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任务责任分解表51个国家联合激励惩戒备忘录统计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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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任务责任分解表51个国家联合激励惩戒备忘录统计表
附件1
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任务责任分解表
序号
工作任务
具体内容
牵头单位
责任单位
完成时限
一、建设全市信用信息“一张网”
1
沧州建设完善市县乡村四级平台,我市同步推进使用
沧州完善市县两级平台,探索建立乡村级平台。
依托城市大数据中心,建设运行信用云数据中心,建成九大应用系统。
研发运营手机端APP。
我市按要求同步推进。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市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19年底前
2020年底前,形成信息丰富、共享充分、监管有效、功能完善的市县共享平台。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市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20年底前
2
健全部门信用信息系统
建设完善行业、部门信用信息系统,整合行业内的信用信息资源,各重点领域信用信息系统全部建成。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
各行业主管部门
2019年底前
3
加快推进系统联通对接
按照沧州市推进要求,已建成的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与共享平台实现互联互通。
数据管理机构
人行河间市支行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市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20年6月底前
二、推进信用信息归集、征集和共享
4
全面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全面实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新增主体赋码有序进行,代码归集共享机制稳定运行。
市行政审批局
人行河间市支行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民政局等市直有关部门
2019年底前
5
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征集标准体系
按照沧州市调整更新市级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我市制定统一的信息资源目录,完善信用管理类、信用信息类等标准,探索建立市场信用信息征集目录,形成全市统一的信用信息征集、归集标准规范体系。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市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20年底前
6
明确信用信息归集目标路径
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禁止的信息外,各部门依法履职中产生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应即时、准确、全量报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科技、商务、工信)、市场监管、法院、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税务、地方金融监管等重点部门要率先实现数据归集量质的突破。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市发改局、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科技、商务、工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法院、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税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市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19年底前
7
扩大信用信息征集渠道
发挥社会机构力量,征集市场信用信息数据;发挥人行、信用服务机构等征信主体力量,增加信用信息数据来源;鼓励信用主体以合法、规范形式提供自身信用信息。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市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19年底前
8
建立健全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
逐步建立法人和其他组织信用档案,基本形成社会保障领域的自然人信用档案。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市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20年6月底前
9
加大公开共享力度
“双公示”“红黑名单”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息公开,实现“全覆盖、零遗漏”,并向共享平台及时报送。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市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19年底前
制定《河间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共信用信息披露办法》和各行业公共信用信息开放清单。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市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20年8月底前
10
建立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制定平台信息安全工作方案,明确信用信息查询权限、程序和使用规范,规范提供接口服务,建立数据安全、个人基本信息隐私保护制度。
市政府办公室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市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20年6底前
形成完善的信用信息安全保护制度。
2020年底前
三、构建完善的信用评价体系
11
建立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各领域建立全市统一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分4个等级进行管理,健全“红黑名单”制度,逐步形成各领域健全完善的统一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市直有关部门
2020年底前
12
开展诚信积分试点
开展城市和乡村诚信积分试点。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21年底前
13
推动各级信用示范评定
按照省级制定的信用示范县、乡、村评定标准,逐级开展“信用示范县区”“信用示范乡村”活动。
推进市县乡村信用监测全覆盖。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20年底前
14
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和异议制度
执行《沧州市法人信用修复办法》《沧州市信用信息异议处理规范》,制定信用修复培训方案。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市直有关部门
2019年底前
“黑名单”主体接受信用修复培训或约谈的超过60%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市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20年底前
形成健全完善的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市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22年底前
四、强化信用信息和产品应用
(一)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
15
健全红黑名单制度
各部门要落实相关领域“红黑名单”的认定、激励、惩戒和退出制度,梳理本行业本系统推送的“红黑名单”数据,落实“红黑名单”激励、惩戒措施,及时向信用办反馈联合激励、惩戒案例。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市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19年底前
研究制定社会保障、劳动监察、民政、房地产、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公安交管、判决执行、税务等领域“红黑名单”管理制度,及时认定发布并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法院、税务局等市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19年底前
16
制定联合激励、惩戒措施清单
在生态环境、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税务、公共资源交易等领域制定联合激励、惩戒措施清单。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税务局等实施联合激励、惩戒的市有关部门
2019年底前
国家51个领域备忘录所涉及部门全部制定措施清单。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市直有关部门
2020年底前
17
形成自动启动激励、惩戒机制
按照沧州市统一部署,各部门实现信用联合激励、惩戒系统嵌入全覆盖。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领导小组办公室
实施联合激励、惩戒的所有市有关部门
2020年底前
(二)推动信用惠民利企
18
推动信用与政务服务深度融合
政务服务大厅提供查询、异议、修复等一站式信用服务。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20年6月前
政务服务全面落实“信用承诺制”和“容缺受理制”。
2020年底前
19
拓展信用应用场景
实现审批服务、小微企业信贷、交通出行、房屋租赁、4A级以上旅游景区5个应用场景落地。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金融办等市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19年底前
出台扶贫贷款信用评估、就业扶贫信用评估、消费电商扶贫信用评估、消费积分公益捐赠等4大体系相关制度办法。
市扶贫办、人行河间市支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商务)、市银监局等市有关部门。
2019年底前
按照沧州市要求推动相关应用场景落地。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20年底前
基本覆盖全部领域的各类信用场景落地。
2022年底前
20
发挥社会力量创新应用
率先与较成熟的企业开展战略合作。
重点在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食品药品安全、旅游等领域开展合作。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等市有关部门
2019年底前
吸引知名信用服务机构落户河间,培育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信用服务机构。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市直有关部门
2020年底前
21
强化信用监管
落实全省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部署,初步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依法严厉惩戒失信行为。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农业农村局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19年底前
制定“互联网+信用监管”方案
市行政审批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底前
建立健全以信用承诺、信息公示、协同注册、合同监管等为手段的新型监管机制。
(三)推动特色应用服务重大战略
22
开展京津冀守信联合激励试点
贯彻落实省《京津冀守信联合激励试点建设方案》,推动京津冀区域信用信息共享交换、信用联合激励应用。
市行政审批局
人行河间市支行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22年底前
五、保障措施
23
推进专项治理
组织开展政务诚信、电信网络诈骗、互联网虚假信息、涉金融领域失信问题和互联网金融风险等20个领域专项治理工作,制定治理工作方案,成立治理工作专班,力争专项治理整改率达到100%。
市行政审批局
市文明办
人行河间市支行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20年6月底前
建立常态化治理机制
2020年底前
24
营造浓厚氛围
组织开展“诚信建设万里行”主题活动
市行政审批局
人行河间市支行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长期推进
附件2
51个国家联合激励、惩戒备忘录统计表
序号
文件名
文号
涉及部门
印发日期
备注
1
“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
文明办〔2014〕4号
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铁路总公司-8个部门
2014年3月20日
惩戒
2
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
发改财金﹝2015﹞2045号
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旅游局、国家网信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铁路局、民航局、邮政局、文物局、全国总工会-38个部门
2015年9月14日
惩戒
3
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发改财金〔2015〕3062号
发展改革委、证监会、人民银行、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银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全国总工会-22个部门
2015年12月24日
惩戒
4
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发改财金﹝2016〕14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安全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法制办、国家网信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公务员局、外汇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工商联、中国铁路总公司-44个部门
2016年1月20日
惩戒
5
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发改财金﹝2016〕100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安全监管总局、中央文明办、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18个部门
2016年5月9日
惩戒
6
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
发改财金﹝2016〕1467号
人民银行、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国资委、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工商联、铁路总公司-27个部门
2016年7月8日
激励
7
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发改财金﹝2016〕158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环境保护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文明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民航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工商联、铁路总公司-31个部门
2016年7月20日
惩戒
8
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
法﹝2016﹞285号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9个部门
2016年8月30日
惩戒
9
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发改财金〔2016〕196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人民银行、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工商联-28个部门
2016年9月13日
惩戒
10
关于实施优秀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加快推进青年信用体系建设的行动计划
发改财金〔2016〕201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共青团中央、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安全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体育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公务员局、民航局、文物局、外汇局、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中国科协、中国侨联、全国工商联、中国残联、铁路总公司-51个部门
2016年9月19日
激励
11
关于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
发改财金〔2016〕219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海关总署、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计生委、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法制办、中央网信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工商联、贸促会、中国铁路总公司-40个部门
2016年10月19日
激励
12
关于对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发改财金〔2016〕220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质检总局、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国资委、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26个部门
2016年10月20日
惩戒
13
关于对电子商务及分享经济领域炒信行为相关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行动计划
发改财金〔2016〕237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中消协-8个部门
2016年11月10日
惩戒
14
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发改财金〔2016〕264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公务员局、民航局、外汇局、中国铁路总公司-28个部门
2016年12月14日
惩戒
15
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
发改财金〔2016〕279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税务总局、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旅游局、国管局、外汇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民航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工商联、中国铁路总公司-34个部门
2016年12月30日
惩戒
16
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发改财金〔2017〕27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交通运输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商务部、文化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视频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旅游局、法制办、银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工商联、铁路总公司-36个部门
2017年2月9日
惩戒
17
关于对农资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发改财金〔2017〕34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农业部、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供销总社、外汇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全国工商联-29个部门
2017年2月23日
惩戒
18
关于对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发改财金〔2017〕45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最高人民法院、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公务员局、外汇局-21个部门
2017年3月9日
惩戒
19
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发改财金〔2017〕42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海关总署、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科技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国资委、锐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林业局、旅游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民航局、外汇局、全国妇联、全国工商联、中国铁路总公司-33个部门
2017年3月14日
惩戒
20
关于在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发改财金〔2017〕84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文明办、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17个部门
2017年5月4日
激励惩戒
21
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发改运行﹝2017〕94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国家能源局、全国总工会-17个部门
2017年5月16日
惩戒
22
关于对盐行业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发改经体﹝2017〕116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科技部、司法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工商联-27个部门
2017年6月21日
惩戒
23
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发改财金〔2017〕120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公务员局、民航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铁路总公司-31个部门
2017年6月23日
惩戒
24
关于对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发改运行﹝2017〕145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中央文明办、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能源局、海洋局-20个部门
2017年8月2日
惩戒
25
关于对运输物流行业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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