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梦网信息服务合作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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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梦网信息服务合作协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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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梦网信息服务合作协议
甲方合同编号:
【】
乙方合同编号:
【】
移动梦网信息服务手机报合作协议
甲方: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
乙方:
【】
【】年【】月【】日于【拉萨】
移动梦网信息服务手机报合作协议
本合同由下列当事人于【】年【】月【】日在【】签订。
甲方: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金珠中路84号】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卓锋】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乙方:
【】
法定地址: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为充分发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西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双方业务优势,本着友好合作、互利互惠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决定就【】增值业务建立合作关系,共同拓展中国移动手机客户信息应用服务,并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作内容和原则
1.1合作原则
双方一致同意整合乙方拥有的新闻信息资源和内容编辑力量,通过甲方的移动通信平台将乙方开发的各类新闻信息增值业务产品,以【】为业务名称,按【】发送到甲方用户。
1.2合作基本条件
乙方应按照《互联网内容/应用服务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具备内容、应用服务经营资格,能够提供完善的服务,并具备合法、可靠的信息来源等条件。
1.3合作内容描述
【】业务包月方式为:
(5元/月),对订购客户发送手机报频率和时间为:
周一至周五每天早晚各发送一条,早上8:
30—11:
00下午 15:
30—18:
30;节假日每天一条信息9:
00—10:
30,该业务通过给用户下发有价值及时丰富的信息,为用户提供及时资讯服务。
1.4乙方提供的【】业务,服务范围为【西藏地区全网客户】,使用的企业代码为【】,服务代码为【】,语音接入代码为【无】。
1.5客户因使用乙方提供的移动信息服务而发生的通信费,全额归属甲方所有;客户因使用乙方提供的移动信息服务而发生的实收信息费,按照【甲方45:
乙方55】的分配比例进行合作。
1.6甲方与乙方的实际结算中,应核减的内容包括:
不均衡通信费、销号(预销号)客户费用、停机客户费用、客户投诉退费费用、端口占用费、客户服务成本、恶意欠费等。
(1)不均衡通信费:
因乙方发送给客户的信息量与客户发送给乙方的信息量不均衡而产生的不均衡通信费用。
【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业务规则执行信息发送,即工作日(周一至周五)订购客户每天应接收两条信息,节假日订购客户每天应接收一条信息,对突发事件需临时增发的信息,乙方需以正式书面函的形式征得甲方同意方可发布,除此以外的任何增加发送量将按不均衡通信费规则执行。
】
(2)销号客户费用(含预销号):
账期内处于销号和预销号状态的号码产生的信息费。
(3)停机客户费用:
账期内处于停机状态的号码产生的信息费。
(4)退费费用:
同一账期内已经确认的退费费用总和。
(5)客户服务成本:
账期内已经确认的客户投诉或咨询的客服成本。
(6)端口占用费:
因占用甲方网络端口而产生的费用。
(7)合作风险保证金:
为保障客户退费的有效性和及时性,由合作伙伴缴纳的金额;保证金标准统一设定为:
【1万元/SP/业务线】,在合作期间保证金予以冻结,双方终止合作时,在清算完所有费用后退还保证金。
(8)恶意欠费:
前一账期内已经确认、并已结算给乙方的客户恶意欠费信息费。
【(9)其他内容:
】
第二条双方权利与义务
2.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1.1甲方有权制定并修订各类移动梦网合作管理办法、信用积分管理办法、考核管理办法及数据一致性管理规范,并要求乙方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和业务规范要求、调整其所提供的业务和服务。
2.1.2为促进移动梦网信息服务质量和乙方整体实力的不断提高,甲方有权根据各类移动梦网考核管理办法和信用积分管理办法等,对乙方和乙方提供的业务从业务量、网络质量、客户服务质量、信息费、流量、用户数、业务质量、合作响应和配合情况、信用积分情况等多个方面开展综合考核和考评,并分层分级进行优胜劣汰和违约责任追究。
2.1.3甲方有权制定各类梦网业务平台的接入端口占用费标准,并根据合作的项目类别和业务承载方式,向乙方收取端口占用费;同时,甲方保留根据省内业务发展的整体运营情况动态调整端口占用费标准的权利,并定期向所有合作伙伴公布。
2.1.4甲方有权制定梦网业务不均衡通信、梦网客户服务成本收费标准,并据此向乙方收取相关费用;同时甲方保留动态调整上述收费标准的权利,并定期向所有合作伙伴公布。
2.1.5甲方与乙方的维护分工界面是甲方业务网关到乙方设备的接口,接口内侧设备由甲方维护部门负责维护,接口外侧设备由乙方负责维护;对于通过专线互连的情况,接口线缆及其连通性由专线申调方负责维护,另一方予以配合。
2.1.6甲方应提供优质的网络服务,以保障信息传输的稳定、顺畅,并有义务在客户开通该项服务时向客户声明免责条款,即因电信部门的通讯线路故障、通讯技术问题、网络、电脑故障、系统不稳定性、非双方故意原因造成的通信网络出现故障,及其他各种不可抗力原因而产生的双方及其他第三方的经济损失,甲乙双方不承担由于上述不可抗力带来对方或第三方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2.1.7对于任何影响甲方网络运行安全的不正常的超负荷业务流量,甲方保留限制其传送、或者根据系统容量及时调整流量的权利;同时,甲方有权通知乙方限期处理来自乙方的垃圾信息或非法攻击,对乙方未按要求及时处理的,甲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安全事件的进一步扩大;当出现紧急事件时,为保护广大客户的合法权益,甲方有权在不通知乙方的情况下采取相应措施。
2.1.8甲方在进行重大局数据修改、网络调整或进行软件修改等操作时,对于影响或可能影响乙方业务的,应提前七十二小时通告乙方;对于影响客户的时间超过二十四小时或影响有特殊需求的客户使用时。
2.1.9甲方有权对乙方提供的业务和服务进行审核,只有通过甲方审核确认并测试通过的业务方可向甲方客户提供服务;甲方有权定期、不定期对乙方提供的业务和服务进行测试,并要求乙方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业务和服务进行整改或停止服务。
2.1.10甲方将根据乙方提供的业务和服务的综合考核情况,结合实际市场需求,利用自身资源、有选择性的与乙方共同进行整合营销和业务宣传推广;并视整合营销成本的高低,与参与整合营销的乙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解决营销费用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资源置换、等价投入等),并可视情况向乙方收取一定的费用。
2.1.11对于乙方出现违约行为、影响客户的情况,甲方有权先行对乙方违约业务采取必要的举措,避免对客户造成更大损失、扩大影响范围。
2.1.12对于核查确属乙方责任的客户投诉问题和需要退费(包括:
单倍、双倍退费)的情况,甲方可根据客户要求先行代乙方向客户退费,并在信息费结算中予以等额核减。
2.1.13在甲乙双方终止合作或提前终止合作后,甲方有权收回分配给乙方的服务代码、企业代码、接入号等网络资源,并重新分配给其他合作方使用。
甲方原则上两年内不再受理被强制退出的乙方重新递交的接入合作申请。
2.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2.2.1乙方认可甲方制定并修订的各类移动梦网合作管理办法、信用积分管理办法、考核管理办法、信息服务业务规范及数据一致性管理规范(具体内容以甲方在SIMS新业务管理系统中公布的内容为准),并承诺遵照相关管理办法和业务规范要求提供移动信息业务和服务。
2.2.2提供移动梦网信息服务的乙方必须具备以下基本资质:
(1)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以及相关信息源的授权使用许可证明。
(2)必须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互联网保密管理规定》、《中国移动互联网CMNet网络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提供服务。
2.2.3乙方应按照甲方制定的《数据业务数据一致性管理规范》相关要求,配合甲方完成【】业务数据和用户数据的自动同步,并对数据一致性同步中的问题进行整改提升。
若出现配合不力或者数据一致率不达标(【未达到99.99%】)的情况,甲方有权按照规范中“业务下线管理要求”相关条款,对乙方进行业务整顿乃至终止业务合作。
2.2.4、乙方负责其所提供信息的采编、审查及制作,并保证提供的信息内容不违反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并具备合法知识产权和使用权。
乙方有责任对其提供的信息内容(包括客户端软件、网站自写消息等)进行实时过滤(特别是政治敏感性词汇),防止他人利用非法词汇的谐音、变音达到宣传非法内容的事件发生,确保流向甲方网络信息源的安全和健康;乙方必须确保提供的信息内容不影响中国移动通信的企业形象,必须建立不利于甲方业务宣传的内容过滤机制,同时严格控制带有“中国移动通信”的内容,防止反面消息的发布。
2.2.5、乙方有责任制定完善的内部管理流程和制度,加强对公司内部信息发送功能的权限管理及相关人员管理,确保提供给甲方客户的业务内容的合法性。
乙方应向所属员工宣传国家及电信主管部门相关使用因特网的法规和规定;建立健全使用者档案,加强对使用者的管理、教育工作;健全网络安全保密管理办法等责任。
否则,甲方有权与乙方终止合作。
2.2.6乙方有责任对自身系统的安全状况负责,并定期对其系统进行安全状况检查。
乙方在开展业务时,不得向移动网络开展任何形式的攻击。
对出现的来自乙方的攻击甲方将通知乙方限期进行处理;对于乙方未按照要求及时处理的,甲方有权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安全事件的进一步扩大;当出现紧急情况时,为保护广大客户的合法权益,甲方有权在事先不通知客户的情况下采取相应措施。
2.2.7乙方应积极配合国家主管部门和中国移动进行网络安全事件的跟踪,并提供相关的、合法的资料。
乙方承诺将遵循《信息安全承诺书》附件内容,确保信息的安全。
2.2.8乙方自行负责本方业务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包括涉及的所有硬件设备、系统调试、开通、系统维护、日常业务管理等),保证系统的安全、可靠、稳定运行;由乙方提供通信方式与甲方业务网络和网关互连,并负责承担所有因此通信线路引起的申请、租用、维护等相关费用。
2.2.9乙方进行重大数据修改或网络调整,可能影响业务或需甲方配合时,应事先书面通知甲方,在得到甲方书面许可后才能进行修改或调整。
对于影响或可能影响客户使用的,应提前72小时通告所涉及的客户;影响客户的时间超过24小时或影响有特殊需求的客户使用时。
2.2.10乙方有责任定期对其系统进行安全检查,采取有效技术措施,封堵信息安全的技术漏洞,防止黑客攻击、盗用密码、非法调用页面、反复调用发送命令,造成非法内容的群发等危害移动梦网业务信息安全的非法行为;同时应制定及时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保证业务的正常运行,尤其是特殊时期的安全和业务质量,保证联络渠道的7×24小时畅通和7×24小时的负责维护人员,积极配合国家主管部门和甲方进行网络安全事件的跟踪,并提供相关资料,防止由于自身网络原因(含黑客攻击)造成网络故障,从而影响客户使用或影响双方合作。
2.2.11乙方在向客户提供任何服务(包括付费服务和免费服务)前必须征得客户同意,不得在客户不知情或非自愿的情况下向客户提供服务或收取信息服务费用,同时要保证客户在接受服务前充分知悉业务的信息(包括价格、业务形式、发送频次、使用方法、主要内容、取消方式、客服措施等)。
2.2.12乙方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必须建立“资费公开、明白消费”的消费模式,提供客户方便的资费查询渠道;须在客户服务文档中及客户服务过程中,提供业务资费的查询机制;在报纸、电视、电台、网站、手机短消息等媒体宣传过程中,必须对所宣传的业务资费进行公示和详细说明。
对在资费查询或公示过程中,乙方不得采用模糊宣传或欺诈性宣传形式。
乙方的各类业务对外宣传必须符合国家广告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业务宣传营销内容的真实性和全面型;乙方因自主宣传而引起的法律纠纷,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负责承担因此引起的全部责任。
2.2.13乙方有权拥有使用其业务的客户资料,并有责任按照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提供客户资料和业务分析资料(包括客户发展情况、客户分类、客户使用习惯、业务前景预测等数据的报告),保证甲方客户资料库的实时更新;同时,乙方应对该客户资料保密,对由甲方提供的技术规范、客户号段、有效客户范围等信息保密。
2.2.14乙方有责任保证所有的促销推广奖品不得使用甲方竞争对手关联产品,并不得参加由竞争对手冠名或提供奖品的活动。
2.2.15乙方未经甲方批准或委托要求,不得在宣传资料中使用中国移动通信企业标识和10086客服电话。
对于乙方在移动梦网业务营销推广范围之外使用移动梦网品牌、并给甲方造成负面影响的,乙方应当停止使用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2.2.16在甲乙双方终止合作时,乙方有义务确保客户资料的顺利转接,在退出缓冲期间(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缓冲期结束日应为自然月最后一日),乙方除应继续向客户提供服务外,同时应在其门户网站显著位置发布即将停止梦网服务的公告,并用免费短消息告知注册客户。
终止合作后,乙方仍有义务承担因合作期间其自身行为引发的相关责任。
2.2.17乙方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推广业务、进行不正当竞争或欺诈等行为,不得对甲方和甲方的其他合作方开展的业务造成不良影响;禁止未经客户(包括注册客户和非注册客户)许可,向客户发送业务宣传信息及所有带有宣传推广性质的广告信息。
2.2.18乙方保证【】业务,根据甲乙双方协商,对【已订购客户】发送手机报频率和时间为:
【周一至周五每天早晚各发送一条,早上8:
30—11:
00下午 15:
30—18:
30;节假日每天一条信息9:
00—10:
30】,以免打扰用户休息。
如遇地震等突发事件,乙方需提前通知甲方并在甲方同意后可增发即时信息,不受规定时间段限制。
2.2.19在合作过程中如因内容编辑整理提交不及时或未提交,或因系统支撑不力导致的业务下发延迟或没发送引发的用户未享受到服务有理由投诉,将遵照甲方《移动梦网合作管理办法》、《信用积分管理办法》考核。
2.2.20在使用甲方提供的综合信息平台技术协议标准及接口标准时,只能用于开发本协议规定业务的相关应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开发其他与本次协议无关的其他业务。
第三条客户服务
3.1甲乙双方有责任紧密配合,确立首问负责制,共同解决客户投诉中出现的问题;双方均有责任受理客户投诉,并由先受理一方负责整个事件的跟踪,另一方应给予协助直至问题解决。
甲方负责处理由于通信网络问题所引起的客户咨询、申告和投诉。
3.2乙方负责处理客户对其所提供的应用服务或内容的咨询、申告和投诉,并必须对甲方转交的客户投诉予以及时处理和应答;在甲方及各分公司处理乙方投诉的过程中,乙方有义务按要求积极配合进行业务测试和网络测试,并提供相关历史记录和依据。
3.3乙方必须保证在接到客户投诉后2小时内给客户予以答复,并在48小时内解决客户投诉、保证客户满意;对于甲方转发的客户咨询和投诉,乙方需于24小时内给予回复,并在48小时内解决客户投诉、保证客户满意。
若有必要,乙方还需派业务主管人员到甲方客服部门现场配合处理客户投诉。
3.4乙方应向客户提供通畅的7×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并保持与甲方客户服务系统的快速响应和互动。
对于客户的业务使用记录、交互内容等相关资料,乙方应长期保存(至少一年),并为甲方提供查询记录的接口;对于客户定制业务时的所有交互记录、时间等信息,乙方应永久保存。
3.5为保证客户正常使用移动梦网业务,乙方应建立长期、稳定、方便、有效的客户服务体系,设立专门的业务咨询、申告和投诉受理渠道和机构,客服措施至少具备以下内容:
(1)客户服务热线电话:
固定客服热线电话应设有7×24小时服务热线,要求为直线电话,并保证接通率不低于80%;客服电话若有变更需提前两个月提出申请,原号码至少同期保留两个月;移动客服热线电话必须为移动号码,且在合作期间不得变更、关机或呼转。
(2)客户服务联系人:
乙方至少需落实一名专人负责客户服务工作,客服联系人:
【】,电话号码:
【】,业务支撑联系人:
【】,电话号码:
【】。
电话必须为移动号码,必须7×24小时开机,且在合作期间不得变更、关机或呼转。
(3)客户服务电子邮件地址:
邮箱必须可用、可正常接收,且容量至少在10M以上。
3.6对于客户向甲方提出的退费请求,甲方客服人员与乙方交互核实后确需退费、且由甲方代为退费的,将在当月费用结算时从乙方的结算金额中直接核减。
3.7为保证客户退费的有效性和及时性,乙方应在正式合作、业务开放前一次性缴纳合作风险保证金。
保证金标准统一设定为【1万元/SP/业务线】,在双方终止合作、所有清算结束后,甲方将剩余保证金返还给乙方。
第四条计费与结算
4.1移动梦网业务的计费周期为每自然月的1日到本月最后一日。
计费发起的前提为客户真正使用到业务,以甲方明确开通【】业务的客户为计费客户的有效范围;甲方有权对停机、销号、欠费等无效客户号码产生的信息费不予计费、结算。
4.2对于乙方因为资料不同步、或不及时从业务管理平台更新客户定购关系数据等原因造成的乙方向欠费、停机、销号等客户发送包月话单产生包月费的,甲方在计费结算时将对这部分客户所产生的包月费用予以扣除。
4.3对于包月客户,如果客户在当月既没有上行也没有下行的,则视该客户为当月沉默客户;对于连续两个月的沉默客户,甲方有权直接解除其定购关系,不向客户收取包月信息费用,并在计费结算时对这部分客户产生的包月费用予以扣除。
4.4在业务使用过程中,如产生了不均衡通信量,乙方应根据不均衡通信量的实际发生流量向甲方支付不均衡通信量,经双方协商实行免责处理。
4.5对于包月业务单条信息费过高、或上行条数过低的,甲方有权不予代计费,并在计费结算时对这部分客户产生的包月费用予以扣除。
经双方协商实行免责处理。
4.6甲方在计费账期的次月15日前向乙方提供本月初始结算数据;乙方可在次月20日前提出对账申请、并提供自身的相关对账数据,甲方将配合乙方进行对账。
对账期间暂停结算。
为提高结算效率,对于次月25日前乙方与甲方未能就对账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将按照“先结算、后调账补差”的原则进行当月结算。
之后,在双方对账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出错一方应当根据责任大小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多退少补。
4.7乙方需在次月21日前根据甲方提供的初始结算数据将正式发票寄达甲方,甲方将安排在次次月10号前,将实际结算款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号;要求发票开票单位为与甲方签订合作协议的乙方,不得为其关联单位,开票单位名称不得与签订合同协议的单位名称不一致。
乙方未按照要求自行开具发票而引发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对于未按时间要求寄送发票的,甲方当月将不予结算付款,推迟到下个结算周期执行,每个季度最后一个计费月将集中处理之前延迟提交的发票。
超过三个月未寄送当月发票或甲方未收到当月发票的,停止当月结算,不予补结。
4.8对于实际结算金额(扣除退费、端口占用费等)为负的,乙方需将负的结算金额全额支付给甲方;由乙方的财务部门在计费账期的次月21号前,将负结算款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号。
否则,甲方有权停止与乙方的所有结算、代计费甚至合作关系。
4.9结算款项金额、彩信流量和客户数的统计数据,在双方数据差异不超过5%的基准上,以甲方的统计数据为准。
如果双方数据超过5%,则由乙方发起核查协商解决,核查期间暂停结算。
4.10为保证日常结算工作的顺利正常开展,甲方将根据双方合作的业务线,分业务线设定最低结算标准;乙方当月帐期结算额高于最低结算标准的,双方正常进行结算;乙方当月结算额低于最低结算标准的,当月不予结算。
最低结算标准设定为:
短信、彩信类的月最低结算标准为1000元,WAP、语音杂志类的月最低结算标准为1000元,彩铃类的月最低结算标准为1000元。
4.11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因执行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及各项税费。
4.12乙方在甲方支付合同款项时,应按各期付款数额以及甲方的要求向甲方开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承诺其开具发票的形式与内容均合法、有效、完整、准确,不开具或开具不合格的,甲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直至乙方开具合格票据之日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且乙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
4.13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开票要求后开具发票,并须在开具发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达至甲方,甲方签收发票的日期为发票的送达日期。
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合格的,应在接到甲方要求后的【5个工作日内】重新开具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送达至甲方,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4.14如果乙方有赔偿和/或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则甲方有权从最近一笔付款中扣除相应金额。
如果最近一笔付款不足以抵扣违约金的,则可从下一笔付款中继续扣除。
4.15由于乙方未足额缴纳应缴税款和开具发票不真实、不合格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包括商业责任和法律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4.16双方结算相关信息如下:
甲方名称:
【】
国税纳税人识别号:
【】
户名:
【】
开户行:
【】
帐号:
【】
地址:
【】
联系电话:
【】
乙方名称:
【】
国税纳税人识别号:
【】
户名:
【】
开户行:
【】
帐号:
【】
地址:
【】
联系电话:
【】
任何一方如需改变上述账户,应提前十(10)日以书面通知另一方。
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保密条款
5.1为本协议之目的,“专有信息”指在双方合作过程中一方从另一方(“披露权方”)得到的披露权方开发、创造、发现的、或为披露权方所知的、或转移至该披露权方的、对该披露权方业务有商业价值的信息。
专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商业秘密,电脑程序、设计技术、想法、专有技术、工艺、数据、业务和产品开发计划,与该披露权方业务有关的客户的信息及其他信息,或该披露权方从他方收到的保密信息均属于专有信息。
双方理解,信息披露权方拥有并将拥有专有信息,而这些专有信息对该披露权方是非常重要的;甲、乙双方之间的合作关系产生了双方之间的与专有信息有关的保密和信任的关系;
5.2未经信息披露权方事先书面同意,另一方将对任何专有信息保密,并不使用或向任何人或实体披露这些专有信息,但正常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需要的除外;
5.3甲、乙双方对本次合作及本协议的具体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未经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将双方的合作协议的具体内容及其相关内容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对于乙方违反《移动梦网合作管理办法(总则)》及各业务分册的规定的情况,甲方有权按照移动梦网合作管理办法和信用积分管理办法对乙方追究违约责任。
6.2若因一方违反本协议、或《移动梦网合作管理办法(总则)》及各业务分册的规定,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守约方有权终止协议,并有权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参照《西藏移动梦网合作管理办法(总则)》及各业务分册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6.3若因一方违约造成对守约方不良社会影响或经济损失,则守约方有权追究对方的民事责任。
6.4若一方违约保密约定,造成对方及其客户损失的,违约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5若一方在业务合作过程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侵权方应当承担由此给权利人及协议对方带来的损害的赔偿责任。
6.6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开具、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甲方要求采取重新开具发票等补救措施,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价%】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包括不限于出现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开具、送达发票次数达【】次的、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乙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等情况,甲方可终止合同,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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