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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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银行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的操作规范和控制要点,旨在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严格劳务派遣用工管理。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劳务派遣人员。
定义、缩写和分类3.1定义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人员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统一派到本行从事一般操作岗位工作的人员。
3.2缩写3.3分类职责权限部门/岗位职责与权限不相容职责省联社/人力资源处批准法人行社录用劳务派遣人员需求计划。
党委会负责审批录用劳务派遣人员。
人力资源部负责与劳务派遣公司订立协议有关工作,协助支行(部门)对劳务派遣人员管理。
支行/部门负责提出用工需求。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暂行)文件编号:
原则与基本规定5.1原则本行对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应本着总量控制、统一管理、依法合规、讲求效益的原则进行。
5.2基本规定劳务派遣人员由劳务派遣公司按照本行提出的劳务派遣人员用工数量、岗位要求和聘用条件等统一派遣。
管理要求阶段管理/操作要求风险提示6.1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程序及条劳务派遣人员使用程序:
1)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人力资源规划,提交劳务派遣人员需求计划,报经省联社批准后实施;
2)本行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书》。
3)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4)劳务派遣期限一般为2年,试用期不超过3个月。
对试用期内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应退回劳务派遣机构。
劳务派遣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品德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记录;
2)踏实肯干,爱岗敬业,进取心强;
3)身心健康,五官端正,形象气质佳;
4)年龄在25周岁以下;
5)学历必须为国民教育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统招的专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专业必须为经济金融、工商管理、市场营销、财政会计、国际贸易、计算机、法学、文秘专业。
6)根据工作性质和实际岗位需要,要求具有的其他特殊条件。
6.2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1)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岗位要求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必要的岗前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及时建立和更新劳务派遣人员信息台账,掌握劳务派遣人员的基本情况。
2)各分支机构要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劳动安全、商业秘密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劳务派遣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水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暂行)文件编号:
阶段管理/操作要求风险提示
3)劳务派遣人员要求加入中国共产党或共青团的,如在本行工作时间不满一年,可向劳务派遣机构申请加入党团组织;如工作时间超过一年,可向本行所在机构申请。
劳务派遣人员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的,可转移组织关系,参加所在机构的党团组织活动并享受相应政治待遇。
4)劳务派遣人员近5年内年度考核3次以上被所在机构评为“优”等次的,可参与本行的重要岗位竞聘。
5)各分支机构对劳务派遣人员实行派遣期内综合考评,总行根据综合考核结果决定劳务派遣人员续聘、解聘事项;本行每年将在工作时间满三年以上的派遣人员中择10%比例转为合同制员工;对思想品德优秀,业务能力强,工作成绩突出并在省联社业务竞赛中获得第一名,或连续两年组织资金日均达全行人均倍以上的,总行可作为资源型人才,在上报省联社审核批准后,纳入行内合同制员工管理。
6]劳务派遣人员存在违规操作等问题的,一年内累计发生三次的,给予辞退。
7)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务派遣人员,应退回派遣机构:
a)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b)不胜任岗位工作需要的或不服从工作安排的;
c)违反本行劳动纪律、规章制度或服务规范的;
d)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e)因失职给本行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f)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g)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h)其他情形。
8)劳务派遣人员因个人原因申请提前解除派遣关系的,应提前30日向劳务派遣公司和本行写出书面申请,经本行批准并办理完交接手续后,方可解除派遣关系。
9)劳务派遣关系在《劳务派遣协议》届满时即终止,由于工作需要,在本行和劳务派遣公司双方同意条件下,可续签协议,并应提前1个月办理续签协议手续。
6.3劳务派遣人员的报酬管理劳务派遣人员的报酬管理
1)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结构:
基本保障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岗位工资”按本行合同制员工同岗的70%执行,其他两项工资按照本行合同制员工薪酬管理。
2)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单位缴纳的部分,由本行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基数按月核拨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转缴社保经办机构。
劳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暂行)文件编号:
阶段管理/操作要求风险提示务派遣人员个人缴纳的部分,由劳务派遣公司代扣代缴。
3)劳务派遣人员享受同等的过节费等福利,入行一年后享受住房公积金待遇(200元/月),经综合考核继续派遣使用的,以后每年按15%比例递增,上限不超过所在机构同岗的合同制员工;在本行工作时间满年后,经综合考核继续派遣使用的,可享受企业年金待遇。
4)劳务派遣公司未按《劳务派遣协议》约定向劳务派遣人员足额支付工资、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而引起的劳资纠纷或其他后果,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责任,并全额承担相应的损失。
5)劳务派遣人员在行内工作期间如发生工伤事故,由劳务派遣机构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检查监督牵头检查部门检查内容检查频次报告路线检查结果利用内部审计部门劳务派遣用工情况一次董事农村商业银行人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切实加强XXXX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
本行)人事劳动管理,优化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建立与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相适应、符合农村商业银行特点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XX省农村信用社人事管理暂行办法》和《XXXX农村商业银行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员工是指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在本行工作的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
管理人员是指:
本行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及支行(部)机构负责人。
普通员工是指:
管理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二章管理人员管理
第三条本行机关管理人员实行编制管理。
第四条管理权限。
本行党委管理的管理人员:
除本行班子成员外的机关管理人员和支行(部)负责人。
第五条任职条件。
(一)拟提拔任用本行领导班子成员应具备的条件:
1.拟提拔任用领导班子成员的,男不超过50周岁,女不超过47周岁;
2.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3.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4.同级副职升正职的,要在副职岗位上工作2年以上,下一级正职升上一级副职的,要在下一级正职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5.身体健康;
6.作风正派、清正廉洁、德才兼备;
7.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党章规定的有关要求。
(二)因工作需要,任职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选拔任用程序。
(一)候选人的产生。
本行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通过民主推荐产生,也可以通过竞争上岗方式产生。
通过竞争上岗方式产生候选人的,竞争上岗方案应先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需通过法定选举任职或聘任的候选人由本行党委提名。
(二)组织考察。
按照管理人员管理权限对候选人进行组织考察。
本行领导班子成员候选人的考察由上级主管部门党委(党组)进行。
1.考察内容:
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2.考察方法:
查阅有关资料,民主测评,个别座谈,征求地方党委和银监部门意见。
(三)拟任人选的确定。
考察结束后,向上级主管部门党委汇报考察情况,上级主管部门党委根据考察情况和工作需要研究确定拟任人选。
本行以党委文件向上级主管部门党委呈报本行领导班子成员任职请示,并附党委会议纪要、《干部任免审批表》(一式2份),属于提拔任职的,还应呈报干部考察材料、民主推荐材料和干部档案。
(四)征求意见。
本行正职由上级主管部门党委委托征求地方党委、银监部门意见。
征求意见时要正式行文,并附拟任人选基本情况。
(五)任前公示。
本行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由上级主管部门党委委托所在地党组织在一定范围进行任前公示,公示方式以书面形式和网上公示为主,公示期为7天。
(六)下发通知。
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党委下发党内职务、提名为本行高管人员人选的通知。
七)任职资格核准(备案)。
按XX银监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选举、聘任。
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经银监部门核准(备案)后,召开董事会、监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监事长,聘任行长、副行长。
(九)备案。
选举、聘任决议形成后,本行要将选举、聘任结果报主管部门、当地银监分局备案。
第七条免职、辞职、降职、撤职。
(一)免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现职:
1.本行领导班子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2周岁,一般应退出领导岗位。
工作业绩特别突出、工作能力强的人员,上级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适当放宽;
2.在年度考核中,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的;
3.因工作需要应免去现职的。
(二)辞职1.因公辞职。
因工作需要和职务变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2.自愿辞职。
因本人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务,本人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在3个月内给予答复。
自愿辞职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职。
3.责令辞职。
根据任职期间的表现,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三)降职、撤职有违规行为或对发生的案件、事故、风险应负有领导责任的,按有关规定降职或撤职。
第八条非领导职务管理人员的待遇。
(一)非领导职务管理人员的工资比照同级在职管理人员降一个档次;
(二)转非3年后,按离岗退养政策执行,每月补助300-500元;如不愿意办理离岗退养,要求工作的,按所从事的岗位拿绩效工资;
(三)住房公积金、社会养老保险以本人的收入为基数,按国家政策规定的比例交纳;
(四)非领导职务管理人员离岗退养,参照离岗退养员工进行管理。
第九条异地交流。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交流:
1.本行董事长、行长连续任职满4年的;
2.部室和支行(部)负责人连续任职满3年的;
3.监管部门要求回避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交流或暂缓交流:
1.两年内转任非领导职务的;
2.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3.因健康及其他原因不宜交流的。
(三)交流范围机关部室和支行(部)负责人在本行范围内交流。
(四)对不服从交流决定的,就地免职。
第十条任职目标管理。
(一)述职。
领导班子成员应按年度向股东大会、董事会述职,如实报告个人工作情况,述职情况要存入个人档案。
(二)考核。
对本行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结论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本行负责对辖内支行(部)行长、副行长进行考核,考核结论要记入个人档案。
第十一条离任审计。
(一)凡提拔、轮岗、交流、调离原工作岗位及退休退职的领导班子成员均应按离任审计的要求进行审计。
(二)离任审计查出有重大问题的管理人员,要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涉案人员要及时移交本行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
触犯刑律的要依法移交当地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从系统外调入管理人员应上报主管部门党委审批。
第三章员工管理
第十三条本行员工按照“统一管理、控制总量、调整结构、优化组合、提高素质”的原则,实行定员、定岗、定责管理。
按业务量和效益确定员工数量。
第十四条本行工会委员会代表本行全体员工,本行代表用人单位,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依法签订集体合同。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管理。
本行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通过与所在行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签订,其主要内容包括:
劳动期限、试用期限;工作岗位、内容和职责;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劳动报酬、保险和福利待遇;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内容。
劳动合同书由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二)劳动合同期限。
新招考录用的员工试用期不超过半年(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试用期不享受绩效工资),首次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三年;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者解除劳动合同;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双方同意可续签劳动合同;资源性员工和以其它方式接收的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及有关条件,按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执行。
(三)劳动合同由本行法定代表人与员工签订。
(四)在合同履行期间变更法定代表人,原法定代表人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六条员工招录。
(一)员工招录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本行根据业务发展和岗位需要,提出招录员工的需求计划,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招收录用员工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报名,统一考试,择优录用,由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三)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直接招录资源性员工。
(四)根据本行业务发展的需要,由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开招聘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级专业人才(注册会计师、注册律师、高级金融分析师、计算机高级工程师等)。
第十七条劳务派遣。
凡适宜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由本行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用工协议。
本行劳务派遣用工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员工调配。
是指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在辖内把员工安排到合适岗位或改变其隶属关系的工作。
员工调配的原则:
(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保证重点工作和特殊岗位的人才需要;
(二)严格按照定岗、定员方案调配员工;
(三)做到知人善任,用其所长;
(四)亲属回避;
(五)管理层向基层、强行向弱行流动。
第十九条员工跨地区、跨系统调动。
(一)本行之间员工调动,由员工个人提出申请,经调出、调入单位双方协商后,填写《调动审批表》,报总行审批后,办理调动手续。
(二)跨系统调动。
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行与有关单位协商,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办理调动手续。
调出自愿,调进严格控制。
第二十条员工考核。
(一)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二)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三)考核办法:
实行定量和定性考核相结合,个人自评、民主评议、领导评鉴相结合的方法。
(四)考核程序1.被考核人述职;
2.群众民主测评;
3.分管领导评鉴;
4.考核领导小组检查核实被考核对象的工作情况,并对评议结果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作出考核结论;
5.反馈考核结果。
(五)考核结果的运用考核结果作为员工续聘及工作调配的重要依据。
考核合格的,参加竞聘上岗;考核不合格的实行转岗,对不服从转岗安排的实行待岗培训;待岗培训期间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待岗培训时间最多不超过一年;待岗培训期满重新上岗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奖惩。
(一)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以及有其它突出事迹的员工给予奖励。
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
(二)有下列表现的给予奖励
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2.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事迹突出,起模范作用的;
3.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
4.防止和挽救意外事故有功,使国家和本行利益免受损失,同违法违纪行为斗争做出贡献的;
5.其它需要奖励的。
(三)员工有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员工辞职。
员工辞职,应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三十日(试用期内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单位,不得擅自离职。
第二十三条离岗退养。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行员工可申请办理离岗退养:
1.男员工年满50周岁(管理人员53周岁);
2.女员工年满45周岁(管理人员50周岁);
3.身患严重疾病,经地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连续工作满15年以上的。
(二)员工离岗退养时出生时间的认定,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三)本行员工按以下程序办理离岗退养手续:
1.员工本人向本行提出书面申请;
2.本行审核同意后,向省联社上报《员工离岗退养申报、审批表》、员工离岗退养申请书原件、人事档案原件、身份证原件。
因病离岗退养的员工,还须附市、州级人民医院和劳动部门的疾病诊断书和劳动鉴定书,一并汇总后上报审批;
3.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本行与离岗退养员工签订《员工离岗退养协议书》,办理相关手续。
(四)待遇标准。
1.离岗退养期间的生活费包括:
退养费和离岗退养时享受的生活性津补贴。
2.退养费按上级联社规定执行。
3.离岗退养期间的生活性津补贴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规定的项目、标准的一定比例计发。
4.离岗退养期间按政策参加正常调资。
退养费按调整后的档案工资相应调整(或按在职岗员工上年绩效一定比例计发)。
5.离岗退养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以应发退养费为基数,按政策规定的比例交纳。
6.根据本行经营发展实际,逐步提高离岗退养待遇标准。
第二十四条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开始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劳动教养或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拘留10天及以上的;
(五)违反《员工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等规章制度被辞退的;
(六)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原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应给予经济补偿的,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终止或解除的劳动合同文本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保存五年。
第二十五条退休。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办理退休: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管理人员55周岁)。
(二)本行员工统一参加省直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员工退休后,享受法定的退休养老保险待遇。
第四章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严格遵守人事管理纪律。
(一)管理人员选拔、调配、任用必须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1.不准超越管理权限,违反选拔任用程序任免管理人员;
2.不准超职数配备管理人员,或者违反规定提高管理人员的职级待遇;
3.不准以行务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组)会集体讨论决定管理人员任免;
4.不准临时动议管理人员任免;
5.不准个人决定管理人员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组)会集体作出的管理人员任免决定;
6.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管理人员的决定;
7.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其他亲属或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
8.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管理人员,或者管理人员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管理人员选拔任用;
9.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10.不准在管理人员考察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管理人员任免的情况;
11.不准在管理人员选拔任用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或打击报复。
凡违反上述纪律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人事工作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撤销主要负责人和分管人事工作负责人的职务,并按规定取消其管理人员的任职职务。
(二)员工招录必须严格遵守如下纪律
1.必须坚持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才能录用,严禁私招滥雇;
2.必须坚持录用条件,不得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降低录用标准;
3.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不得搞暗箱操作。
凡违反上述纪律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人事工作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撤销主要负责人和分管人事工作负责人的职务,并取消员工的录用资格。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XXXX农村商业银行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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