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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借鉴的财务制度
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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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中外合资企业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要求,规范本公司会计行为,帮助定期报告使用者理解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为公司管理层决策提供有价值的会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原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为基础,结合实际情况及管理要求,制定此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进行规范运作的企业法人,主要从事通用汽油机及零配件和相应的终端产品的采购、生产和销售,并提供售后服务。
第三条本制度的制订旨在规范公司及其所属各独立核算部门的会计核算程序和财务管理工作,是监督、检查会计工作质量的基本标准。
第四条本公司的财务管理遵循合法性、公开性和灵活性原则。
合法性:
所有经济活动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
公开性:
为了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重大决策必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批准,并定期向各股东提供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资料,所有经济活动均向股东公开,不得有任何隐瞒。
灵活性:
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根据自身的具体生产经营特点,选择适当的财务管理方法处理经济业务,以满足筹资、投资、分配等经济活动的需要。
第五条本公司定期财务报告以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公司为编制范围,对内部各会计核算主体进行报表汇总,公司总部根据合并报表要求进行报表合并,并对外披露。
第六条本公司财务管理主要任务:
1、贯彻执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参与公司生产经营,进行财务预测、决策;
3、根据生产经营计划,科学合理地拟定各项财务计划;
4、定期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及时足额地筹措资金,合理地使用资金,加强资产存量管理;
5、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6、按时、足额交纳各项税费,采取合法有效方法进行税收筹划;
7、根据董事会决议,准确、及时分配股利;
8、进行财务检查监督,保证财务成果合法、规范,保护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维护股东合法权益。
第七条本公司会计部门采用财务软件进行会计核算、数据分析及报表编制。
第二章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
第一节会计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第一条根据公司组织管理机构的设置
财务人员
第二条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2、具有会计专业技术中级以上职称资格;
3、主管某公司或者公司内某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的时间三年以上;
4、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熟练掌握有关知识技能,熟知本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
5、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及分析判断能力;
6、身体健康状况能够胜任本岗位的工作。
第三条本公司应根据会计工作的实际需要,选用配备符合上岗条件的合格的会计人员。
不符合上岗条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会计电算化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四条财务部门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五条会计岗位之间每年进行有计划地轮换,但保持相对的稳定性。
第六条公司财务部牵头有计划地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公司及下属各公司应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巩固并更新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了解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变化,提高从业工作水平。
第七条公司聘用会计人员应实行回避制度。
公司领导人和各下属公司负责人的直系亲属或配偶不得担任所在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主管会计的直系亲属或配偶不得在所在部门担任出纳或会计工作。
第二节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第八条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遵守公司各项行政纪律,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九条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财务制度的程序、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一十条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资料和会计方法,为改进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一十一条会计人员应为本公司保守商业秘密。
除法定义务和获得授权或批准外,任何人不得对外提供或泄露本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四节 会计工作交接
第一十二条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履行工作交接程序。
第一十三条接管人员应当认真作好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
接管人员有权对不明事项质疑,要求专项书面说明或补充必要资料、证件。
第一十四条会计人员应在上级确定的移交时点前,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1、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办理会计手续的,应当办理完毕;
2、已办理会计手续尚未录入会计凭证的原始凭证,应当录入完毕;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示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电算化软件及密码、会计资料备份软盘或光盘、有关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薄、发票、文件、批示、信函、收集整理和制作的工作资料、会计工作日记及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
第一十五条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进行监交。
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所在公司会计部门负责人进行监交;会计部门负责人交接,由所在公司领导人进行监交。
总部认为有必要时,可派人会同对下属公司的会计交接进行监交。
第一十六条接管人员在交接过程中,要按移交清册逐项核对查收移交资料,实物移交须逐项清点,发生毁损的应注明原因及处理情况。
第一十七条会计机构或会计部门负责人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管人员详细介绍。
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一十八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应在移交清册上签名。
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
公司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由监交人负责将另一份存交接所在部门。
会计主管以上人员进行交接的,接管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工作日记,不得另用新工作日记本,以保持该岗位工作的连续性。
第三章内部会计监督机制
第一条财务部门、会计人员应对取得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监督。
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得受理。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或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
第二条财务部门、会计人员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账簿或者帐外设帐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提请公司总经理处理。
第三条财务部门、会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的资产管理制度,明确实物资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对实物资产进行有效管理。
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查明原因,报请有权机构进行处理。
第四条财务部门、会计人员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报告行为,应当抵制;抵制无效的,应当向公司总经理报告,请求处理。
第五条财务部门、会计人员应当对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1、对审批手续不正确、不恰当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
2、对违反规定不纳入本公司统一会计核算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
3、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税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公司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请求处理。
公司领导人应自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十日内签署书面决定并对该决定负责。
4、财务部门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税务、会计制度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公司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5、财务部门对严重违反国家利益和股东利益的财务收支,应当向董事会报告。
6、会计人员对违反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经济事项,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向财务负责人或公司负责人报告,请求处理。
第六条财务部门、会计人员对公司制定的财务预算、财务工作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公司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八条按照法律规定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时,应当积极配合注册会计师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不得授意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当的审计报告。
第四章公司主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
第一条会计制度
本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及其补充规定。
第二条会计年度
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度制,即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条记账本位币
本公司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
第四条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
本公司的记账基础为权责发生制,计价原则为历史成本法。
第五条外币业务核算方法
本公司年度内发生的非本位币经济业务,按业务发生当月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汇价折合为人民币记账。
年末,货币性项目中的外币余额概按当日市场汇价买入卖出中间价进行调整,由此产生的折合人民币差额,比照借款利息等费用的核算方法,根据外币资金的实际用途及公司所处的营业期间,分别计入在建工程、开办费或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条短期投资核算方法
短期债券投资根据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但未领取的利息入账,在短期债券出售并收到资金后,确认投资收益。
短期股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但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后计价入账。
本公司根据成本与市价孰低计价原则,按年末短期投资账面值高于其可收回投资额的差额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第七条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
现金等价物为本公司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第八条坏账核算方法
1、本公司确认坏账损失的标准:
凡因债务人破产,依照法律清偿程序清偿后仍无法收回;或因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供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收回;或因债务人逾期未能履行偿债义务,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准,该等应收账款列为坏账损失。
2、坏账损失的核算方法:
本公司坏账损失核算采用备抵法,坏账准备按决算日应收款项(包含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余额的0.5%计提,并计入当年度损益。
第九条存货核算方法
本公司的存货分为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委托加工物资、产成品、在制品等八类,各类存货的取得以实际成本计价,发出存货的成本以加权平均法计算确定。
决算日,本公司在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的基础上,对存货遭受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预计其成本不可收回的部分,提取存货跌价准备。
提取时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确定。
存货跌价损失计入当年度损益。
低值易耗品于领用时采用一次摊销法摊销。
第十条长期投资核算方法
1、长期债权投资:
本公司债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计利息后计价入账,债权投资实际成本与债券票面价值的溢价(或折价),采用直线法于债券存续期内摊销。
2、长期股权投资:
本公司股票投资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后计价入账,其他股权投资按投出现金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账面净值计价入账。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方法
1、固定资产标准:
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及其它与经营有关的工器具等,以及不属于经营用的设备但公司价值在人民币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二年的物品。
2、固定资产计价:
固定资产按实际成本计价,须评估的按评估确认的价值入账。
3、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计算,并根据各类固定资产的原值、估计经济使用年限和预计残值(原值的5%)确定其折旧率。
各类折旧率如下:
项目
预计使用年限(年)
年折旧率(%)
房屋及建筑物
其中:
简易房及仓库
机器设备
运输工具
电子及其他设备
30
15
10
6
4
4
3.167
6.333
9.70
15.833
23.75
4、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决算日,对固定资产进行逐项检查,并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
若因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则按单项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提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第十二条在建工程核算方法
1、在建工程按实际成本计价。
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建造期间所发生的借款利息及其相关费用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2、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决算日,对在建工程进行逐项检查,并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
若在建工程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未来3年内不会重新开工,所建项目在性能上、技术上已经落后并且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或其他足以证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减值的,则按单项在建工程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提取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第十三条借款费用的核算方法
1、借款费用指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溢价或折价的摊销和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
为购建固定资产的专门借款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予以资本化:
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活动已经开始。
其他借款费用均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2、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至当期止购建固定资产资本化利息的资本化金额,等于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资本化率,资本化率按以下原则确定:
1)为购建固定资产只发生一笔专门借款,资本化率为该笔借款的利率;2)为购建固定资产借一笔以上的专门借款,资本化率为这些借款的加权平均利率。
3、暂停资本化:
若固定资产的购建活动发生非正常中断,并且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含3个月),则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将其确认为当期费用,直至资产的购建活动重新开始。
4、停止资本化:
当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停止其借款费用的资本化,以后发生的借款费用于发生当期确认费用。
第十四条无形资产核算方法
无形资产按实际支出入账,并按以下方法摊销;
1、土地使用权自有权使用土地的月份起在剩余使用期限内平均摊销。
2、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决算日,检查各项无形资产预计给本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当存在1)某项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等所代替,使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2)某项无形资产的市价在当期大幅下跌,在剩余摊销年限内预计不会恢复;3)某项无形资产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但仍然具有部分使用价值;4)其他足以证明某项无形资产实质上已发生了减值准备的情况下,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预计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第十五条开办费、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方法
本公司的开办费、长期待摊费用按形成时发生的实际成本计价,并按直线法摊销。
具体项目及摊销年限如下:
1、开办费:
在公司开始生产经营后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2、办公楼改装费:
从投入使用的当月起按5年限摊销。
第十六条预计负债
1、确认原则:
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本公司将其确认为负债:
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2)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
2、计量:
确认的预计负债金额是清偿该负债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
确认的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或其他方补偿的,则补偿金额在基本确定能收到时,作为资产单独确认。
确认的补偿金额不超过所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
第十七条收入确认原则
商品(产品)销售:
公司将商品(产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对该商品(产品)不再保留继续管理权和实际控制权,与交易相关的价款已经收到或已经取得了收款的证据,与收入相关的商品(产品)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提供劳务:
劳务已经提供,相关的成本能够可靠计算,其经济利益能够流入,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十八条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
本公司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采用应付税款法。
第十九条利润分配
本公司按当年实现净利润提取法定盈余公积10%,法定公益金5~10%,剩余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由董事会提出分配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会计核算
第一节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
第一条本公司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条本公司进行会计核算,遵循第四章所述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报表编制方法。
第三条本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统一设置会计科目(一级科目),建立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条各公司应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本制度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核算,保持会计指标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
第五条各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况:
1、法律或会计准则等行政法规、规章要求变更。
此种情况总部财务部须在规定开始适用期前书面通知各下属公司财务部,各下属公司财务部以所接通知要求为准进行调整;
2、有充分的理由说明变更会计政策以后,能够使所提供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信息更为可靠、更为相关。
此种情况要求:
1)下属公司有书面陈述,且理由充足;2)经总会计师确认;3)年度报告指定审计会计师事务所认可。
以上三点须同时符合,否则因滥用会计政策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所在公司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负责。
第六条各公司确因实际情况变化需变更会计估计的,必须书面陈述变更内容、理由及变更后对当期损益及其他项目影响金额,报总会计师同意后方可进行会计调整。
第八条会计帐套设立和一级会计科目设置与调整必须经各公司财务负责人同意,原则上年度内不作调整。
二级以下会计科目设置与调整由财务科长根据管理需要增、减。
费用类二级会计科目的设置、核算内容与费用性质归属应按本制度第六章第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九条同一公司或业务项目不得在一个一级科目之下设立多个户头。
第一十条各公司会计核算的真实、合法及完整性,由各公司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负责,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
1、故意改变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少列资产、负债、股东权益;
2、虚列或隐瞒收入,推迟或提前确认收入;
3、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少列费用、成本;
4、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隐瞒利润。
第二节会计凭证的填制
第一十一条会计原始凭证必须能够证明经济活动实际发生,具有法律效力并符合企业会计制度和本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1、原始凭证:
应当是因经济行为而产生的合法书面文件,包括各类购销发票、收据、银行结算票据、物品收发单证、借(付)款单、财产清单、合同协议、报告(申请)批文,企业内部自制的分摊表、结算表、帐项调整说明书等。
2、从外部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是正式发票或符合有关财税法规要求的其他凭据,并且内容详实,计算正确,开票公司(个人)签名或盖章齐全,字迹清晰无涂改。
获得的内部原始凭证必须符合审批程序经有关负责人的签字批准。
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经有关人员签名核准并加盖本公司印章。
现行两级会计核算机构,均不得以传真件替作原始凭证。
3、凡同时填写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列明所购实物的品种、规格、数量、单价,并经采购人和批准人以外的实物使用人或相关人员签字验收;购买劳务的原始凭证,必须列明工作量和劳务价格,并由经办人和批准人以外的劳务接受部门的相关人员签字核实。
4、一式多联的原始凭证,只能以报销联作为报销凭证。
一式多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一次性套写完毕。
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丢弃或撕毁。
5、职工因公借款的借款单,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退回借款或报账冲销时,应当另开收据,不得退还借款单。
6、在一定期间连续实施的经济项目,其项目批准的原始依据(如合同、协议、批示、报告)在第一次会计处理时使用,同时复印存档,注明原件所在凭证的时间和编号。
第一十二条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公司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公司印章。
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公司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第一十三条取得的外部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公司盖有公章的证明函,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所在公司领导人及会计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可取代已遗失的原始凭证,如与税法要求不符,应办理补税手续。
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可由当事人写出情况说明,经知情人或见证人签字证实并由所在公司领导人及会计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后,方可取代已遗失的原始凭证,如与税法要求不符,应办理补税手续。
第一十四条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录入会计凭证。
1、出纳人员登记日记账后,要及时将原始凭证交给录入会计凭证的会计人员,不得积压。
2、录入会计凭证时,应按原始凭证所载经济事项逐项或分类录入,原则上做到一事一单;“摘要”栏必须明确简述经济业务内容,搓词严谨、无错别字;
3、调帐凭证须经主管业务的会计人员确认:
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调整由财务部部长确认,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涉及损益变动的调整经总会计师确认;10万元以上或影响财务状况变化的重要、特殊调整必须经总会计师向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书面汇报后确认。
4、记账凭证复核过程中发现错误,由制单人予以纠正。
一经复核,他人不得修改。
5、转账凭证的收、付方原始依据必须齐备,不得以收款依据同时作为付款依据,亦不得以付款依据同时作为收款依据。
6、常用凭证由会计科长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进行设置。
第一十五条复核会计凭证原则上由录入凭证会计人员的上级进行,对会计凭证的相关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手续完备以及采用会计科目的正确与否进行审查,确保会计科目使用正确,金额准确无误。
第一十六条凭证应妥善保管:
取得的原始凭证应在24小时内录入会计凭证并按月连续编号,录入完毕后,原始凭证应由录入会计凭证的会计人员保管,不得散乱丢失,其他人员未经保管人员许可不得擅自翻阅。
第三节会计帐簿核算要求
第一十七条各公司可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要求结合实际经营需要设置会计科目明细核算,进行辅助核算。
1、涉及货币资金核算的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均设置“现金流量项目”辅助核算,在录入会计凭证的同时进行辅助核算,保证现金流量表编制的真实、准确性。
现金流量项目归类表
所属分类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备注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01
成品销售收入
反映销售摩托车实际收到的现金(含销售收入及销项税金),对方科目通常为"应收帐款"、"预收帐款"、"应收票据"等,发生的销售退回支出现金作为抵减项目在此核算。
02
零件销售
反映销售摩托车零件实际收到的现金(含销售收入及销项税金),对方科目通常为"应收帐款"、"预收帐款"、"应收票据"等,发生的销售退回支出现金作为抵减项目在此核算。
03
收取租金
反映出租房屋或其他资产实际收到的现金,对方科目为"其他业务收入"
收到的税费返还
04
重点企业扶持补贴
反映实际收到的补贴款,对方科目为"补贴收入"
05
其他税费返还
反映实际收到的除增值税返还以外的税收返还款,对方科目为"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所得税"
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06
其他经营性收入
收到的除上述项目外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对方科目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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