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管理制度之瓦斯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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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管理制度之瓦斯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之瓦斯管理制度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之瓦斯管理制度
瓦斯检查制度
1.瓦斯检查员的配备及职责范围。
(1)各矿业公司经理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和实际工作的需要配齐瓦斯检查员。
(2)通风瓦斯检查员应由从事井下采掘工作不少于1年并具有初中或相当于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担任。
(3)通风瓦斯检查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和实习,并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
通风瓦斯检查员要持矿务局颁发的合格证上岗。
(4)通风瓦斯检查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培训,各矿业公司每年至少轮训一次并进行考核,考核并经一次补考仍不合格的下岗。
矿务局每两年复核一次,复核结果记入合格证,复核不合格者,矿务局收回合格证。
(5)通风瓦斯检查员除完成瓦斯检查外,还要对所管范围的通风巷道、风流、通风设施的完好情况和对工作面的打眼、放炮、(包括火药安全等级等)防尘设施、局部通风、瓦斯监测仪器的使用和电器设备外观防爆性能等进行检查和监督;对可能导致瓦斯煤尘事故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以及破坏安全措施的行为,有权制止。
2.瓦斯检查
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要纳入检查范围。
(1)瓦斯检查人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换行]制度,并使用光学瓦斯检定器,按规定认真检查瓦斯。
做到井下记录牌、检查手册、瓦斯台账三对口,严禁空班漏检和假汇报。
不准进入3%以上浓的瓦斯区域内或氧气低于18%及有害气体达到最高容许浓度区域内检查。
(2)采、掘工作面和其它地点,要做到无瓦斯超限作业、无瓦斯积聚。
瓦斯检查员每次检查瓦斯的结果,都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险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观场工作人员。
瓦斯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时,瓦斯检查员有权责令现场人员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并报矿凋度室,按照规定程序及时进行瓦斯排放。
(3)根据《煤矿安全规曝》规定要求,所有采据工作面瓦斯(二氧化碳)浓度的检查次数:
低瓦斯矿井中每班检查二次;高瓦斯矿井中每班至少检查3次;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个别采掘工作面,都必须有专人经常检查瓦斯(二氧化碳)。
对本班没行进行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到工作面检查1次瓦斯(二氧化碳)。
各矿通风部门可根据本矿的具体情况,对各工作面地点及巷道、峒室的瓦斯(二氧化碳)的检查次数、时间和瓦斯检查员责任区域的划分,巡回检查的形式以及专职瓦斯检查员的设置等提出计划,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实观正常的瓦斯巡回检查,杜绝空班漏检观象发生。
(4)并下空气成分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条规定。
各矿通风部门负责定期对并下空气进行取样化验。
矿井总回风中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取样化验。
当巷道中空气成份不符合规定时,必硕向矿调度室报告,由矿总工程师组织通风部门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并由通风部门将处理结果报告集团公司主管部门。
(5)瓦斯检查员除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地点检查瓦斯外,还必须对巷道的冒高地点、老塘悬顶处、其它易于积聚瓦斯的地点及按照本矿规定需要检查的地点进瓦斯检查。
(6)矿业公司经理、总工程师、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区队长、工程技术人员、班长[换行]、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瓦斯检查工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随时险查瓦斯。
各矿经理应根据上述要求配齐检测仪器。
(7)瓦斯检查员必须执行请示汇报制度,一股情况,低瓦斯矿井班中至少汇报一次,高、突矿井班中至少汇报两次。
在检查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及时向矿通风调度汇报,请求解决办法。
遇有紧急情况时,瓦斯检查员可以直接向矿调度室汇报,上井后及时填写瓦斯报告单。
个别采区、个别地点,因通讯等原因,执行上述汇报制度确有困难的,由通风区长确定汇报次数和汇报形式,并报矿总工程师备案。
(8)通风区、队、班、(组)长下井,除执行正常的检查工作外,还要掌握本班的工作重点,指导和协助瓦斯检查员解决关键问题。
(9)井下所有地点的放炮都必须执行“一炮三检”(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放炮员、班组长、瓦检员或安全员)。
3.瓦斯检查员的交接班和班末汇报
(1)瓦斯检查员要按时参加班前会,领取当班工作任务。
(2)瓦斯检查员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或跟班上下,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的,由通风区长说明原因,制定交班地点和办法,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3)瓦斯检查员必须认真填写瓦斯报告单(检查手册)。
瓦斯报告单的内容应包括本班的瓦斯检查情况、通风系统情况、风量情况、一通三防问题或隐患、巡回检查路线图和其它非正常工作情况等。
(4)瓦斯检查员在交班时,应向接班人员就本班的工作内容、瓦斯检查情况和重点问题以及下—班应注意的事项,向接班瓦斯检查员逐一交待清楚,并请接班瓦斯检查在瓦斯报告单签名。
(5)瓦斯检查员班末要把瓦斯报告单交班(队)长,并就重点工作情况做详细的口头汇报。
班(队)长,负责检查瓦斯检查的交接班工作情况汇总,向通风调度值班员和通风[换行]区值班干部汇报。
(6)瓦斯检查员每月至少绘制一次本职责范内的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示意图。
4.非正常情况的处置
(1)发现瓦斯超限和积聚未处理完,瓦斯检查员不准离岗,要等接班瓦斯检查员到现场后,交下班处理。
(2)排放瓦斯工作未结束,接班瓦斯检查员未到不准离岗。
(3)局扇无计划停止运转,未查明原因和未处理的,瓦斯检查员不得离岗。
(4)发现工作地点风流不正常,未查明原因进行处理的,瓦斯检查员不准离岗。
(5)发现可能危及安全生产的隐患事故,未安排处理的,瓦斯检查员不准离岗。
5.瓦斯报表的审批
(1)瓦斯检查报告单由班(队)长负责审阅,并向通风调度值班员和通风区(队)长汇报。
通风瓦斯台账由通风区长和通风区技术主管审阅。
(2)通风调度值班员负责汇总本日瓦斯检查情况和其它工作情况,按照总生字[2001]278号“关于下发开滦集团公司通风瓦斯日报汇报内容及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要求填写瓦斯日报,经通风区技术主管和通风区长签阅后,于当日下午送矿业公司调度室。
通风瓦斯日报内容由通风调度值班员负责向集团公司调度室汇报。
(3)矿业公司经理、总工程师及其他有关领导每天到矿调度室审阅瓦斯日报,并签署处理意见和安排落实集团公司领导指示。
(4)集团公司调度负责汇总各矿通风瓦斯日报情况,请集团公司总经理、总工程师及其他有关领导审阅。
[换行](5)集团公司总经理、总工程师及其他有关领导,每日到调度室审阅通风瓦斯日报,并签署指示。
集团公司调度负责将领导的指示意见传达各矿业公司,各矿业公司通风区负责将落实情况反馈集团公司调度。
(6)矿业公司调度室主任责成值班调度员负责将矿领导签署的处理意见通知有关单位。
通风区负责对问题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反馈矿业公司调度室。
(7)各矿的通风季报和月报,由通风区按质量标准要求负责编制,连同反映出来的问题以及解决措施一同送矿总工程师审阅、签批后,在本季(月)结束后十天内报集团公司局生产部通风室。
排放瓦斯管理制度
l凡因停电、停风或其它原因造成瓦斯积聚的,必须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
排放瓦斯主要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以下内容:
(1)措施要有编制人、审批人的签字或盖章。
编制措施由通风部门负责,措施应包括瓦斯积聚地点、时间、积存量、排放时间、排放方法,排除瓦斯控制浓度的要求、停电撤人范围,观场负责人及分员分工等。
措施要经矿业公司总工室、安监部门、机电部门、调度室以及救护等部门会审,矿业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
(2)明确控制排放的方法,禁止采用“大处理”或“一风吹”,措施中要根据瓦斯涌出量、供风量,计算排放量和排放时间,确保排出的瓦斯含量在全风压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5%,其它有害气体浓度不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条规定。
排放时,要在全风压混合处设置声光瓦斯报警断电仪和便携式瓦斯报警仪。
(3)明确排放瓦斯流经的路线和方向,风流控制设施的位置,各种电气设备及瓦斯传感器的位置等,并绘制示意图。
&nb[换行]sp;(4)明确断电和撤人范围,凡是受排放瓦斯影响的硐室、巷道和被排放瓦斯风流切断安全出口的工作面,必须停电撤人停止作业,所有通往此范围的巷道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或设专人警戒(专人警戒位置要在新鲜风流中)禁止与处理瓦斯无关人员进入。
排放瓦斯前的切断电源工作,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执行,并在变电硐室设专人看管。
(5)明确排放后设专人检查瓦斯工作。
在通风系统、供电系统及电气设备完好,而且排放巷道的瓦斯浓度低于l%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氧气浓度不低于20%时,并要稳定30分钟后,瓦斯浓度无变化时,方可指定专人人工复电。
(6)明确责任范围,排放瓦斯工作要统一指挥,人员要有明确分工。
即受影响地点的单位负责撤人站岗工作,:
通风人员负责排放和控制浓度,机电部门负责停、送电和处理开关内的瓦斯,安监人员负责监督检查措施的落实,救护人员负责现场值班和延接风筒等。
2.排放瓦斯要实行分级管理。
凡因停电、停风或其它原因造成瓦斯积聚需采取措施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排放瓦斯之前,必须检查局部通风机及供电没备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均不超过0.5%,确保局扇不发生循环风时,才可进行排放瓦斯。
(2)掘进工作面或其它地点,在恢复通风前,经检查或计算停风区内瓦斯或二氧化碳气体浓度均不大于3%,且排放瓦斯回风路线不影响其它采掘工作面和地点时,在请示矿调度室后,可以由瓦检员在现场生产单位班队长和安全员的配合下,按本矿业公司制定的常规排放措施进行排放瓦斯,并将排放情况报集团公司生产部通风室。
(3):
巷道瓦斯浓度超过3%或启封密闭排放瓦斯时,若直接进入回风系统,不影响其它采掘工作面或地点时,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矿业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审查,并经矿业公司总工程师签批后方可执行。
同时要将措施报集团公司生产部通风室备案,处理情况报集团公司生产部通风室。
(4)巷道浓度超过3%或启封密闭排放瓦斯时,若影响其它采掘工作面或地点时,其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审查签字后,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
并将排放情况报集团公司生产部通风[换行]室。
(5)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
排放瓦断时,必须有安监人员在现场监督检查(按本矿业公司制定的常规排放措施进行排放瓦斯时,由安全员负责监督),安全技术措施不落实,严禁排放瓦斯,若发现违章排放瓦斯,必须责成其立即停止,并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3.排放瓦斯其它注意事项
(1)参加排放瓦斯人员的矿灯及所携带的瓦斯检定器等,要符合防爆要求。
(2)如需进入停风区内检查瓦斯,必须由瓦检员、生产班组长或安全员两人进行。
检查时,两人前后相距5米,并携带氧气浓度计和瓦斯检定器等气体检定器具,当氧气浓度低于18%或瓦斯、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时,或是其它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要停止检查并立即撤出停风区域。
若条件不具备且需检查瓦斯时,由矿山救护队负责进行。
(3)启封密闭的排放瓦斯工作,一律由矿山救护队负责进行,通风部门负责排放瓦斯的浓度控制。
(4)被高浓度瓦斯(指瓦斯浓度在3%及以上)淹没区域的电气设备,排放瓦斯结束后,要把电气开关盖打开,排除内部积聚的瓦斯后,方可人工复电。
(5)排放结束后,要经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检查,证实确无危险后。
方可通知矿调度室和生产单位恢复工作。
(6)所有上报集团公司措施,须经调度、通风、生产、安监、机电、救护等有关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经矿业公司总工程师审签鸿后,方可上报集团公司。
(7)为了加强排放瓦斯的管理,各单位每次排放瓦斯都要建册登记,以便备查。
(8)各矿业公司要遵照规程和集团公司下发的排放瓦斯管理制度,制定本矿业公司的常规排放瓦斯措施,上报集团公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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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矿安全 管理制度 瓦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