高有机废气收集率,确保末端治理设施运行效率。
X年,全县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较X年下降2%以上(责任单位:
县环保局,县开发区管委会、北岸开发区管委会、循环园区管委会)。
2.落实工信部、财政部《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行动计划》,在农药、涂料、胶粘剂、油墨等行业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在石油化工、橡胶、包装印刷、合成革、家具等行业大力推动工艺技术改造,减少工艺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的产生和排放。
鼓励企业根据行业特点,实施相应的回收及综合治理工程。
X年,全县工业行业苯、甲苯、二甲苯等溶剂、助剂使用量较X年下降10%以上,低(无)挥发性有机物的绿色农药、制剂、涂料、油墨、胶粘剂和轮胎等产品比例明显上升(责任单位:
县经信委、县财政局,县开发区管委会、北岸开发区管委会、县循环园区管委会)。
(三)燃煤小锅炉淘汰专项督查行动
1.开展燃煤小锅炉淘汰情况专项督查。
重点检查10蒸吨/每小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淘汰任务是否全部完成,主城区是否存在燃煤小锅炉,已改造的燃煤小锅炉是否存在死灰复燃、是否新批准建设2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等;督促乡镇开展燃煤小锅炉淘汰和改造工作。
对督查X发现的问题按照《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处罚并立即整改(牵头单位:
县环保局、县发改委,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北岸开发区管委会、县循环园区管委会;配合单位: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严格落实《X省商品煤质量管理实施办法》,加强对煤质的抽检,加大对煤炭储运、销售、使用企业的分类管理。
对督查X发现的问题,按照《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处罚并立即整改(责任单位:
县发改委、县市场监管局、县开发区管委会、北岸开发区管委会、县循环园区管委会)。
(四)工业堆场及矿山扬尘污染整治专项行动
1.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同步采取喷淋、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物料输送设备要进行密闭,并在装卸处配备收尘、喷淋等防尘设施。
对未按要求落实各项防尘措施的依法进行查处(牵头单位:
县经信委,县开发区管委会、县循环园区管委会、北岸开发区管委会;配合单位:
县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露天装卸应采用湿式作业;进出矿山道路应采取控制扬尘污染措施;对各类非煤矿山、采石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依法取缔非法采石场及其他矿山,严厉打击无证盗采行为。
对未按要求落实各项防尘措施的依法进行查处(责任单位:
县经信委、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北岸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施工和混凝土(含沥青)搅拌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行动
1.严格落实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各项措施,落实施工单位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要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工程项目开工前,需加装视频监控,配备监管人员,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方案。
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建筑施工工地主要扬尘产生点须安装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装置并与住建部门联网,实行施工全过程监控(责任单位:
县住建委,各乡镇人民政府)。
2.加强“三车”管理。
土方运输车、混凝土搅拌车、物料运输车辆上路前必须进行车身、轮胎冲洗,密闭运输,确保无抛撒滴漏。
严格土方运输管理,制定管理办法,整治车辆物料超载超限、抛洒和扬散整治(牵头单位:
县城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住建委;配合单位:
县交管大队,各乡镇人民政府)。
3.推进混凝土(含沥青)搅拌站标准化建设。
城市建成区禁止现场灰土拌和、搅拌混凝土、配制砂浆作业,普通砂浆使用散装预拌砂浆。
对于未经审批非法经营的混凝土(含沥青)搅拌站要全部取缔(责任单位:
县住建委,各乡镇人民政府)。
4.加强各类道路施工扬尘污染防治。
全面落实围挡、洒水、出入口车辆冲洗、裸土覆盖、土方运输密闭等措施,切实减轻扬尘污染。
对道路施工中吹灰等易导致扬尘的操作改为吸尘、冲洗等操作。
对发现的各类问题依法进行查处(责任单位:
县住建委,各乡镇人民政府)。
(六)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专项督查行动
对全县所有加油站、储油库等油气回收改造情况、设备设施运行情况、改造治理验收情况开展全面督查(包括高速公路服务区及国省干道沿线加油站)。
加强油气回收装置日常维护和管理,研究制定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装置日常维护和管理办法。
对尚未实施改造、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治理设施的销售企业,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对设施破损无法使用的设备暂停使用并限期维修(牵头单位:
县商务局;配合单位:
中石油、中石化X分公司,所在乡镇人民政府)。
(七)车用油品升级和机动车排放标准专项督查行动
1.严格落实《关于全国全面供应符合第五阶段国家强制性标准车用油品的公告》要求,X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符合第五阶段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Ⅴ标准)的车用汽油(含E10乙醇汽油)、车用柴油(含B5生物柴油),同时停止销售低于国Ⅴ标准车用汽油(含E10乙醇汽油)、车用柴油(含B5生物柴油)。
加强成品油质量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非法生产、销售油品,非法流动加油罐车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成品油质量升级取得实效,促进成品油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牵头单位:
县发改委、县市场监管局;配合单位:
县商务局、县环保局、县公安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认真落实环保部、工信部《关于实施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告》,自X年1月1日起,所有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自X年7月1日起,所有制造、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要求。
对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开展专项抽查。
对其他重型柴油车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开展专项抽查。
提高全县机动车环保检验限值,自X年7月1日执行环保部《确定点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HJ/T204—x)、《确定压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的原则和方法》(HJ/T241—x)中排放最高限值(牵头单位:
县环保局、县经信委;配合单位:
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八)机动车污染防治专项行动
1.加快黄标车与老旧车辆淘汰。
X年全部淘汰全县范围内的黄标车。
对黄标车、老旧车辆淘汰进行跟踪督查与评估,确保淘汰工作取得实效。
开展对高污染车辆、无标牌车辆的专项督查行动(责任单位:
县公安局、县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开展报废汽车上路行驶及拆解情况督查。
严查各类报废汽车违法行驶,督促报废车辆履行报废手续,确保报废汽车做到应拆尽拆(责任单位:
县商务局、县公安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九)农业面源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行动
1.推进秸秆综合利用。
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以秸秆资源利用为基础的现代环保产业的实施方案》和《X市秸秆综合利用提升实施办法》,完善秸秆收储体系,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
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开展秸秆产业化示范园区建设,提高秸秆综合利用水平,X年,全县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4%以上(牵头单位:
县农业委;配合单位:
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农机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加强农药化肥施用管理。
实施化肥、农药减量工作,合理调控化肥农药施用,推进农业节能减排,促进农业经济可持续发展(责任单位:
县农业委,各乡镇人民政府)。
3.强化秸秆禁烧监管。
坚持疏堵结合,加大秸秆禁烧力度,落实地方政府禁烧职责,不断提高禁烧监管水平,严控火点。
每百万亩农作物种植面积秸秆焚烧火点数低于8个,人口集中区域、机场周边和交通干线沿线等禁烧重点区域内,基本消除露天焚烧秸秆现象。
继续执行发现秸秆焚烧火点扣减省级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资金的规定(牵头单位:
县环保局,县城管局;配合单位:
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交通运输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十)餐饮油烟整治、烟花爆竹禁限放专项行动
1.持续抓好餐饮油烟污染整治。
严格落实《X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X省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要求,不符合要求的餐饮经营单位和场所,依法责令停业;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经验收后,方可营业(牵头单位:
县城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环保局;配合单位:
县商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2.持续抓好露天烧烤污染整治。
对各类露天烧烤、大排档依法进行取缔和整治规范。
加大对城市露天焚烧垃圾、落叶等废弃物监管(责任单位:
县城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3.加强城市建成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
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切实加强城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减少环境污染。
向社会发布春节禁限放烟花爆竹倡议书,提高民众意识。
严格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认真做好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和燃放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在禁放时间、地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予以处理。
加大节假日监管力度,确保禁放措施落实到位(牵头单位:
县公安局,县城管局;配合单位:
县安监局、县城管局、县环保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
建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责任体系,党政主要领导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负直接领导责任。
相关部门负责人对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强大合力,确保大气环境质量有效改善。
各牵头部门要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并负责推动落实,配合部门要积极主动,切实履行部门职责。
按照《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规范有序发放排污许可证,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保护责任。
督促企业按照节能环保规范要求,严格内部管理,加大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限期解决问题,确保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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