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书保护汉江河.docx
- 文档编号:29083869
- 上传时间:2023-07-20
- 格式:DOCX
- 页数:10
- 大小:22KB
建议书保护汉江河.docx
《建议书保护汉江河.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建议书保护汉江河.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建议书保护汉江河
建议书保护汉江河
篇一:
关于减少环境污染的建议书
关于减少环境污染的建议书
丹江口市环保局的各位领导:
在当今世界飞速发展之际,环境污染以成为了全世界以及全市共同面临的重点问题。
丹江口市作为水都城市,却出现了另一番不协调的景象:
汉江河水变得混浊、发臭;汽车尾气弥漫着整个城市的上空,变的灰蒙蒙的;公园里随处可见果皮垃圾;到处都有牛皮癣小广告……。
善待城市环境,对于每一个家庭都非常重要,我们不能为了一时的痛快给自己带来灾难。
为了让天更蓝,让水更清,让我们的深圳更加清洁美丽,所以,我建议大家:
一、爱护环境,保护水资源,节约的用水,不要让眼泪成为最后一滴水。
二、垃圾分类,废物利用,保护再生资源,要有限的资源,无限的循环。
三、少用一次性物品与筷子,多多种树,让树更好的美化深圳。
四、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降低噪音,减少汽车尾气污染。
我们只有一条汉江河,她如果被污染了就不再清澈;我们只有一个水都,她如果被破坏了就不再美丽……。
保护环境取决于我们每个人的行动,取决于你、我、他。
为了绿色,为了这美丽的丹江口市,让我们行动起来,从我做起奉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吧!
篇二:
襄樊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汉江襄樊市区段开展水环境综合整治建议意见
襄樊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汉江襄樊市区段开展水环境综合整治建议意见
襄樊的经济要实现跨越式发展,GDP总量翻番的发展目标,对我市的水环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如何保证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水环境质量不致恶化并依然能够持续保持稳定或逐步改善的态势,是我市亟待解决的突出矛盾。
进一步加强汉江襄樊市区段水环境的综合整治,全面改善襄樊市区水环境质量已刻不容缓。
为此,我局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汉江襄樊市区段水环境综合整治建议意见》,供领导决策时参考。
一、汉江襄樊市区段水环境现状调查与分析
为了彻底摸清襄樊市区汉江干流、主要支流水环境质量及其污染源分布情况,我局组织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站,以及襄城、樊城环保分局,对汉江襄樊市区段及其主要支流排污口进行了拉网式调查及专家会商,初步查清了汉江襄樊市区段主要环境问题及成因。
主要排污口调查情况分析
汉江襄樊市区段、小清河及大李沟、唐白河、南渠等支流分布的主要排污口60个,其中汉江干流36个、小清河8个、大李沟7个、南渠9个。
上述排污口中,大部分为片区雨水等市政污水、农村地区生活污水及农田弃
水,其水质基本可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标准。
其污染严重的排污口主要有:
1、汉江太平店段的龚洲排污沟、曾家河排污沟及卢湾排污沟,分别接纳了博拉经纬、湖北金环的工业废水及太平店镇区生活污水,由于其废水排放量较大,即使达标排放,其污染物入江总量仍然处于较高水平,且位于城区饮用水源上游,应严格监控。
2、月亮湾公园排污口等多个位于城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的雨水排污口,由于老城区尚未完全实现雨污分流,势必将大量城市污水混排入汉江,对饮用水源安全造成潜在威胁。
3、天舜、天九公司化工废水排污口,废水排放量也较大,即使达标排放,其污染物入江总量仍较大,对库区水环境影响突出,应尽快落实搬迁计划,实施搬迁治理。
4、襄城贾家洲排污沟接纳了卧龙镇、隆中片区、花栎木店片区、贾家洲片区及宏伟机械厂及周围区域的大量生活及工业污水,在万山西侧汇入汉江后对城区饮用水源造成直接影响。
5、大李沟上游河段主要为其支流李家沟、普陀沟来水,流量较小但水体感官指标尚可。
其下游河段,自汉江路桥西侧500m左右处大李沟南岸的3个工业废水排污口汇入后,水体变得五颜六色,污泥发臭。
同时,由于汉江路截污闸阀关闭不严,大量高浓度工业废水汇入,加之受沟底淤积大量污泥影响,是造成大李沟黑臭的主要原因。
6、南渠顺安山变电站以上渠段来水量较小但水质较好,襄轴及周围企业的大量工业废水、生活污水汇入,是造成南渠水质黑臭的主要原因。
襄樊市区汉江流域水环境质量现状分析
根据20XX年8月~12月市区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数据,汉江市区段及其主要支流环境质量状况,以及崔家营航电工程蓄水前后水环境质量变化情况,详见下表。
蓄水前后市区汉江流域水质变化情况
由上述水环境评价结果分析:
1、汉江干流市区段水环境质量状况分析
汉江干流水质继续保持良好,崔家营库区蓄水前后水质变化情况分析表明,自9月底库区蓄水以来各断面水质保持稳定,除余家湖断面11月份水质为Ⅲ类外,其余月份各断面水质均满足Ⅱ类水质标准,全部达到或优于相应的水环境功能区划。
从目前的水质情况看,崔家营航电工程蓄水时机选择适当,清库工作总体上可满足要求。
但水环境污染是一个长期复杂的过程,由于蓄水后水环境变得十分脆弱,还应严密监控,积极预防水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2、小清河市区段水环境质量状况分析
自鱼梁洲污水处理厂运营以来,小清河水质已由过去的劣Ⅴ类恢复到Ⅲ类水质,优于相应的功能区划标准。
但是,由于汉江路截污闸阀关闭不严,大量高浓度污水涌入大李沟,以及受沟底淤积的污泥影响,大李沟仍呈黑臭状态,汇入小清河后形成明显的污染带。
3、唐白河市区段水环境质量状况分析
目前,唐白河张湾断面也可达到相应的功能区划标准,且由于蓄水后由于汉江顶托、稀释作用其水质反倒优于蓄水前,但其上游白河鄂豫入境断面仍为Ⅴ类水质,说明其上游来水污染物入库量并未减少。
4、城市内河及纳污小水体环境质量状况分析
襄樊市区城市内河及纳污小水体主要有襄阳护城河、南渠及大李沟。
其中襄阳护城河10月、12月份超标,其余月份可按功能区达标;南渠基本处于劣Ⅴ类水质状态,已丧失地表水体功能。
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南渠上游水质清澈,自襄
阳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等沿途工业企业废水汇入后,南渠水质逐渐变黑变臭。
综上所述,汉江干流襄樊市区段水环境质量总体优良,但城市小水体局部污染问题较突出,尤其是我市花巨资整治后南渠、大李沟等城市小水体,由于自然径流量过小,污径比严重失衡,加之截污不彻底,岸线垃圾无序堆放等因素,导致水体黑臭,且直接对汉江水质造成不利影响。
二、汉江市区段水环境问题及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分析
汉江市区段水环境问题分析
1、中心城区重污染企业关停搬迁进度缓慢,天舜化工集团公司、天九化工有限公司等企业应尽快全面实施搬迁。
同时,市区个别重点工业污染源及洪山头垃圾填埋场的高浓度渗沥液,对水环境影响仍较为突出,亟待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2、近年来,我市加大了汉江流域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力度,目前,除南漳外各地城区污水处理工程均已相继建成,但目前仅鱼梁洲、观音阁污水处理厂正式投入商业化运营,老河口、谷城、保康等城市污水处理厂均处于调试阶段,尚未正式发挥效能,导致进入汉江崔家营库区的污染物量仍处于较高水平,应进一步加快调试进度,落实运营资金,尽快投入商业化运营。
3、城市截污管网建设缺口较大,万山工业区、南渠以南片区、卧龙镇-隆中-贾家洲片区、大李沟以北片区及襄阳区部分城区的大量工业及生活污水,以及洪山头垃圾填埋场渗沥液等均直
篇三:
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为防治汉江流域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汉江流域的水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和生活、生产用水,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目录
1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3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监督管理
5第三章污染防治
6第四章法律责任
7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已经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于1999年11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11月27日
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1999年11月27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治汉江流域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汉江流域的水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和生活、生产用水,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汉江流域的河流、湖泊、水库等地表水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实行污染源头控制,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的总体目标,设立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将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将综合性的水污染防治费用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和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对本行政区域的汉江流域水环境质量负责。
第五条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任期目标责任制。
将辖区水环境质量作为考核和评价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域内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汉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经贸、交通、水利、卫生、建设、农业、林业、渔业、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汉江流域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水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省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汉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排放标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发布,并报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第十条汉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实行全流域统一规划。
省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总体目标,制定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总体规划,经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汉江流域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水污染防治计划和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一条汉江流域实行全流域水环境功能区划。
省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汉江流域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汉江干流水环境功能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市、县(区)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划定汉江干流以外地表水的水环境功能区和本行政区域的一级与其他等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省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二条市、县(区)渔业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划定渔业水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汉江流域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省汉江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削减量、削减时限和重点控制区域。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完成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总量控制任务。
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排污指标调剂,具体办法由省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省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组建汉江流域水环境监测网络。
有关部门的监测机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提供汉江流域水污染监测资料。
第十五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每年发布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公报。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监测机构,根据国家和省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水环境污染作出界定。
第十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跨界河流的断面水质符合相邻河段水环境功能区的要求。
第十七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标准,对排污口实行规范化管理。
纳入排污口规范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必须设立排污口标志,对主要污染物排放口配备总量计量装置并安装连续监测仪器。
第十八条发生水污染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严重污染或可能严重污染水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并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地区。
第十九条省和汉江流域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以下资金,用于汉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
(一)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的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的专项资金;
(二)按规定用于环境综合治理的环保补助资金;
(三)城镇污水处理费;
(四)其他资金。
水污染防治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挪用。
第三章污染防治
第二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水环境功能区划和水污染防治计划,调整产业和产品结构,推行清洁生产,合理地布局工业和规划城乡建设。
汉江流域不得建设国家和省明令禁止建设的污染项目。
已经建设的,应当限期转产或依法取缔。
第二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广使用有机肥,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综合利用农业废弃物,组织植树造林,加强水土保持,发展生态农业,防治面源水污染。
第二十二条汉江流域的水利设施和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兼顾上下游水环境质量,防止蓄积的污水集中下泄或污水改道,改向造成水污染事故。
第二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实行优惠政策,给鼓励和扶持。
直接或间接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镇污水处理费。
污水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水污染物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应当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后,有关部门方可批准立项。
未经审查或经审查否决的项目,不得建设。
第二十五条排放水污染物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以下简称“三同时”制度)。
超过本行政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市、县(区),不得新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不得改建、扩建增加污染负荷的项目。
各级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对审批结果负责。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审批、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审查和验收负责。
第二十六条汉江流域严格控制新设或变迁排污口。
新设或变迁排污口应当征得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七条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向超过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单位发放取水许可证。
对已经领取取水许可证而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排污单位,不得批准新增取水、退水量。
第二十八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
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必须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环境保护部门的限期治理决定,定期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治理进度,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二十九条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必须按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水污染物,并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排污费。
第三十条汉江流域禁止新建含磷洗涤用品生产项目,已经建设的,限期转产或关闭。
严格控制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一条在汉江流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向水体排放和倾倒各种污染水体的废弃物;
(三)设置码头、趸船等设施;
(四)从事集中式畜禽养殖、旅游、游泳等污染水体的活动;
(五)其他污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水质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环境保护部门在汉江流域汛期,应当对排污口、污染防治设施、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设施及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堆放场所进行环境安全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按环境保护保护部门的要求采取防护应急措施。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或处分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无处罚或处分规定的,按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规定设立排污口标志,或不配备总量计量装置的;
(二)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三)不按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限期治理进度的;
(四)违反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限期改正,并依照处罚权限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新设或变迁排污口的;
(二)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新建排放水污染物的项目或扩建、改建增加污染负荷项目的;
(三)违反第三十一条第
(一)、
(二)、(三)、(五)项规定的;
(四)汛期不按要求采取防护应急措施的。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跨界河流断面的水质不符合相邻河段水环境功能区要求,造成水污染事故的,由上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导致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构成犯罪的,对造成事故的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侵占或挪用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资金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追回,并由行政监察机关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议书未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擅自批准立项和违法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由县级以上行政监察机关对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建议书 保护 汉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