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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培训实施细则
员工培训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全面提高公司员工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加强员工培训,适应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与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2条各部(室)、项目部、所属营业机构(以下简称“部门”)有关员工培训工作应按本《细则》执行。
第3条人力资源部门(以下简称“人力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代表公司组织、管理、承办培训工作,员工培训工作中重要事务(问题)的处理实行逐级上报审批制。
公司领导、办公室、人力部门有权督查、督办员工培训工作,其他部门、员工有一定的监督权力。
第二章培训计划
第4条人力部门每年9月底前应拟妥下一年度《员工培训计划》(以下称“计划”),“计划”分为内部培训计划和外部培训计划。
人力部门应根据公司发展状况,拟订中长期培训计划的规划(三年、五年、十年)。
第5条“计划”必须报公司分管人事的领导(以下称分管领导)审核。
分管领导在收到“计划”的7日内,根据现有员工的状况、综合素质、专业技能、公司发展要求等情况,认真修订后转公司办公室,由办公室呈送公司主要领导(以下称主要领导)审定。
第6条主要领导在收到办公室送交“计划”的10日内签署意见下发执行。
第7条内部培训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培训的时间(含起止时间):
在岗员工内部培训原则上每月举行一次,时间为每月第二个星期六(若因工作等原因需要调整的以人力部门书面通知为准,但需经分管领导批准)。
员工每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
人力部门亦可根据员工素质和公司发展情况增加员工培训的次数和时间(具体的培训时间由人力部门另行通知),应逐级报公司领导批准。
二、培训地点:
员工培训地点应依据下列情况予以确定:
1、拥有公司60%以上的员工或人员相对集中的地点;
2、公司的骨干人员(中、高层管理人员)所在地。
特殊原因需要更改员工培训地点的届时以人力部门书面通知为准。
三、培训内容:
1、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和方案及工作程序等;
2、公司领导人的社会阅历、办事风格、工作作风和主要性格等;
3、公司的创业史、发展规划;
4、公司文化;
5、公司的经营管理理念;
6、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等;
7、行政管理知识;
8、财务知识;
9、营销、策划知识;
10、公共关系知识;
11、建筑专业知识:
如建筑管理、工程施工、预决算、施工组织设计、招投标和建筑施工操作规程、建筑识图、质量、安全管理常识等;
12、房地产开发知识;
13、法律、法规知识:
①《建筑法》;
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
③《安全生产法》
④《招、投标法》;
⑤《房地产法》;
⑥《民法通则》;
⑦《合同法》;
⑧有关的各种司法解释;
⑨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
14、其他相关的专业知识;
15、人力部门要求培训的其他内容。
四、授课人:
人力部门在员工培训时要安排专门的授课人,授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大专(本专业)以上文化程度,有成人教育管理经验;
2、有一定的政策、法规知识;
3、熟悉、精通所授课程的专业知识;
4、具有一定的理解判断能力;
5、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6、具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
7、具有一定的板书能力;
8、了解、熟悉公司的基本情况,能结合公司实际和人力部门的意向进行讲解或演示,服从和配合人力部门的工作;
9、有良好的执教道德;
10、能正确解答公司人员的提问,若属公司规章、制度不详、不完善的应妥善解答并告诉人力部门。
11、身体健康、精力充沛;
12、其他要求。
授课人尽量从公司内部员工中选定,但对于某些专业或组织的专题讲座,公司内部员工无法胜任的由人力部门聘请专家、学者、教授等专业人士作授课人。
授课人在授课期间不得请假,如遇不可抗力因素需请假的,应在授课到期前5日以书面的形式报分管领导审批。
经分管领导同意,人力部门应立即作出调整,并将调整意见逐级报主要领导审批。
人力部门应将外聘授课人的学识能力、费用额度、费用的支付方式、往来交通、食宿、培训时间及应取得的效果等情况,在员工培训前20日以书面的形式逐级报主要领导批准;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在收到报告的5日内签署意见转人力部门执行。
五、培训方式:
员工培训采取自学为主,集中授课为辅的方式。
六、内部培训应达到的标准与效果:
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方法、方案及工作程序;公司文化、公司领导人的社会阅历、办事风格、工作作风和主要性格;公司创业史;公司发展规划;相关的法律知识;公司管理理念和本专业业务知识等能熟记并灵活运用。
对非本专业的常用知识要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并经考试合格。
七、考试方式:
内部员工培训考试计划应列明所考试内容、方式、地点、时间及应达到的标准。
1、员工培训考试可采取开卷、闭卷、答辩等方式进行,具体的考试方式由人力部门根据员工培训的内容确定并通知;
2、考试内容不应超出员工当期培训的内容范围;
3、员工进行闭卷考试时一人一座,并遵守考场规则;
4、考试的时间根据考试内容确定,考试前由人力部门另行通知;
5、员工专业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分为80分,其他课程考试合格分为70分;
八、培训费用:
根据内部员工培训计划,测算年度员工内部培训费用总额。
员工培训费用总额作为年度公司管理费用总额的组成部分,应进行计划单列,以确保年度员工培训费用的正常使用。
九、合格率:
员工培训的合格率应达到90%以上(此项指标作为人力部门的月度、年度考核内容)。
1、员工的专业(工程、财务、营销、计算机、文秘等)培训的合格率应达到100%;
2、员工本专业外知识培训,文化程度在大专以上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考试一次性合格率应达到90%;文化程度在大专以下或年龄在45周岁以上的人员考试的一次性合格率应达到80%,同一内容的第二次考试合格率应达到100%。
第8条外部培训计划以公司资质、业务发展需要为依据,以职称、资格证书及紧缺专业技能、技术人员短期培训为主,培训计划应列明下列内容:
一、送培的专业和人数:
根据公司资质、业务发展的需要拟定年度应送培的专业和人数;
二、送培人员名单:
根据送培专业要求、人员素质、岗位工作等情况拟草年度送培人员名单;
为了保证外部培训人员参加培训时不影响工作,人力部门在草拟员工《外部培训计划》10日前,先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后,以书面的形式对选送员工的培训时间,征求相关部门负责人意见,并将征求意见与送培人员名单一并逐级报主要领导审定。
三、培训地点:
本着既节约费用又能满足专业培训要求的原则,根据有关专业培训的情况,人力部门应就近合理选择培训地点,逐级报主要领导批准。
四、培训费用:
根据专业培训的需要合理预测年度培训费用总额。
第9条各部门可依据公司“计划”,在每年10月30日前,制定本部门的《员工年度培训计划》(以下称“部门计划”)。
“部门计划”应报人力部门审核,人力部门应在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逐级报送主要领导审定后执行。
第10条专业培训由各专业部门组织,以部门培训为主,各部门应根据公司“计划”、本《细则》在每年10月30日前,制定《部门年度专业培训计划》(以下称“部门专业计划”)并报人力部门审核,人力部门应在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逐级报送主要领导审定后执行。
第11条“计划”由公司行文下发给各部门和负责员工培训工作的有关责任人。
第12条“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无特殊原因任何部门、任何人员不得擅自更改。
第13条因工作或人员变动等原因确需调整“计划”的应按下列要求办理:
人力部门需调整“计划”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充分阐述调整计划的原因、调整事项、调整后的具体安排意见、教材、教案以及应取得的效果和对年度培训工作产生的影响等,逐级报主要领导审定。
各部门需调整“部门计划”、“部门专业计划”的,应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充分阐述调整计划的原因、调整事项、调整后的具体安排意见、教材、教案以及应取得的效果和对年度培训工作产生的影响等报人力部门,人力部门应调查、核实调整计划客观事实后,提出书面的处理意见逐级报主要领导审批。
第14条未经批准,人力部门及各部门不得擅自调整各项“计划”。
第15条调整各项“计划”,人力部门、各部门应在本次员工培训日前30日提出。
分管领导收到各部门、人力部门《关于‘计划’调整的请示》3日内签署“同意或不同意调整”及其理由等送公司,公司在收到人力部门、各部门《关于‘计划’调整的请示》5日内予以审批。
第16条分管领导、公司因工作原因未按时审批的,人力部门应在本细则中规定的审核、审批时间内以电话的方式向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报告,按照主要领导的指示执行,并作好电话记录,待主要领导回公司后再行补签意见。
第17条人力部门在收到主要领导《关于‘计划’调整的审批意见》后,在5日内以书面的形式明确答复各相关部门。
第18条员工培训工作由人力部门主办,涉及的相关部门协办。
各协办部门应按人力部门的要求及时做好各项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延迟办理。
第三章内部培训
第19条人力部门应在公司范围内选择员工培训场所(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专设员工培训场所),配齐员工培训设施。
培训设施包括:
一、员工培训所需的桌、椅、讲台;
二、员工培训所需的黑板、粉笔、擦板及其它教学设施等;
三、茶叶、茶杯、开水等;
四、其他设施设备。
第20条各工程施工项目实施部门及地点(以下简称项目部门)应设置简单的员工培训点,配置简易培训设施,基本满足员工培训工作的需要,培训点的设置按本《细则》第19条的要求执行。
第21条各项目部门员工培训点设置好后,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向公司人力部门报告,人力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当派人到项目部员工培训现场进行实地察看,对不符合要求的由人力部门提出整改意见。
第22条各项目部门应按人力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人力部门应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23条各项目部门有关培训工作按本《细则》执行,项目部负责同志、技术人员、安全员、质检员、材料员、班组长、会计、出纳及项目部门的其他管理人员、后勤人员等应参加培训。
第24条项目部门的培训工作由项目部负责人负责,培训时项目部负责人应指定专人进行考勤并在当日的培训考勤表上签字确认,有条件的人呼部门应当派人参加。
第25条参加项目部门培训人员当中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应当做好培训记录,项目部员工培训记录作为员工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26条项目部门培训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项目部负责人应以书面的形式向人力部门提出。
人力部门在收到项目部有关员工培训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时,应在2日内给以书面答复,人力部门无法答复的应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后报分管领导。
分管领导应在充分了解项目部员工培训工作情况后,在收到报告的2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分管领导也难以答复的,由分管领导请示主要领导后,由人力部门予以答复。
第27条培训前员工应到人力部门领取“员工培训专用笔记本”,在参加培训时做好培训记录,培训记录作为员工考核、检查的内容之一。
第28条培训记录本由办公室设计、印制,人力部门统一到办公室领用代发,员工培训记录本用毕需再领用时,已用的笔记本必须经人力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领用,人力部门应当建立“员工培训记录本领用登记簿”,登记员工培训记录本的领、用情况。
第29条人力部门审核员工培训记录本时应从以下内容审核办理:
1、参加培训的次数是否达到规定的次数;
2、参加培训的内容是否记录完整;
3、培训记录是否清晰、明了;
4、培训记录本有无撕毁、少页等情况。
第30条对不符合领用条件的人力部门不予领用,由员工自购,对有意损坏培训记录簿的人力部门可直接给予处理。
第31条员工培训教材由人力部门拟选并将教材、教案提前30日报分管领导审核,分管领导、公司分别应在约5日内审核完毕。
第32条各部门的员工培训教材由培训部门自行选定,但必须在员工培训前30日报人力部门、分管领导审核认可。
人力部门应在5日内审查完毕,分管领导应在7日内审定完毕。
第33条员工培训教材通过审定后,由人力部门统一印制下发给每位参训员工,并应作好下发培训教材的记录。
第34条员工培训的前5日人力部门应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所有参加培训的员工。
第35条参加培训的员工应安排好培训期间的工作,准时参加培训,做到工作、培训两不误,参加培训的员工无特殊原因不得请假。
第36条确因工作原因不能参加培训的员工,应提前3日以书面的形式逐级向主要领导请假,并将批准后的假条交考勤员处,因特、急事或出差在外的员工可用电话的方式向公司请假(回公司后3日内补办妥请假手续),除此外向任何人或以任何方式请假的均无效,未批准请假的员工必须参训,否则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37条培训时,人力部门的人员应提前5分钟到员工培训现场对参加培训的员工进行考勤,考勤的办法按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制度》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员工培训考勤表必须在培训的当日由主持培训的人员初审后,送人力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给予确认。
第38条员工培训考勤表于本月末(26日)由人力部门统计汇总后交公司考勤员,并办好交接手续,作为员工培训期间计发工资、各种补助及进行处罚的依据。
第39条员工因故不参加培训而又未请假的作为旷工,旷工、迟到、早退的按公司《劳动纪律管理制度》有关旷工、迟到、早退的二倍扣工资。
第40条参加培训的员工在培训期间要关闭一切通讯工具,认真听课,保持良好的课堂纪律,礼貌提问,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违纪:
1、未经授课人同意,中途溜号的;
2、在课堂上大声喧哗或交头接耳;
3、在课堂上拨打、接听手机的;
4、有意刁难授课人,故意扰乱课堂纪律的;
5、翻阅与培训无关的书籍、资料、报刊、杂志的;
6、在课堂上吸烟、吃东西的;
7、上课睡觉的;
8、饮酒后上课的;
9、其他违反课堂纪律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人力部门要予以制止并可直接扣工资。
第41条人力部门负责人(或指定人员)必须参加由公司组织的员工培训,并建立记录簿详细记录培训地点、时间、参加人员、授课人、内容、效果、起止时间等,各部门组织的员工培训,也应建立记录簿详细记录培训地点、时间、参加人员、授课人、内容、效果、起止时间等,人力部门亦要派人参加,并监管、检查培训情况。
第42条各部门组织的员工培训由人力部门负责考勤,人力部门未派人参加的由人力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考勤。
考勤表需报人力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人力部门,本月末(26号)由人力部门统计、汇总上报公司考勤员,作为员工培训期间计发工资、各种补助及进行处罚的依据。
第43条员工培训期间授课人应当根据所授课的内容安排一定的时间进行讨论,对员工提出的问题作耐心的解答。
对员工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答复的,授课人应将员工提出的各种问题以书面的形式收集、整理后报人力部门,由人力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员工提出的问题作出解答或在下次员工培训时作统一答复。
若超出人力部门解释权限的,在员工培训结束后的3日内以书面的形式逐级请示公司领导。
第44条对于员工培训提出的各种问题均由人力部门负责作统一答复,其他部门不得随意答复。
既使由其他部门答复的,答复意见必须事先报经人力部门批准。
第45条人力部门、授课人应按公司的规定进行讲课或解答,公司规定不完善的应逐级请示主要领导后予以解释,不得随意解释、解答。
第四章外部培训
第46条公司付费送外部培训的员工(含在岗在册员工、外聘不在岗的员工)应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和《业务培训协议》,按公司《职称、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供下列资料:
1、个人简历;
2、身份证复印件;
3、毕业证书复印件;
4、职称(资格)证复印件;
5、照片(按要求提供近三个月的照片数张);
6、联系电话、地址等其他资料。
《劳动合同》、《业务培训协议》等的签订工作及要求提供的各种资料由人力部门办理,涉及到需要各部门、人员配合的应积极配合,不得借故推诿或延迟办理。
第47条《劳动合同》、《业务培训协议》中应当规定由公司送培或由公司办理的各种职称、资格证书的履约保证金和委托管理年限。
第48条职称、资格证书的履约保证金暂按下列标准执行(届时公司可作调整):
1、高级职称、全国注册造价师证、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等一级类的履约保证金为5000元,委托管理年限为5年以上;
2、中级职称、四川省注册造价师证、四川省注册监理工程师、施工员证的履约保证金为3000元,委托管理年限为5年;
3、安全员证、质检员证、材料员证、初级职称(资格)证的履约保证金为2000元,委托管理年限为5年;
4、其他证书的履约保证金为2000元,委托管理年限为5年;
第49条《劳动合同》、《业务培训协议》必须送分管领导审阅后报主要领导审批。
第50条《劳动合同》、《业务培训协议》可由分管领导代表公司签订,但必须报公司审定。
第51条未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业务培训协议》的一律不得送培。
分管领导应对参加外部培训人员《劳动合同》、《业务培训协议》的签订情况严格把关,对未签订《劳动合同》、《业务培训协议》而又送培的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52条对已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业务培训协议》的外部培训员工的报名、教材的发放、培训、考试等工作的安排由人力部门统一办理。
第53条参加外语、计算机职称培训、考试的,人力部门应在充分理解相关文件精神的基础上,在培训、考试前4个月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具体送培、送考的意见,逐级报公司审批。
具体的在培训、考试时间前20天由人力部门另行通知。
第54条公司在收到外语、计算机培训、考试意见后的10日内签署审批意见。
第55条参加外语、计算机培训、考试的有关规定,另行通知并执行。
第56条参加外部培训的在岗员工应本着工作、学习两不误的原则,抽出必要的时间参加培训和进行自学。
参加外部培训的员工应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不得借故溜号、交头接耳、看其他书籍或有其他违反课堂纪律的行为。
第57条因工作或其他原因(如:
婚、产、病、丧假、在外出差等)而没有时间参加外部培训的员工应书面报告公司,经批准后由人力部门统一向培训主管部门办理请假手续。
第58条确无时间参加培训的员工应认真进行自学,在自学中遇到的问题可记录下来交人力部门,由人力部门负责同有关部门或人员联系后进行解答。
第59条员工非工作原因不参加培训或未经批准不参加培训的缺课费等相关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60条员工非工作原因或未经批准缺考的,缺考费、补考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61条人力部门要在开课、培训中期、培训结束时检查、了解员工培训情况及培训效果,对培训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及时提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以求解决。
第62条对员工外部培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人力部门解决有难度的,应在当日或次日书面向公司请示如何办理(公司主要领导不在时属特急问题应当电话请示),人力部门应按主要领导的意见办理,并及时向主要领导反馈办理的情况。
第五章考试
第63条员工每次内部培训(含各专业部门内培)结束后,应按“计划”中有关考试的要求对参加培训的员工进行测试。
第64条对培训内容实行开卷或答辩等形式进行测试的,应在本次培训结束后的3日内进行,实行闭卷测试的,应在本次培训结束的10日内进行测试。
测试时间人力部门另行书面通知。
第65条综合试题及标准答案(培训内容中1-7项、10项的内容)由人力部门负责或委托他人制作,专业知识试题及标准答案人力部门可委托相关专业人员制作,试题应符合下列要求:
1、试题应以培训的教材为基础,不能超出教材的教学范围;
2、试题应侧重运用能力方面的测试;
3、充分考虑公司员工文化素质和员工的年龄等方面的差异;
4、各专业部门的专业技能的测试应从严。
第66条委托相关专业人员出题的,人力部门应向出题人提供培训的教材,并告之有关出题的注意事项。
第67条员工培训试题内容除出题人、人力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知晓外,其他人员不得探听试卷的内容。
公司应成立“试卷出题、印制、阅卷工作小组”(以下称“工作小组”),专门办理员工培训的测试工作。
第68条“工作小组”由分管领导、人力部门负责人及出题人组成,分管领导为“工作小组”组长,下设办公室于人力部门,人力部门负责人为办公室主任,出题人为主办人员。
第69条员工试题属公司绝密文件,按照公司保密规定办理,在测试前由“工作小组”负责保存,不得泄露。
第70条试题及标准答案制作妥后,应在测试前6日送公司审定。
公司主要领导应在收到试题的3日内审定完毕并签署执行意见。
第71条试题由“工作小组”负责印制,试题能自印的应自印,不能自印的可送外印制,试题的印制过程中应当做好保密工作。
第72条试题的保密工作由“工作小组”、出题人共同负责,试卷内容的泄密也由“工作小组”、出题人、审批人共同承担责任。
第73条人力部门在考前五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应参加考试的员工。
同一内容的考试各单位应在同一时间内进行,不得错开。
第74条考试前人力部门应布置好考场,做好考务工作。
考务工作包括:
1、拟定考场须知和考场规则;
2、制定考试时间;
3、指定监考人员;
4、准备好考试有关的笔、纸、墨水等;
5、编制员工考试的考号、座次;
6、安排好考试员工的生活和住宿;
7、做好阅卷、统分工作。
第75条员工应当遵守考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舞弊:
1、交头接耳的;
2、传递纸条的;
3、翻阅书籍的;
4、接听手机的;
5、相互抄袭的;
6、挟带或偷看纸条的;
7、人力部门认为的其他舞弊行为。
第76条考试舞弊的,人力部门应立即取消舞弊者的考试资格,并作“零分”处理。
第77条试卷由出题人或“工作小组”指定人负责阅改、统分,出题人为外聘的,统分工作由“工作小组”负责。
试卷必须在测试后的5日内阅毕,外聘阅卷的必须在10日内阅毕。
第78条考试结束后的10日内,人力部门应对参加考试员工的分数进行排名张榜公布,参加考试的员工未经公司批准不得擅自查阅考卷。
第79条人力部门应建立员工考试成绩登记簿,记载员工的培训考试成绩,员工的考试试卷存入员工个人档案。
第80条参加外部培训的员工在培训结束后,人力部门应当积极主动地同培训部门、主考部门协调、联系,安排好考试的各项事务。
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领取、发放准考证;
2、书面通知参考人员(提前5日以书面的形式进行通知);
3、安排好交通工具;
4、安排好参考员工的食、宿等。
外部培训员工考试结束后,人力部门应当在考后的次日收回准考证,并将其交存公司。
第81条人力部门要密切关注考试的一切情况,力求达到最佳效果,在得知考试结果的次日,以书面的形式逐级报告主要领导。
第82条人力部门应及时办理考试合格人员的证书及其他相关事宜。
由公司付费培训取得的合格证由人力部门列出取得证书人员名单,统一交存公司档案室。
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保留培训合格证。
第83条人力部门在人员送培时,以公司的名义向发证机关去函(附送培人员名单),通知发证机关凡由公司送培人员的证书一律由公司人力部门办理、领取,任何人不得擅自办理。
第84条由公司付费参加培训,特殊情况由参训员工自行取得合格证的而又不交回公司存档的,人力部门在知晓后应主动同当事人协调,要求按《劳动合同》、《业务培训协议》中的有关规定执行,收回证书。
第85条经人力部门协调无效的,在次日以最快捷的方式向公司报告,同时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分管法律事务的人员作预案处理。
第86条公司分管法律事务的人员应在3日内作出预案处理意见,报公司审定(主要领导不在公司时可先电话汇报,并按主要领导的意见办理)。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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