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201x年自治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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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201x年自治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县201x年自治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为确保201x年我县自治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顺利完成,根据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xx发〔201x〕xx号),《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环办〔201x〕xx号)和《关于印发〈201x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环办〔201x〕xx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结合我县重点生态功能区保护实际,本实施方案适用我县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考核与评价工作。
二、指标体系
按照《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环发〔2014〕32号)和《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实施细则》(环办〔2014〕96号)有关要求组织实施,我县以水土保持的生态功能类型进行评价。
三、考核原则和目标
我县自治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坚持保护为主、逐步改善的原则,以引导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为目标,按照国家、自治区财政厅和环境保护厅有关要求,开展本县域自查工作,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保障相关工作经费,认真做好县域内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及时填报相关数据,规范编写自查报告。
四、组织机构
为加强我县自治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的领导,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其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
xxx
副组长:
xx
成 员:
xxxx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环境保护局,负责日常考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黄莉莉兼任。
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规定,负责本部门的相关数据和材料的收集和统计工作。
五、考核内容
(一)自然生态指标
1.林地覆盖率
(1)指标解释:
指县域内林地(有林地、灌木林地和其他林地)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
林地是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以及沿海生长的红树林的土地,包括迹地;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
有林地是指郁闭度大于0.3的天然林和人工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防护林等成片林地;灌木林地指郁闭度大于0.4、高度在2m以下的矮林地和灌丛林地;其他林地包括郁闭度为0.1~0.3的疏林地以及果园、茶园、桑园等林地。
(2)计算公式:
林地覆盖率=(有林地面积+灌木林地面积+其他林地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3)数据来源:
国土资源、林业部门
2.草地覆盖率
(1)指标解释:
指县域内草地(高覆盖度草地、中覆盖度草地和低覆盖度草地)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
草地是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覆盖度在5%以上的土地,包括以牧为主的灌丛草地和树木郁闭度小于0.1的疏林草地。
高覆盖度草地是指植被覆盖度大于50%的天然草地、人工牧草地及树木郁闭度小于0.1的疏林草地。
中覆盖度草地是指植被覆盖度20%~50%的天然草地、人工牧草地。
低覆盖度草地是指植被覆盖度5%~20%的草地。
(2)计算公式:
草地覆盖率=(高覆盖度草地面积+中覆盖度草地面积+低覆盖度草地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3)数据来源:
国土资源、农业部门
3.水域湿地覆盖率
(1)指标解释:
指县域内河流(渠)、湖泊(库)、滩涂、沼泽地等湿地类型的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
水域湿地是指陆地水域、滩涂、沟渠、水利设施等用地,不包括滞洪区和已垦滩涂中的耕地、园地、林地等用地。
河流(渠)是指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的线状水体,河流水面是河流常水位岸线之间的水域面积;湖泊(库)是指天然或人工形成的面状水体,包括天然湖泊和人工水库两类;滩涂包括沿海滩涂和内陆滩涂两类,其中沿海滩涂是指沿海大潮高潮位与低潮位之间的潮浸地带,内陆滩涂是指河流湖泊常水位至洪水位间的滩地;时令湖、河流洪水位以下的滩地;水库、坑塘的正常蓄水位与洪水位之间的滩地。
沼泽地是指地势平坦低洼,排水不畅,季节性积水或常年积水以生长湿生植物为主地段。
(2)计算公式:
水域湿地覆盖率=(河流(渠)面积+湖泊(库)面积+滩涂面积+沼泽地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3)数据来源:
国土资源、水利、林业部门
4.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
(1)指标解释:
指耕地(包括水田、旱地)和建设用地(包括城镇建设用地、农村居民点及其他建设用地)面积之和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
耕地是指耕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耕地、新开地、复垦地和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耕种三年以上,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的耕地,以及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
水田是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也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作的耕地。
旱地是指无灌溉设施,靠天然降水生长的农作物用地;以及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以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正常轮作的休闲地和轮歇地。
建设用地是指城乡居民地(点)及城镇以外的工矿、交通等用地。
城镇建设用地是指大、中、小城市及县镇以上的建成区用地;农村居民点是指农村地区农民聚居区;其他建设用地是指独立于城镇以外的厂矿、大型工业区、油田、盐场、采石场等用地以及机场、码头、公路等用地及特殊用地。
(2)计算公式:
耕地和建设用地比例=(水田面积+旱地面积+城镇建设用地面积+农村居民点面积+其他建设用地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3)数据来源:
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部门
5.受保护区域面积所占比例
(1)指标解释:
指县域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等受到严格保护的区域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
受保护区域包括各级(国家、省、市或县级)自然保护区、(国家或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或省级)森林公园、国家湿地公园、国家地质公园、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目前,环境保护部正在开展生态红线划定工作,待完成后生态红线区域也将纳入受保护区域范围。
(2)计算公式:
受保护区域面积所占比例=(自然保护区面积+风景名胜区面积+森林公园面积+湿地公园面积+地质公园面积+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3)数据来源: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林业、旅游发展等各类受保护区域的对口管理部门
6.中度及以上土壤侵蚀面积所占比例
(1)指标解释:
针对水土保持功能类型县域,侵蚀强度在中度及以上的土壤侵蚀面积之和占县域国土面积的比例。
侵蚀强度分类按照水利部门的《土壤侵蚀分类分级标准》(SL190-2007),分为微度、轻度、中度、强烈、极强烈和剧烈6个等级。
(2)计算公式:
中度及以上土壤侵蚀面积所占比例=(土壤中度侵蚀面积+土壤强烈侵蚀面积+土壤极强烈侵蚀面积+土壤剧烈侵蚀面积)/县域国土面积×100%
(3)数据来源:
国土资源、水利部门
7.植被覆盖指数
(1)指标解释:
指县域内林地、草地、耕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等土地生态类型的面积占县域国土面积的综合加权比重,用于反映县域植被覆盖的程度。
(2)计算公式:
植被覆盖指数=A×(0.38×(0.6×有林地面积+0.25×灌木林地面积+0.15×其他林地面积)+0.34×(0.6×高盖度草地面积+0.3×中盖度草地面积+0.1×低盖度草地面积)+0.19×(0.7×水田面积+0.30×旱地面积)+0.07×(0.3×城镇建设用地面积+0.4×农村居民点面积+0.3×其他建设用地面积)+0.02×(0.2×沙地面积+0.3×盐碱地面积+0.3×裸土地面积+0.2×裸岩面积))/县域国土面积。
其中,A为植被覆盖指数的归一化系数(值为458.5),以县级尺度的林地、草地、耕地、建设用地等生态类型数据加权,并以100除以最大的加权值获得;通过归一化系数将植被覆盖指数值处理为0~100之间的无量纲数值。
(3)数据来源:
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部门
8.生物丰度指数
(1)指标解释:
指县域内不同生态系统类型生物物种的丰贫程度,根据县域内林地、草地、耕地、水域湿地等不同土地生态类型对生物物种多样性的支撑程度进行综合加权获得。
(2)计算公式:
生物丰度指数=A×(0.35×(0.6×有林地面积+0.25×灌木林地面积+0.15×其他林地面积)+0.21×(0.6×高盖度草地面积+0.3×中盖度草地面积+0.1×低盖度草地面积)+0.11×(0.6×水田面积+0.40×旱地面积)+0.04×(0.3×城镇建设用地面积+0.4×农村居民点面积+0.3×其他建设用地面积)+0.01×(0.2×沙地面积+0.3×盐碱地面积+0.3×裸土地面积+0.2×裸岩面积)+0.28×(0.1×河流面积+0.3×湖库面积+0.6×滩涂面积))/县域国土面积。
其中,A为生物丰度指数的归一化系数(值为511.3),以县级尺度的林地、草地、水域湿地、耕地、建设用地等生态类型数据加权,并以100除以最大的加权值获得;通过归一化系数将生物丰度指数值处理为0~100之间的无量纲数值。
(3)数据来源:
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林业部门
9.水源涵养指数
(1)指标解释:
指县域内生态系统水源涵养功能的强弱程度,根据县域内林地、草地及水域湿地在水源涵养功能方面的差异进行综合加权获得。
(2)计算公式:
水源涵养指数=A×(0.45×(0.1×河流面积+0.3×湖库面积+0.6×沼泽面积)+0.35×(0.6×有林地面积+0.25×灌木林地面积+0.15×其他林地面积)+0.20×(0.6×高盖度草地面积+0.3×中盖度草地面积+0.1×低盖度草地面积))/县域国土面积。
其中,A为水源涵养指数的归一化系数(值为526.7),以县级尺度的林地、草地、水域湿地三种生态类型数据加权,并以100除以最大的加权值获得;通过归一化系数将水源涵养指数值处理为0~100之间的无量纲标数值。
(3)数据来源:
国土资源、水利、农业、林业部门
(二)环境状况指标
1.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
(1)指标解释:
指县域单位国土面积所排放的二氧化硫(SO2)、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和氮氧化物(NOX)之和,单位:
千克/平方公里。
(2)计算公式:
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SO2排放量+COD排放量+NH3-N排放量+NOX排放量)/县域国土面积,单位:
kg/km2
(3)数据来源:
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部门
2.污染源排放达标率
(1)指标解释:
指县域内纳入监控的污染源排放达到相应排放标准的监测次数占全年监测总次数的比例。
针对纳入监控的污染源的一次监测中,所有排污口的所有污染物浓度均符合针对性排放标准限值时,则该污染源本次污染物排放浓度达标;如有一项污染物浓度超过针对性排放标准限值,则该污染源该次监测不达标。
污染源排放执行地方或国家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暂时没有针对性排放标准的企业,可执行地方或国家颁布的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具体监测项目由监督管理的环境保护部门确定。
(2)计算公式:
污染源排放达标率=认定污染源的监测达标频次/县域内全部认定污染源全年监测总频次×100%
(3)数据来源:
环境保护部门
3.III类或优于III类水质达标率
(1)指标解释:
指县域内所有经认证的水质监测断面中,符合I~III类水质的监测次数占全部认证断面全年监测总次数的比例。
(2)计算公式:
III类或优于III类水质达标率=认证断面达标频次之和/认证断面全年监测总频次×100%
(3)数据来源:
环境保护部门
4.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
(1)指标解释:
指县域范围内城镇地区经过污水处理厂二级或二级以上处理且达到相应排放标准的污水量占城镇生活污水全年排放量的比例。
(2)计算公式: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城镇污水处理厂年达标排放污水量(万吨)/城镇生活污水年排放量(万吨)×100%
(3)数据来源:
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5.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1)指标解释:
指县域范围内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监测中,符合I~III类水质的监测次数占全年监测总次数的比例。
(2)计算公式: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饮用水水源地监测达标频次/饮用水水源地全年监测总频次×100%
(3)数据来源:
环境保护部门
6.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
(1)指标解释:
指县域范围内城镇空气质量优良以上的监测天数占全年监测总天数的比例。
空气质量监测与评价在2015年12月31日前执行现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相关技术规范。
(2)计算公式:
优良以上空气质量达标率=空气质量优良天数/全年监测总天数×100%
(3)数据来源:
环境保护部门
(三)调节指标
内容包括:
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无人机遥感抽查以及人为因素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等三部分。
1.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
国家评价方法:
从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与生态创建、生态保护与建设工程、生态环境监管能力与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及县域考核工作组织管理五个方面进行量化评价,各项目的分值相加为得分值。
2.无人机遥感抽查。
国家通过在不同年份遥感影像对比分析基础上,利用无人机遥感手段对县域内生态发生变化的局部区域进行核查并测算变化面积,分为明显变化、一般变化和轻微变化三个等级。
3.人为因素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评价结果分为特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及环境生态破坏事件等分级评分。
六、考核结果使用
考核结果由技术评价结果、生态环境保护调节结果、无人机抽查调节结果、人为因素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调节结果四部分组成。
财政部根据考核结果,对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或恶化地区通过增加或减少转移支付资金等方式予以奖惩。
七、部门职责分工
县政府办:
负责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开展自查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报送数据及证明材料,落实具体整改措施,审核自查报告报送县人民政府审定。
县财政局:
负责考核工作的指导,落实我县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考核工作经费;提供年度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额度和主要用途,编制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对重点生态建设项目或工程投入(列出详细项目清单)、生态环境保护投入、生态环境监管投入(环境监察、环境监测)等分别加以说明,会同县环境保护局做好迎接国家和自治区现场核查工作。
县环境保护局:
负责我县考核工作组织实施;开展县域内生态环境质量的日常监测工作;整理汇总和审核相关部门报送的数据材料;编写我县自查报告及报送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审核;会同县财政局做好迎接国家和自治区现场核查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
负责提供我县县域国土面积;统计和提供未利用地面积(包括沙漠/沙地、戈壁、盐碱地、裸地、裸岩面积),负责说明未利用地年度变化情况及原因。
县林业局:
负责提供我县自然保护区面积,统计和提供林地面积(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其他林地面积),计算林地覆盖率,负责说明林地年度变化情况及原因。
县水产畜牧兽医局:
负责统计和提供草地面积(包括高覆盖度草地、中覆盖度草地、低覆盖度草地面积),计算草地覆盖率,负责说明草地年度变化情况及原因。
县水利局:
负责统计和提供水域湿地面积(包括河流水面、湖库、滩涂湿地、沼泽面积等),计算水域湿地覆盖率,同时分析说明水域湿地年度变化情况及原因;负责统计土壤侵蚀面积(包括微度侵蚀、轻度侵蚀、中度侵蚀、强烈侵蚀、极强烈侵蚀、剧烈侵蚀)。
县农业局:
负责统计和提供耕地面积(包括水田、旱地、坡度大于15度耕地面积),计算坡度大于15度耕地面积比;负责说明耕地用地年度变化情况及原因。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负责统计和提供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处理量、城镇生活污水排放总量、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负责统计和提供建筑用地面积(包括城镇建设用地、农村居民地、其他建设用地面积),负责说明建设用地年度变化情况及原因。
县旅游发展局:
负责统计和提供我县受保护区域面积(包括各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国家湿地公园、国家地质公园)。
县统计局:
负责统计提供县域自然、社会、经济基本情况。
八、工作安排
2016年6月30日前:
召开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宣贯国家、自治区级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要求,进行业务培训,布置工作任务。
2016年8月15日前:
各有关单位收集考核资料并报送县环境保护局。
2016年9月30日前:
完成自查报告及相关数据材料,报送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6年12月10日前:
迎接自治区环境保护、财政部门自治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组的现场核查。
县环境保护局、县财政局负责跟踪了解掌握自治区、崇左市对我县考核评价和考核结果,随时报告县政府。
九、 监测工作方案
(一)地表水水质监测
严格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除大肠菌群以外的23项指标:
PH值、电导率、氟化物、化学需氧量、DO、BOD5、NH3-N、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总氮、氰化物、硫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Cu、Zn、Se、As、Hg、Cd、Cr+6、Pb、挥发酚、石油类、粪大肠菌群。
1.监测断面
水口河八角山断面、明江河上金断面、左江河棉江断面。
2.监测指标
采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除粪大肠杆菌外的23项。
3.监测频次与时间
每个月监测一次,每年12次。
(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严格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除化学需氧量以外的23项指标和表2中五项补充指标。
1.监测对象
龙州县县城自来水厂取水口。
2.监测指标
采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除化学需氧量以外的23项指标和表2中五项补充指标。
3.监测频次
地表水饮用水源地每季度监测1次,每年4次。
(三)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在县城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严格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02)、《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194-2005)及《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加强监测过程的质量控制。
1.监测点位
我县设立三个监测点位,分别为:
龙州县城飞机场、龙州县环境保护局、龙州县红八军纪念广场。
2.监测指标
我县未建立空气自动监测站,采用手工监测,手工监测指标为:
悬浮物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
按五日法测PM10、SO2、NO2等3项指标。
3.监测频次
每季度监测1次,每年监测4次。
(四)重点污染源监测
根据污染源类型执行相关的行业标准,综合排放标准或监测技术规范,同时做好监测过程及分析测试记录,并编制污染源监测报告,加强监测过程的质量控制。
1.监测对象
龙州糖厂、龙州第二糖厂、曙辉纸厂、南华纸业有限公司、龙州龙江淀粉厂、龙州珍龙淀粉厂、龙州县污水处理厂。
2.监测指标
根据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开展监测。
3.监测频次
每季度一次,全年监测外排废水4次。
十、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指标评分细则
评价项目
分值
1.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与生态创建
10分
1.1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5分
1.2生态创建
5分
2.生态保护与建设工程
20分
2.1年度工作计划
10分
2.2工程项目实施
10分
3.生态环境监管能力与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26分
3.1生态环境监管能力
20分
3.2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6分
4.转移支付资金使用
15分
4.1转移支付资金用途
5分
4.2考核监测工作经费
10分
5.县域考核工作组织管理
29分
5.1考核工作组织情况
10分
5.2考核工作实施情况
19分
合 计
100分
(一)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与生态创建(10分)
1.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为贯彻落实《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等有关规划和文件所制定的规划、政策、制度等。
计分:
5分。
规划、政策或制度要满足以下3个条件:
(1)由县级或以上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的规划、政策和制度;
(2)考核评价年(2015年、2016年)仍然在规划、政策或制度的有效期限内;
(3)规划、政策或制度内容为生态恢复与治理、环境保护与治理、资源节约与保护。
证明材料要求:
(1)对于规划,提供规划报告首页、目录页;以及地方政府(或人大)批准实施的文件(若无批准实施的文件,则扣2分);
(2)对于政策或制度,须提供政策或制度的复印件;
评分方法:
审核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符合上述3个条件,若符合,则按照规划、政策或制度进行综合评分;若不符合,则该项不得分。
2.生态创建
被考核县域创建下列称号:
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国家生态县(市、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国家级生态乡镇、国家级或省级自然保护区等。
计分方法:
满分5分,创建一项即可,得分不累加。
已申请创建的,得2分,创建成功的,得5分。
要满足的条件:
(1)考核县域已成功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国家生态县(市、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或建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之一。
(2)或者在评价周期内(即2015年10月-2016年10月),考核县域创建成功以下之一:
省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或省级森林公园、国家湿地公园、国家级或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地质公园。
(3)或者考核县域在评价周期内(即2015年10月-2016年10月)正在申请创建的。
证明材料要求:
若创建成功
(1)所包含的称号,须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通告文件;
若创建成功
(2)所包含的称号,须提供评价周期内(2015年10月-2016年10月)有关部门的通告文件;
若正在申请创建过程中,须提供评价周期内(2015年10月-2016年10月)县级政府申请创建的证明材料。
评分方法:
若符合上述
(1)或
(2),则得5分,得分不累加;
若正在申请创建,证明材料符合要求,则得2分。
(二)生态保护与建设工程(20分)
1.年度工作计划
被考核县域年度环保目标任务(如:
主要污染物减排,年度环境保护工作目标等)完成情况。
计分方法:
满分10分,根据填报材料综合打分。
考核内容:
(1)评价年(即2016年),上级政府或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县级党委、政府制定年度环保目标任务或目标责任书;
(2)评价年上一年度县级环保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证明材料要求:
对于
(1),提供评价年县级政府环保目标任务相关材料;
对于
(2),提供评价年上一年度县级环保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认定材料或考核材料。
评分方法:
满分10分,其中:
对于
(1),分值为5分,根据证明材料评分,符合要求得5分,否则不得分;
对于
(2),分值最高为5分,根据证明材料综合评分,分值范围0-5分。
此部分最终得分为
(1)和
(2)两项得分之和。
2.工程项目实施
被考核县域根据国家、省、地市级区县等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划或年度计划所开展的生态保护与建设工程;南水北调水源区县域还包括相关水污染防治规划项目建设情况。
计分方法:
满分10分,根据工程规模、效益综合评分。
生态工程满足的条件:
(1)评价年(即2016年)实施的工程,包括新上马或延续性项目;
(2)工程内容主要为生态保护与恢复、环境污染治理、资源开发保护;
(3)工程效益比较显著,能改善县域生态环境质量。
证明材料要求:
提供生态工程相关材料,包括立项、实施、投入、效益、建设期限等内容。
评分方法:
满分1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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