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工作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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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工作量
二、科研工作量
(一)科研工作量计算范围
1、科研考核内容包括我校教师公开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以及主持或参加的科研项目情况。
论文是指正式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著作是指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科研项目是指我校教师承担的、以科学研究为内容的各类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
2、核心期刊由校学术委员会参照国家及同行标准认定并由科研与规划管理处公布执行。
3、纳入科研考核范围的科研成果应以中华女子学院的名义正式出版或发表。
4、为便于对不同岗位教师的科研工作进行考核,对不同岗位教师各自应当完成的科研硬性任务进行量化(以科研标准时为单位)。
(二)科研工作量定额
1、各岗位规定的学术论文、科研项目以及科研为主岗位教师要求的学术著作工作量,为必须完成的最低科研标准时,均不能由其他科研和学术活动的超额部分折算。
2、根据理工科类和艺术类教师科研成果表现形式的特点,只计算科研标准时总量,不对学术论文、科研项目单独做最低量的硬性要求。
3、其他科研和学术活动包括:
规定的学术论文、科研项目及著作工作量的超额部分;除必须完成的项目外的其他科研和学术活动。
4、承担公共课教学任务的教师,在聘期内每年完成教学工作定额,其科研工作任务量按下一级岗位要求考核。
5、教师岗位科研工作量定额见表四
表四教师岗位科研工作定额一览表(聘期内)
岗位
职务
总量
科研考核指标(单位:
科研标准时)
论文
项目
著作
其他
二级
教授
400
150
75
/
175
其中,科研为主岗位
500
150
100
100
150
三级
教授
325
150
60
/
115
其中,科研为主岗位
425
150
100
90
85
四级
教授
250
150
45
/
55
其中,科研为主岗位
350
150
100
80
20
五级
副教授
160
100
30
/
30
六级
副教授
140
100
25
/
15
七级
副教授
120
100
20
/
/
八级
讲师
100
50
15
/
35
九级
讲师
80
50
15
/
15
十级
讲师
60
50
/
/
10
十一至十二级
助教
40
30
/
/
10
6、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科研工作量定额见表五
表五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科研工作定额一览表(聘期内)
岗位
职务
总量
科研考核指标(单位:
科研标准时)
论文
项目
其他
三级
正高三级
200
120
15
65
四级
正高四级
160
100
10
50
五级
副高一级
120
90
/
30
六级
副高二级
100
80
/
20
七级
副高三级
80
70
/
10
八级
中级一级
60
/
/
60
九级
中级二级
40
/
/
40
十级
中级三级
20
/
/
20
十一至十二级
初级
10
/
/
10
(三)科研工作量的计算办法
1、多人合作的学术论文、著作、获奖、专利等,可以由主持人确定各合作者的科研标准时数,也可以按下列公式计算各合作者的科研标准时数(但都不得超过该项目可计入的科研标准总时数)。
其中:
S为作者名次;N为合作者总数:
P为该项成果的总科研标准时数。
2、二至四级岗位教师在《中华女子学院学报》上发表的论文占其论文总量的比例不得超过50%,五至七级岗位教师在《中华女子学院学报》上发表的论文占论文总量的比例不得超过70%。
3、著作类成果的计算办法
(1)专著必须是以本人研究成果为基础的学术论著,教材、译著、编著内容均应与本人研究的学科领域相关。
(2)专著、教材、编著、译著以封面或版权页署名为准。
多人合作,其著作字数的计算以前言或后记中的明确说明为准。
(3)各类著作类成果计算方法如下表:
类别
出版方式
科研标准时/千(汉)字
最高科研标准时/本
学术专著
国/海外公开出版
3
900
国内公开出版
2
600
高校教材
国内公开出版
1
300
修订版
0.5
150
普及读物、辞典、工具书、专业辅导类书籍
国内公开出版
0.2
60
修订版
0.1
30
学术译著
1
300
4、论文类成果的计算办法
(1)教师独立撰写的论文按照其发表刊物的级别和发表形式(由科研与规划管理处进行界定),分别按下表计算其科研标准时。
等级类别
期刊名称
科研标准时/篇
特类
Nature、Science
1000
A
SCI、SSCI、A&HCI、SCIE、EI、ISTP、中国社会科学、新华文摘(全文)
450
B
CSCI和CSSCI来源期刊、INSPEC(以外文发表被检索)、国(海)外正式期刊(以外文发表)、中国社会科学文摘(全文)、全国一级学会学报、人文社科优秀学术期刊
200
C
CSSCI扩展版和集刊、北大中文核心期刊(除CSSCI外)、CSTPCD(中国科技信息所)、CSCD(中国科学院)、未被检索系统覆盖的国(海)外正式期刊(以外文发表)、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引文数据库(中国社科院),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社会科学报、中国教育报的理论类文章,Ⅰ类研究咨询报告(国家级)
100
D
CSCI、CSSCI、中文核心期刊之外的专业性权威期刊,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宣读论文,Ⅱ类研究咨询报告(省部级)
50
E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40
F
国内公开出版的普通学术期刊,Ⅲ类研究咨询报告(司局级)
30
G
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外文,未公开出版)
25
H
国内学术会议论文集(公开出版)
20
I
国内学术会议论文集(未公开出版)
5
(2)国内专业性权威期刊、国/海外公开出版的刊物需经校学术委员会鉴定确定刊物等级后,再计算相应的科研工作量。
(3)CSSCI、CSCI、中文核心期刊等均以当年执行的版次为准,各类研究咨询报告必须有被各级党政机关、学校和单位采纳的证明。
(4)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并且被学校评为优秀科研成果奖的F类论文可按D类论文计算科研工作量。
(5)译文乘以系数0.5;教师指导学生撰写的论文如果正式发表,按照学生论文应得科研标准时乘以系数0.3计算指导教师的工作量。
由2人以上合作完成的论文,由主持人确定各合作者的工作量,或者按照前述公式分摊科研工作量。
(6)在C类以外的报纸上发表的1500字(含)以上的学术文章,其科研工作量可计为10个科研标准时,但1500字以下的不计算其科研工作量。
(7)由正式出版社专门发行的学术光盘(不含与图书内容完全相同的配套光盘):
小于或等于10盘的计5科研标准时,大于10盘的计10科研标准时。
(8)在一个聘用周期内,同一篇学术论文被不同的学术刊物发表或转载的,其科研工作量按就高的原则,不重复计算;跨聘用周期的同一篇学术论文被不同的学术刊物发表或转载的,其科研工作量采取补足差额的方式计入下一个聘用周期。
(9)学生在校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其指导教师署名为第二作者时,可视同为第一作者计算该论文的科研标准时。
5、知识产权类成果的计算办法
(1)设计、发明专利、鉴定成果、行业标准等成果的专利权人必须为中华女子学院(的教职工),满足此前提条件,考核可按下表计算其科研工作量。
考核项目
科研标准时/项
1.发明专利
300
2.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200
3.鉴定成果
国际领先
300
国际先进、国内领先
250
国内先进
200
4.行业标准(软件)等
200
(2)多人合作的成果,由第一作者负责其科研标准时的分配,或者按照前述公式分摊科研工作量。
(3)成果鉴定必须由省部级或者以上科技主管部门鉴定,并有相应的成果鉴定证明材料。
(4)行业标准由行业主管部门确定。
6、获奖成果的计算办法
(1)各级优秀科研成果(含教学成果)奖励按照下表计算其科研标准时。
等级类别
考核项目
科研标准时/项
1
国家一等奖、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不设三等奖)
800
2
国家二等奖、省部级一等奖、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或省部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不设三等奖)
400
3
国家三等奖、省部级二等奖、厅局级或全国一级学会一等奖、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或省部级教学成果一等奖(不设三等奖)
300
4
省部级三等奖、厅局级或全国一级学会二等奖、全国二级学会或省部级一级学会一等奖、省部级教学成果二等奖(不设三等奖)、国家级优秀奖(设三等奖)
200
5
厅局级或全国一级学会三等奖、全国二级学会或省部级一级学会二等奖、省部级优秀奖(设三等奖)
100
6
全国二级学会或省部级一级学会三等奖、我校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厅局级或全国一级学会优秀奖(设三等奖)
60
7
我校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县市级一等奖(不设特等奖)
45
8
全国及省部级一级学会优秀奖、我校优秀科研成果三等奖、县市级二等奖(不设特等奖)
30
9
我校优秀科研成果优秀奖、县市级三等奖(不设特等奖)
20
10
县市级优秀奖
10
(2)国家奖:
指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奖以及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省部级奖:
指教育部高校科技奖、社会科学(含教科)奖,北京市自然科学、科技发明、社会科学(含教科)奖等奖励;
厅局级奖:
指中央与国家部委对口司局、地市州政府、北京市教委、科委及同级对口司局的有关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科技发明奖励;
全国一级学会奖参照厅局级奖励计算科研标准时;
省二级学会奖参照我校优秀科研成果奖计算科研标准时。
7、纵向科研项目的计算办法
(1)各级纵向科研项目按照如下办法计算科研标准时。
项目级别
科研标准时/项
国家级项目
300
省部级项目
省部级规划项目
200
全国妇联规划项目
60
司局级规划项目
60
(2)中国妇女研究会及其专业委员会公开招标评审的立项视为全国妇联规划项目;各级项目中的子项目,其科研标准时的计算方法按横向研究项目的计算标准计算。
(3)多人合作开展的科研项目,可以由主持人确定各合作者科研标准时数(但不得超过该项指标的年度总科研标准时数);也可以项目主持人得年度科研标准时数的1/2,剩余科研标准时数由其他合作者按下面公式分配(此时公式中的P值指年度科研时数的1/2)。
其中:
S为合作者名次;N为合作者总数:
P为该项成果的总科研标准时数。
(4)跨聘用期完成的科研项目(含教改),其科研工作量可按年度分值计算。
其方法是:
某项目的总科研标准时数先除以该项目的研究周期年数。
8、横向科研项目的计算办法
(1)横向科研项目按项目负责人当年实际到达的经费计算科研标准时。
计算办法如下表:
项目类别
科研标准时/万元
国(海)外高校、国(海)外研究机构、国(海)外政府机构和基金会等资助项目
25
国内高校、研究机构、党政部门和基金会等资助项目
20
社会团体、企业等资助项目
10
(2)项目经费超过10万元的项目按10万元的标准计算。
(3)只开展调研但无公开出版或公开发表成果的横向项目,其科研工作量乘以系数0.6,无学校署名的横向项目的科研工作量乘以系数0.3。
(4)多人合作开展的横向科研项目和跨聘用期完成的横向科研项目,其计算方法同纵向科研项目。
9、校级科研项目的计算办法
(1)校级科研项目(课题)按照下表计算其科研工作标准时。
项目类别
科研标准时/项
重大项目
50
重点项目
40
一般项目
30
青年项目
30
(2)多人合作的校级科研项目和跨聘用期完成的校级科研项目,其计算方法与纵向科研项目相同。
10、艺术作品类
美术设计、音乐舞蹈类作品按照下表计算其科研工作量。
类别
级别
考核项目
科研标准时/项
美
术
与
设
计
类
A
1.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或其他国际组织主办的国际性美术与设计展览的参展并获奖作品;
2.文化部主办的全国性美术与设计展览的参展并获奖作品。
400
B
1.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或其他国际组织主办的国际性美术或设计展览的参展作品;
2.文化部主办的全国性美术与设计展览的参展作品;
3.世界级、国家级美术馆收藏的美术与设计作品。
300
C
1.国家各部委、中国美协各专业艺术委员会主办的美术与设计展览的参展并获奖作品;
2.《美术》杂志上发表的作品;
3.在CSSCI来源期刊艺术类核心期刊上发表的作品。
100
D
1.国家各部委、中国美协各专业艺术委员会主办的美术与设计展览的参展作品;
2.在北大认定的中文核心期刊(CSSCI以外)艺术类核心期刊上发表的作品;
3.省级美术与设计大赛获奖作品;
4.省级博物馆、美术馆收藏的美术与设计作品。
50
E
在《国画家》、《中国油画》、《中国版画》、《雕塑》、《新设计》、《艺术与设计》、《产品与设计》、《室内设计与装修》、《包装与设计》和其他省级专业期刊上发表的作品。
30
F
1.在非美术专业期刊上发表的美术作品;
2.在省级及以上公开出版的艺术类专业报纸上发表的作品。
20
音
乐
和
舞
蹈
类
A
1.国际性音乐或舞蹈创作比赛获奖的项目;
2.文化部主办的全国性音乐或舞蹈创作比赛获奖的项目。
400
B
1.举办国际性的个人音乐或舞蹈专场演出;
2.举办国家级的个人音乐或舞蹈专场演出。
300
C
1.参加国际性综合性大型文艺演出的项目;
2.文化部主办的国家级综合性大型文艺演出的项目;
3.国家各部委主办的各类音乐或舞蹈比赛获奖的项目;
4.国家级即全国性音乐、舞蹈、戏剧等专业协会主办的各类比赛获奖的项目;
5.在CSSCI来源核心期刊上发表的作品。
100
D
在北大认定的中文核心期刊(CSSCI以外)上发表的作品。
50
E
1.省级各音乐、舞蹈、戏剧等专业协会主办的比赛获奖项目;
2.参加省级综合性大型文艺演出的项目;
3.举办省部级的个人音乐或舞蹈专场演出。
30
F
在省级公开出版的艺术类专业杂志和专业报纸上发表的作品。
20
(1)美术与设计类作品包括绘画、书法、平面设计、雕塑、摄影、工业产品设计、建筑设计、环境艺术设计、装饰设计、数码艺术、影视广告等参展作品、收藏作品、发表作品及获奖作品;音乐舞蹈类作品包括歌曲写作、舞蹈编导、文艺演出等创作作品或表演项目及获奖项目。
(2)参展作品、收藏作品、获奖作品必须出具相关作品原件及证书,核实后予以认定科研标准时;纯商业性质的应用类创作成果不计算科研工作量。
(3)“省级”定义为省级政府或其委托的相关机构,报刊级别以主办单位级别为准。
(4)表演类参赛获奖作品均应提供有关录音、录像资料和相关证书,经核实后予以认定科研标准时。
(5)同一作品在不同刊物发表或不同展览会、音乐会展出或演出,不重复计算科研工作量,按照最高级别补计差额时。
(6)作品入选展览会、音乐会,同时又被收入该次作品展览、公开出版的优秀作品集发表,按1.2系数计算,就高计算1次。
(7)合作作品依人数按下列比例计算:
①2人合作6:
4;②3人合作5:
3:
2;③4人合作5:
2:
2:
1;④5人及以上合作,第一作者占50%,其余均分。
或者由主持人确定各合作者的科研工作量(但不得超过该项考核指标的总科研标准时)。
(8)担任获奖作品的编导、指挥、指导等分别按获奖的等级减半计算科研标准时。
(9)个人作品集扣除已计分作品,新出版作品按每件2个标准时算,共计不超过150科研标准时。
(10)公开出版由多人分别创作的单篇作品汇集成的作品集,不作为著作类核算,可作为作品分别给创作者按每件2个标准时算,共计不超过150科研标准时。
11、文学创作类
(1)文学创作成果是指小说、散文、诗歌、剧本等作品及获奖,翻译的文学作品及获奖。
分别按照下表计算其科研标准时:
级别
考核项目
最高科研标准时/项
A
公开发表并获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的创作作品
1000
B
公开出版的中长篇创作作品或译作(每千(汉)字1科研标准时)
300
C
在CSSCI来源核心期刊上发表的创作作品和翻译作品(≧3000字)
200
D
在北大认定中文核心期刊、CSSCI扩展版和集刊发表的文学作品和文学译作(≧3000字)
100
E
在CSSCI和北大认定核心期刊目录外的其他省级文学杂志或报纸文艺副刊上发表的文学作品和文学译作(≧3000字)
50
(2)出版或发表的作品需提供原件,获奖作品需提供证书原件。
(3)同一聘用期内,发表后又获奖的,按就高原则计算科研标准时。
(4)出版后的修订版作品或译作,按相应级别减半计算科研标准时。
(5)“省级”定义为省级政府或其委托的相关机构,报刊级别以主办单位级别为准。
(6)发表的文学作品和文学译作介于1500字至3000字之间(含在核心期刊发表300字以上的诗歌)可按同级别减半计算,不足1500字的不计算科研工作量(含在各类期刊发表的不足300字的诗歌)。
12、竞赛类
(1)教师指导学生在校外获得的各级竞技性奖项,可按下表计算其科研标准时:
级别
考核项目
科研标准时/项
A
国际性比赛获奖项目
500
B
国家教育部等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全国性比赛获奖项目
300
C
国家教育部等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全国性单项比赛获奖项目;或北京市教委等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
省级比赛获奖项目
200
D
北京市教委等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
省级单项比赛获奖项目
100
(2)获奖均需提供证明原件,以获奖最高名次为基数,排名每后列1名按0.1系数减计科研标准时。
(3)团体获奖平均分配获奖项目的科研标准时。
(4)担任上述各级比赛的教练或指导教师,分别按获奖等级减半计算科研标准时;同时由多人指导的,由第一指导教师(教练)决定分配其科研标准时。
(5)担任上述各级比赛的裁判,分别按相应获奖等级减半计算科研标准时。
(6)在校内举行的各类竞赛获奖不计算科研标准时(计入其教学工作量)。
(7)指导学生在校外获得的各级竞技性奖项,如已按《中华女子学院学生课外竞赛经费及管理办法》(院内字[2007]17号)的相关规定获得奖励的,不再计算科研标准时。
(四)其他
1、教师科研工作量每三年考核一次,科研工作总量不与每年的科研成果奖励挂钩。
2、科研工作量化考核结果分合格与不合格两种。
科研工作总量和论文量、项目量均达到科研工作基本任务要求者,为科研考核合格;总量或论文量或项目量未达到科研基本任务要求者,为科研考核不合格。
3、对于在教学工作方面业绩突出,而科研工作量未完成的教师,其科研工作量的不足部分,可由完成的教学工作量的超额部分折算抵冲(但必须的论文任务或项目任务不能由教学工作量折算抵冲)。
折算办法是:
每18标准课时计25科研标准时。
公共课教师折算的科研工作量不能超过科研工作总量的50%,其他教师折算的科研工作量不能超过科研工作总量的30%,且被折算成科研工作量的教学工作量不能再计算为超工作量。
4、教师在聘期内超额完成的科研工作量,只作为新一轮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不带入下一个聘期。
三、附则
(一)如国家颁布关于绩效工资、年度考核等相关新政策、新规定,本办法将进行相应调整。
(二)本办法由教务处和科研与规划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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