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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的性质与分类
第3章存货
3.1存货概述
3.1.1存货的性质与分类
1.存货的性质
(1)定义
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资等。
(2)内容
包括企业为产品生产和商品销售而持有的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产成品、商品等。
(3)流动性
通常在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被消耗或经出售转换为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具有明显的流动性,属于流动资产。
2.存货的分类
(1)按经济用途分类
1)销售用存货
2)生产用存货
3)其他存货
(2)按存放地点分类
1)库存存货
2)在途存货
3)委托加工存货
4)委托代销存货
(3)按来源分类
1)外购存货
2)自制存货
3)委托外单位加工存货
3.1.2存货的范围
即存货的确认问题
–企业应以所有权的归属来确定存货范围
–所有权的归属须注意的问题P57
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的风险与报酬是否归属本企业(是否发生转移)
–企业的存货主要包括的内容
•
(1)库存待售的存货。
•
(2)库存待消耗的存货。
•(3)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以及处在加工过程中的存货。
•(4)购入的正在运输途中的存货和结算凭证已到但尚未办理入库手续的存货。
•(5)委托其他单位加工、代销的存货。
3.1.3科目设置与报表列示
–科目设置:
•对于企业的存货应按其不同作用、特点分别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
如“在途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周转材料”等科目。
–报表列示:
•合并计算存货总额后,考虑材料成本差异、商品进销差价、存货跌价准备等因素,在资产负债表上以“存货”项目反映其净值。
3.2存货入账价值
即存货的初始计量(initialmeasurement)问题。
——基本原则:
按取得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3.2.1外购存货的入账价值
按其重要程度分为购货价格、计入存货成本的相关税费和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代价。
1.购货价格
指因购货而发生的进价成本。
购货折扣的处理按照总价法。
2.计入存货成本的相关税费
主要包括进口环节的关税、消费税、海关手续费,企业购入未税矿产品代缴的资源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支付的增值税,以及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按规定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等。
3.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代价
仓储费、包装费、运杂费、运输保险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
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等。
3.2.2自制存货的入账价值
–定义:
企业为加工生产某产品而消耗的除原材料以外应计入加工产品成本的支出,主要包括直接人工及按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即:
消耗的材料成本和发生的加工成本。
–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费用分配方法
–联产品、主产品和副产品
3.2.3其他方式取得的存货的入账价值
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1.企业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方式换入的存货,应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支付的相关税费再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作为换入存货的成本,或者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相关税费再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作为换入存货的成本(当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时采用此方法)。
2.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时,应以公允价值确定。
3.通过债务重组方式取得的存货成本,应以取得存货的公允价值确定。
4.盘盈的存货的成本,按照同类或类似存货的公允价值确定。
3.3原材料
3.3.1“原材料”科目按实际成本记录
•“原材料”——借方登记企业购入已验收入库的各种材料;贷方登记材料发出、减少的数额;期末借方余额表示库存材料的实际成本。
•“在途物资”——用以核算企业货款已经支付或商业汇票已经承兑,但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各种物资的实际成本。
•“生产成本”——用以核算企业进行工业性生产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包括生产各种产品(如产成品、自制半成品、提供的劳务等)、自制材料、自制工具、自制设备等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
•“委托加工物资”——用以核算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种物资的实际成本。
1.外购原材料
•外埠采购材料,其结算凭证到达和材料验收入库的时间有三种情况:
1、结算凭证到达并同时将材料验收入库
2、结算凭证先到、材料后入库
3、材料先验收入库,结算凭证后到
•本地进货,一般于同日收到结算凭证并将材料验收入库,会计核算上,可以将其视为外埠进货的第一种情况进行。
•例某工业企业原材料日常核算按实际成本计价,该企业发生以下业务:
(1)从本地购入原材料一批,材料价款为2000元,增值税额340元,材料已验收入库,货款以银行支付。
借:
原材料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
贷:
银行存款2340
(2)从外地采购原材料一批,发票账单等结算凭证已到,材料价款为5000元,增值税额850元,货款已用商业汇票方式支付,但材料尚未到达。
借:
在途物资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0
贷:
应付票据5850
(3)上述
(2)在途材料已经运达,并验收入库。
借:
原材料5000
贷:
在途物资5000
(4)从外地购入原材料一批,材料已验收入库,但结算凭证未到,货款尚未支付,暂估价10000元。
–材料入库时可不作帐务处理。
–月末结算凭证仍未到,估价入帐:
借:
原材料10000
贷:
应付账款10000
–下月初用红字冲回。
借:
原材料10000
贷:
应付账款10000
(5)收到上述结算凭证并支付货款11000元及增值税1870元。
借:
原材料1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70
贷:
银行存款12870
2.委托加工原材料
•——委托加工是指由企业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通过支付加工费,由受托加工单位按合同要求加工为企业所需的原材料。
•1)企业加工业务较多时,单独设置“委托加工材料”或“委托加工物资”科目,并按委托加工合同和受托加工单位设置明细科目,同时按加工原材料的成本构成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2)企业加工业务较少且加工原材料的成本核算较简单的情况下,不单独设置“委托加工材料”或“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而是通过“原材料”、“外购商品”等科目进行核算,即在这些会计科目中设置“委托加工”明细科目对加工原材料的业务进行核算。
例A企业发生如下委托加工原材料的经济业务:
(1)将甲材料拨付B加工厂进行加工,以制成生产产品所需的乙材料。
拨付加工的甲材料实际成本共计10000元。
借:
委托加工材料——B加工厂10000
贷:
原材料——甲材料10000
(2)以银行存款支付全部加工费用2340元(其中准予扣除的增值税进项税为340元)。
借:
委托加工材料——B加工厂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
贷:
银行存款2340
(3)委托加工的材料完工收回,以现金支付收回乙材料的运费500元(其中按规定准予扣除的进项税额35元)。
借:
委托加工材料——B加工厂46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5
贷:
库存现金500
(4)收回的加工材料验收入库。
借:
原材料——乙材料12465
贷:
委托加工材料——×加工厂12465
3.发出材料实际成本的计算与结转
•发出材料实际成本的计算
“原材料”科目按实际成本记录的情况下,发出原材料的实际成本应按一定的存货计价方法计算确定。
企业在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时,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移动加权平均法、月末一次加权平均法和个别计价法等。
•发出材料实际成本的结转
按具体用途,
借:
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
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
委托加工物资
贷:
原材料
3.3.2“原材料”科目按计划成本记录
•“材料采购”——用以核算企业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而购入的材料采购成本。
(即实际采购成本)
•“原材料”——在计划成本下,借方登记企业购入已验收入库的各种材料的计划成本;贷方登记材料发出、减少的计划成本;其期末借方余额表示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
•“材料成本差异”——用以核算企业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日常核算的材料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额。
本账户借方登记入库材料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贷方登记入库材料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
其期末借方余额表示企业库存材料的实际成本大于计划成本的差异,贷方余额表示库存材料的实际成本小于计划成本的差异。
3.3.2“原材料”科目按计划成本记录
1.一般程序和方法
(1)采购材料时,
借:
材料采购(实际采购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
银行存款等
(2)月份终了(或在材料入库时),
借:
原材料(计划成本)
贷:
材料采购(实际成本)
材料成本差异(实际成本<计划成本,即节约时)
或,
借:
原材料(计划成本)
材料成本差异(实际成本>计划成本,即超支时)
贷:
材料采购(实际成本)
(3)月份终了,对于材料已到凭证未到的,
借:
原材料(按计划成本估价入账)
贷:
应付账款
下月初红字冲回。
(4)发出材料时,按材料计划成本,
借:
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
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
委托加工物资
贷:
原材料(计划成本)
(5)月份终了,将材料成本差异总额在发出材料和期末库存材料之间分摊,
借:
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
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
委托加工物资
贷:
材料成本差异
超支差异用蓝字登记,节约差异用红字登记。
(6)会计期末,
“材料采购”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已承担所购材料风险和报酬但尚未验收入库的在途物资的实际成本;
“原材料”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入加后未发出的原材料的计划成本;
“材料成本差异”的余额反映入库后未发出的原材料负担的材料成本差异。
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应将“材料采购”、“原材料”科目的借方余额合计再加上“材料成本差异”科目的借方余额(超支额)或减去“材料成本差异”科目的贷方余额后的数额作为存货项目的组成内容予以反映。
2.核算举例(见教材P67例3-8)
3.4商品
3.4.1商品的范围及会计科目设置
1.商品的定义—企业为转卖或加工后转卖而储存的存货。
2.商品的范围—主要包括:
(1)企业全部自有的库存商品
(2)加工中的商品
(3)出租的商品
(4)接受外来原材料加工制造的代制品和为外单位加工修理的代修品等。
3.科目设置
企业自有的库存商品——“库存商品”等科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产品——“开发产品”科目;
农业企业收获的农产品——“农产品”科目;
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商品——“委托加工物资”科目;
出租的商品——“出租商品”科目;
接受外来材料加工制造的代制品——“受托加工物资”科目。
3.4.2商品采购成本
–定义:
又可称为商品的进价成本,是指商品初始确认时的入账成本。
包括买价、相关税费和采购费用。
–具体构成
1.国内购进用于国内销售和用于出口的商品,以进货原价(但不包括准予抵扣的进项税)及进货费用为其采购成本。
2.企业进口的商品,其采购成本包括进口商品的国外进价、进口环节的有关税金(如进口关税、进口商品的消费税等,但不包括准予抵扣的增值税)及使商品达到目前场所和可销售状态发生的各项采购费用。
3.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理购进的商品,其采购成本为实际交付给代理单位的
全部价款(但不包括准予抵扣的增值税)及支付的各项采购费用。
4.企业收购农副产品,其采购成本一般按扣除准予抵扣的进项税后的买价再
加上支付的采购费用确定。
3.4.3商品核算方法
–根据“库存商品”科目记录的方法不同,可以把商品核算方法分为数量金额核算法和金额核算法两类。
–两类方法的区别:
•数量金额核算法下,商品的增减变动及结存在会计账簿上同时以实物量和价值量进行核算。
金额核算法下,商品的增减变动及结存在会计账簿上主要以价值量进行核算,一般不进行数量核算。
•数量金额核算法既可以提供商品价值量的信息,也可以提供商品数量的信息;金额核算法一般只能提供商品价值量的信息。
在商品流通企业,衡量商品价值量的标准主要有两个,一是商品的进价(也称实际成本),二是商品的售价。
因此商品的核算方法可以分为四种:
1.数量成本金额核算法
(1)定义——同时以数量和成本金额反映商品增减变动及结存情况的核算方法。
(2)基本内容:
“库存商品”总账科目、明细科目、二级科目。
(3)适用情况:
批发企业的批发商品及采购的农副产品等。
2.数量售价金额核算法
(1)定义——同时以数量和售价金额反映商品增减变动及结存情况的核算方法。
(2)与数量成本金额核算相比有两点不同:
1)“库存商品”均以售价反映;
2)需要设置“商品进销差价”调整科目。
(3)适用情况:
会计部门、业务部门及仓库具有同一办公地点,商品进销价格相对稳定的小型批发企业的批发商品及零售企业的贵重商品等。
3.成本金额核算法
(1)定义——以成本金额反映商品增减变动及结存情况的核算方法。
(2)主要内容——
1)“库存商品”以商品进价记账。
2)商品销售时,不记录“库存商品”的减少。
3)重大损失需要按规定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平时一般不进行账务处理。
4)月末实地盘点,按当月最后进货的商品单价,计算月末结存商品的成本金额,再采用倒挤方法计算销售商品的进价成本。
(3)适用情况——零售企业经营的质量易变、价格需要随时调整的鲜(蔬菜、水果等)、活(活鱼、活虾等)商品等。
4.售价金额核算法
(1)定义——以售价金额反映商品增减变动及结存情况的核算方法。
是将商品核算方法与商品管理制度相结合的核算制度。
(2)基本内容:
1)“库存商品”以商品售价记账。
2)设置“商品进销差价”调整科目。
3)建立健全商品管理制度和方法。
4)商品的进销差价,并根据已销商品的售价及已销商品进销差价计算已销商品成本。
(3)适用情况:
零售企业零售的日用工业品等商品。
3.4.4商品按数量成本金额核算
–主要特点:
•需要设置“在途商品(物资)”科目核算外购商品的采购成本。
企业以对外销售为目的而购入的各种商品,不论是否进入本企业仓库,都通过该科目进行核算。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允许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含移动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计价法,我国已不再使用后进先出法。
–购进商品的核算原理举例
–1.结算凭证到达并同时将商品验收入库
某批发商业企业从外地购进甲商品,货款计11700元(其中价款10000元,增值税1700元),进货运费2000元(按规定准予扣除进项税140元),随运费支付的保险费100元。
货款支付,商品验收入库。
借:
库存商品1196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40
贷:
银行存款13800
2.结算凭证先到、商品后入库。
•从从外地购进商品,货款计5850元(其中商品价款5000元,增值税850元),购进商品支付进货运费400元(按规定准予扣除进项税28元)。
结算凭证到达,支付全部货款及进货运费。
(1)借:
在途物资537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78
贷:
银行存款6250
(2)商品验收入库时:
借:
库存商品5372
贷:
在途物资5372
3.商品先验收入库、结算凭证后到达。
•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从外埠购进的商品已于4月25日收到并验收入库。
5月7日结算凭证到达,货款共计140400元(其中商品价款120000元,增值税20400元),购进商品支付进货运费2000元(按规定准予扣除进项税140元)、装卸费400元、运输保险费800元。
(1)4月25日暂不做账务处理。
(2)4月30日结算凭证未到,估计的商品成本为122000元。
借:
库存商品122000
贷:
应付账款122000
(2)5月4日将估价入账的商品以红字冲回:
借:
库存商品122000
贷:
应付账款122000
(3)5月7日结算凭证到达,办理付款手续:
借:
库存商品12306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0540
贷:
银行存款143600
4.购进商品发生余缺
企业外购商品发生溢余或短缺时,参照购进原材料发生溢余或短缺的核算原则进行处理。
3.4.5商品按售价金额核算
–在我国,零售价格法(售价金额核算法)应用特点:
(1)商品按售价记录。
(2)将商品进销差价单独反映。
(3)通过商品进销差价率和结存商品售价计算结存商品的成本。
(4)计算商品进销差价率所使用的商品零售价既包括标价的提高数,也包括标价的降低数。
•售价金额核算法在我国的应用
1.实务处理的特点
•
(1)“库存商品”按售价金额记录,设置“商品进销差价”科目核算商品售价与商品成本的差额。
•
(2)购入商品时,按入库商品的零售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按商品的成本贷记“在途物资(商品)”等科目,同时按差额贷记(或借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商品销售后,按含税销售价格记主营业务收入,并按含税销售价格注销已售商品。
•(3)月末计算出已销商品的增值税后冲减主营业务收入,并反映企业当月实现的销项税。
•(4)月末按一定方法计算已销商品的含税进销差价后,将“主营业务成本”调整为已销商品的成本,使得“商品进销差价”科目的月末余额反映企业库存未售的商品含税售价所负担的含税进销差价。
•(5)库存未售商品进行售价调整时,应相应调整“库存商品”科目和“商品进销差价”科目的余额。
2.已销商品进销差价的计算和结转
–计算已销商品进销差价的方法主要有两种:
•一是差价率法。
–差价率法是根据月末结账前“商品进销差价”与本月全部可供销售商品的含税售价的比例,以及月末结存商品售价和已销商品售价,分摊商品进销差价的方法。
•二是实际差价法。
–实际差价法也称为实际盘存差价法,是对每一结存商品进行盘点,分别计算每一商品的进价、含税售价及进销差价,求得结存商品进销差价后,倒挤计算已销商品进销差价的方法。
已销商品进销差价=月末结账前“商品进销差价”余额
-结存商品进销差价
差价率法
3.售价金额核算法下商品收发核算举例
(1)结算凭证到达并同时将商品验收入库
例:
某零售商业企业自本地以支票购进甲商品,货款计
2340元(其中价款2000元,增值税340元)。
商品由仓库全
部验收入库,货款全部支付。
按零售价格计算为3510元
(含税售价,下同)。
借:
在途物资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
贷:
银行存款2340
–同时:
借:
库存商品3510
贷:
在途物资2000
商品进销差价1510
(2)结算凭证先到、商品后入库
•1)上述零售商业企业从外埠购进甲商品,货款计5850元(其中商品价款5000元,增值税850元),购进商品支付进货运费400元(按规定准予扣除进项税28元)、装卸费200元。
结算凭证到达,支付全部货款及进货运费、装卸费。
借:
在途物资557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78
贷:
银行存款6450
•2)商品全部验收入库,按零售价格计算为7020元。
借:
库存商品7020
贷:
在途物资5572
商品进销差价1448
(3)商品先验收入库、结算凭证后到达
•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从外埠购进的甲商品已于4月25日收到并验收入库,按零售价格计算为89470元。
5月7日结算凭证到达,货款共计58500元(其中商品价款50000元,增值税8500元),购进商品支付进货运费2000元(按规定准予扣除进项税140元)、装卸费400元、运输保险费400元。
•4月30日结算凭证未到,估计的商品价款为80000元。
借:
库存商品89470
贷:
应付账款80000
商品进销差价9470
•5月4日将估价入账的商品以红字冲回:
借:
库存商品89470
贷:
应付账款80000
商品进销差价9470
•5月7日结算凭证到达,办理付款手续:
借:
在途物资5266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640
贷:
银行存款61300
借:
库存商品89470
贷:
在途物资52660
商品进销差价36810
(4)商品销售
1)全月销售甲商品金额为81900元(含税售价),货款存入银行。
借:
银行存款81900
贷:
主营业务收入81900
借:
主营业务成本81900
贷:
库存商品81900
2)月末,根据当月发生的含税销售收入81900元,依17%计算增值税为11900元。
借:
主营业务收入11900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900
3)假设“库存商品”、“商品进销差价”账户无期初余额,则差价率为39.768%,月末结存商品进销差价为7198元,结转当月已销商品进销差价32570元。
借:
主营业务成本32570
贷:
商品进销差价32570
3.4.6发出商品
1.代销发出商品
(1)会计科目设置
–对于代销商品,委托方和受托方既可以通过专门的科目进行核算,也可以只作备查记录。
(2)拨交代销商品
(1)委托方的处理
•“发出商品—委托代销商品”科目的计价方法与委托单位“库存商品”的计价方法相同。
(2)受托方的处理
•“代销商品款”科目一律按接收价计价核算;“受托代销商品”科目按“库存商品”科目的计价方法计价核算。
(3)销售代销商品
(1)委托方的处理。
•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按销货业务处理。
•如果委托方采用售价金额核算法,月末还应结转商品进销差价。
•受托方不做自购自销处理时,向受托方支付的手续费用,通过“销售费用”科目核算。
(2)受托方的处理。
•1)采用自购自销方式
–确认收入,结转销售成本,冲销代销商品的记录。
•2)采用收取手续费的方式
–不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手续费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入账。
2.自销发出商品
–定义
•自销发出商品是企业除代销商品以外的商品销售在不满足收入确认条件,但已经发出的商品。
–科目设置
•“发出商品”
•企业的发出商品视为移库,只能在发出的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才能作为销售处理。
–“发出商品”的计价方法
•与发出该商品的计价方法一致。
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企业应将未结转销售成本的发出商品的进价成本额列入存货项目内。
3.5周转材料
3.5.1包装物
1.包装物的范围
•定义:
–企业为了包装本企业的商品、产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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