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厂检查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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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电厂检查规范
•火力发电厂主要火灾危险
火力发电厂生产工艺复杂,发生火灾事故的危险点很多。
保险公司对电厂进行防火
检查,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发生火灾的危险性:
1、燃煤贮运系统管理不善,如煤堆自燃、运输皮带摩擦、照明不当及外来火源等;
2、燃油贮运系统管理不善;
3、锅炉煤粉系统管理失当;
4、汽轮机油系统安装有缺陷,检修不及时等;
5、制氢设备管理不当;
6、电缆负荷过大,绝缘层遭到破坏,电缆夹层•电缆隧道通风不良,持续高温等;
7、仓储物资管理不善、不符合规定等;
8、变电所的变压器、消防给水、消防供电管理不当;
9、安全防火管理制度、措施不健全或落实不到位等。
二•火力发电厂防火检查主要项目及内容
(一)燃煤贮运系统:
(详见《锅炉防火防爆安全检查》部分第
17页)
(二)锅炉煤粉系统:
(详见《锅炉防火防爆安全检查》部分第
17页)
(三)燃油贮运系统:
(详见((锅炉防火防爆安全检查》部分第
17页)
(四)汽轮机油系统:
1、汽轮机油管路是否有必要的支吊架、隔离罩和防爆箱,尽量减少接头。
油管路的布置是否便于维护检查,便于对蒸汽管道装设隔离装置。
仪表管是否尽量减少交叉,防止运行中震动磨损。
2、汽轮机油系统的安装和检修是否保证质量,油管道是否蹩劲。
3、油系统的阀门、法兰盘及可能漏油部位附近敷设有热管道或其他热体时,是否在这些热体上做到保温坚固完整,外包铁皮或玻璃丝布涂油漆。
保温层表面温度是否
超过50C,如有油漏到保温层内,是否将保温层及时更换。
4、油系统有漏油现象时,是否查明原因,及时修好。
漏出的油是否及时拭净。
5、事故排油门的标志是否醒目,操作把手是否有两个以上通道可以到达,操作把手与油箱及密集的油管区间是否有一定距离,以防止在油系统着火后即被火焰包围,
不能操作。
操作把手平时是否上锁。
6、在汽轮机平台下布置和敷设电缆时,是否考虑防火的问题,电缆进入控制室电缆层处和进入开关柜处是否采取严密的封闭措施。
(五)制氢设备管理
1、氢、氧压力调整器运行状态是否正常,报警装置、检测仪表是否可靠;
2、储氢罐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焊缝检验是否合格;
3、制氢间和储氢间排氢设施是否完善,室内通风换气次数是否符合要求;
4、安全阀、压力表、远方液位计是否每年进行校验;
5、制氢设备是否按期进行小检修,是否存在严重威胁安全的缺陷;
6、制氢站值班人员是否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7、电解室内安装的电气设备、带电仪表是否采用防爆型。
(六)电缆及电缆夹层、电缆隧道
1、是否按规定周期对电缆耐压、绝缘性能进行检测;
2、是否按规定周期对电缆进行巡查,并完整记录;
3、设备增容后电缆最大负荷是否超过电缆允许载流量;
4、电缆隧道、电缆沟堵漏及排水设施是否完好;
5、电缆夹层、电缆隧道照明是否齐全、完好;
6、控制室的电缆夹层通向汽轮机、锅炉房、电缆竖井的电缆孔洞是否封堵严密;
7、电缆主隧道及架空电缆主通道分段阻燃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8、电缆防火阻燃措施设计安装图是否齐全;
9、电缆是否有防小动物啃咬措施。
(7)仓储物资管理
1、存储物资管理
(1)库房内物品是否分类、分垛储存。
(2)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是否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并严格控制湿度和温度。
(3)露天存放物品是否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
堆场的总
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是否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4)物品入库前是否有专人负责检查,是否在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5)使用过的油面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是否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6)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是否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0.3m。
(7)库房内需设办公室、休息室时,是否符合规定。
2.电源管理
(1)库房内是否禁止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
(2)库房内一般不准敷设配电线路。
若敷设,是否穿金属管或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3)库区的每个库房是否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
(4)库房内是否禁止使用电熨斗、电炉、电烙铁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5)仓库是否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8)变电所
1、变压器及其他带油电气设备
(1)独立变电所及主变压器是否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是否具备定期试喷的条件。
(2)当油浸变压器采用固定灭火系统时,是否设置火灾探测报警系统。
(3)屋外油浸变压器或电抗器与本回路的带油电气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是否不小于5m。
⑷屋内短路器,油浸电流互感器,是否设置在开关柜或两侧有防火隔墙(板)的间隔
内;
(5)贮油设施内是否铺设卵石层。
2、主要生产建(构)筑物
(1)主控制楼、通信楼、屋内配电装置楼、变压器室、电容器室、蓄电池室、油处理室、电缆夹层、汽车库以及其他贮有较多可燃或易燃物的房间是否设置移动式灭火设施。
(2)变压器室、电容器室、蓄电池室、油处理室、电缆夹层、配电装置室的门是否向疏散方向开启;当门外为公共走道或其他房间时,该门是否采用钢质门。
配电装置室的中间门是否采用双向开门。
⑶面积超过250平方米的主控制室、载波机室、微波机室、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电缆夹层的安全出口是否不少于两个,楼层的第二个出口是否设在固定楼梯的室外平台处。
当配电装置室的长度超过60m时,是否增设一个中间安全出口。
3、消防给水
(1)220〜500kV变电所、单台容量为125000kVA及以上的变压器,当设置火灾探测报警及水喷雾灭火系统时,是否同时设置消防给水系统。
⑵变电所消防给水量是否按火灾时一次最大用水量的室内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
4、消防供电及照明
(1)消防用电设备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时,是否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
(2)火灾应急照明是否有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是否不少于20min。
⑶消防用电设备是否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当发生火灾切断生产、生活用电时,是否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设置明显标志。
(4)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是否穿管保护;当暗敷时,是否敷设在不燃烧体内。
(5)配电室、消防水泵房和疏散通道是否设置火灾应急照明。
(6)消防水泵房的应急照明,是否符合正常照明照度的标准。
(7)应急照明灯是否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
(9)防火安全管理
1、防火责任制和规章制度是否健全;
2、是否建立专职消防队或配备专职消防干部;
3、是否根据灭火工作的需要,备有适当种类和数量消防器材设备,并布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消防器材设备附近是否堆放有其他物品;
4、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是否办理动火证。
5、在库区使用火炉时,是否经防火负责人批准。
6、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是否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
7、库区以及周围50m内是否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三、火力发电厂防火检查标准、规定和依据
(1)燃煤贮运系统:
详见《锅炉防火防爆安全检查》部分第21页。
(2)燃油贮运系统:
详见《锅炉防火防爆安全检查》部分第22页。
(3)锅炉煤粉系统:
详见《锅炉防火防爆安全检查》部分第21页。
(四)汽轮机油系统
1、汽轮机油管路应有必要的支吊架、隔离罩和防爆箱,尽量减少法兰和接头。
油管路的布置应便于维护检查,便于对蒸汽管道装设隔离装置。
仪表管尽量减少交叉,
防止运行中震动磨损。
《关于汽轮机油系统防火技术措施》【(74)水电生字第50
号文】(以下简称《措施》)
2、油系统有漏油现象时,必须查明原因,及时修好。
漏出的油应及时拭净。
运行中
发现油系统漏油,应加强检查、监视,及时处理好。
如运行中无法彻底处理,而可能引起火灾事故时,应采取果断措施,尽快停机处理。
《措施》
3、在汽机房外,应设密封的事故排油箱(坑),其布置高程和排油管道的设计,应满足事故发生时排油畅通的需要。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6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建设部于1996-07-2发布,1997-01—01实施(以下简称《防火》)541.3条
4、压力油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及钢制阀门,并应按高一级压力选用。
除必须用法兰
与设备和部件连接外,宜采用焊接连接。
《防火》5.4.1.4条
5、油管道应避开高温蒸汽管道,或将其布置在蒸汽管道的下方。
《防火》5.4.1.6条
6、油系统管道的阀门、法兰及可能漏油处设有热管道或其他热体时,载热体管道外面应包敷严密保温层,保温层外面应采用镀锌铁皮做保护层。
《防火》5.4.1.8条
7、油管道法兰接合面应采用质密、耐油和耐热的垫料,不应采用塑料或橡胶垫料。
《防火》5.4.1.9条
8、在油箱的事故排油管上,应设置两个钢制阀门。
其中一个应靠近油箱布置,另一
个应距油箱5m以外布置,并应有两个以上的通道可达到。
《防火》5.4.1.10条
(五)制氢设备管理
1、制氢室及储氢间屋顶应开天窗或通风孔,必须保证室内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少于3次,事故通风每小时不少于7次。
《防止制氢站及氢氧系统爆炸事故技术措施》(以下简称《技术》)第3条
2、氢气放空阀、安全阀均须设通往室外高出屋顶2米以上的金属放空管和阻火器,
不允许在室内大量排放氢气。
《技术》第6条
3、氢、氧压力调整器高低液位报警、远方液位指示表、电解模拟槽至储氢罐的输氢
母管上连续监测记录母管氢气纯度的仪表,电解槽到储氢罐及储氢罐至主厂房输氢管道上的压力表,都是保证制氢系统安全运行所必须的。
《技术》第7条
4、制氢站、制氧站和乙炔站宜采用自然通风。
制氢站的电解间采用机械排风时,排风用的风机及其电动机应为防爆式。
室内空气严禁再循环。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
规程》(DL5000-94)(以下简称《设计》15•5条)
5、电解间的顶棚应平整,采用非燃烧材料,并在其最高部位设计排除氢气的设施。
《火力发电厂建筑设计技术规程》(sDGJ4-87)(以下简称《建筑》635条)
6、(供氢站)室内必须通风良好,保证空气中氢气最高含量不得超过1%(体积比)。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85)(以下简称《氢气》2.7条)
(六)电缆及电缆夹层•电缆隧道
1、电缆沟及电缆隧道在进出主厂房、主控制楼、配电装置室时,在建筑物外墙处应
设置防火墙。
电缆隧道的防火墙上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防火》439条
2、防火墙上的电缆孔洞应采用电缆防火堵料封堵,并应采取防止火焰窜燃的措施。
《防火》5.7.3条
3、对直流电源、消防报警、应急照明、双重化保护装置、水泵房、化学水处理及输煤系统等公用重要回路的双回路电缆,宜将双回路分别布置在两个相互独立或有防
火分隔的通道中。
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对其中一回路采取防火措施。
《防火》
5.7.5条
4、对主厂房内易受外部火灾影响的汽轮机头部、锅炉防爆门、排渣孔朝向的邻近部
位的电缆区段,应采取在电缆上施加防火涂料、防火包球或防火槽盒措施。
《防火》
5.7.6条
5、靠近带油设备的电缆沟盖板应密封。
《防火》5.7.8条
6、充油电缆的供油系统。
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闭锁装置。
《防火》5.7.9.2条
7、在电缆隧道中,严禁有可燃气、油管路穿越。
《防火》5.7.10条
8、在50〜125MW机组的发电厂的电缆夹层、控制室、电缆隧道的电缆交叉密集
处.电缆竖井及屋内配电装置处宜设置火灾探测报警装置和移动式灭火器具。
《防
火》5.8.2条
9、220kV及以上变电所,当电力电缆与控制电缆或通信电缆敷设在同一电缆沟或电缆隧道内时,宜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防火》921条
(7)仓储物资防火管理
1、存储物资管理
(1)库房内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1OO川,垛与垛间距
不小于1m,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m,垛与粱、柱的间距不小于0.3m,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m。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1990年4月10日发布)(以下简称《仓库》第十八条
(2)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
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并严格控制湿度和温度。
《仓库》第二十条
⑶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
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仓库》
第十六条
⑷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第二十一条
(5)使用过的油面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仓库》第二十三条
(6)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0.3m。
《仓库》第二十四条
(7)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
其他库房必须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内一角设置无空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当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仓库》第二十五条
2、电源管理
(1)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
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
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仓库》第三十九条
(2)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仓库》第四十条
(3)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
《仓库》第四十一条
(4)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熨斗、电炉、电烙铁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仓库》第四十二条
(5)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
保证有效。
《仓库》第四十四条
(8)变电所
1、变压器及其他带油电气设备
(1)220kV、350kV、500kV独立变电所,单台容量为125000kVA及以上的主变压器应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并应具备定期试喷的条件。
当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有困
难时,可采用其他灭火设备。
其他带油电气设备,宜采用干粉或卤代烷灭火器。
《防
火》9.2.1条
(2)当油浸变压器采用固定灭火系统时,应设置火灾探测报警系统。
《防火》922
条
⑶油量为2500kg及以上的屋外油浸变压器或电抗器与本回路油量为600kg以上的
带油电气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
《规程》5.6.4条
(4)55kV及以下屋内短路器,油浸电流互感器,应设置在开关柜或两侧有防火隔墙(板)
的间隔内;35kV以上应安装在有防火隔板的间隔内。
《防火》5.6.6条
(5)贮油设施内应铺设卵石层,其厚度不应小于250mm,卵石直径宜为50〜80ram。
《防火》5.6.9条
2、主要生产建(构)筑物
(1)主控制楼、通信楼、屋内配电装置楼、变压器室、电容器室、蓄电池室、油处理室、电缆夹层、汽车库以及其他贮有较多可燃或易燃物的房间应设置移动式灭火设施。
《防火》9.4.1条
⑵变压器室、电容器室、蓄电池室、油处理室、电缆夹层、配电装置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当门外为公共走道或其他房间时,该门应采用钢质门。
配电装置室的中间门应采用双向开门。
《防火》9.4.3条
(3)面积超过250平方米的主控制室、载波机室、微波机室、配电装置室、电容器室、电缆夹层的安全出口不宜少于两个,楼层的第二个出口可设在固定楼梯的室外平台处。
当配电装置室的长度超过60米时,应增设一个中间安全出口。
《防火》9.4.4
条
3、消防给水
(1)220〜500kV变电所、单台容量为125000kVA及以上的变压器,当设置火灾探
测报警及水喷雾灭火系统时,应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
《防火》9.5.1条
(2)变电所消防给水量应按火灾时一次最大用水量的室内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
《防火》9.5.4条
4.消防供电及照明
(1)消防用电设备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时,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
《防火》9.6.1.2条
⑵火灾应急照明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
《防
火》9.6.1.3条
⑶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当发生火灾切断生产•生活用电时,仍应保
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设置明显标志。
《防火》9.6.1.4条
⑷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穿管保护;当暗敷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其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当明敷时,必须穿金属管,并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采用难燃电缆时,可不采取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井或电缆沟内。
《防火》
9.6.1.5条
(5)配电室、消防水泵房和疏散通道应设置火灾应急照明。
《防火》9.6.2.1条
(6)人员疏散用的应急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0.5IX,消防水泵房的应急照明,应符合
正常照明度的标准。
《防火》9.622条
(7)应急照明灯宜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
《防火》9.623条
(9)防火安全管理
1、电力生产企业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勺原则,建立各级人员的防火责任制。
《消防》第1.1.1条
2、电力生产企业的保卫(消防)部门应配备专职消防干部。
《消防》1.1.2条
3、各电力生产企业应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下属各部门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
各班组应设义务消防员。
在各级负责人的领导下具体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消防工
作。
《消防》1.1.3条
4、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
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
《仓库》第四十七条
5、库区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
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
《仓库》第四十八条
6、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
《仓库》第四十九条
7、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仓库》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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