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监局党组科学发展观分析检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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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监局党组科学发展观分析检查报告
煤监局党组科学发展观分析检查报告
按照××省委和国家安监总局党组统一部署,××煤矿安全监察局党组紧扣“实施科学有效监察,促进煤矿安全发展”的载体,在全系统开展了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通过集中学习、调查研究、讨论交流、征求意见等形式,认真查找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煤矿安全监察的职能定位和工作实际,提出了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进一步促进××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实现又好又快发展以及加强自身建设方面的一系列对策措施,努力体现××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科学发展的特色。
学习实践活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一是行动迅速。
10月上旬,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系统学习了胡锦涛总书记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动员大会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开班仪式上的讲话、中共中央和××省委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通知》精神,成立了领导小组。
10月
14日,党组召开动员大会,对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党组书记**作了动员报告。
会议印发了《中共××煤矿安全监察局党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实施方案》,省委第14检查指导组莅临会议,周敏组长作了重要讲话,全系统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迅速启动。
二是重点突出。
结合工作实际,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带队,深入基层监察分局、地方政府和煤矿企业开展专题调研。
**同志的课题为“实施科学有效监察、促进煤矿安全发展”,景锋英同志的课题为“创建和谐机关、促进科学监察”,高勤社同志的课题为“实施科学有效监察、创新煤矿安全监察机制”,蔺国杰的课题为“加强瓦斯防治、促进煤矿安全发展”,高兴宏同志的课题为“抓好资源整合矿井安全监察,严防重大以上事故”。
党组成员重点围绕活动载体,广泛听取全体监察人员和监察对象的建议和意见,找准××煤矿安全监察系统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对上述实施载体的对策建议,为引导、支持和促进我局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深入开展建言献策。
三是目标明确。
党组在学习实践活动开始之初就明确提出,通过学习实践活动要达到的目标:
“把开展学习实践活动与促进××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深入排查安全隐患,健全完善重大隐患档案,跟踪监控并督促整改到位,以学习实践活动的成效,促进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用各项工作的实际成果,促进学习实践活动不断取得实效。
”为此,我们结合自身职能和工作实际,提出要把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与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相结合,与机关作风、能力建设相结合,切实解决存在问题。
努力营造良好工作氛围,真正把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学习实践活动实实在在的成效。
四是突出实践。
局党组坚持把学习实践活动落实到煤矿安全监察的具体工作实践中,做到两不误、两促进。
党组成员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分别深入到联系点,结合辖区实际深入开展工作。
特别是结合我省铜川、韩城、黄陵、彬长矿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陕北乡镇煤矿大面积悬顶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坚持查大隐患、防大事故,深入开展监察工作。
一、十六大以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取得的成效
十六大以来,在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局的正确领导下,全省煤矿安全监察系统立足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实际,以科学发展观的思维和手段全力推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保持了总体平稳的态势。
(一)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体系初步建立。
一是法律法规体系。
《××省实施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颁布施行,《××省实施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办法》等一系列办法、规定、实施细则相继出台,煤矿安全监察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
二是建立目标责任体系。
20**年以来,煤矿相关的各级政府与部门间签订煤矿安全生产责任状,将煤矿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层层分解,实行逐级考核和“一票否决”,形成层层抓落实,人人有责任的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三是建立监察工作体系。
相关市、县(市、区)政府全部组建了煤矿监管机构,为全省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奠定了组织基础。
四是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整合现有救援力量和设施,在政府、行业、区域和企业多个层面落实机制、预案、装备和队伍,构建应急救援的立体体系
(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机制逐步完善。
一是制定监察计划。
每年组织编制《年度监察执法工作计划》,报国家煤监局批准后予以实施,保证了监察执法有的放矢。
各监察分局结合辖区实际情况,也认真编制了监察计划,经局党组审核后实施,确保了省局与分局监察计划的相互衔接,避免在监察内容和监察时间上的重复和脱节。
执法工作中,省局侧重对分局监察业务的检查指导和考核,并组织开展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分局侧重开展重点监察并配合省局进行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
同时,注重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计划,保证了监察计划的完成。
在监察计划实施中,我们坚持查大系统、抓大隐患,防大事故的原则,认真落实监察计划,扎实开展“三项监察”,严格执法,超前防范煤矿安全事故。
二是建立重大安全隐患台帐。
出台了《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察办法》,对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督办。
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对企业上报分局的、省局下去监察发现的、群众举报查实的重大隐患进行筛选,登记建档、挂牌督办。
落实了隐患排查登记建档工作责任,分管局领导按照分工对重大隐患的排查、登记建档、挂牌督办工作负责。
全局建立了三个重大隐患档案库:
监察一处建立国有煤矿重大隐患档案库,监察二处建立乡镇煤矿重大隐患档案库,执法监督处建立省局挂牌督办重大隐患档案库,并负责重大隐患督办、汇总等工作。
20**年,我局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24条:
国有煤矿20条、乡镇煤矿4条;各监察分局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37条:
国有煤矿19条、乡镇煤矿18条。
三是交流互检。
每年结合阶段性工作,组织各监察分局进行交流互检,取长补短,共同提高。
四是开展联合执法。
省局联合省煤炭工业局;各监察分局联合市、县煤炭主管部门,针对一些重大、突出问题开展联合执法,
五是推行电子执法文书。
省局及时对分局传输的执法文书进行分析、总结,开展执法文书评比竞赛,逐步提高了电子执法文书运用的广泛性和规范性。
(三)监察手段不断创新。
一是落实监察责任,提高监察效能。
完善控制指标体系,健全考核奖罚制度,把工作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个监察人员,使全体监察人员思想上有压力、工作上有动力。
监察工作抓住重点,在查大系统、抓大隐患、防大事故上下功夫,不断提高监察效能。
监察前做到有计划、有内容、有重点、有步骤,提高执法针对性;监察后做到有跟踪、有反馈、有复查、有结果,提高执法的实效性。
二是做实“三项监察”,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职责。
加大对7类重点防范矿井的监察力度:
一是高瓦斯、双突矿井以及存在高瓦斯区域的低瓦斯矿井。
二是煤层自燃发火严重的矿井。
三是水患严重的矿井。
四是顶板大面积悬顶,有发生大面积冒落危险的矿井。
五是煤矿建设“三同时”问题比较突出的矿井。
六是存在超层越界、图实不符的矿井。
七是纳入资源整合和关闭不彻底矿井。
突出重点区域、重点矿井,对事故多发、灾害严重、管理薄弱和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技改整合、在建项目、水患严重等矿井实施重点监察。
针对薄弱环节,开展瓦斯治理、“一通三防”、“三同时”、防治水、大面积悬顶、安全许可证监管、持证上岗、矿用设备、职业危害、关闭矿井等专项监察。
在“两会”、“两节”、“五一”、“奥运”等敏感时期,根据日常监察掌握的情况,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实施定期监察。
三是严查瓦斯隐患,打好瓦斯治理攻坚战。
督促煤矿落实瓦斯治理“十六字”工作体系,重点监察矿井“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
工作体系落实情况、生产能力核定及超能力生产情况、“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运行情况、停送电制度执行情况等,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隐患,下大决心,有效防范瓦斯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开展监控系统专项监察,对重点产煤县区的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实现区域联网的煤矿督促尽快联网,对已经联网的要督促其保证正常运转,随时掌握高瓦斯矿井的瓦斯及“一通三防”动态,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观念,发现瓦斯一旦超标,就立即责令煤矿停止作业,撤离人员。
按照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精神及国家局、省政府要求,抽调3名监察人员参加省政府督导组,进驻3户国家重点监控的铜川、韩城矿务局和彬长矿区,督促指导煤矿制定防范措施,促进了企业安全责任的落实。
四是严格把握条件,从源头上把好安全准入关。
规范程序,严格标准,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换发为契机,重点解决矿井生产系统不健全、不配套的问题。
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和竣工验收,严把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关口,确保安全设施设计和验收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加强煤矿“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对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督促其提高办学标准。
开展安全培训专项监察,对发现无证上岗的,严格按照《特别规定》予以处罚,督促煤矿企业按规定对“三项岗位人员”进行培训和开展全员安全培训。
五是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事故责任追究。
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扎实有序地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及时向社会公布煤矿事故查处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
对非法开采、违法生产酿成的事故,以及事故发生后瞒报、逃逸的,依法加重查处。
重视群众举报,接受社会监督,对反映的煤矿重大隐患和事故,按规定要求、规定期限认真核查落实。
(四)坚持标准,扎实推进煤矿整顿关闭攻坚战。
按照国务院《特别规定》和《紧急通知》两个重要文件、国家五部委《关于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落实省政府制定的《关于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的紧急通知》,对落实“五整顿、四关闭”做出了全面安排。
积极会同省煤炭工业局对全省煤矿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了扎实细致的摸底排查,提出了停产整顿煤矿名单。
加强对省政府公告煤矿的跟踪监察,督促地方政府按有关要求整改。
对纳入资源整合关闭煤矿实施专项监察,对以整合代替关闭、只停产不整合、边施工边生产、违反技改程序的煤矿,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巩固全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成果。
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存在的问题。
对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通过认真查找和深入剖析,我局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监察手段有限,执法有盲点。
我省一些地区矿井多年形成的大面积采空区,存在重大火灾和顶板突然大面积冒落隐患,现场监察中,井下采空巷道已全部封闭,监察人员无法采取有效手段和监测设备进行超前防范和预测,形成盲点,对此我们深感忧虑。
二是监察指令落不到实处。
煤矿安全监察的对象是煤矿,如果得不到县级监管部门的配合,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很难落到实处。
同时,由于矿多人少,正常的“三项监察”和事故调查处理存在困难,对煤矿是否认真落实整改,基层分局没有力量逐矿进行督查。
落实整改的责任又不明确,往往会出现煤矿对问题和隐患停而不整、整改不力的现象。
三是煤矿安全基础差,一些问题普遍长期存在,给执法造成困难。
我省陕北地区的多数小煤矿采用房柱式开采,矿井的工作面采用扩散通风,采场不支护,仅依靠煤柱支撑,这一问题在短期内又不能彻底解决。
要执法到位,这些矿井都应停产整改,但实际操作起来难以做到。
事实上,在安全监察中,要对地方煤矿实行停产,现阶段还没有比较强硬的手段,只是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要真正停产,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停供电、停供火工产品等手段才能实施,而且煤矿停产不同程度影响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入,地方政府对此执行不很坚决,有的甚至持消极态度。
四是超层越界执法到位难度大。
一些乡镇煤矿资源接近枯竭,往往擅自超过批准边界采煤。
特别是铜川、渭南一些小煤矿有的靠开采大矿保安煤柱维持生产,进入大矿“采空区”,极易诱发重大瓦斯、透水、着火事故。
由于超层越界比较隐秘,有时难以纳入监察视线之内,执法到位难度非常大。
五是国家法律法规与地方文件规定不一致,导致重复执法。
对煤矿事故的罚款,应该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来实施。
但××省政府《批转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规定“煤矿发生事故,一次死亡1人,由煤管部门处50万元罚款,停产整顿1个月。
死亡2人,由煤管部门处100万元罚款,停产整顿3个月。
一次死亡3人或1年内死亡3人以上者,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予以关闭”。
这样就造成一事两罚、重复执法。
六是在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问题上,煤矿安全监察部门难以裁决。
按照事故处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是组长单位,但当在事故性质的认定,对人员处理等重大问题意见不一致时,难以做出权威性的裁决,有时报批时间长,失去了警示作用。
七是煤矿安全指标责任体系的构建还存在薄弱环节。
指标考核还存在不完善的地方。
八是安全文化建设活动开展的不活跃。
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系统规划和宣传教育的渗透力有待加强。
群众关注、参与、监督安全生产的作用发挥不够好,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文化氛围不够浓厚。
九是监察队伍建设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
一些干部宗旨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不强,有的监察人员作风飘浮、工作不扎实,执法不到位。
三、问题的主要原因特别是主观原因分析
导致上述问题存在有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两个方面:
客观原因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体制不顺。
我国发展面临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很多是体制机制方面的矛盾和问题,至今尚未得到根本解决,有的属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体制机制建设滞后造成的或由新情况新问题带来的。
煤矿安全生产现行的职责是“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煤炭局、煤监局职责交叉,权责不清,机构重叠,重复执法。
从吴省长召开的调研座谈会上,以及我局调研的情况看,各级煤炭管理部门、煤监机构、企业都对此意见很大。
有的基层领导说“体制不顺是极大的浪费”。
我局征求的意见中有多条涉及体制不顺的问题。
二是国家法律法规与地方文件规定不一致,监察执法中存在难度。
国务院颁发的《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国家安监总局颁发的《煤矿安全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规定:
煤矿事故的处罚,应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
××省人民政府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在《批转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中规定:
“煤矿发生事故,一次死亡1人,由煤管部门处以50万元罚款,停产整顿1个月;死亡2人,由煤管部门处以100万元罚款,停产整顿3个月;一次死亡3人或者1年内死亡3人以上者,由地方政府负责关闭”。
这样就造成了一事两法、一事两罚,重复执法和执法主次不清等问题。
同时,《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与《特别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在处罚尺度上不一致,造成实际执法中,同一类问题运用不同法律法规处罚都合适,但宽严不一。
三是经费紧张。
我省是一个煤炭资源大省,煤炭资源分布面积约5.71万平方公里,包括3个基地(神东、陕北、黄龙)和11个矿区(神东、府谷、榆神、榆横、彬长、澄合、韩城、旬耀、铜川、黄陵、蒲白),煤炭产量由20**年的2700余万吨增加到目前的1.7亿吨,点多、线长、面广。
例如咸阳监察分局,监察五个地市,路途远,矿点多;榆林监察分局区域内有400多个矿点,且路途远,导致监察费用大幅上升。
局机关后勤摊子大、维护数量大、离退休人员多,医药费缺口大,车辆老化维修费用大等原因。
导致每年经费缺口达500万元左右。
这样长期下去必然会影响下矿监察。
尽管存在一定的客观原因,但在主观原因方面也对我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造成一定影响,主要表现在六个方面:
一是思想还不够解放。
有些方面还受传统思维方式的影响,在如何把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放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中去审视和把握、放在“构建和谐××,建设西部强省”的进程中去谋划和部署方面缺乏深入的思考。
二是机制不健全。
主要表现在交叉执法、重点执法方面;提高行政许可审批效率方面;省局与分局的协调沟通方面;提高政务信息化水平方面;资产、资金管理内部控制方面;加强提高监察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方面;执法程序到位方面;制订和完善监察计划方面;重大隐患的排查、建档、督促整改方面;重大事故险情的沟通方面;事故调查的协调方面;寓服务于监察之中方面;对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协调指导方面等。
三是还存在执法不到位的现象。
一部分同志对法律法规理解不够深刻,执法不够到位,一旦发生事故,追查责任,常常出现监察程序说不清,道不明。
如澄县尧头斜井事故,生产许可证过期,滞后一个月下达停产指令,且发现矿井实际未停产,没有继续按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告知地方政府落实停产措施的执法程序办,反而“好心好意”,检查矿井安全情况,以“瓦斯超限”下达停产整顿指令,结果在事故调查时被追究责任。
当然,执法到位也受客观因素影响较大,许多按法律法规要停产的矿井(主要是国有大矿)停不下来,比如生产许可证过期的澄合矿务局,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韩城矿务局,虽多次下达停产令,但实际在正常生产。
四是队伍建设方面做得不够。
一是培训力度不够,今年虽开展了煤矿防灭火、放顶煤开采、瓦斯治理等方面的培训,但在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方面还有欠缺。
二是互相交流少,诸如异地交叉执法,走出去学习兄弟省的先进经验等,主要顾虑是监察任务重,工作不到位,下不了决心让大家“动起来”。
三是在勤政廉政方面对同志们正面要求得多,考虑个人诉求少。
四是干部交流力度不大,主要是考虑同志们的家庭、子女、住房等方面的困难。
五是手段还不够健全。
对解决煤矿安全监察深层次问题的探索不够,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方法等控制煤矿安全生产的手段还不够完善。
六是创新力度不够。
对煤矿安全生产规律研究和对安全生产理论体系建设的深度还不够,特别是对如何缩短工业化阶段“事故多发期”还缺乏深入的调查研究和理论创新。
四、学习科学发展观形成的共识
通过第一阶段的学习调研和第二阶段的检查分析,我们对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形成了以下几点共识:
一是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必须坚持科学发展。
“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
”
发展是硬道理,发展必须建立在安全状况不断改善的基础上,不能以损害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代价,来换取短期的、局部的经济发展。
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既服务于发展,又促进发展,在本质上,安全生产和经济建设有着共同的追求目标。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体现了党的根本宗旨和执政理念。
煤矿安全生产的最终目的就是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
以人为本首先要以人的生命为本,科学发展首先要安全发展,把发展建立在安全保障能力不断增强、安全生产状况持续改善、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得到切实保证的基础上。
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
人的安全和健康得不到保障,即使经济发展再快,那也是不全面、不协调、不可持续的发展。
坚持科学发展观,就必须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战略布局和总体规划中加以落实,同步协调发展。
科学发展观提出的“五个统筹”,其中之一就是统筹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使人的生命和健康不受自然的伤害,就是贯彻了统筹兼顾的要求,就是落实了科学发展观。
切实解决好安全生产问题,改善人的生存质量和作业环境,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任务,也是科学发展观关于统筹兼顾的重要内容。
二是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抓好队伍建设。
领导班子是煤矿安全监察事业前进的核心力量,监察队伍是推进煤矿安全监察事业发展的决定因素。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是全省煤矿安全监察系统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核心任务。
我们要努力提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领,把各级党组织建设成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坚强堡垒,把干部队伍建设成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骨干力量,进一步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做科学发展观的坚定信仰者、模范实践者和贯彻落实的有力推动者。
党员干部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要求上来,团结一致想大事、议大事、干大事,做到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奉献精神强,增强推动科学发展的能力、推进历史性转变的能力、团结奋斗的能力和防腐拒变的能力,时刻牢记党的宗旨,始终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兢兢业业为国家和人民工作。
凡是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就全力以赴地抓好,凡是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就毫不含糊去改。
要在推动科学发展观的实践中走在前列,重实际、说实话、出实招、求实效。
更加注重抓基层、打基础,大兴调查研究之风,解决问题之实,摸清××煤矿安全监察的实际问题和困难,认真梳理分析根源,提出解决的办法。
三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必须做到学以致用,推进工作。
煤矿安全生产是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基础、前提和保障。
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保持安全发展,实现煤矿安全生产与经济协调发展,是党和政府的要求,是人民的期盼,更是煤矿安全监察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一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我省煤矿安全文化,增强意识形态的吸引力和凝聚力。
要把煤矿安全文化建设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内容,融入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在全社会培育“生命至上”的文化价值理念,引导人们自觉履行安全生产的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把安全生产转化为人民群众的自觉追求。
二要尊重科学、依靠科技兴安。
要加快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攻关,加大科技投入,加大煤矿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力度,采用先进的技术装备。
认真研究和分析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机理,针对煤矿瓦斯事故居高不下的现状,强制推进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建设和抽采利用工程的推广,规范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管理,健全中介机构安全技术结论终生负责制、责任追究制,充分发挥中介组织的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作用。
三要坚持以法制精神贯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始终,建立煤矿安全生产法治秩序。
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
进一步落实“一岗双责”,把安全生产纳入体现科学发展观的政绩业绩考核。
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政策法规的落实机制,坚持把法律规范的要求转化为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措施,依法治安、重典治乱,营造“违法成本高、守法成本低”的社会氛围。
五、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明确今后的工作思路
面对上述问题,我们在认真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省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实际,确立了如下工作思路:
(一)加强探索,提升理论水平。
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的实际,把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省情作为分析判断安全生产形势、谋划安全发展、研究制定煤矿安全生产政策措施的根本依据。
进一步学习研究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充分发挥我们的政治优势、制度优势和后发优势,深入研究当今社会条件下工业化进程、社会管理进步与煤矿安全生产的内在关系,加快缩短事故高发期,推进安全生产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同步实现。
(二)建章立制,依法规范执法监察。
按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的职责,健全相关制度,认真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
对行政审批事项建立快速通道,尽可能满足服务对象的办事需要。
加快信息化建设,建立电子政务平台,全面提高机关办事效率。
健全煤矿安全会议制度和局内季度、月度分析会议制度。
健全完善内部行为规范,形成用制度管人、管权、管事的良好机制。
进一步细化有关制度,增强操作性,着力抓好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
从工艺设备到现场管理、从制度建立到具体落实进行检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接到整改通知后拒不执行整改或不认真整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企业依法从严处罚。
(三)严格审批,服务科学发展。
制定完善相关实施细则和配套的规范性文书,严格建设项目的安全准入门槛。
做好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审批以及“回头看”检查。
围绕服务全省经济发展大局,进一步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抓安全生产工作的合力。
(四)突出重点,抓好隐患整改。
继续深入开展对煤矿非法违法生产的专项整治,重点抓好各类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
深化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对整改情况加强督查,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强化整改责任,限期整改到位;对于重大隐患逾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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