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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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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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合同
xxxxxxxxxxxx产品
加
工
承
揽
合
同
书
甲方:
乙方:
合同编号:
签订时间:
版号:
2019-05版
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办公邮箱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通讯地址
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办公邮箱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通讯地址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合作共赢、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加工生产:
XXX产品等相关事宜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委托加工产品及规格、数量及付款方式见合同附件三(加工承揽合同书,合同编者按号:
二、产品质量要求
1、加工工艺:
乙方应按双方签章确认的附件一、附件二及双方签章确认的相关技术要求进行加工,未经双方签章确认的相关要求文件,视为甲方处于实验阶段,其产品视为试验品。
2、如甲方再要求变更产品配方、工艺或其他额外要求等,造成增加成本由甲方承担,双方可协商制定新的结算价格标准。
三、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为:
自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月x日止。
双方应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内协商是否延长合同生产期限或另行商洽下一阶段的合作事宜。
四、原、辅材料的提供及保管
1、生产基本原材料(包括xxxx等)全部、原材料、包装材料由甲方采购提供给乙方;如由乙方代购,其质量必须符合甲方质量标准要求,代购价格需经甲方确定,双方另外单独结算相关费用。
2、甲方负责将每批原辅材料于生产前3天运至乙方仓库,由乙方组织卸货,正常卸货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应于到货前1天通知乙方;原辅材料应于乙方生产前按乙方现有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并验收,由乙方在约定存放期限内无偿保管。
验收合格的生产原辅材料,乙方均需单独放置、领用和管理,不得与其他物料混用。
3、原辅物料的管理、领用办法:
原辅材料由乙方负责管理,乙方保证甲方所提供原辅料不流失、不作他用,并按甲方技术标准要求妥善保管。
在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能改变、调换、更换、使用由甲方提供的符合甲方质量要求的原材料与包装材料和加工辅助材料。
否则,由此所引起的产品质量不合格或生产日期延误等情况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原辅材料的领用,原则上结合乙方既有的仓库管理制度,按甲方的“仓储要求”等相关物料领用和管理文件进行操作。
五、原材料损耗指标
1、双方约定按附件指标作为生产过程中正常标准:
xxx
xx损耗
xx损耗
xx损耗
备注
每批次1万件
0.80%
7%
0.1%
每批次2万件
0.60%
5%
0.1%
每批次4万件或4万件以上
0.50%
4%
0.1%
2、损耗核算中,按实际平均容量计算,于产品的内容物单价中核算,其他材料依此数据进行核算。
3、损耗的核算:
甲方允许乙方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合理的损耗,如实际损耗率超过上述标准,乙方将按甲方的采购价格向甲方赔偿超出损耗标准部分的费用,若实际损耗率低于上述标准,节约部分归属甲方,但其数量可以抵扣之后超出损耗标准的损耗。
4、包装物损耗率计算方法:
损耗率(%)=(1-
)×100%
内容物损耗率(%)=(1-
)×100%
5、甲方自己提供的原辅材料质量不符合要求以及原辅料存放超过保质期引起的损耗不包括在内。
符合约定指标的材料损耗由甲方承担。
原辅料的库存和损耗每月汇总统计一次,数据体现在加工费对账单中确认。
盘点后如有超标和节约按“第六条”的第“1、2、3、4”点的约定执行。
6、原材料损失:
乙方需按双方签章确认的配方通知单进行配料,如果产出达不到标准产量,视为超出损耗标准,按“第六条”的第“1、2、3、4”点的约定执行。
六、半成品、成品的检验、保管
1、乙方应按甲方提供并经双方签章确认的质量标准、生产工艺及检验标准组织生产加工及产品检验,并向甲方出具半成品、成品质量检验报告及与甲方生产加工有关的表单。
2、乙方应在产品生产过程中依据甲方《采样原则》进行抽样检验,正常检验样本及原辅材料由甲方承担,不计入乙方生产损耗。
3、半成品经质量检验有异常时,甲方驻厂代表有权发出停止灌装函,乙方应于接到甲方驻厂代表通知函,应及时给予反馈,并共同分析原因,明确责任,由责任方承担双方的生产的实际损失。
4、验收合格的成品由乙方负责在乙方公司地址内或乙方在乙方公司地址外租用的仓库交货,在成品装车过程中出现由乙方造成的破损由乙方负责;成品装车后,在运输、搬运出现的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
5、异常问题双方无法认定时,双方同意交由市场监督部门鉴定,其费用由送检方垫付,过错方承担。
6、乙方每年负责将甲方产品送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主管机构检验二次并提供检验报告,费用由甲方支付。
若甲方需要增加送检次数,则可由乙方代为送检,费用依然由甲方支付。
(当甲方订单量达到二十万件时,第一次送检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质量控制及品质保证
1、标准:
乙方同意按照甲方提供并经双方签章确认的“质量技术文件”及双方签章确认的加工要求文件进行加工生产。
乙方不得在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更改或替换产品的配方或详细质量要求等。
乙方同意在产品质量控制方面将尽最大能力与甲方紧密合作,乙方保证未成品经抽检检验及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除非得到甲方同意,否则视为乙方违约,并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该批不合格部分产品的出货数量,按x元/件进行计算。
2、验收时间:
乙方应在每批次产品加工完毕后次日按照产品的标准进行成检验,并在按照成品标准检测后的第X个工作日内出具产品检验报告单。
3、乙方按照本合同质量附件规定的质量标准自行检验合格,向甲方提交质量检验报告单等甲方要求的相关验收材料。
4、甲、乙双方应遵守本合同约定之标准及国家食品卫生安全标准制作产品,使产品最终必须符合产品标签上标示的产品标准的各项指标。
5、乙方同意授权甲方委派人员在生产期间到乙方厂内检查有关之生产程序。
此类检查应在正常业务时间内进行。
乙方应在进行检查工作时给予充分的合作。
甲方对乙方生产进行检查时,不得妨碍乙方正常生产运作。
6、驻厂代表:
甲方派驻乙方的驻厂工作代表,负责监督产品加工过程中质量的实施和一致性,参与双方的工作协调。
双方同意,驻厂代表的存在并不在任何程度上减轻或降低乙方根据本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驻厂代表应善意地执行其职责,甲方对驻厂代表在其职责范围内的行为和决定负责。
乙方应对下列事宜尽到合理的努力。
1)为驻厂代表在产品成品交付给甲方之前对成品进行判定提供工作方便。
2)为驻厂代表提供与甲方加工产品有关的质量文件、报告和表单。
3)在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的情况下,乙方会为驻厂代表提供必要的工作方便和支持;
4)确保在驻厂代表与乙方管理层之间有直接的沟通,以便任何与质量或产品质量控制有关的事项得到有效的重视。
5)驻厂代表有权代表甲方拒绝任不符合标准或不合格的产品,或在发现任何不符合甲方质量标准的情况时向乙方发出停止生产通知函。
乙方应于收到甲方驻厂代表通知,应及时给予反馈。
6)驻厂代表根据乙方生产具体情况,提交乙方的加工质量控制要求等文件,经乙方确认后,等同于甲乙双方共同执行的生产技术质量文件,乙方需按本合同约定严格执行。
7)驻厂代表身份认可:
甲方驻厂代表须由甲方书面签发授权书给乙方备查,乙方只认可经甲方授权的驻厂代表。
7、产品制造日期标示应依相关国家标准及食品标示法规办理。
乙方须保证符合规定,不得擅自更改(延后或提前)制造日期标示。
因乙方原因导致的生产日期错、漏,依照第八条“质量责任”内容进行处理。
8、乙方同意:
因乙方及其代理人,或雇员的任何行动或疏忽,引起的任何产品遭受污染,危害健康,从而使产品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要求的,乙方除无权要求甲方支付相应加工费外,还须依照第八条“质量责任”内容进行处理。
乙方保证:
已持有一切与合同产品生产相关的有效证书及牌照。
任何因乙方违法违约生产所引起的经济损失均依照第八条“质量责任”内容进行处理。
9、甲方方同意:
因甲方的产品配方、工艺、提供的“质量技术文件”和相关技术要求文件及其代理人、雇员的任何行动或疏忽,引起的任何产品遭受污染,危害健康,从而使产品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要求的,或任何因甲方违法违约生产所引起的经济损失均由甲方负责赔偿,与乙方无关,甲方依然向乙方支付相应加工费。
10、双方同意,建立定期的评审和沟通安排,由双方共同考虑并讨论产品的数量和质量、生产性能、生产率等各个方面的问题。
在评审过程中,双方应一起着手于改进生产安排以调整产品加工过程中出现的差异。
11、文件记录:
1)乙方应保存足以证明生产原材料的使用数量、产品成品数量和详细说明等的记录。
甲方有权随时委派人员查阅和复印这些记录。
乙方同意除了用于履行本合同、政府部门检查调取资料之外,不把甲方提供的生产原材料用于其他用途。
乙方应正确记录生产原材料在用于产品加工过程中的损耗或损失。
乙方应在任何时候保存每次使用生产原材料的准确记录和所有库存变动的资料,并在甲方要求查阅或者复印时提供给甲方。
生产记录保存期为产品保质期加1年。
2)乙方应保存好与甲方产品加工有关生产、质量等各方面的记录,并在驻厂代表或由甲方授权的其他人员要求审查时提供。
12、审查:
1)乙方必须具有符合国家要求的生产许可证明,并向甲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效生产资质证明文件。
(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交甲方备案)。
2)为保证产品质量,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加工工作的部分或全部转包给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拒收有关产品并终止本合同,依照第八条“质量责任”内容进行处理。
3)出现下列情况的,乙方需得到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批量生产,否则乙方需依照第十条“质量责任”内容进行处理:
a、乙方更换了生产线的大部分或全部设备;
b、乙方改变原有工艺流程的;
c、乙方生产现场环境、工艺参数等出现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
d、其它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情况。
3)出现以下情况的,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质量保障体系进行重新评审,评审不合格的,甲方有权决定是否暂停执行或者终止本合同;
a、乙方跨年度为甲方加工甲方产品的;
b、其它严重影响产品生产和产品质量的情况。
八、质量责任
1、交货但尚未出厂的甲方产品如XX指标检验不合格,确定是乙方责任的,不合格部分按“第六条”计算损耗,超出部分按原材料成本价计算。
并在当月应付乙方加工费内扣除。
处理过程必须在甲方监督下进行。
若双方对检测结果有争议,可共同委托或由任何一方委托双方认可的国家权威检验机构进行鉴定,并以其鉴定结果为准。
2、为了保证产品质量,便于质量跟踪,乙方需按甲方的质量标准对每天生产的产品取样进行检验。
若产品检验不合格,由此造成生产原材料损失按“第六条”计算损耗,超出部分按原材料成本价计算由乙方承担;若不合格产品已从乙方工厂仓库发运并已离开乙方工厂,确定是乙方责任的,有质量问题部分的产品数量,均由乙方负责按该产品的成本价金额赔偿甲方,并承担该产品相关的运费、加工费。
3、甲方订购的原材料,如因存放时间超过保质期、超过合同约定存放在乙方的存放期保管不到位,或甲方雇员、产品配、生产工艺而引起产品质量问题,乙方概不负责,全部由甲方承担。
乙方须对加工过程质量及其所加工的产品质量符合产品标准负责,并依照本条“质量责任”的内容负责赔偿。
4、乙方加工产品按正常程序流入市场后,甲方发现批次质量问题,甲方有权立即采取适当措施进行处理,以减轻因该质量问题对双方可能造成的损失和负面影响,并立即通知乙方,乙方接到通知后,必须按照甲方要求尽快派人员到甲方或现场确认相关处理方案或措施并协助处理,乙方消极应对的,视为乙方已授权甲方代表确认相关处理方案和措施,并同意依照本条“质量责任”的内容进行赔偿。
乙方也可书面通知由甲方自行决定处理方案和措施,依照本条“质量责任”的内容进行赔偿。
5、经乙方证明如属甲方提供的生产原材料且乙方无法检测的(甲方独立命名或配制复合料),造成的产品质量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但是,由于乙方在生产原材料的保管、储存、使用,检验过程中的过错导致的生产原材料质量问题造成的产品质量问题,应由乙方依照本条“质量责任”的内容进行赔偿。
6、在重大质量事故得到妥善处理之前,甲方有权停止已约定的生产加工任务。
7、危机管理:
出现以下危机事项时,乙方应在1小时内通知甲方,双方应担负对此类危机的有关信息的保密责任,以及在双方没有达成书面同意之前,不向公众、媒体或任何第三方透露的责任,但政府部门调查除外。
1)产品制造过程中,如生产线上出现的工艺问题、机器损坏、停水停电、与生产执照有关的问题和任何会影响按本合同加工的产品质量和交货日期的问题。
2)发现任何关于加工产品对人体健康或生命有害的报告。
3)可能导致重大质量事故的产品质量问题。
九、生产安排及产品付运
1、甲方应在每月25日前编制下月《生产计划》交于乙方,乙方应在2个工作日确认回复。
如甲方取消或更改生产计划应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原则上每月采取集中连续方式生产。
乙方保证按双方确认的排产表组织生产和交付,保证满足甲方市场需求的生产能力,并及时给予排产,一经排产确认,乙方应认真履行排产计划,保证按时具备交付条件。
对于非甲方责任造成的排产计划不能完成的,必须将计划顺延并保证继续生产完成且中间不允许安插其他产品生产。
2、乙方按甲、乙双方确认的计划生产量组织生产,在当班生产结束后,乙方清点实际数量及初步验收合格后办理成品入库手续,乙方负责仓库管理。
产品成品储存到乙方工厂内由双方指定的仓库或储存区域后,如乙方需变更产品成品储存地点,必须先得到甲方同意,否则由此造成的任何费用或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如成品丢失,由乙方按甲方该成品成本价负责赔偿。
产品检验合格才能付运。
3、交货地点:
乙方成品仓库。
4、交货时间:
乙方接到甲方书面发货通知并经审核确认后1天内。
5、交货方式:
甲方自行派车提货。
乙方凭甲方开具并经乙方核签的提货单,如数交货。
装货(或装柜业务和费用由乙方负责,装车地点为乙方工厂仓库。
当产品成品按甲方装载要求成功装上甲方安排的发运车辆后,视为该部分产品成品已正式交付给甲方,该部分数量即为甲方实际的提货数量。
甲方承诺并保证在产品入库后45天内全部提走该批次产品。
超过60天未完成提货的产品,甲方应按在库产品向乙方交纳占库费用,标准为0.1元/箱逐日计算。
超过80天仍未完成提货的,视为甲方自动放弃该产品及相关所有物料所有权,并同意由乙方以任何方式全权处理,乙方无需向甲方缴纳该批产品及材料的任何费用,如因此造成的任何损失,由甲方全部承担(因乙方原因导致产品质量不合格除外)。
6、乙方负责成品批号和产品去向登记管理,提供甲方参考。
并积极配合甲方的仓库管理要求。
十、权利义务
1、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派驻管理人员对产品的生产、质量进行监控,对产品的验货和发货程序进行管理。
2)在生产甲方产品期间,甲方派驻人员有权对生产过程全部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对乙方人员违反操作规程行为有权提出纠正,情节严重时可发停产指令。
3)负责监督成品的及时发运,产品初步验收为合格品后及时组织发运。
甲方无故拒绝接收正常订单合同产品,应赔偿对乙方所造成损失。
4)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支付加工费。
5)甲方派驻人员应遵守乙方作息时间和基本管理制度。
6)甲方派驻人员在非生产甲方产品时,(不生产、但财务盘点、发货除外)不得进入乙方生产车间(特殊情况下经乙方同意的除外),不能泄露乙方的商业机密。
7)甲方的产品如涉及商标权、专利权、标签内容、包装装潢、配方、工艺等引起任何侵权行为或违反中国(或进口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与乙方无关,并赔偿乙方损失。
8)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相应的商标注册及使用权证明、外包装设计专利证书、政府部门批准的企业标准(并有注明“本产品属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饮料产品中其他饮料类产品”)、合同期限内办理的标签备案号和盖有政府部门章的标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有关资料以及乙方办理加工备案登记的相关资料和手续。
如因甲方商标、公司名称、以上资料以及甲方经营范围、销售方式等引起侵权行为或违反国家相关法规,一切责任由甲方自行负责,与乙方无关;如因此所引起,造成乙方承担的法律责任和蒙受的经济损失均由甲方负责赔偿。
9)甲方自行对包装及包装宣传文案上文字的合法性负责,包装物、标签的内容、文字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相关规定,如果乙方按甲方包装物、标签的内容、文字进行加工生产,如因甲方包装物、标签的内容、文字违反法规面引起的问题,如产品下架、罚款的费用由甲方负责;若因包装上的注册商标或商标受理情况及包装外观设计原因,或因国家政策调整及其它不可抗拒等因素所致,由甲方负责,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10)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对其所提供的原材料及其所含成分的合法性出具相关证明。
2、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负责提供生产甲方产品所需的生产厂房(包括仓库)、设备、劳动力、运输工具、检测仪器等必要的加工工艺。
2)乙方按甲、乙双方确认的生产计划积极组织、协调、安排生产,并组织厂内人员积极开展各项与生产相关的工作。
3)乙方负责按照甲方的标准进行验收和核查甲方提供的原辅材料,如有质量问题或隐患,乙方有权拒绝接受及使用,如得到甲方同意,其责任由甲方负责。
4)甲方提供的各种原辅材料的入库和领用需双方代表签字方可进行。
5)乙方负责对委托加工产品所需原辅材料依据甲方提供并双方签章确认的《原辅材料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进行检验并出具化验单。
6)乙方根据甲方提出的生产计划,负责及时组织生产及进行质量控制。
7)乙方为甲方派驻人员提必要的办公场所及办公通讯条件(如上网、传真等),甲方工作人员自购手机进行常规的通讯联系。
8)乙方无偿为甲方提供在工厂内的装卸服务,包括代加工原辅料收货和产成品的发货。
9)乙方需积极配合完成甲方超合同或约定计划的生产任务。
因乙方及其代理人或雇员的任何行为或疏忽,引致任何相关原辅材料、合同产品遭受污染、损坏、或危害健康,乙方依照本条“质量责任”的内容进行赔偿。
10)委托加工产品交付后,如发现质量异常或顾客投诉时,甲方应在产品保质期内通知乙方,由甲、乙双方共同追查分析,确定责任归属,双方无法确认时,交由有关国家法定质量检验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产品损失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1)乙方生产的产品,在市场流通时出现质量问题,被政府监管部门处罚时,确定是乙方责任的,乙方依照本条“质量责任”的内容进行赔偿。
12)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生产日报表、出入库报表、质量报表、材料消耗报表等各类生产管理报表;甲、乙方共同协商确定的其他报表,并按双方规定的程序传递、处理。
13)未执行甲方提供并双方确认双方签章确认的产品质量标准,而产生的废品损失由乙方承担。
因乙方原因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合同产品,甲方有权拒付该批次加工费(因甲方原因造成的除外)。
14)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在合同约定存放在乙方的存放期的原材料,由于乙方保管不善致使甲方提供的原物料、包装物及其他物品毁损、灭失的,乙方依照本条“质量责任”的内容进行赔偿。
15)甲方委托乙方生产加工甲方注册产品时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由于甲方主观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内容物违禁、限制、限量)所发生的涉及法规事宜由甲方负责。
因乙方生产加工而发生的涉及法规事宜由乙方负责。
16)甲方有要求合同以外的特殊包装,或其他特别包装时,所增减费用由双方协商。
17)甲方驻厂代表若未正确合理地履行其职责,乙方有权建议甲方及时更换驻厂代表。
甲方应给予充分的理解与配合。
18)原材料存放在乙方的存放期:
为60天。
超过60天未完成取走的原材料,甲方应按在库产品向乙方交纳占库费用,标准为XX元/平米/月,逐日计算。
超过80天仍未完成取走的原材料,视为甲方自动放弃该原材料,并同意由乙方以任何方式全权处理,乙方无需向甲方缴纳该批产品及材料的任何费用,如因此造成的任何损失,由甲方全部承担。
19)生产过程中,甲方提供的用于包装空罐的木托盘妥在2个月内不进行回收,视为放弃,乙方有权进行处理,甲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十一、商标及保密
1、合同并未授权乙方销售合同产品或进行市场活动,除本合同有约定之外,否则,乙方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乙方无权销售(或因管控不善大批量流出市场)甲方的成品、半成品含有“”标识或与其相似的材料,除本合同有约定之外,如发现该情况成品、半成品,乙方应按出厂价2倍予以赔偿、材料按含税价之2倍予以赔偿甲方(甲方出现本合同第九条第5款和本合同第十条第2款情形的除外)。
2、双方均同意,因本合同而得自对方的所有技术及商业资讯,包括甲方之订单,以及在履行本合同期内得自双方的技术资料承诺对外保密。
甲、乙双方均保证为本合同所涉及的技术及商业资料保密,尊重对方的专有权力,保证其雇员确立知道并遵照执行,违约者应负法律及商务上的责任。
法律法规规定需公开的除外。
3、乙方应妥善保管印有甲方商标及企业商号的包装材料,对生产及检验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应在取得甲方检查和同意后由乙方及时销毁,以防止其流入市场对甲方构成侵权,对乙方不履行上述责任,致使上述产品流入市场而构成侵权,乙方按本条第2款承担赔偿责任。
4、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双方不得使用有关对方的公司名称或商标于本方的任何出版物、宣传广告上,否则,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5、在本合同生效期间及合同终止(不论因何种原因终止)后,双方同意对任何商业的、工艺的、工业的(包括但不限于他们对商业运作、计划、成本结构、制造能力、技术、配方、顾客、供应商方面的分析、编辑或研究的信息和知识)或其它可获得的属于另一方所有的信息严格保密,并在本合同限制范围外也对此类信息严格保密或不加以滥用。
但任何已由他人公开的信息、法律上需要公开的信息不在此列。
6、其他: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或合同终止后,乙方不能为自己或任何第三方生产、供应、包装或销售任何印有甲方商标的产品;在本合同有效期间或合同终止后,乙方不能利用甲方的“配方”参与第三方同型号产品的生产、供应、包装或销售;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如果没有甲方的事先同意,也不能把甲方委托加工的产品销售或提供给除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以外的任何其他第三方,否则即为侵犯甲方的商业机密。
乙方违反前述约定应向甲方赔偿损失。
十二、合同终止
1、期满合同自动终止,如发生以下情况,本合同一方可以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合同如下:
1)本合同的一方未有履行本合同内所述之义务,而且在收到另一方书面通知发生该违约行为之后,三十天内仍不纠正该违约行为,没有履行相关义务或做出相应补救或赔偿的;无违约的一方可向违约方发出终止本合同之书面通知。
2)对方在一年内连续违反本合同中类似性质的规定多于三次(即使其完全按上款所列要求进行补救或赔偿)。
3)如甲方未能按合同条款支付加工费,乙方可向甲方发出书面通知,15天内仍未能付款,乙方可向甲方发出终止合同之通知,并且保留追偿甲方应付加工费及加工费总额5‰/日违约金(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除外)。
4)如一方宣告无力偿债、破产,另一方可发出即时终止本合同之书面通知。
5)若乙方未能及时按规定日期交货的(包括因换货而交付的更换产品),延期超过10天后起,则每延期一天,乙方每日应按未交付产品价款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逾期交货超过10日,甲方可向乙方发出实时终止本合同之书面通知,乙方应在甲方发出终止本合同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甲方退还延期批次订单加工费。
6)甲方对试产期产品进行检验,发现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或发现乙方生产设施不符合生产合同产品,甲方可向乙方发出实时终止本合同之面通知。
7)甲方对试产期产品后的各批次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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