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番禺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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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番禺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广州市番禺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规范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队伍管理,提高我区社区服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办〔2011〕22号)、《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意见》(穗办〔2012〕14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广州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穗府办规〔2018〕1号)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是指本细则实施前在区民政局备案的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以及通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公开招聘程序,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公共服务站从事服务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按社区常住人口每300户左右配备1人。
第四条区民政局负责制定本地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岗位设置及核定;公开招聘及人员培训;指导街(镇)做好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日常管理等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及日常管理等经费的保障落实工作。
区民政局牵头,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配合做好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招聘、培训等工作。
区审计局负责经费使用的审计监督。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队伍的日常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鼓励并支持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广州市社会工作人员培训,加快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向专业社会工作者转型。
第二章岗位设置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按其在社区从事的岗位享受相关待遇。
(一)正职:
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社区公共服务站站长。
(二)副职:
社区党组织副书记、社区居民委员会副主任、社区公共服务站副站长。
(三)一般工作人员。
社区公共服务站站长可由社区党组织或社区居委会负责人兼任。
第七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依法履行应尽义务。
(二)执行社区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意见,完成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站布置的工作任务,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协助基层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做好与社区居民利益有关的社会治安、社区矫正、公共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优抚救济、社区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社会救助、住房保障、文化体育、消费维权、出租屋服务管理以及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等工作。
(四)组织协调辖区内机团单位开展区域性共建活动,组织发动社会力量、居民群众参与社区服务和管理。
(五)积极参与并组织居民群众开展社区自治活动,认真听取并积极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做好社区居民的思想疏导工作。
第三章公开招聘
第八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招聘对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党的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
(二)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三)热爱社区工作,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社区服务管理相关专业知识。
(四)具备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
(五)其他符合规定的相关条件。
第九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用的原则招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
属于随军配偶等国家政策性安置的人员,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可择优聘用。
属于公益性岗位的职位,按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相关招聘规定执行。
第十条新进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
(一)区民政局牵头,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配合做好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公开招聘的综合管理、政策指导、备案审核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区民政局原则上每年组织1-2次集中公开招聘。
如有特殊情况,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申请,经区民政局审定后,可增加公开招聘次数。
每次招考费用由申请招聘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承担,具体考务工作由区人才交流中心承接。
(三)公开招聘按下列程序进行:
1.制定招聘计划。
2.审定计划用人数量、条件。
3.制定招聘工作方案。
4.发布招聘通告。
5.受理报名,进行资格条件审查。
6.考试。
7.确定拟聘用对象。
8.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四)制定招聘计划和工作方案。
1.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制定招聘计划,将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计划用人数量、人员条件等招聘计划报区民政局审定。
2.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计划用人数量、条件审定后,由区民政局制定招聘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用工单位的名称、拟招聘的岗位、专业、人数与资格条件、招聘的时间和形式、考试的范围与办法、招聘工作的组织领导、纪律要求及其他有关内容。
(五)发布招聘通告。
由区民政局拟定招聘通告,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发布。
招聘通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招聘单位名称及简介、招聘的岗位和人数、开考比例、招聘岗位的职责要求与资格条件(包括招聘的对象范围、岗位要求等)、岗位薪酬与相关待遇、考试的内容、形式和程序、需要提供的证件及有关材料、考试的报名时间、地点与联系方式及其他有关事项。
(六)资格条件审查工作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
参加考试人数与招聘职位数比例应不少于2:
l,报名人数不符合公布的开考比例的,相应减少招聘职位数。
(七)考试。
1.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2.笔试、面试由区民政局负责组织,笔试内容根据招聘职位确定。
3.参加面试对象,依笔试成绩高低顺序按照与招聘岗位数不低于2:
1,不高于5:
l的比例确定。
具体比例应与开考比例对应,并在工作方案和招聘通告中明确。
4.面试由区民政局牵头,区人才交流中心、有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配合开展。
面试评委由区民政局、区人才交流中心、有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选派正式编制人员5-9人组成。
(八)体检和考察。
根据考试成绩高低顺序,按招聘岗位拟招收人数1:
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的体检标准进行。
体检和考察工作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统筹负责。
体检合格的人员确定为考察对象。
考察主要包括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
考察方式可采用到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进行考察,或由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出具考察对象一贯的政治表现和业绩鉴定,辅以调档审查的办法,确保新进入岗位的人员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
考生体检或考察不合格,或因其他原因取消聘用资格的,可在考试成绩合格人员中,按考试成绩高低依次替补人选。
(九)确定拟聘用对象。
拟聘用对象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依考试成绩高低顺序和体检和考察结果确定。
(十)公示。
确定拟招聘对象后,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名单报区民政局。
聘用人员名单需通过区政府门户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网等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依法与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一般为两年,并统一明确为管理岗位。
第四章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在职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经费(含“五险一金”)由市(区)、街(镇)按4:
6财政分担比例共同保障。
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和工资标准由区财政局和区民政局每2年重新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和市民政局审定。
第十三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广州市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的年人均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应依法共同缴纳参加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
第十五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各项假期。
第五章考核及奖惩
第十六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由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
年度考核结果于次年1月底前抄送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
年度考核由居民(党员)代表评议、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业务科室考评、本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互评三部分组成,考核权重比例为4:
4:
2。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5个方面。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名额按不高于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参加考核人数20%的比例确定。
第十七条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奖励
1.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当年一次性给予发放考核优秀奖500元,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第三年当年一次性给予发放考核优秀奖1000元。
2.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定向从我区优秀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中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对年度考核连续3年达到优秀等次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优先推荐。
(二)惩戒
1.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应调整工作岗位并相应减发奖励工资。
2.年度考核连续2年不合格的,应由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其中,担任社区党组织成员的,按党内有关规定处理;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应当责令其辞职,不辞职的,应当启动罢免程序。
3.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由聘用单位解除与其劳动合同,并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人员管理
笫十八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在聘用期内的动态人力资源档案管理。
笫十九条人员培训。
(一)培训时间:
区民政局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培训工作。
担任正职岗位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每年至少培训一次,其他在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每两年至少培训一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
新聘用的社区专职工作人员岗前脱产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5天。
(二)培训内容:
培训课程一般应包括党的路线方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工作、居民自治、社区工作等内容,也可根据工作实际自行设置课程。
第二十条本细则实施以前在区民政局备案的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近3年(未满3年的按入职时间统计)考核等次均为合格或以上的,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统一业务培训及考核合格后,过渡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社区专职工作人员退休后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统一移交社会化管理,移交所需资金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保障。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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