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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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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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合同编号:
(示范文本)
甲方(委托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
乙方(维保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签订地点:
鉴于乙方具有资质,为保证甲方电梯高质量安全运行,延长电梯使用寿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等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对电梯进行预防性专业维护保养等事宜,经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维护保养的电梯明细
序号
电梯品牌
种类
型号规格
数量
使用登记
注册代码
使用登记
日期
地点
位置
第二条维护保养方式和频次
□清包:
只提供维保所需工具和劳务,不提供任何免费电梯零部件;
□半包:
提供维保所需工具和劳务,并免费提供单价在人民币元以下(含本数)电梯零部件;
□全包:
提供维保所需工具和劳务,并免费提供大部分电梯零部件。
服务方式为清包或半包的,乙方应提供本合同电梯设备保养和维修所需零部件的价格和人工费用明细表,经甲方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全包的,应在本合同中列明哪些部件和维修工作的费用需甲方另行支付。
乙方对上述电梯的维护保养按照至少每15日维保一次的频次落实。
第三条维护保养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维护保养内容
乙方依据电梯型号,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规定的维保内容,制定维保方案、落实工作要求,实施电梯维保。
每次维护保养操作完毕,记入维保记录,及时归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第五条维护保养标准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16899)、《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电梯)A、B、C级资质规定,为电梯维保工作的基本要求和标准,同时执行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实际情况,制定的不低于上述基本要求和标准并且适用于所维保电梯的工作要求,具体见本合同第九条。
保证所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性能。
维护保养期间,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第六条维护保养费用
总价(含增值税):
大写元整(小写:
元)。
其中,不含税价元,税率%,增值税元。
以下为另收费项目(依据实际情况选择):
□
(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法定定期检验的检验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配合检验工作。
□
(二)甲方对设备保管和使用不当,导致的电/扶梯设备部件丢失、损坏的。
□(三)人为破坏、水灾、水淹、水浸及不可抗拒之原因导致设备需要清理、维修及更换零件、部件等。
□(四)国家有关安全标准的规定发生改变需增减安全装置时,由甲方支付增减安全装置的人工和材料费。
□(五)电梯轿厢(包括照明)内围壁及其装饰面板,轿顶装饰及面板,轿内地面的装饰,轿门、厅门面板及装饰等日常卫生的清理。
□(六)电梯附加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包括:
机房、井道、地坑的防水措施;土建维修翻新;井底隔离网;机房电源;防雷系统;机房、井道排(通)风;监控摄像;消防设备等非乙方设备)。
□(七)其他:
上述费用以实际发生为准。
第七条结算方式
(一)甲方按(□月□季度□半年□年)支付维保费,具体支付时间和金额为:
。
(二)支付方式:
乙方向甲方出具□普通税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本合同款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支票支付□方式支付。
付款方可以使用票据作为结算方式,票据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账户信息
乙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甲方增值税发票开票信息如下:
发票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单位地址:
电话:
任何一方如需改变上述账户信息,应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如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通知而遭受损失的自行承担,若使另外一方遭受损失的,应赔偿相应损失。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有权监督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维护保养义务,发出故障通知或提出建议。
监督经乙方维保后的电梯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标准和电梯制造单位的技术要求,监督电梯安全性能是否良好。
(二)有权要求乙方保障电梯的正常运行。
乙方的维护保养达不到合同约定的维护保养标准或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在维护保养记录上签字。
(三)有权检查受乙方委派为本单位电梯提供维保服务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有权拒绝无证人员开展维保活动。
有权要求乙方人员服从本单位现场安全管理,对不服从现场安全管理的乙方人员,有权要求乙方更换。
(四)除国家规定的法定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外,有权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或第三方中介机构对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实施维保工作的情况进行评定。
(五)配备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电梯的日常安全管理
1.负责电梯钥匙的使用管理。
2.负责对乙方的维护保养记录、修理记录签字确认。
3.负责对乙方提交的电梯安全隐患提示单签字确认。
4.如果更换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六)在电梯使用过程中发现故障或异常情况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通知乙方。
(七)应当为乙方提供维护保养所需的工作环境。
(八)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维保费。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维护保养所需的工作环境及相关资料。
(二)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要求。
(三)有权对甲方的维护保养质量考核提出异议和申辩。
(四)对其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
对新承担维保的电梯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应当进行确认,维保后的电梯应当符合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并且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
(五)按照本合同、有关法律法规、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电梯产品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向甲方提供维保计划和方案,确保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
(六)协助使用单位制定电梯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每半年至少针对维保的不同类别(类型)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七)设立24小时维保值班电话,接到电梯困人或其他故障报告后,维修人员及时抵达所维保电梯所在地实施现场救援,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抵达时间不超过30分钟,其他地区一般不超过1小时。
(八)电梯出现故障,乙方维修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及时组织排除故障,一般应在小时内修复,如遇特殊情况不能立即修复时,乙方需向甲方出具书面报告,说明原因、维修方案及修复时间,原则上不能超过小时。
遇需更换配件等原因超过小时的,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修复时间。
(九)对电梯发生的故障等情况,及时进行详细的记录,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电梯的基本情况和技术参数,包括整机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单位名称,电梯品种(型式),产品编号,设备代码,电梯原型号或者改造后的型号,电梯基本技术参数。
2.使用单位、使用地点、使用单位内编号。
3.维保单位、维保日期、维保人员(签字)。
4.电梯维保的项目(内容)、故障原因,进行的维保工作,达到的要求,发生调整、更换易损件等工作时的详细记载。
(十)建立每部电梯的维保记录,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并且归入电梯技术档案,档案至少保存年。
(十一)与承担维保的作业人员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将名单和资格证复印件加盖乙方单位公章报甲方备案,发生人员变更的,需于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经前述程序报甲方备案。
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技能培训,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要求,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要求,作业人员应当具有电梯维修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培训和考核记录存档备查。
(十二)每年度至少进行1次自行检查,自行检查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验之前进行,自行检查项目根据使用状况决定,但是不少于年度维保和电梯定期检验规定的项目及其内容,并且向使用单位出具有自行检查和审核人员的签字、加盖维保单位公章或者其它专用章的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
(十三)安排维保人员配合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电梯的定期检验。
(十四)在维保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十五)现场维保时,如果发现电梯存在的问题需要通过增加维保项目(内容)予以解决的,应当及时与甲方协商相应增加并及时调整维保计划与方案。
(十六)如果通过维保或者自行检查,发现电梯仅依靠合同规定的维保已经不能保证安全运行,需要改造、维修或者更换零部件、更新电梯时,应当向甲方书面提出。
(十七)应当具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电梯维护保养许可证。
(十八)现场作业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且应当取得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十九)作业中做好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作业安全。
(二十)建立回访制度(包括工作人员服务态度、维修质量、是否按照规定实施维护保养等)。
(二十一)不得以任何形式分包、转包。
(二十二)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工作人员及设备在维保过程中的安全责任。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任何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及电梯维保所遵守规则规定的乙方应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一方当事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一方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承担因合同解除而造成的损失。
(三)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费用的,每逾期一日按未付款部分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四)因维护保养原因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设备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五)单方面擅自解除合同,应向对方支付本合同标的额%的违约金。
(六)因维护保养原因导致电梯年检不合格的,由乙方承担电梯复验费用,因此导致电梯停机不能使用的,每停机一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
(七)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第(八)项规定的,每逾时30分钟的,向甲方支付元的违约金,因乙方维护保养原因发生人员被困,给被困人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八)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未取得或丧失相应的电梯维护保养资质,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乙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保密条款
(一)甲乙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给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或技术信息,以及一方在履约过程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缔约条件、谈判内容等,包括本合同的内容,除非提供方书面明确说明为公知信息的以外,均可能构成其“保密信息”。
信息获取一方保证应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保护该等保密信息免受公开,不向任何第三方公开该等保密信息,并且除为履行本合同目的外非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使用任何保密信息。
前述保密措施应合理并不得低于知悉一方对自己的保密信息所采取的保护效果。
因一方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该等保密信息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的所有损失。
(二)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对对方的保密信息进行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保存。
并且在对方要求或在双方的业务关系终止时,应立即向对方归还所有保密信息及其副本、以及所有包含该保密信息或其部分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三)任何一方对于保密信息的义务应延续至该等信息因合法的原因而成为公开信息。
(四)上述保密规定不应当适用于以下信息:
收到信息的一方有书面记录可以证明其在披露方向其披露该等信息之前已经知晓该信息;收到信息的一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保密义务即从其他渠道获得的公开信息;或者收到信息的一方从对该等信息不负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信息。
第十二条不可抗力
(一)在合同履行结束之前任何时候,如果发生任何合同签订时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水灾、重大传染性疾病以及战争等不可抗力情形,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决定暂缓履行或终止履行本合同。
(二)如果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不视为违约。
(三)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15日内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的30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其持续的充分证据。
(四)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应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减小到最低限度;否则,未采取合理努力方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通知
(一)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受送达方应即时签收。
如由于受送达方的原因不能送达或受送达方拒绝签收的,送达方可采用挂号信或者邮政特快专递邮寄送达,邮件寄至本合同记载之地址时,即视为送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一方变更联系人或通信地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未书面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双方确认以下地址为相关通知、法律文书等的送达地址:
甲方确认的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手机号码:
乙方确认的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手机号码:
双方上述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本合同履行期间各类通知、合同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民事诉讼程序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第十四条争议解决
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约定采取下述第〔〕种争议解决方式:
(一)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按照届时该仲裁委员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二)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合同生效条件及文本数量
(一)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二)本合同文本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第十六条其他事项
(一)甲乙双方应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坚决杜绝违法违纪和不廉洁问题的发生。
(二)本合同项下附件、订单及其他文件(如有)构成本合同之一部份,如有冲突时,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三)本合同产生的债权,乙方不能向第三方转让和质押(包括但不限于向银行保理、应收账款质押等)。
(四)因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导致税费变化的,双方可根据税费变化情况对合同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五)其他约定:
附件一:
免费零部件明细表
附件二:
合同期内零部件价格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甲方名称)与(乙方名称)合同(合同编号:
)签署页。
甲方:
(盖章)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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