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14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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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14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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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147
合同编号:
租赁合同书
出租人:
xx市公明玉律股份合作公司
承租人:
租赁合同书
甲方(出租方):
xx市公明玉律股份合作公司
乙方(承租方):
甲乙双方就厂房租赁一事进行友好协商,甲方愿意将位于xx市光明新区玉律社区第四工业区3号的工业厂房壹栋(以下简称出租物业)出租给乙方使用。
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互惠、诚实守信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xx市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特订立租赁合同,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租赁房屋位置、面积及用途
1、租赁房屋位于xx市光明新区玉律社区第四工业区范围内的工业厂房1栋,总建筑面积33xx㎡。
2、租赁物业的产权:
租赁物业尚未取得房地产权证,乙方明确知悉该情况,并自愿承租,愿意承担由于承租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和因此引起的相应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装修装饰损失和加建扩建损失等),若遇政府拆迁、征收时,补偿事项按本协议第十五条第3点执行。
乙方保证合同期内不得以租赁物业没有房产证、消防未验收、主体未验收等问题,向甲方提出赔偿或补偿。
3、目前租赁物业为工业用途,乙方承租后,不得变更租赁物业的用途及性质。
4、经营范围限制:
不得用于经营污染类(如电镀、酸洗、化工等)对环境产生噪音或造成影响的项目;除此之外,所经营项目如需有关部门审批的,须获得审批。
第二条租赁期限
1、租赁期限为三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所涉及到的义务均适用于装修期,乙方在装修期内均须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所有的义务,并承担所有责任,包括不限于安全责任、消防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等。
第三条租金及其他费用
1、租金单价为每月每平方米人民币元(含税),并按租赁面积计算,前述租金为含税价格。
月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元(含税,大写整)。
2、除上述租金为,乙方另需支付公共设施维护费,单价为每月每平方米0.6元(含税)。
月公共设施维护费总额为人民币元(含税,大写整)。
3、租金支付方式:
乙方应在每月xx号前将当月租金、公共设施维护费及相关费用一次性足额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甲方应在每月20日前给乙方开具相关的费用发票。
甲方指定如下收款账户:
开户名称:
xx市公明玉律股份合作公司
账号:
开户银行:
4、因使用租赁物业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如水费、电费、租赁税费、通讯费、维修费、工商税费以及乙方经营期间发生的债权债务和劳资纠纷等,均由乙方负责和承担。
如乙方不及时缴纳上述费用或处理上述纠纷,导致甲方垫付的,甲方有权就垫付费用的xx0%向乙方追偿,并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5、本物业租赁面积以甲乙双方现场核实确认为准,面积如有增加,需补交相应租金,面积如有减少,多交的租金将抵扣后续租金。
第四条租赁保证金
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当日一次性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三个月租金,即人民币(大写:
)作为租赁保证金。
在租赁期限届满后,在乙方将所租赁之房屋腾空,并清洁、完好地交还给甲方,及乙方交清了全部应付的租金和其他费用,且无其他违约行为的前提下,甲方将租赁保证金不计息返还给乙方。
2、若乙方违法或违约造成甲方损失,则甲方有权将该租赁保证金用于抵付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部分,如乙方已支付的保证金不足以抵扣相关费用和损失的,甲方仍有权向乙方继续追偿。
第五条租赁房屋的交付
1、甲方已于20年月日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
自房屋移交日起视为乙方确认房屋符合本合同的约定。
2、租赁房屋交付时,视为乙方认可租赁房屋的建筑状况及质量现状(包括主体结构、地下排污、地面排水、园区机电设备、屋面防水、门窗、管线、装修、通水、通电、通气、通信、消防等情况)。
第六条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保证在租赁期间按时缴纳租金、水费、电费及有关生产经营税费等款项。
2、租赁期间,乙方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业园区物业管理规定,乙方应服从当地党政领导,接受卫生部门及消防部门的检查,接受治安管理,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活动。
3、乙方所经营的项目如需有关部门审批的,须获得审批。
4、乙方在承租上述租赁物经营期间,应依法自行办理经营所需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卫生环保许可等相关证件,办证所需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5、乙方不能超载使用厂房,因乙方超载使用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乙方自负。
6、乙方应合理使用电梯,负责电梯的维修、保养、年审并承担相应费用,对在电梯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事故责任或者逾期年审造成的一切责任,概由乙方承担。
7、厂房交付使用后,变压器、配电柜和高压电缆等配电设备设施均由乙方负责维修、保养、检验并承担相应费用。
8、乙方在使用租赁物业进行生产经营期间,所发生的劳资纠纷、用工劳动管理、社保、计划生育、公安、税务、工商、海关、安全、消防、供电、保险等责任问题,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如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第七条租赁房屋的装修或改建
1、乙方根据经营需要,可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或升级改造,但装修或升级改造前需将装修设计方案和图纸报甲方备案并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动工实施。
2、乙方装修或升级改造时不得破坏租赁房屋的主体结构和承重,并且符合消防和安全的要求,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八条劳动及安全管理
1、乙方应遵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并购买社会保险。
乙方与工人发生的劳资纠纷,由乙方自行处理,概与甲方无关,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2、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订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乙方应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3、甲方在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租赁物业进行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
凡发现乙方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甲方有权书面告知乙方,要求乙方进行整改。
4、乙方增设特种设备,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报批手续。
乙方应加强危险物品管理,防止因危险物品管理不善导致安全事故产生。
5、租赁期间,乙方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义务,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乙方及次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发生的所有安全生产事故产生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或法律责任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6、乙方应做好租赁物业的卫生及防火工作,配备足够的消防设备、器材,不得堵塞消防通道,严格遵守消防部门规定,做好防火工作。
消防设备、器材的维护、维修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7、乙方如因消防问题受到相关部门处罚或给乙方、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火灾等消防问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负责赔偿。
第九条租赁房屋的使用、维护和维修
1、租赁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及乙方所属人员应正常使用并维护房屋内部的各项设施,防止房屋及设施设备不正常损坏,相关的维护费用由乙方承担。
2、对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者非甲方原因造成租赁房屋及所属设施设备的损坏,乙方有及时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的义务,因乙方不及时修复而造成的一切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责任均有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如租赁房屋的承租方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的,如实际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由乙方和实际使用人共同向甲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条其他
1、租赁期内,乙方不得转租、分租或授权他人使用租赁物业。
2、合同期届满,乙方不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十一条保险
1、为防止火灾、爆炸、雷击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房屋损失,乙方应为租赁物业投保房屋保险,投保险种的保险期与租赁期限一致(可一次性或分期投保)。
2、如乙方未能及时投保或将来中断投保,发生的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在没有法定或本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下,无故中途毁约应双倍返还租赁保证金;乙方在没有法定或本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下,无故中途毁约,应付清合同终止前所欠的租金等费用,甲方有权不退还租赁保证金,并要求乙方赔偿两个月租金,乙方的所有装饰装修物、加建物、扩建物和改建物无偿归甲方所有。
2、乙方应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租金,逾期未交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逾期付款部分3‰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3、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不予退还乙方缴纳的租赁保证金,且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2个月租金的违约金,乙方的所有装饰装修物、加建物、扩建物和改建物无偿归甲方所有。
如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乙方连续拖欠租金或者其他费用超过1个月或累计拖欠租金或其他相关费用相当于1个月租金;
(2)乙方拖欠员工工资达2个月的或出现员工集体投诉、上访后未处理完结的;
(3)因不遵守相关的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或不履行妥善管理租赁物业的义务,而导致租赁物业主体结构严重损毁或坍塌的;
(4)乙方利用上述厂房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未按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及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经甲方发现并警告后乙方仍未改正的;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改变租赁物业的房屋结构或擅自加建、改建、扩建房屋的。
甲方依据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可书面通知乙方,通知送达乙方时,合同即解除,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的有关约定返还租赁物业,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4、因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需要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追偿的,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因追偿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鉴定评估费、交通差旅费、打印费、复印费等。
第十三条租赁房屋的返还
1、合同期满或者合同提前解除、终止后十日内,乙方应将租赁房屋清扫干净,搬迁完毕,并将租赁房屋交还给甲方。
如乙方归还租赁房屋时不清理杂物,则甲方对清理该杂物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2、租赁房屋返还时,甲、乙双方应各指派人员负责租赁房屋返还,返还时双方应办理书面移交手续,否则视为乙方未移交租赁房屋。
3、如乙方不按期返还租赁房屋,乙方需按月向甲方支付房屋占用费,占用费的数额为每月租金的二倍。
4、租赁房屋返还时主体结构和配套设施设备不能有损坏,否则乙方承担所有修复费用,甲方有权直接从租赁保证金抵扣,不足部分可向乙方追偿。
5、乙方交还甲方房屋应当保持房屋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
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
6、合同期满或者提前解除、终止的,在租赁期限内,乙方在租赁厂房的装饰装修物、改建、加建和扩建的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电梯、水电设施设备、固定建筑物等)全部无偿归甲方所有,甲方不作任何经济补偿,乙方不得擅自拆除。
7、在租赁期限内,乙方自行购置的除本条第6款规定外的可移动设施设备,不在返还之列,其所有权属于乙方。
第十四条留置
1、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后,若乙方尚有租金或其他款项未结清的,乙方同意甲方留置乙方在租赁房屋内的机器设备等其他动产,但留置的物品的价值应与乙方欠款数额相当。
2、乙方应在上述物品留置后的三个月内缴清欠款,否则乙方同意甲方拍卖、变卖上述物品并就拍卖、变卖款项优先受偿。
第十五条不可抗力
1、凡因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战争、政府征收或其他不能预见,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合同终止,双方均不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乙方所交的全部保证金,如乙方无违约行为,则甲方应及时无息退还乙方。
2、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十日内书面通知对方,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部分履行,或需延期履行理由的证明文件。
该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如无法获得公证出具的证明文件,则提供其他有效证明。
3、租赁期间遇国家征收时本合同终止,双方各自承担该风险,互不赔偿,政府对土地和建筑物的赔偿款项归甲方,装修赔偿款、搬迁赔偿款、停产停业赔偿款等归乙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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