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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整理
名词解释:
1.质量公差(qualitytolerance):
是指允许交付货物的特定质量指标有在公认的一定范围内的差异。
2.以毛净重(grossfornet):
有些单位价值不高的商品可采用按毛重计量,即以毛重作为计算价格和交付货物的计量基础。
3.溢短装条款(moreorlessclause):
就是在规定具体数量的同时,再在合同中规定允许多装或少装的一定百分比。
卖方交货数量只要在允许增减的范围内即为符合合同有关交货数量的规定。
4.唛头,即运输标志(shippingmark):
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货运单据中有关货物标志事项的基本内容。
目的是为了使货物运输途中的有关人员辨认货物,核对单证。
5.中性包装(neutralpacking):
是指在商品上和内外包装上不注明生产国别的包装。
6.对等样品(countersample):
卖方认为按买方来样供货没有切实把握,卖方可根据买方来样仿制或从现有货物中选择品质相近的样品提交买方。
7.国际多式运输(internationalmulti-modaltransport)又称国际联合运输:
是在集装箱运输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综合性的连贯运输方式。
8.中性包装(neutralpacking):
是指在商品上和内外包装上不注明生产国别的包装。
中性包装有定牌中性和无牌中性之分。
9.清洁提单(cleanB/L):
是指货物在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承运人在提单上不带有明确宣称货物受损及/或包装有缺陷状况的不良批注的提单。
10.指示提单(orderB/L):
是指提单上的收货人栏内填写“凭指示”(toorder)或“凭某人指示”(totheorderof…)字样的提单。
11.“空白抬头、空白背书”提单:
空白抬头是指收货人一栏空白,通常打"TOORDER”;空白背书是指背书人在提单背面签名,而不注明被背书人名称。
是“凭指示”并经空白背书的提单。
12.国际多式运输(internationalmulti-modaltransport):
是在集装箱运输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综合性的连贯运输方式。
13.推定全损(constructivetotalloss):
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后,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也就是恢复修复受损货物并将其运送到原定目的地的费用将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
14.法定检验:
指出入境检验机构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规定的进出口商品或有关的检验检疫项目实施强制性的检验或检疫。
15.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6.仲裁:
是指买卖双方达成协议,自愿将有关争议交给双方所同意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而这个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双方必须遵照执行。
17.经销(distributorship):
是指出口企业与国外经销商达成书面协议,主要规定经销商品的种类、经销期限、地区范围,利用国外经销商就地推销商品的一种方式。
18.寄售(consignment):
是寄售人先将准备销售的货物运往寄售地,委托当地代销商按照寄售协议规定的条件和办法代为销售的方式。
19.回购,在我国又称为补偿贸易(compensationtrade):
是在信贷基础上进行的,是指提供机器设备或交钥匙工厂的出口方,接受进口一方以该机器设备或工厂所生产的产品支付部分或全部价款的做法。
20.近因原则(proximatecause):
是指保险人只对承保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而对保险责任外的风险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简答题
1.包销方式的优缺点是什么采用包销方式应注意什么
答:
优点:
(1)有利于调动包销商经营的积极性;
(2)有利于利用包销商的销售渠道,达到巩固和扩大市场的目的;(3)可减少多头经营产生的自相竞争的弊病。
缺点:
如果出口人不适当地运用包销方式,可能使出口商的经营活动受到不利的影响或者出现包而不销的情况。
此外,包销商还可能利用其垄断地位,操纵价格和控制市场。
采用包销方式应注意的问题:
(1)慎重选择包销商。
在选择包销商时,为了确定包销商是否可靠,可先采用“独家发盘”方式。
即某项商品在一定地区,只向一家客户发盘。
(2)适当规定包销商品的范围、地区及时间。
通常情况下,包销商品的范围不宜太大,包销地区范围不宜太广,对包销时间的规定,应视客户情况而定,不宜过长,也不宜过短。
(3)在协议中应规定中止或索赔条款。
2.多式联运单据与联运提单有什么不同
答:
(1)运输方式的组成存在不同:
联运提单是由海运与其他运输方式组成,但是第一程必须是海运;
(2)两种运输单据的签发人不同:
多式联运单据的签发可以是不拥有运输工具,但有权控制运输并对全程运输负责的人签发;而联运提单习惯上由拥有运输工具的海上承运人或代理人签发;(3)两种运输单据下的责任不同:
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负有全程运输的责任,而联运提单的承认人仅对自己运输区段负责;(4)已装船证明不同。
3.使用招标、投标方式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
(1)认真阅审招标文件,避免遗漏。
按照国际投标的一般做法,投标文件是中标签订合同的一部分。
由于对招标单的内容不完全清楚很难中标,即使中标也会给未来履约带来麻烦,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
(2)在招标通告中规定须通过代理人进行投标时,必须事先在招标人所在国家选定代理人,并与其签订代理协议,订明我方投标的具体条件,代理报酬和不中标时应支付的手续费。
(3)投标前,要了解招标国家对招标的规定和习惯做法。
同时,还要落实货源。
通过投标方式成交的货物,往往数量比较大,交货时间比较集中,如不能按时履约,将会造成不良影响,并须承担招标人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4.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商定包装条款应注意什么问题
答:
(1)要考虑商品的特点和不同运输方式的要求;
(2)买卖双方应对包装的各项事宜在合同中具体明确;(3)运输标志,按惯例一般由卖方决定,不必在合同中作具体规定,但如果买方要求指定时,就需要在合同中具体规定;(4)包装费用一般已包含在商品货价之内,不另在合同中列出,如买方要求特殊包装,则超出的包装费用由买方负担,并在合同中作具体规定。
5.何为拍卖国际货物的拍卖业务有什么特点P383页
答:
拍卖是由专营拍卖业务的拍卖行接受货主的委托,在一定的地点和时间,按照一定的章程和规则,以由买主公开叫价竞购的方法,最后由拍卖行把货物卖给出价最最高的买主的一种现货交易方式。
国际货物的拍卖业务具有以下特点:
6.单证不一致时该如何处理P322页
答:
在实际业务中,由于主客观原因,发生单证不符的情况在所难免。
倘若有较充足的时间改单改证,做到单证相符,可以确保安全收回你。
(对于国家机构比如商检局出具的单据,不易灵活处理,因此要慎重一些。
如果信用证条款中对这类单证有特别要求的,先与商检机构沟通咨询,看是否能满足客户要求。
无法完全满足的,坚决要求修改信用证条款。
因外贸市场灵活多变,品质要求也参差不齐,对于商检局提出异议的产品,可以通过“客户确认”的保函形式协商解决。
)[单证不符的处理方法在出口业务中,由于种种原因造成单据不符,即单据存在不符点,而受益人又因时间条件的限制,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更正,则有下列处理方法:
(1)凭保议付。
受益人出具保证书承认单据瑕疵,声明如开证行拒付,由受益人偿还议付行所垫付款项和费用,同时电请开证人授权开证行付款。
(2)表提。
议付行把不符点开列在寄单函上,征求开征行意见,由开证行接洽申请人是否同意付款。
接到肯定答复后议付行即行议付。
如申请人不予接受,开证行退单,议付行照样退单给受益人。
(3)电提。
议付行暂不向开证行寄单。
而是用电传和传典通知开证行单据不符点。
如开证行同意付款,再行议付并寄单,若不同意,受益人可及早收回单据,设法改正。
(4)有证托收。
单据有严重不符点,或信用证有效期已过,已无法利用手上的信用证,只能委托银行在向开证行寄单函中注明"信用证项下单据作托收处理",称为"有证托收"。
而一般的托收,则称为"无证托收"。
由于申请人已因单证不符而不同意接受,故有证托收往往遭到拒付,实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方式。
此外,在单据经开证行审核被发现有不符点,并确属我方责任时,除需抓紧时间与进口人联系商榷处理方法外,还需作必要的准备,采取补救措施(如将货物转卖、运回国内等),以防止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
7.何谓寄售寄售的特点及优缺点是什么P384页
答:
寄售是寄售人先将准备销售的货物运往寄售地,委托当地代销商按照寄售协议规定的条件和办法代为销售的方式。
寄售的特点:
(1)它是由寄售人先将货物运至目的地市场,再经代销商向买主销售,是凭实物进行的现货买卖。
(2)商品售出前所有权属寄售人。
(3)寄售人与代销商之间是委托代售的关系,代销商只能根据寄售人的指示代为处置货物。
(4)代销商不承担市价涨落与销售畅滞的风险和费用,只收取佣金作为报酬。
寄售的优点:
(1)采用寄售方式可以在当地市场出售现货,有利于卖方根据市场的供求情况,掌握销售时机,提高商品的竞争能力并使商品卖得好价。
(2)货物与买主直接见面,买主可以看货成交,即时采购,对开辟新市场、推销新产品有一定作用。
(3)代销商一般不需垫付资金,除在售出前要负责保管以外,无需承担风险,多销多得,有利于促进其经营积极性。
寄售的缺点:
出口人资金周转期长、费用增加、风险较大、收汇很不安全,特别是货物达到目的地后,如遇市场不景气,货物一时不能售出,或代销商有意压低价格,就比较被动。
8.在进口业务中,办理对外索赔时应注意什么事项P364-365页
答:
一、向卖方索赔。
(1)合同宣告无效。
如果卖方完全不交付货物,或不按照合同规定交付货物,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宣告整个合同无效,还可以向卖方提出索赔。
买方向卖方要求的所害赔偿额,应与因卖方违反合同而使买方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相等。
(2)其他的补救措施。
买方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不因他行使采取其他补救办法的权利而丧失。
(3)索赔期限是进口索赔的重要问题,有关卖方交货的品质与合同不符或原装数量短少需向卖方索赔的,应在合同所规定的索赔期限内提出。
如因复验来不及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较长时间的,可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限内向对方要求演唱索赔期限,但也不宜过长,或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限内向对方提出保留索赔权。
对外提出索赔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
索赔时如证据不足、问题不清、责任不明或不符合合同中索赔条款规定,都可能遭到对方拒绝。
二、向承运人索赔。
进口人可根据不同运输方式的有关规定,向承运人或其代理发出索赔通知。
三、向保险公司索赔。
进口人应备妥各项必要的单证,如保险单据、运输单据、发票等,并及时发出损失通知。
此外,进口人还应迅速对受损货物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整理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9.凭卖方,买方样品买卖应注意P18页
答:
“凭卖方样品买卖”时,
(1)卖方所提供的样品必须有足够的代表性,即样品能代表整批货物的平均品质;
(2)寄出样品时,应留存复样,供日后查照和验证货物之用;(3)留存的复样应妥善保管,以保证样品质量的稳定;(4)在订立合同时,为了留有余地,可在合同中规定,“卖方交货与所提供样品的品质大致相符,或基本相符”,以防买方因卖方所交货物与样品有微小差异而拒收或索赔;(5)要严格区分参考样品和标准样品,为避免误会,对于非凭样成交的样品,应在样品上注明“参考样品”字样。
“凭买方样品买卖”时,
(1)对方的来样中是否有反动的、黄色的、丑陋的式样和图案;
(2)原材料、生产加工技术和生产安排的可能性;(3)在订立合同时明确规定,如果发生由买方来样引起的工业产权等第三者权利问题时,与卖方无关,概由买方负责;(4)卖方认为按买方来样供货没有切实把握,卖方可根据买方来样仿制或从现有货物中选择品质相近的样品提交买方。
10.何谓不可抗力发生不可抗力的处理原则P244-245页
答: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发生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合同不能得到全部或部分履行,有关当事人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而免除其相应的责任,即对有关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而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免付赔偿责任。
至于究竟是解除合同还是变更合同,则应视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影响的情况和程度而定,或者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加以具体规定。
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则不能免除责任。
11.试比较凭单付汇与一般汇付和跟单托收的异同。
P160-161页
答:
凭单付汇是进口人先通过当地银行将货款以信汇或电汇方式汇给出口地银行,指示汇入行凭出口人提供的某些指定的单据和装运凭证付款给出口人。
一般汇付是付款人通过银行,使用各种结算工具将货款汇交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
跟单托收是金融单据附带商业单据或不用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的托收。
它们都是国际货款结算的方式。
凭单付汇通常只适用于现货交易,相对有利于卖方;一般汇付,用在预付货款的话有利于卖方,用在货到付款的话有利于买方。
跟单托收,相对有利于买方利益。
12.什么是套期保值买期保值与卖期保值的不同P403-404页
答:
套期保值又称对冲交易。
它的做法是在买进(或卖出)实货的同时或前后,在期货交易所卖出(或买进)相等数量的期货合同作为保值。
分为卖期保值与买期保值两种。
卖方套期保值是一些手头持有实货的个人或企业或丰收在望的农场主和拥有大量库存的经销商,担心新货登场而价格可能下跌而蒙受损失,便可在期货市场卖出期货合同以达到保值的目的。
买期保值是一些将来持有某种实货商品的个人或企业,在他们出售将来交付的实际货物价格上涨而受到损失,因而在期货市场上买进期货合同以达到保值的目的。
看跌时买卖期保值,看涨时买买期保值。
13.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的结算方式,要注意些什么问题P211页
答:
信用证与托收结合是指一笔交易的货款部分用信用证方式支付,余额用托收方式结算。
货运单据应附在托收的汇票项下按即期或远期付款交单方式托收,而信用证项下的部分货款凭光票支付。
托收属于商业信用,而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比较有保证,所以可以通过货运单据来控制货款。
还有,在买卖合同中除应规定一定比率货款付款交单,其余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还应列明信用证的到达期限,并在信用证中注明“在全部付清发票金额后方可交单”的条款。
案例题
1.国内某公司进口一批货物,已投保平安陷和战争险,在运载该货物的途中,海伦在航行中与敌对两国交战,船舱被炮火击中受创,但货物未受损,当该船驶到附近港修理时,却因遭恶劣天气,船沉没,货物全损。
A.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答:
由于近因原则,该货物损失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战争,该公司投保了战争险,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2.我国外贸公司以CIF与外商成交出口一批货物,按发票金额110%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售货合同中的支付条款只简单写“paymentbyL/C”,国外来整条款中有如下文句“paymentunderthiscredit”,该证项下的款项在货到XX港后由我行支付,受益人在审证时未发现,因此未请对方修改删除。
答:
有道理,里面是含有信用证的软条款,未删除,那么卖方就必须遵守,CIF风险由买方承担,买方应用其他方式支付货款。
3.我某公司CIF下向XX国出口花生糖投保一切险,由于船速慢,且沿线揽货,结果花了4个月才到达目的港,花生糖因受热而全部融化,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答:
不应赔偿,该损失应由船务公司赔偿。
4.A公司出口一批货物。
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而合同中允许。
原合同规定买方在7月30日前将400公吨装运出发,7月20日左右卖方已准备妥当准备装船,后受到买方信用证,要求加100顿货物,装船日期延期至日,卖方出日先发送了400公吨货物,后又于前发送了100吨。
(都由集装箱运输)可银行因我方货物转运而不承认信用证不付款。
从中可吸取什么教训
答:
A公司(卖方)没有正确理解信用证的修改,外销员没有单证一致单单一致,信用证和合同规定的是否可转运不一致。
转运未符合信用证,但符合合同,应要求买方以其他方式支付。
其次,A公司对买方的资信没有做足够的调查。
计算题
1.上海XX公司向日本出口T恤衫,1)国内采购价每件150元(增值税率17%),2)数量5000件,(共装一个20英尺的集装箱)。
3)海洋运费,一个20英尺集装箱从上海到大阪包装费率为1000美元,4)国内运费,出口20英尺集装箱,运杂费600元,商检报关费600元,港口费600元,公司管理费1000元。
6)海运保险:
CIF加一成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费率各位3%和%,出口退税率9%,7)预期利润10%。
8)外汇牌价:
美元对人民币汇率1:
。
计算CIF大阪的报价。
解:
采购价=150*5000=750000(元)
货价=购货成本/(1+增值税率)=750000/(1+17%)=元
出口退税额=货价×出口退税率=*9%=元
定额费用=600+600+600+1000=2800(元)
总成本=购货成本+定额费用–出口退税额=750000+=元(此为FOB价)
CIF=FOB+I+F=+CIF*110%*%+1000*
得:
CIF=元
所以:
CIF大阪报价=(*110%/5000)/=美元/件
2.某公司向加拿大出口某商品,外销价格为每公吨500美元CIF温哥华,运费70美元,保险费美元,如该公司商品收购作为每公吨2300人民币,且国内直接间接费用加17%,试计算总成本,出口销售外汇净收入,出口换汇成本。
牌价:
1美元合人民币,求该笔出口的盈亏率。
解:
出口总成本=收购价+费用P75
(1)出口总成本=2300(1+17%)=2691(元人民币)
(2)出口外汇净收入=500-(70+)=(美元)
(3)出口换汇成本=2691人民币元/美元≈元人民币/美元
(4)出口人民币净收入=×=(元人民币)
(5)出口盈亏率=()/2691×100%≈%
出口盈亏率=出口盈亏额/出口总成本*100%=(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出口总成本)/出口总成本*100%
附:
(一)FOB价换算为其它价
1.CFR价=FOB价+运费
2.CIF价=FOB价+运费
1-保险费率×投保加成
(二)CFR价换算为其它价
3.FOB价=CFR价-运费
4.CIF价=CFR价
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
(三)CIF价换算为其它价
5.FOB价=CIF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运费
6.CFR价=CIF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
样卷7
四、综合技能题(40分)
瑞士A公司(卖方)和中国B贸易公司(买方)以CIF条件签订了一笔1万吨刚才的买卖合同,支付条件为信用证,交货期为1993年7月20日。
买方向对方及时开出了信用证。
A公司也在7月20日之前按照合同规定的装运条件出运。
此后不久,A公司以传真通知买方:
“装运给贵公司的1900吨钢材是与另外发给厦门的20000吨钢材一起装在一条船上的。
”买方收到传真后,立即通知A公司:
“这条船应在黄埔港卸完我们的货后再驶往厦门。
”A公司回复传真说,该船将先靠黄埔港。
不料,该船实际上并没有先靠黄埔港,却先靠了厦门港,并且在那里停留了差不多一个月后才驶往黄埔港。
在此期间,人民币与美元的兑换比率已有很大的变动,买方需要付出更多的人民币才能兑换处足够支付这批钢材所需的美元。
其结果是的买方不但得不到预期利润50000美元,而且还要赔20000美元,共计损失100000美元。
于是买方在对方货物迟迟不到的情况下,以A公司单据与信用证不符为由通知了银行拒付贷款,货物抵达目的港黄埔港之后,我方认为对方违反其“先靠黄埔港”的承诺,而且人民币对美元贬值,即使买方接收这批货物亦无利可图。
于是,我方拒收该批货物。
由于我方的拒收,直接导致A公司所派的船不能按时卸货,对方不得不支付滞期费40000美元,并将货卖与另一买主。
A公司认为CIF合同下,作为卖方,其已经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在装运港把货物装上船,即他已经完成了交货义务。
至于货物何时抵达目的港,并非A公司所能控制,系船运方行为。
因此,他们认为我方没有理由拒收货物,并要求我方赔偿其滞期费损失。
我方以对方违约在先为由而拒赔。
于是A公司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进行仲裁。
仲裁庭经合议,裁决如下:
(1)申诉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合同货物装上船,并向议付行提交了装运单据。
为此,申诉人已经完成了交货义务。
(2)依据国际贸易习惯,发货人没有义务,也无法保证载货船舶何时抵达何港或先靠何港。
除非发货人做了明确的承诺,他不应该对此承担责任。
本家发货人A公司告诉收货人B贸易公司载货船舶将先靠黄埔港并不构成发货人的正式承诺。
因此,他对载货船舶先靠厦门港这一事实不应承担责任。
(3)被诉人以人民币与美元的兑换率发生变动为由拒绝收货,违反国际贸易习惯。
货币兑换率变动的风险应由被诉人承担。
(4)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仲裁庭决定被诉人应赔偿申诉人40000美元滞期费损失和利息。
被诉人的反诉相应驳回。
(5)本案仲裁费2000美元有被诉人承担。
由此,我国外贸公司既要独自承担由于汇率变动而造成的损失100000美元,又要赔偿申诉人A公司40000美元的滞期费和利息,还要承担仲裁费2000美元,可见其教训之深刻。
试分析该案例中:
(1)关于卖方是否完成了交货义务;
(2)关于合同的修改应注意什么问题
(3)我方可以向船东索赔吗
(4)从本案中我们应该吸取怎样的教训
答:
(1)关于卖方是否完成了交货义务
Incoterms2000中在CIF项下A1-A3款规定了卖方签订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的义务。
A4款有关卖方交货义务的规定是这样的:
“在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付至船上。
”可见,卖方只要签订了运输合同,把货物交付到装运港船上并办理保险后,即履行了其合同义务。
在英美古典海商法判例中,有关CIF合同的特点著名的斯克拉顿法官这样说道:
“我们应该牢记住,CIF买卖不是货物的买卖,而是与货物有关的单据的买卖这一基本特征。
他不是保证货物必须晕倒的合同,而是这样一种合同,即把符合买卖合同规定的货物装上船,去的把货物运往目的地的通常运输合同和承包货物在航运途中的风险的通常保险合同,并凭这些单据取得价款的合同。
”按照仲裁庭的裁决,卖方已经完成了交货义务。
(2)关于合同的修改
尽管许多国家的合同法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均不限制合同的形式,但许多国家仍然要求在一定金额以上的合同宜书面订立,而且《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允许签约国可以对第十一条条款及对合同形式做出保留。
我国在参加该公约时即提出了保留。
所以我们在与外国签订合同时均应坚持做出书面协议,修改合同亦应签订书面确认书。
A公司承诺“先靠黄埔港”,这是否构成一项明确的承诺是本案的一个关键点所在。
因为如果其可以构成一项明确的承诺,那么事实上该承诺构成了对原合同的修改。
这样卖方派出的船舶先靠厦门港无疑已构成违约。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4条规定:
“一方当事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
”这样,我方即可据此向对方要求赔偿由于其违约给我方造成的包括汇率变动和预期利润在内的损失额。
但实际上,正如仲裁庭的裁决所述,A公司仅凭“一纸传真通知”为形式的承诺是不够明确的,不能算作对原合同的修改。
这一承诺即未说明具体的停靠期限,也未作出如不能兑现此承诺要承担怎样的责任,所以显然不够明确。
就本案而言,A公司不可能作出明确承诺而修改合同,因为在CIF条件下,他根本无法保证该船究竟何时靠岸,否则,CIF合同的性质(装运港装货合同)就被改变了,变成一个目的港到货合同了。
(3)关于索赔
我方可以向船东索赔吗在仲裁庭的合一过程中并未提及。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显然我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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