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管理办法报批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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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管理办法报批版
宁波富德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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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管理办法
企业标准
0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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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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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编制人
审核人
分管领导
批准人
批准日期
01
编制部门
财务部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本文件知识产权属宁波富德能源有限公司所有,XX许可或批准,不得对公司以外任何组织或个人提供;任何外部组织或个人擅自获取、使用、转让文件的行为均属侵权。
本文件由文件编制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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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票据行为,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合法权益和经济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总公司相关规定制定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暂不使用)和支票。
第三条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和追索权。
本规定所称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第五条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人代表人的签章。
第六条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第七条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第八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第九条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更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告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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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章汇票
第十一条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第十二条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第十三条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
银行汇票付款期为一个月,为见票即付票据。
银行承兑汇票付款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十四条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供给商用于支付接受商品或劳务的价款,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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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
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骑缝章)。
第十六条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
第十七条汇票以背书转让或者以背书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名称。
第十八条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
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
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析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第十九条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收支货款,涉及汇票业务时,收款人员应遵守下列要求:
汇票记载的事项:
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及到期日;出票人签章;票据金额大小写是否相符;出票行;背书是否连续;章印是否齐全、清楚、有无压印等。
第二十条公司收款人员应与经营公司归口部门做好票据的业务交接手续(按操作规程要求办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收款人员与归口付款人员做好票据的交接手续,做好备查账的登统工作。
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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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二、与出票人活着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三、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务局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自收票日起至汇票到期日,不足90天的票据按90天计算,允许等额票据对冲。
第二十三条承兑贴息率以收票当日国有银行含税贴息率均价为基准利率。
承兑贴息率按出票行划分,国有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信银行、平安银行、宁波银行、浦发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北京银行、南京银行、中国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按基准利率收取;其他城市商业银行(各大城市商业银行)按基准利率上浮15%收取。
第二十四条为了避免或者降低汇票结算风险,优先接受客户电子汇票结算,对于纸质流转的汇票,销售部门必须确保对客户资信调查,保证客户预付款金额不低于汇票结算金额,一旦发现汇票瑕疵或者其他编造伪造,公司有权利直接从客户预付款中扣除。
第二十五条鼓励客户同等交易条件下现汇结算,在约定承兑结算情况下客户采取现汇结算,可以按现行贴现利率给予客户一定幅度的贴息奖励。
此前提是客户主动提出并坚持,公司不得不妥协的结果。
如果发现客户没有提出,公司人员主动或暗示以此输送利益给客户,公司按舞弊处理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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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承兑汇票结算,客户提交的汇票到期期限低于约定的汇票期限,并且超过30天(含)的才给与适当贴息补贴,否则不予贴息补贴。
贴息补助金额只能增加客户预付款额度,不直接支付。
第二十六条鼓励供应商采取承兑汇票结算。
公司业务部门在进行商务谈判时,必须站在公司立场进行商务谈判最大限度采取承兑结算,对于能进行承兑汇票结算却以现汇结算,以及暗示客户现汇结算的,以及借承兑结算名义給供应商不当差价补贴的,一旦发现,公司将按渎职行为或舞弊行为,根据规定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进行严厉处罚。
通用物资采购合同签订,合同采购金额5万及以上的业务,原则应采取全额承兑汇票结算,个别业务不能全额承兑汇票金额结算,但承兑汇票结算比例不能低于70%,只有极个别特殊业务和特殊客户,经领导书面同意才可全额现汇结算或者突破比例现汇结算。
第二十七条对于商务采购约定承兑汇票结算,具体付款时,财务资金部门必须将汇票到期期限重新排序,若发现匹配的库存的承兑汇票到期期限早于约定承兑汇票期限30天,财务资金部门与有关业务部门协商根据下列情况处理:
一、资金部根据库存的承兑汇票按到期期限进行排序整理汇总,对于到期期限少于30天(含),资金部提前安排办理承兑汇票之间小票大票互换或者短期长期互换的业务,不再给对方办理背书装让,除非对方接受公司扣收利息的安排,扣收利息时,对方应开收据或者在公司扣收利息单据上签字,以此视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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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收到公司付款。
二、一次性承兑票据支付,且承兑汇票时间差在30天(不含)以内,公司采取免息政策,可直接背书转让给供应商或其他下家。
三、原则一般情况下,承兑汇票时间差在30(含)天以上,资金部应与付款申请部门协商沟通,确定新开承兑汇票支付,或者对方单位同意公司扣收利息处理,不得采取免息政策直接背书装让汇票给对方单位。
第二十八条财务资金部收到票据时,查验票据真实完整无误后,给客户开具收据,详细注明承兑汇票信息。
并复印存档,登记台帐。
第二十九条承兑汇票背书转让或者新开承兑汇票给供应商时,必须取得公司有关证件(盖公司章的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盖公司法人章和法人代表签字的授权委托书、承兑汇票领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公司盖财务章的收据。
第三十条公司相关业务人员代供应商领取承兑汇票需提供供应商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以及收据方可领取。
财务资金部不得直接邮寄承兑汇票给供应商。
第三章支票
第三十一条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三十二条公司必须使用其本名开立支票存款账户。
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有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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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支票分为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
现金支票专用于支取现金,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第三十四条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确定的金额(大小写一致);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付款人签章。
第三十五条付款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是在银行账户实有的存款金额。
付款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银行账户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
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第三十六条收款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支票作废。
第四章部门职责、管理内容及办法
第三十七条财务资金部负责票据的开具、验票、保管、背书转让、贴现业务等工作,负责办理本部门票据出入库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票据出入库、保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票据的保管、票据的收取和支付以及背书转让、票据保管的检查与核对,票据盘点、票据台帐登记。
第三十九条票据的保管。
票据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票据实行专库、专用保险柜管理,库房须具备防水、防火、防盗、防潮、防蛀、监控等安全设施。
库房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吸烟、保持干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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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整洁有序。
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库房。
票据保险柜的钥匙和密码须由专人分别保管,不得随意转交他人。
不得由一人同时保管钥匙和密码。
票据贴现、转(再)贴现业务承办人不能承担票据保管人工作。
第四十条建立“票据交接单”(附件),准确记录票据的出入库及交接情况,并由领票人签字。
年度终了保管人员应按顺序装订成册,按公司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归档保存。
第四十一条建立“票据实物保管台账”,保管人员根据“票据交接单”及时准确的在系统上登记票据出入库及到期、结余情况,实时更新,确保账实相符。
票据应按照票据种类分类登记,以便于管理。
第四十二条月度、年度盘库。
月度、年度终了后,保管人员进行库存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核对无误后导出库存明细表,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度终了保管人员应按顺序装订成册,按公司档案管理的相关要求归档保存。
第四十三条财务资金部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严格遵守票据制度规定,在收付款手续齐全和资料齐全情况下及时办理票据开具、收取和支付,以及利息费用的扣收和支付,不得无故拖延付款时间。
第四十四条财务资金部人员应依照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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