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挂牌实质障碍审核要点特别提醒发行股份审核细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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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实质障碍审核要点特别提醒发行股份审核细节
新三板挂牌实质障碍、审核要点、特别提醒、发行股份审核细节
一、新三板项目实质障碍
(一)存续期未满两个会计年度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要求拟挂牌公司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如果拟挂牌公司成立不足两年,仅是找了一个空壳公司对拟挂牌公司进行收购,其容易被认为刻意规避“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的条件而遭劝退。
(二)不适宜挂牌行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明确指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但是否果真什么行业都可以在新三板挂牌呢?
也不尽然。
虽然业务规则明确拟挂牌公司不受行业、所有制的限制,但是涉及房地产、P2P、众筹等特殊、敏感行业,违背传统道德观念、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业,建议在申报之前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充分预沟通,在征求股转系统意见后再行准备,不可贸然申报。
P2P、众筹最近是否会放开倒是值得期待。
(三)资质存瑕疵
在某些特殊行业或者特定企业模式中,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主管部门颁发的特定资质证书才能够正常经营。
如果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企业存在无资质经营或者超越资质要求经营的情形,那么企业的生产经营也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甚至存在违规的可能。
例如互联网彩票销售行业。
(四)不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持续经营能力是指公司基于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状况,在可预见的将来,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标持续经营下去,在报告期内应有持续的营运记录,不应仅存在偶发性交易或事项。
营运记录包括现金流量、营业收入、交易客户、研发费用支出等,且公司不存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中列举的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事项。
企业若没有正常营业记录的,除非特殊行业,否则很难不被劝退。
(五)会计基础薄弱,涉税事项较多
如前所述,“新三板”未对申请挂牌设置任何财务门槛,仅在《挂牌条件指引》中要求公司“应设有独立财务部门进行独立的财务会计核算,相关会计政策能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一些准备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纳税报表经常显示亏损,但是实际情况可能并非如此,原因就在于老板不想一下子体现很多利润。
对于拟申请挂牌的企业,其最近两年一期的财务报告应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对财务规范性提出了一定要求。
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需要真实准确反映企业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因而从规则上讲,不论是虚增业绩还是隐藏业绩都是违反了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原则。
(六)不规范情况过多
新三板审核要求确实比IPO宽松很多,但企业规范性过差,也是难逃被劝退的命运。
例如:
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的股份存在股权代持;企业存在出资不实且有违诚信的情形;重大诉讼;资产存在不确定性;环保、质量、安全、土地违规事项;关联方资金占用;关联交易明显不合理;明显隐藏关联方等情况。
这些事项单方面比较难构成致命事项,但积少成多任何一个瑕疵都可能成为压倒项目的最后一根稻草。
二、新三板审核要点
(一)设立及历史沿革合法合规
1、公司历次增资、减资等股本变化情况及履行的内部决议、外部审批程序,并就公司历次的增资、减资等是否依法履行必要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有无纠纷及潜在纠纷。
2、公司历次出资的缴纳、非货币资产评估和权属转移情况(如有)、验资情况,并就公司股东出资的真实性、充足性有无瑕疵。
出资履行程序、出资形式及相应比例等是否符合当时有效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是否存在任何出资瑕疵。
3、公司历次股权转让是否依法履行必要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有无纠纷及潜在纠纷。
公司历次股票发行情况(如有)并就公司股票发行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
(二)股东主体适格性、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
1、公司股东是否存在或曾经存在法律法规、任职单位规定不得担任股东的情形或者不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条件等主体资格瑕疵问题。
2、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24个月内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三)股权
1、公司是否存在或曾经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形,若存在,请核查股权代持的形成、变更及解除情况以及全部代持人与被代持人的确认情况,并对代持形成与解除的真实有效性、有无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表意见。
2、公司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股权明晰的问题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情况,以及公司现有股权是否存在权属争议纠纷情形。
(四)董监高及核心员工
1、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所兼职单位规定的任职限制等任职资格方面的瑕疵,若存在,请核查具体瑕疵、解决情况和对公司的影响;
2、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24个月内是否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3、公司董监高、核心员工(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违反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或与原单位约定的情形,是否存在有关上述竞业禁止事项的纠纷或潜在纠纷,若存在请核查具体解决措施、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4、公司董监高、核心员工(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与原任职单位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方面的侵权纠纷或潜在纠纷,若存在请核查纠纷情况、解决措施、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五)合法规范经营
1、公司是否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特许经营权;公司是否存在相关资质将到期而无法续期的情况。
2、环保、安全生产、质量标准是否存在瑕疵;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行为?
3、公司或其股东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的,是否已办理私募基金备案。
(六)公司业务
1、公司所使用的技术工艺及其在公司产品或服务中的作用,公司技术或工艺的创新性、比较优势及可替代情况。
2、研发基本情况,包括且不限于研发机构的部门设置情况、研发人员数量和构成、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情况、研发支出的具体情况及其占营业收入比例、研发项目与成果。
3、公司持续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业务合同及履行情况。
(七)财务与业务匹配性
1、收入确认是否符合公司经营实际情况,是否存在特殊处理方式及其合理性(净额确认、完工百分比等);是否存在虚增收入以及隐藏收入的情形。
2、公司成本归集、分配、结转是否准确,是否存在通过成本调整业绩的情形;公司成本构成与可比公司相比是否存在异常情况。
3、毛利水平以及波动是否合理;公司营业成本和期间费用的各组成项目的划分归集是否合规,公司报告期内收入、成本的配比关系是否合理。
4、结合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应付款项、其他应付款等资产负债类科目核查公司是否存在跨期确认费用的情形;结合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长期待摊费用等科目核查公司是否存在将期间费用资本化的情形。
5、公司应收账款余额水平以及占当期收入的比例是否合理;是否存在长期未收回款项的;报告期内或期后是否存在大额冲减的,请公司披露冲减原因;结合同行业公司以及公司自身特点分析坏账计提政策的谨慎性;说明期后收款情况。
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的情形。
6、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及转回的具体依据、测算过程,并进一步核查公司存货跌价准备是否谨慎合理;公司存货各项目的发生、计价、分配与结转情况,是否与实际生产流转一致、分配及结转方法是否合理、计算是否准确,是否存在通过存货科目调节利润的情形。
7、分析并披露经营活动现金流波动的合理性,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的匹配性;说明各报告期内所有大额现金流量变动项目的内容、发生额、是否与实际业务的发生相符,是否与相关科目的会计核算勾稽。
(八)财务规范性、财务指标与会计政策、估计
1、公司销售与收款循环、购货与付款循环、生产循环、筹资与投资循环、货币资金循环等五大循环相关的内控制度,结合职责分离、授权审批、内部凭证记录等核查相关制度是否有效,是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会计核算基础是否符合现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
2、公司财务指标及其波动的合理性,如存在异常,请核查异常会计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
3、公司选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适当性、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是否与同行业公司存在明显差异、报告期内会计政策的一致性、分析其是否利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操纵利润,如改变收入确认方式、调整坏账计提比例、调整存货计价方式等。
(九)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应结合营运记录(可采用多维度界定,如:
现金流量、营业收入、交易客户、研发费用、合同签订情况、行业特有计量指标等情况)、资金筹资能力(如:
挂牌并发行)等量化指标,以及行业发展趋势、市场竞争情况、公司核心优势(如:
技术领先性)、商业模式创新性、风险管理、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情况、期后合同签订以及盈利情况等方面评估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的持续经营能力。
(十)关联方、关联交易
1、公司关联方认定应准确,披露应全面,不得存在为规避披露关联交易将关联方非关联化的情形。
2、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内部决策程序应规范履行,交易情况须规范。
3、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资金)的情形,目前是否已偿还。
4、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是否从事相同或相似业务、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是否已规范。
5、公司的财务、机构、人员、业务、资产是否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分开;公司是否存在对关联方的依赖,其是否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十一)税收
1、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流转税与所得税税率、征收方式、税收优惠情况,是否合法合规;公司业绩对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存在依赖。
2、公司税收缴纳情况、是否存在少计税款、未足额缴纳税款、延期缴纳税款等不规范行为;公司是否存在偷税、漏税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十二)资产
1、公司资产是否权属清晰、证件齐备,是否存在权利瑕疵、权属争议纠纷或其他权属不明的情形,若存在,请核查相应事项的规范情况。
2、是否存在资产产权共有的情形以及是否存在对他方重大依赖的情形,是否影响公司资产、业务的独立性。
3、是否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诉讼或仲裁。
三、新三板特别提醒
1、企业须有2个完整会计年度(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的运营记录方可申请有新三板挂牌,也就是说如果2014年9月1日操作挂牌,企业成立时间不得晚于2012年1月1日。
此外,如果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1日,并且于2015年2月份完成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则可以直接申报新三板挂牌,无须等到2015年一季报出来后再申报,即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不强制要求为季度、半年度或年度报表。
2、业务明确,是指公司能够明确、具体地阐述其经营的业务、产品或服务、用途及其商业模式等信息。
3、公司可同时经营一种或多种业务,每种业务应具有相应的关键资源要素,该要素组成应具有投入、处理和产出能力,能够与商业合同、收入或成本费用等相匹配。
4、在有限公司基本盈利,净资产稍微高于注册资本时实施股改,这样公司留存收益、资本公积金都少,自然人股东缴税负担轻。
5、企业税收采用核定征收对挂牌的影响?
(1)报告期最后一期必须采用查账征收
(2)报告期末公司已向税务部门足额缴纳税款
(3)税务部门出具报告期内无违法违规证明
此外,还需要各中介机构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出具承诺,承担可能的追缴税款和滞纳金
(2)会计师对报告期内财务核算是否健全、内控制度是否科学合理发表意见
(3)律师对合法合规发表意见
(4)主办券商对所有前面问题发表意见
最近有一个已经挂牌的公司,可以去参考一下(831757)振华股份
6、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对申请挂牌公司是否设立独立董事未做强制要求,申请挂牌公司可根据自身企业特点制定相关规定。
7、重大违法违规怎么理解?
出自于《行政处罚法》;没有强制要求主管部门出文,对于违法违规,若处罚部门未出文确认,主办券商、律师可合理、依法说明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合法、合理兜着,找依据;如果主办券商、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不能说明的,需要主管部门出文的,那你们自己把握去拿文。
8、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可以变更,但要详细说明,最终落实到是否影响到持续经营能力。
9、不强制要求企业在申报时提供环保、质检、安监等官方证明或核查文件,但需要企业日常经营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四、新三板发行股份审核细节
收到股票发行备案文件后的审查要点
编号
审查内容
审查中的关注要点
一、备案文件检查
文件格式检查
1.1
备案文件所需要签名处,是否为签名人亲笔签名
备案文件中所有签名处不能以签章代替签名人亲笔签名。
1.2
股票发行方案、发行情况报告书尾页是否经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1.3
主办券商合法合规性意见是否经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主办券商公章,注明报告日期;主办券商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代为签字的,是否同时提供了授权委托书原件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1.4
法律意见书是否经2名以上经办律师和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签名,并经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并签署日期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1.5
报送备案光盘中的电子文件是否包括pdf版本和可编辑的word版本
重点关注是否包括可编辑word版本以及两种版本材料的一致性
文件一致性检查
1.6
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股票发行方案和认购合同摘要的内容是否与已披露的文件内容相一致
重点审查认购对象、认购数量、认购价格等重要条款与股票发行方案规定的是否一致
二、认购合同或者认购缴款凭证
备案材料中应当有认购合同或者认购缴款凭证
2.1
实际出资的认购人是否全部签署了认购合同
确定发行对象的股票发行,合同签订时间应当在董事会之前;不确定发行对象的股票发行,合同签订时间应当在股东大会之后(包括同日)。
2.2
发行方案或认购办法规定了认购合同签署时限的,是否在该时限内签署
审查签署时间是否正确
2.3
是否存在发行对象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已经完成缴款的情形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票发行方案前,认购对象不能缴款验资。
2.4
是否存在缴款日期晚于认购期限的情形
认购对象如果不能在认购期内缴款的,挂牌公司可以发布延期认购公告。
三、验资报告
3.1
是否经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1、验资报告不能由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出具;
2、验资报告不能仅就新增加的注册资本做说明,还应当就计入资本公积的新增资本说明;
3、出具验资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
3.2
验资报告显示的金额与发行方案、发行情况报告书是否一致
审查金额前后是否一致
3.3
验资报告及相关材料显示的缴款时间,与认购方案中规定的缴款时间是否一致
审查缴款时间是否一致
四、发行情况报告书
投资者适当性的披露情况
4.1
是否披露了发行对象的人数,以及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的情况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4.2
涉及向核心员工发行股票的,是否披露了核心员工名单和认定程序,是否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办法》第39条的规定,参与认购的核心员工名单是否在董事会决议认定的名单之内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4.3
涉及向券商发股票的,应明确披露是否为做市库存股,如果是做市库存股的,还应当披露券商认购库存股的数量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发行前后相关情况对比
4.4
发行前后前10名股东持股数量、持股比例及股票限售等比较情况是否完整披露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4.5
发行前后股本结构、股东人数、资产结构、业务结构、公司控制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的变动情况是否完整披露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4.6
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指标、股票发行完成后按总股本计算的每股收益等指标的变化情况计算是否完整披露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股份限售
4.7
如股票发行方案或认购合同中规定了本次股票发行新增股份限售的安排,报告书是否载明该事项
自愿限售的,应当根据股转的规定提交自愿限售材料。
4.8
向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票发行股份的,是否载明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进行限售
重点审查限售计算是否准确。
优先认购安排
4.9
报告书是否载明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与股票发行方案是否相一致
审查优先认购安排的合法合规性
主办券商意见
4.10
本部分内容是否摘抄、引用自《主办券商对本次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意见》
涉及股份支付、对赌或者私募投资基金参与认购的,关注主办券商是否根据要求发表了意见;
4.11
本部分内容的摘抄、引用,与《主办券商对本次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意见》文义是否一致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律师意见
4.12
本部分内容是否摘抄、引用自《法律意见书》
涉及对赌或者私募投资基金参与认购的,关注律师是否根据要求发表了意见;
4.13
本部分内容的摘抄、引用,与《法律意见书》文义是否一致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声明
4.14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挂牌公司全体董事是否在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尾页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签字盖章
4.15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的尾页签名,并加盖公司公章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五、中介机构意见
主办券商对本次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意见
涉及股份支付、对赌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的,关注主办券商是否根据要求发表了意见;
5.1
是否对挂牌公司符合豁免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进行说明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5.2
是否对公司治理规范性进行说明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5.3
是否对发行定价方式或方法、定价过程的公平性、公正性进行说明,并对定价结果是否合法有效进行评价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5.4
是否对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和现有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的情况进行说明和评价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5.5
是否对发行过程及结果合法合规发表意见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5.6
是否对发行对象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和发行对象人数限制的有关规定进行说明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5.7
是否对挂牌公司挂牌以来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进行说明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5.8
是否对挂牌公司在本次股票发行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进行说明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5.9
对本次股票发行认购对象或者挂牌公司现有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其是否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进行了专门说明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5.10
是否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发表意见(如有)
如果股票发行涉及股份支付的,主办券商应当发表意见。
法律意见书
涉及对赌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的,关注律所是否根据要求发表了意见;
5.11
是否对挂牌公司符合豁免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进行说明,与其他文件的记载是否一致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5.12
是否对发行对象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说明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5.13
是否对发行过程及结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说明,是否与主办券商意见相一致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5.14
是否对发行相关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说明
重点审查律师对合同文件中估值调整条款合法合规性的说明意见。
5.15
是否对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或公司章程排除优先认购的情况进行说明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5.16
对本次股票发行认购对象或者挂牌公司现有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其是否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进行了专门说明
审查有无这些基本信息
六、其他审查要点
6.1
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后,就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和决议内容审查
1、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日期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时间要求;
2、股东大会审议的股票发行方案是否与董事会审议的一致;
3、股东大会应当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回避程序;
4、核心员工参与认购的,应当履行规则要求的核心员工认定程序;
5、董事会对发行方案有重大调整的,是否经股东大会重新审议,并披露决议公告;
6、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和决议内容应当符合《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股票发行细则》等有关规定。
6.2
是否在验资完成后十个转让日内,按照规定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送材料,履行备案程序
审查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备案
6.3
涉及询价发行的,是否存在发行过程不合法合规的情况
1、询价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发行方案后进行;
2、主办券商应根据询价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并考虑认购数量或其他因素,与挂牌公司协商确定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和发行股数;
3、建议采取书面形式询价,并做好资料留存;4、询价结束后建议发布询价结果公告,披露询价的过程、方法和结果;
5、缴款验资应当在询价结束后进行。
6.4
是否存在股东大会通过股票发行方案前缴款验资或者在认购公告规定的认购期前缴款验资的情形
审查是否存在这些情况
6.5
是否存在取得新增股份备案登记函前使用了募集资金的情形
审查是否存在这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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