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Odngyk会计初级经济法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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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Odngyk会计初级经济法讲义
七夕,古今诗人惯咏星月与悲情。
吾生虽晚,世态炎凉却已看透矣。
情也成空,且作“挥手袖底风”罢。
是夜,窗外风雨如晦,吾独坐陋室,听一曲《尘缘》,合成诗韵一首,觉放诸古今,亦独有风韵也。
乃书于纸上。
毕而卧。
凄然入梦。
乙酉年七月初七。
-----啸之记。
2010年初级经济基础讲义(从第一章开始)
[考情分析]
近三年考试中所占的分值平均为12分,题型为客观题目。
基本内容没变化:
原来三节:
法和经济法的概念、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和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现在也是三节:
法律基础、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和法律责任。
[课程讲义]
第一节 法律基础
知识点1、法和法律
一、法和法律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其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力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二)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的本质
法不是超阶级的产物,不体现社会各阶级的意志,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而且他体现的是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2)法的特征:
(a)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b)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循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c)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
法律通过规定权利义务来分配利益,从而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要求,维护社会秩序。
(d)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
知识点2、法律关系
二、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要素:
主体、客体、内容
1.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注意:
法律主体至少要有两个。
2.法律关系的内容:
指主体各方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权利义务密切联系不可分离,共同处于法律关系这一统一体中。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3.法律关系的客体:
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是确定权利与义务关系性质和具体内容的依据,也是确定权利行使与否和义务是否履行的客观标准。
①物:
满足人们需要,具有一定稀缺性,并能为人们现实支配和控制的物质资源。
包括自然物,如矿藏、土地;人造物,如机械、建筑等;即可以是固定形态的,也可以是非固定形态的,;例如:
电力、天然气等。
②非物质财富:
包括知识产品和道德产品。
知识产品如发明、设计,是人们通过脑力劳动创造的可以带来经济价值的精神财富。
不是物,但通常有物质载体;道德产品如荣誉称号、表彰等。
③行为:
不是指人们的一切行为,而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为达到一定目的所进行的作为(积极行为)和不作为(消极行为)。
④人身:
活人的整个身体,不得视为法律上的物,不得作为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的客体,权利人对自己的人身不得进行违法和有伤风化的活动,不得滥用人身或自贱人身和人格。
对人身行使权利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界限。
[2009年考题]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我国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有( )。
A.自然人 B.发明专利 C.劳务 D.物质资料
[答案解析]:
答案BCD。
活人的整个身体,不得视为法律上的物,不得作为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的客体。
知识点3、法律事实
三、法律事实:
指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
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都要有法律事实的存在。
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具体条件,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直接原因。
法律规范和法律主体只是法律关系产生的抽象的、一般的前提。
依据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标准,法律事实可以划分为两大类:
(一)法律事件
指不以人的主观意志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
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绝对事件:
事件可以是自然现象,如地灾、洪水、台风等不因人的因素造成的自然灾害;
相对事件:
也可以是某些社会现象,如爆发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
(二)法律行为
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
它是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实。
法律行为的分类:
1.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根据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行为的法律性质)的分类;
2.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的分类;积极行为又称作为;消极成为不作为。
3.(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
根据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所作的分类。
4.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根据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所得的分类。
5.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根据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和实质要件分类。
6.自主行为和**行为。
根据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分类。
知识点4、法的形式和分类
四、法的形式和分类
(一)法的形式(渊源)
特别说明:
我国不实行判例制度,最高法院所作的判决书只是一种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
(二)法的分类
(1)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2)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
根本法(宪法)和普通法
(3)根据法的内容:
实体法(民法、刑法)和程序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4)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者对人的效力:
一般法和特别法
(5)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
国际法和国内法
(6)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
公法(宪法、行政法、刑法)和私法(民法、商法)
知识点5、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五、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一)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的概念:
(了解)
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
(二)我国现行的法律部门与法律关系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法律部门。
宪法相关法包括四方面的法律:
(1)有关国家机构产生、组织、职权和基本工作制度的法律;
(2)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法律;
(3)有关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家安全的法律;
(4)有关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
2.民法商法法律部门。
调整的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平等地位而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称为横向关系)。
其中商法主要包括公司、破产、证券、期货、保险、票据、海商等方面的法律。
3.行政法法律部门。
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而发生的法律关系(称为纵向关系)。
在该关系中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行政行为由行政机关单方面做出,不需要双方平等协商。
4.经济法法律部门。
5.社会法法律部门。
6.刑法法律部门。
调整的社会关系最广泛;强制性最严厉。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
知识点6、经济法概述
六、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概念:
调整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
第二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重点)
知识点7、经济纠纷的概念与解决途径
一、经济纠纷的概念与解决途径
(一)经济纠纷是指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力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权益争议。
(二)在我国,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1、平等民事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适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方式解决;
仲裁与民事诉讼是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
当事人发生争议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诉讼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解决方式。
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
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或者当事人放弃仲裁协议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这在法律上称为或裁或审原则。
2、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采取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由行政管理相对人一方提出申请。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方式的选择则与纠纷的性质有关。
根据法律的不同规定,有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时再起诉;
有的则只能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还有的则只能通过行政复议的方式解决,由行政机关对纠纷作出最终裁决。
知识点8、仲裁
二、仲裁
(一)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指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二)仲裁的特征:
(1)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
主要体现在仲裁协议上,应当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①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②有仲裁事项;
③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法院作出裁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2009年考题]甲、乙因买卖货物发生合同纠纷,甲向法庭提出诉讼。
开庭审理时,乙提出双方签有仲裁协议,应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对该案件的下列处理方式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仲裁协议有效,法院驳回甲的起诉
B.仲裁协议无效,法院继续审理
C.由甲、乙协商确定纠纷的解决方式
D.视为甲、乙已放弃仲裁协议,法院继续审理
[答案解析]答案A
(2)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进行裁判:
仲裁机构包括仲裁协会和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
实行会员制。
仲裁机构对经济纠纷没有强制管辖权。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员7-11人组成。
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仲裁法》规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仲裁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人,或者接受他们的请客送礼的。
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l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仲裁裁决应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在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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