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8阳湾沟煤矿煤矿生产合同修改税率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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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8阳湾沟煤矿煤矿生产合同修改税率后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阳湾沟煤矿生产服务协议
(合同编号:
YTJT-SC(2012)008)
二o一一年十二月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阳湾沟煤矿生产服务协议
(合同编号:
YTJT-SC(2012)008)
甲方: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张东海
住处: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北路伊泰大厦
乙方:
鄂尔多斯市龙源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
任伟
住处: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塔拉壕镇新镇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鄂尔多斯市龙源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政策规定,遵循优势共享、精诚合作、平等公正、互惠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通过一致协商同意,特签订本生产合作协议,以兹遵照。
第二章设备租赁
第二条设备租赁
设备租赁按2009年3月甲、乙双方签订的《生产合作协议书》(合同编号:
YTSCBSCHHT2009-11)约定的条款执行。
第三章协作范围、产量、年限、价格、结算办法
第三条协作范围
一、阳湾沟煤矿6#煤煤炭开采的现场管理(包括原煤售前的矿井安全、通风、供排水、机电设备、井下主副运输和地面辅助生产系统、10KV变电站供配电、内部组织管理等)。
、
二、综放工作面搬家期间,乙方实施对工作面设备的拆解、运输和安装工作等;
三、地面辅助生产系统(不包括锅炉房)的现场管理等。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包、分包、挂靠出包本协议规定协议事项。
第四条协议期限
本生产服务协议实行一年一议一签制,下年度合作协议于上年度协议期满前30日内签订。
本协议有效期壹年,自本协议执行之日起计算。
乙方表现优异,优先连签。
因生产工艺、采场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因整体工作完整性要求需相应延长或者缩短协议期限,可依据本协议规定原则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五条协议产量
在保证销售前提下,乙方必须完成年综放产量80万吨的生产协议任务(包括搬家时间)。
第六条费用协议及结算办法
一、费用协议及结算
实行生产费用总承包的方式,由甲方承包给乙方。
按照协议年综放产量80万吨测算出生产总承包成本费用为61.20元/吨(不含税价),其中:
1、核定综放年产量80万吨,核定岗位人员为250人。
按照岗位编制核定年工资总额1370.35万元(不含税价)。
2、当月生产费用结算总额=当月综采计量产量×61.20元/吨(不含税价)。
(岗位设置及人员工资详见附件一)
(生产成本构成详见附件二)
二、吨煤费用调整:
由于生产不正常导致综采连续停产时,按下列协议条款执行:
当年度综放产量≥80万吨时,吨煤协议单价和生产成本等各种费用不予调整。
当年度综放产量<80万吨时,执行下列约定:
1、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停产;
1.1、乙方的矿领导、生技科、调度室、综合办、生活后勤和地面主扇、井下中央变电所、井下中央水仓、安检员、瓦检员等不受生产和放假影响的实际留守岗位人员按核定的岗位工资标准的100%进行支付。
1.2、除1.1条约定外其他受生产影响岗位人员的工资补贴按如下约定,并由煤矿组织形成会议纪要执行:
1.2.1、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停产,每月累计停产不超过5日时属正常停产,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1.2.2、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停产,每月连续或累计停产6日~15日,甲方按核定的岗位工资标准的100%支付乙方岗位人员工资。
1.2.3、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停产,依据停产时间和岗位需求,工资标准分段计算如下:
连续停产16日~30日,甲方按核定的岗位工资标准的80%支付乙方岗位人员工资;
连续停产31日~90日时,甲方安排乙方留守必要人员上岗外,其它人员一律放假。
综采队上岗人员工资标准按核定本岗位工资标准的60%执行。
机运队、通安队上岗人员(除3.1中约定人员)工资标准按核定本岗位工资标准的75%执行。
放假不在岗的人员由甲方每日补助40元/人生活补贴,待恢复生产时,按时到岗人员的生活补贴在次月工资中予以发放,否则不予补贴。
1.2.4、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停产,连续超过90日时,上岗人员工资执行上述约定的工资标准,放假人员甲方不予承担任何费用。
2、由于乙方原因造成采掘接续失调和生产事故、设备故障事故导致停产或者延误正常生产,造成乙方的经济损失则由乙方承担。
并接受甲方按照甲方相应的管理制度对乙方的经济处罚。
3、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地质灾害、国家政策、市场销售等)造成停工停产,甲、乙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经济损失,互不追究对方责任和经济赔偿。
4、因工作面出现陷落柱、冲刷带等特殊地质构造时,在过断层或冲刷带等特殊地质构造带时费用补贴原则:
4.1、当断层落差≤1.5米、走向(倾斜)宽度≤10米;冲刷带宽度≤3米时,或过断层、陷落柱影响时间不超过10天(累计时间不超过30天)时,不予考虑任何费用补贴,按正常生产执行费用结算。
4.2、当断层落差>1.5米、走向(倾斜)宽度>10米;冲刷带宽度>3米时,由煤矿矿领导、煤矿生产技术科、驻煤矿地质站等部门和乙方共同判别断层(冲刷带)类型,召开专项会议并制定处理方案。
过陷落柱影响时间超过10天(累计时间超过30天)时。
由煤矿提交影响生产说明报告,报甲方生产事业部。
考虑到过断层、陷落柱、冲刷带等特殊地质构造时遇到的困难,甲方对乙方除按实际计量及协议约定的吨煤工资单价结算计件工资以外,甲方对乙方进行适当工资补贴。
补贴工资标准为:
4.2.1、综放队:
按核定岗位平均工资(505万元÷71人÷12个月÷25天)×20%×实际出勤人数×实际出勤天数;
4.2.2、矿领导、生技组、调度室(主任、调度员)、综合办(物质采购员、司机)和机运队、通安队参与此项工作的人员补贴:
按综放队人均补贴标准×40%×实际出勤人数×实际出勤天数;
4.2.3、综放队、矿领导、生技组、调度室(主任、调度员)、综合办(物质采购员、司机)和机运队、通安队以外参与此项工作的人员补贴人数和补贴天数由煤矿负责管控。
由此产生的费用列煤矿生产成本解决。
4.3、过断层、陷落柱、冲刷带等特殊地质构造时,甲方除给予乙方人员适当工资补贴外,不承担其它任何费用。
由此发生的材料费、配件费等和其它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三、结算方式
1、工资和生产管理费于次月10日前由甲方直接支付给乙方,每月结算一次。
乙方必须提供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甲方按票支付。
2、甲、乙双方共同对生产成本进行控制和管理,要节支降耗,杜绝浪费,实现利润最大化。
第四章双方职责、权利、义务
第七条为了保障煤矿的正常生产,甲方委派矿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乙方委派生产副矿长、生产副总工程师,共同组成矿井领导班子对煤矿进行管理,协调解决双方合作中的有关问题。
第八条甲方职责
一、煤矿作为矿井生产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生产服务协议的内容对生产服务方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管控,全面行使煤矿安全生产和经营的管理职能。
二、组织制定矿井中、长远规划和年度、季度、月度生产经营计划,组织制定煤矿的安全、生产、经营等各项管理制度。
三、保证矿井地面和井下具备设备正常安装和生产条件。
四、负责对协议中的原煤产量、工作面回采率、机电设备完好率和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生产成本等考核指标的考核;负责对乙方员工劳动协议的签订、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负责对乙方班组建设、企业文化建设、生产材料、办公生活设施使用状况的管理;负责对煤矿全部资产的盘点和使用情况的管理检查等。
五、按双方约定提供生产所需的设备、备品备件、原辅材料、生产技术资料和办公、生活设施(小件低易品除外)等。
六、组织实施综放工作面搬家倒面工作。
七、负责甲方设备的修理工作。
八、负责出井产品煤的销售。
九、负责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物业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
十、负责协调解决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煤矿与各级政府、村社的关系,办理煤矿各类生产经营所需的有效证件和相关审批手续。
十一、负责对乙方进驻人员从业资质(包括年龄、学历、岗位工种操作证、从业经历等材料)和组织机构的审核和监督管理。
发现乙方未按甲方岗位编制要求配置、配足人员,未组建相应的区队、班组组织机构,未足额发放工人工资等情况之一时扣减乙方当月20%的生产管理(技术)费,并要求乙方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
十二、对照协议约定到岗人数,对乙方实际到岗人数进行监督考核。
如缺岗总人数超过10人或关键岗位(特种岗位)缺岗人数超过3人时,经甲方核实确认后,从乙方生产管理费用中扣减相应缺岗人数工资总额的2倍。
第九条乙方职责
一、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必须持有从事井工煤矿生产的有效证件。
乙方未能提供有效证件因乙方原因造成政府检查要求整顿致使协议不能履行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
由此造成损失乙方承担。
三、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负责对阳湾沟煤矿6#煤的煤炭开采:
矿井生产系统(包括矿井10KV变电站及以下的供电、井上下运输、供排水、矿井通风、井上下供电照明、安全避灾等)、辅助生产系统(不包括锅炉房)和生产运行环节中全部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更换、看护等的现场管理。
四、完成协议任务,确保甲方各项考核指标达到协议规定要求。
五、根据甲方的要求,制定科学合理、完善可行的生产组织方案(具体包括生产组织方案、安全管理方案、设备管理方案、突发事件应急方案、质量管理保证体系方案、工作面搬家倒面施工组织相关方案等)。
选拔配备一支经验丰富、精简熟练、管理先进的一流生产队伍,实现矿井的安全、高效。
六、对甲方提供使用的设备、设施、材料、器具、备品备件、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等要妥善使用,严格管理。
加强对生产设备、辅助生产设备的日常使用和维护保养。
严格执行甲方对设备、设施、器具的维护、保养、检修和检测检验的管理制度,做到设备安全无故障运行。
有违反上述规定之一的,接受甲方按照甲方相应的管理制度对乙方的经济处罚。
七、负责对矿井“一通三防”生产系统和通风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维护。
负责对矿井采掘工作面和生产系统的瓦斯检查。
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八、承担乙方使用生产辅助车辆的燃油、保养、修理及其它管理费用等。
九、承担乙方机构迁移、人员进场出场差旅及其保险费用;承担内部机构日常和生产办公费用。
十、全面负责生产队伍的组建和人员培训工作,聘用人员须按甲方要求持有相应有效资质和上岗证件。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主管部门罚款及所产生相应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十一、乙方必须与所聘用人员签订国家规定的劳动合同并告知员工职业危害影响,建立员工档案。
对所聘的新工人必须进行不低于72小时的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
培训内容和考核成绩必须存档备案。
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未取得特殊工种操作证乙方安排上岗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乙方将员工培训情况必须及时上报甲方备案,甲方有权不定期对乙方的培训情况进行检查。
十二、乙方对所聘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强制商业工伤保险,并按规定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乙方自负并报甲方监督备案。
员工入职前必须进行体检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离职前需组织体检。
岗中体检由乙方按规定组织。
十三、乙方兑现员工工资、福利金时,必须将工资、福利金存入员工本人银行账户,严禁现金支付(除生活费)。
同时将工资实际发放表帐目报送甲方备案。
协议期内,乙方拖欠或克扣员工工资(甲方因故推迟结算款者除外),甲方有权从乙方计提费用中扣除,并直接补发给员工。
十四、乙方对甲方提供的生活、办公设施要妥善使用和管理。
由于乙方使用不当、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坏,由乙方按原价足额赔偿。
十五、乙方必须依据甲方制定的《安全风险抵押管理办法》的规定,向甲方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
十六、完成甲方安排的维持矿井正常生产所必需的临时性工作任务(包括到场区内外领料,井下安全质量标准化牌版以及管线的吊挂、清扫、刷漆)。
所发生的人工费和材料由乙方负责支付。
第五章各项任务指标及其考核奖惩办法
第十条生产任务
乙方按照甲方下达的生产计划及回采率计划组织生产,正常情况下完成年协议综放产量80万吨。
在煤场将煤移交甲方销售。
乙方当月综放产量为煤矿生产数量减去超出的灰分量、水分量和掘进煤量。
生活用煤和锅炉用煤不计入结算煤量之中。
掘进煤量的计算容重暂以1.3t/m3为计算依据,如采场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容重相应变化时,由煤矿和合作方重新协商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产品结算及产品质量管理
为了保证煤炭质量,从源头抓好煤质,将乙方月计取工资的5%与所产煤的煤质挂钩。
同时当月结算煤量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乙方必须执行甲方的煤质管理办法和煤质指标要求,具体煤质标准为:
水分≤14%、干基灰分≤27%,发热量等其它指标执行甲方要求。
在正常生产情况下,煤质检验由甲方质管部按规定进行检测,以甲方质管部出具的检测报告为依据。
1、当月完成水分、灰分指标要求值时,当月结算煤量=(当月煤矿生产数量-掘进煤量+当月计量矸石量)
2、当月水分、灰分超出规定值时,超出的水分、灰分部分在计量中扣除。
扣除量为:
(当月煤矿生产数量-掘进煤量)×(超出的水、灰量-规定标准的水、灰量)。
当月结算煤量=(当月煤矿生产数量-掘进煤量-超灰超水扣除量+当月计量矸石量)
二、因地质构造等原因造成灰分、水分超标时,由煤矿提前提出申请,报甲方生产事业部、质管部审核后,在当月结算中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商定扣除超灰、超水比例。
三、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不割底”和“开机开水、停机停水”的管理制度,不准将生产杂物混入煤流系统中。
否则按照甲方煤质管理办法对乙方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回采率
一、当月回采率由煤矿组织相关部门现场测定回采工作面的回采率并由煤矿矿长签字认可后进行考核。
6#煤放顶煤综放工作面回采率必须达到设计值以上(遇地质条件或煤层厚度变化等特殊情况除外)。
二、回采率指标按月考核,6#煤综放工作面回采率每降低1%,当月扣罚乙方吨煤协议单价0.1元/吨。
第十三条设备完好率
一、乙方要严格执行甲方制定的《机电设备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设备完好率必须保持在95%以上。
二、协议期满移交设备时设备完好率必须达到95%以上(额定寿命到期者除外)。
第十四条生产系统和辅助生产系统设备的配置和使用
一、根据矿井安全生产的需要,由甲方购置的生产设备(除掘进使用以外的设备)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
乙方负责生产设备的日常使用、维护和修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各项费用。
若设备超过服务期后,由甲、乙双方共同鉴定,确需更换的由甲方负责进行更换,所发生的材料费由甲方承担,人工费由乙方承担。
由于不可抗力(设备瑕疵、雷击等)造成设备损坏时,由甲方设备管理中心进行追查认定,并由甲方负责修理或更换。
如乙方在使用过程中因使用操作不当、维护不及时造成设备的损坏,则由乙方照价赔偿。
并接受甲方按相关管理办法对乙方的处罚。
如乙方对处罚结果有争议时由甲、乙双方共同认定聘请有相关鉴定资质的第三方进行鉴定确认,并根据第三方的鉴定结果确认责任方,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和经济损失和鉴定费用等。
二、由甲方提供给乙方无偿使用的设备,乙方在维修和更换设备配件(部件)时必须使用与原设备品牌相同的备品配件,不准随意使用或更换其它品牌的备品配件。
乙方应备足上述设备的备品配件,以便设备损坏时及时更换和维修。
乙方如缺少或未配备相应的备品配件导致停产连续超过8小时(含8小时),必须接受甲方按照《设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乙方的处罚。
(由于设备生产厂商延迟发货或配件已停产等非乙方原因造成设备配件更换不及时等情况除外,但乙方需提供证明性材料)。
三、由乙方负责采购的工作面综放成套装备以及相关配套设备的购置和辅助运输设备(绞车、钢丝绳、平板车等),供乙方自行日常使用,由此发生的维护、修理费用和人工费用均由乙方负责承担。
具体设备见附件二《租赁物清单》。
四、主井胶带运输机、集中运输胶带机、主运大巷胶带运输机和综放工作面顺槽胶带运输机(含备用同型号的电机、减速机)由甲方购置并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
乙方必须加强对胶带带面的管理,如带面的过煤量或使用周期达到设计要求需要更换时,由甲、乙双方共同认定后由甲方提供带面进行更换,甲方承担硫化费用,乙方负责硫化队伍承包硫化工艺范围外的无偿辅助配合工作(拉运胶带、拆除恢复硫化段机身上托辊、松紧张紧装置等)。
由于乙方管理不善,造成带面的过煤量或使用周期未达到设计要求时,所发生的更换带面和处理等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负责上述四部胶带运输机(含备用电机、减速机)及其他配套设备(除铁器、胶带机保护、各种传感器等)的日常使用、维护和修理,所发生的配件费、材料费和人工费均由乙方承担。
五、综放工作面从采区变电所往外、掘进工作面从临时移变以外至井下中央变电所,因线路改道或线路老化需要更换电缆时,所发生的材料费由甲方承担,日常使用、维护费用和人工费等由乙方承担。
综放工作面从采区变电所往里、掘进工作面从临时移变至工作面,新增和更换的电缆所发生的材料费和人工费均由乙方承担。
六、综放工作面、掘进工作面至中央水仓和中央水仓至地面的给排水管道,因改道或腐蚀严重需要新增、更换时,所发生的材料费由甲方承担,日常使用维护费用和人工费由乙方承担。
七、因采区的开拓延伸需要增加设备、电缆、水管等由甲方承担。
日常的使用、维护和由此产生的其它费用由乙方负责。
八、乙方负责地面及井下工业用水和排水管路的日常使用和维护,所发生的人工费和小修理费(如法兰盘、衬垫、螺栓等)均由乙方承担。
九、乙方负责生产期间从地面变电站至井下所有供配电点线路的日常使用和维护,所发生的人工费和小修理费(如接线盒、胶带、补胶等)均由乙方承担。
十、甲方负责地面饮用水、取暖及锅炉管道的日常维修、维护和更换。
十一、水量(费)、电量(费)由乙方提出预算,报甲方审定后并由甲方承担费用。
十二、设备油脂化验费用按设备所有权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甲、乙双方必须保证各自设备油脂指标符合行业标准要求。
十三、煤矿所使用的主通风机、主排水泵、主提升机、主压风机的仪器仪表校验、设备性能测定费用由甲方承担。
其它生产及辅助系统安全阀组、仪器仪表校验、设备性能测定等费用由乙方承担(锅炉、监测监控六大系统专业化服务承包的系统除外)。
十四、因生产所需,由乙方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和配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要求。
否则严禁使用。
由此造成的损失有乙方承担,并接受甲方按甲方的相关管理办法对乙方的处罚。
第十五条材料管理(乙方承包范围之外)
一、乙方必须严格执行甲方制定的材料、设备、备品备件的定额管理办法。
二、在特殊的地质条件下,如需火工品等材料时。
甲方按乙方需用量组织采购。
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六条险种缴纳管理
乙方按甲方规定为实际到岗聘用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聘用人员缴纳“三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按甲方同级正式员工缴费标准执行。
单位缴纳部分费用为增值税不含税价,由乙方先行垫付,并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甲方依据乙方缴费凭证予以支付相关费用。
凡超过协议规定的险种、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及缴费人数的,甲方一律不予支付。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管理
一、煤矿的整体安全监控管理以甲方为主,安全生产现场管理以乙方为主。
在甲方的领导、监督下,乙方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甲方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违章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人员予以辞退。
三、乙方依据甲方的相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及时排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严格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乙方必须接受政府和甲方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并接受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处理决定。
四、乙方制定的安全生产制度、工程标准、劳动定员、技术规范、规程措施和奖惩办法等,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并提交甲方批准后施行。
五、乙方对自行聘用的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人员的素质考察、业务培训、绩效考核、选拔聘用等,需提交甲方监督管理。
六、由于乙方管理不善、使用不当造成的设备设施损坏或出现安全责任事故和人身伤亡事故时,乙方必须承担事故善后处理、经济赔偿及因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及相应责任。
在处理事故过程中甲方予以积极配合。
七、在生产过程中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发生矿井灾害时,乙方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妥善避灾。
当危及现场人员生命安全时,班长有权先组织撤出人员,然后再向有关部门进行汇报。
八、乙方按甲方要求配备安全检查员,负责对矿井生产系统和采掘工作面的安全检查,并由甲、乙双方生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
第六章保证金
第十八条保证金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乙方向甲方缴足壹佰万元保证金(安全保证金、煤矿资产合理使用保证金)。
协议期满,保证金无息退还。
出现下列情况者,甲方可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数额款项。
保证金不足壹佰万元时从乙方费用中扣除补足。
一、由于出现恶意操作造成设备、设施损坏,甲方从乙方的保证金中按设备原价进行扣除,并按甲方要求予以纠正。
二、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时,甲方按照经济损失先从乙方的保证金中扣留,待事故处理完毕后,按照“长退短补”的原则从协议费用中退还或者扣除。
第七章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其它事项
一、根据甲方要求,乙方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生产管理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
二、乙方必须制定员工的轮班、休假和探亲管理制度。
煤矿施行全年连续正常生产制度(政府部门强制要求情况除外),重要节假期间不放长假。
在不影响矿井正常生产的情况下,乙方安排员工进行轮休。
三、甲方对乙方当月的工资发放情况要进行监督检查,乙方要将工资发放情况报甲方备案。
乙方必须保证当月人员工资按结算的总额进行足额发放。
乙方在工资发放时必须增加工资发放的透明度,发放前必须在井口、区队、班组会议室明显位置对工资、奖金分配方案和发放表张榜公布,否则甲方对乙方处以5000元/次的罚款。
四、生产管理(技术)费:
乙方生产管理(技术)费主要用于乙方的生产酬金和安全费、差旅费、办公费、业务费、生产辅助车辆费、员工培训费、强制保险费、员工职业健康检查费、劳保费、财务费及工伤、事故抢险费用等。
五、乙方应根据生产情况合理安排设备检修保养并执行甲方的设备维修保养管理制度。
要负责上报年度、季度生产设备、配件、材料计划和每月提出月度材料、配件购置计划,甲方有关部门对乙方上报的购置计划进行审核、采供。
乙方对生产设备、配件、材料的领用和回收,严格执行甲方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六、甲、乙双方共同确定备品、配件、材料的合理库存,确保满足正常生产需要,不得超量存储。
七、地面污水处理工、浴室管理工等后勤人员如甲方另有签约,从签约之日起核减本合同相应岗位人员及工资。
八、由于生产运输系统的调整,后期需要增减的岗位人数及工资座相应调整。
第八章协议的执行
第二十条协议的执行
一、双方签订协议后,该协议由甲、乙双方共同实施。
二、甲、乙双方财务部门均需建立费用支付台帐,并进行对接,确保费用支付符合本协议规定。
三、甲方负责对协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乙方未按协议要求设立区队、班组等组织机构、未按岗位要求配备相应资质的人员和技术岗位人员基本技能达不到要求、未与所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未对工资发放进行张榜公布等情况时,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如果乙方拒不整改,情节严重者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四、违约责任:
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必须恪守:
1、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另一方因其违约行为受到的损失;
2、双方均违反协议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受妨碍的一方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尽量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减少对方损失。
同时应在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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