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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经费分配与管理笔谈
科研经费分配与管理笔谈
2014年07月14日14:
08来源:
《科学学研究》(京)2013年10期作者:
张碧晖等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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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关键词:
科研经费
作者简介:
【英文标题】AllocationofScienceandTechnologyFundandManagementReview
【作者简介】张碧晖,中国科学学与科技政策研究会原常务副理事长;龚旭,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政策局研究员(北京 100086);李晓轩,中国科学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北京 100190);代涛,中国科学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博士;张明喜,科学技术部中国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李侠,上海交通大学科学史与科学哲学系教授(上海 200240);周程,北京大学科学与社会研究中心教授(北京 100871)。
科研经费流失是制度出了问题
张碧晖(中国科学学与科技政策研究会原常务副理事长)
20世纪90年代,我在一个中心城市当科委主任时,脑子里经常在想一个问题,科研项目如何找最合适的人来做,科研经费如何用在刀刃上?
后来才知道,这是一个制度层面的问题,在当时是得不到答案的。
这几年,有关科研经费的效率问题,议论得很多,甚至海外也在关心这个问题。
近5年来,中国研发经费投入实现了每年20%左右的增长,2012年已达到10298亿元,其中财政科技支出5600亿元。
按照汇率计算,我国研发经费投入总量目前位居世界第三,投入强度在新兴发展国家中居领先地位。
然而,与此相悖的是,我国科技的国际竞争力却逐年下降。
以科技投入得出的论文产出为例,据ISI公布,这两年全世界有6466名高引文科学家,其中美国4127人,500~100人的依次是英国、日本、德国、澳大利亚、瑞士和荷兰,中国仅39人。
这39人中,香港地区20人,台湾地区14人,大陆5人,其中还有2人在美国进修和工作。
我国的科研劳动生产率本来就相当低下,从每万名R&D人员国际科技论文数看,中国基础研究领域的科研劳动生产率,大致是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1/5不到。
从每万名R&D人员发明专利数量看,就更低。
每篇论文投入的成本却高于这些国家。
一些所谓的研究,既不产生新的知识,对企业也没有帮助,大多数研发人员只是在做模仿跟踪开发工作。
近年来,不论是中国科协的调查还是财政部门的审计,以及许多个案研究,都说明我国的科研经费严重流失,相当一部分费用用于开会、出差、接待上。
科研经费的大量流失,是资源分配的制度出了问题。
首先,早就有学者指出,我国科技资源的配置与使用效率低下,本质上是高度集中的计划体制下,忽视科技资源的资本属性,以及科技资源主要依靠行政配置的必然结果;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科技资源的配置与使用效率问题,在本质上是“科技资源”向“科技资本”转型。
虽然改革开放已经30多年了,但是在科技、教育领域,计划体制的思想仍然根深蒂固。
科技领域中以行政手段配置为主导的本质基本未改变,从科研项目、基地建设、科研条件到关键材料、关键设备均纳入计划管理。
计划的制定,通常由政府部门制定所谓的原则、指导思想、优先领域和项目指南;然后从项目申报、审核、评估、立项、检查、中期评估、监督与管理、项目鉴定验收直至组织推广应用,形成一个长过程的行政管理链。
由于现行科技计划投入分为国家、地方和单位几个层次,形成多部门、多层次构成的纵横交织的科技计划管理体系,因而资源分散,项目低水平重复。
这些是造成科技投入效率低下的制度原因,其直接后果就是中国很少产生具有创造性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也难以推动革命性创新。
甚至一些所谓大计划成为腐败的重灾区。
其次,毫无疑问,只要科技资源掌握在政府手中,过度的行政化,必定会带来权利寻租,因而腐败严重。
和其他领域一样,科研经费的配置也有不少潜规则:
科技经费补贴多少,按多少比例返还,这已是公开的秘密;违规干预专家评审、项目立项、经费安排等等,更是行政部门的常态。
最近,某省科技厅长和省会城市科技局长双双落马,正是这种过度行政化管理导致系统腐败的结果。
正如爱因斯坦说的,“只要碰上机会,任何人类活动的领域都是合适的,他们究竟成为工程师、官吏、商人还是科学家,完全取决于环境。
”科技腐败是权力腐败的衍生品。
现在,在大学和科研单位,最牛的人是能拿到科研项目的,也就是说能搞到钱的人。
搞不到项目和钱,科研水平再高也是白搭;能搞到项目和钱,什么都不做甚至没有科研人员都没有关系,可以承包下去。
学术腐败和权力腐败结合十分可怕,申报项目时轰轰烈烈,结题时草草收场。
一套结题验收的形式走下来,科研单位得到了实惠。
行政部门及其官员可以把言过其实甚至子虚乌有的“科研成果”当成政绩。
项目承包人和首席科学家也有了职务和职称晋升条件,皆大欢喜。
科研投入的不合理,使科研人员忙于拉关系、跑项目,重申报,轻研究,一些科研人员甚至把课题当成“圈钱”的手段。
这几年,学术腐败累累曝光,科研人员反映也强烈,但并未引起相关部门的充分重视,说是“零容忍”,实则很容忍,处理普遍过轻,有法不治众的趋势,震惊全国的“汉芯”事件也只是撤了当事人的职务。
不能有效整治腐败现象,因而也难于建立诚信制度,必将败坏科研传统和作风,自废“长城”。
再次,发挥第三方评估机构作用不够,政府转变职能只停留在口头上。
近年来,大学评估的行政化,证明弊端甚多,大量造假几成灾难,专家的评估难做到公平、公正。
由政府主导的科研项目评审也是一样,科研经费配置不尽合理,“马太效应”无处不在。
一些名人成了科研专业户,常年多个项目,根本不可能亲自研究。
中国的院士、“某某学者”为什么成为香饽饽,就是因为能拿到项目,张曙光贿选院士事件揭开的也许只是冰山一角。
全世界的院士可能都没有中国的院士忙,不少院士据说每年有近百天在飞机上。
大学也是这样,有的名校每年几十亿、近百亿课题费,效果并不那么好。
据对30所“985工程”院校科研效率的实证分析,政府投入比例80~90%的高校和政府投入20~30%的高校产出论文数和专利数差不多,因为超过科研能力的投入是不会有效果的。
要真正转变政府职能,实现一些不必要权限的退出机制,让科研经费的“主审”从政府官员转移到中介机构、金融机构和评估专家,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同行评议”。
毫无疑问,在当前的环境下,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也会出现问题。
但是,比较容易监督,反腐成本低。
最后,科研经费要靠制度监督和科学管理。
科研经费已逐步从过去的“政府出钱,企业研发”过渡到“企业出钱、政府补贴”的方式,财政的钱主要应该放在技术服务平台上,形成竞争态势。
科研立项要全程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多关口把关。
要建立科研分类评价体系,我曾与科学计量学泰斗布劳温的大弟子讨论过,大学评估要注重学科专业水平和专业能力的评估,而不是放在大学规模、研究生数量上,要建立科研诚信制度包括污点记录。
在探索性的研究上,要允许不在“指南”上的偏题、怪题立项。
科技创新的源头是科技人员的原始冲动,乔布斯、发明手机的好莱坞演员贝蒂·拉姆就是生动的例子。
创新有时是“有心栽花花不开,无心插柳柳成荫”。
要鼓励探索,宽容失败。
正如我国著名的科学学家赵红州所说,“大科学要小搞,小科学要大搞”,激发科研人员特别是青年学者的内在动力和创造性的冲动,优化创新生态环境,使创新人才脱颖而出,提高民族的创造力,求解著名的“钱学森之问”。
在科学与政治之间提升科研经费管理水平
龚旭(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政策局研究员)
国家财政支持的科研项目的经费管理问题,绝非仅仅是财务管理问题,也不是单纯的科研管理问题,而是一个跨越在宏观与微观之间、科学与政治之间的科学政策问题。
在宏观方面,涉及国家科学体制、科研资源配置等问题;在微观方面,涉及人力资源管理、科研诚信建设等问题。
从科学角度看,科研经费管理必须尊重科研活动的特点与规律,必须有利于激发与保护科研人员的创造力;而从政治角度看,作为国家财政组成部分的科研经费的支出又必须符合公共财政的使用要求,必须接受政府监管和公众监督。
不过,关于科研经费的使用必须接受外部监管这样一种看法,并非“古已有之”或“从来如此”。
以美国为例。
在这个具有学术自主传统的国家,直到20世纪80年代以前,至少在人们的观念中,包括科研经费使用在内的科研活动都一直被认为是科学界内部的事务——科学家相信,科学界内部有一种特殊的“自我纠错”机制,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学术不端及其他相关越轨行为。
然而,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学术不端和科研经费滥用事件在媒体上频频曝光,一改人们心目中“科学家追求真理淡泊名利”的传统印象,引发了美国国会不断强化对公共财政资助的科研活动的审计监督和绩效监管,最终使得政府建立起一整套评估和监管科研活动的新的体制机制。
在新制度建立的过程中,围绕着科研经费管理权限问题的争论,成为其重要的推手之一。
一方面,科学界以科学知识的专业性为由,拒斥政府对科研资源管理的外部干预;另一方面,政治家认为,既然国会能够审批科学预算,也就能够对科研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管。
况且在他们看来,一个经费使用不诚信的科学家,其科研诚信也同样令人怀疑!
当然,国会不可能仅凭自身的力量对科研经费使用进行监管,而是通过立法以及设立监管机构、制定相关制度法规等,建立起了一套严格而规范的科研活动监管的体制机制。
特别是在科研经费监管方面,从国家立法到监管机构设立,从内部控制到外部监管,从成本核算到诚信制度建设,有不少我们可以借鉴的地方。
我国改革开放之后,从“文革”结束中获得“新生”的科学家工作热情高涨,“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意识逐步深入人心,科学界希望国家能够不断加大科研投入;直到1998年国家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之前,经费不足一直是困扰我国科研活动的一大难题。
因此,科研经费管理在此前未能成为科学政策的热点议题也不足为奇。
然而,随着21世纪以来政府对科研的投入持续加大直至突破“千亿大关”,不仅极大地促进了科研产出,也悄然改变着科研的“生态”。
科研经费增长一定会导致科研水平提高吗?
科研经费竞争加剧带来的都是“正向激励”吗?
科学家自律和科研机构内部控制能否实现科研经费的合理规范使用?
科研经费管理是否应该实现从粗放到精细的转型?
政府在经费监管的微观方面和更加宏观的方面可以有哪些作为?
如此等等。
这些问题不仅是科学界和政府所关心的,更是社会公众日益关注的。
结合美国的经验并针对我国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中比较常见的问题,笔者着重分析目前科研经费管理中比较突出的三个问题,并尝试提出可能的政策建议。
一是成本核算问题。
科研资助机构通过科研项目下达的所谓“科研经费”,实际上就是为科研活动所支付的部分或全部成本。
真实合规的成本是项目经费预算与决算的重要依据,也是经费使用监管的基础。
在美国科学基金项目的经费预算中,科研成本(即科研经费)由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构成,直接成本包括直接发生成本(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人工成本、直接与本项目相关的材料设备等成本)和直接分配成本(与多个项目共享但可以精确分配到本项目的相关成本),间接成本则指不能明确追溯至具体项目却是科研机构日常运转以及项目执行中必不可少的成本,一般包括与管理成本和设施占用成本。
直接成本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间接成本预算由资助机构与受资助机构协商决定(并直接拨付给受资助机构)。
相比之下,我国科学基金项目经费预算没有确立科研成本的概念,只是列出了科研项目中可以支出的经费科目,包括研究经费(科研业务费、实验室材料费、仪器设备费等)、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和管理费(管理费由受资助单位从项目总经费中扣除)。
没有成本的概念,就很难对科研项目的经费进行全面系统和相对准确地核算。
以项目的人工成本为例。
在美国的基金项目经费中,可以包括大学教师的部分工资(大学不支付的2-3个月工资,且不高于本系同职称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特聘人员工资(仅支付承担本项目期间的工资)和研究生奖学金或补助金等;在我国的基金项目中,仅能够支付研究生和博士后的劳务费,且不能超过项目总经费的一定比例(比例问题一直受到科研人员的诟病)。
二者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差异?
笔者认为,这大概是因为中国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的人工成本很难准确核定,而人工成本难以核定的主要原因则是缺乏统一规范的定价机制。
美国是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包括科研人员薪酬在内的科研人工(无论教师还是学生)成本价格基本上由市场决定,对不同大学(如州立和私立)以及不同专业(如数学和计算机)的人员,需要支付不同的成本。
而我国科研领域的劳动力定价机制不明确,即便是科研人员薪酬这项看似最容易定价的成本,既不是市场定价,也不是政府定价,而是一种似乎谁也说不清的混合定价机制。
因此,要解决我国科研项目的成本核算问题,政府的首要任务是继续推进市场化改革,建立健全真正的劳动力市场,使得科研人员的价值能够通过合理的薪酬得到真实体现,而不是科研人员“八仙过海”采取各种合规或不合规的手段来提高自己的收入水平。
由于无法真实准确地核算人工成本——其实这正是科研项目中最重要的成本构成要素,自然就无法准确地制定科研项目的经费预算,经费监管也难以奏效。
此外,我国科研项目成本核算中也存在一些其他问题,如多个项目共享成本的分摊问题、成本核算的刚性管理(如管理费核算忽视各单位间的差异而采取“一刀切”的方式)问题等等,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加强规范和改进管理来加以解决。
二是管理配套问题。
科研资助机构虽然制定了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相关制度和办法,可基金项目经费的实际管理工作则是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即依托单位)来承担的,依托单位对科研经费有其自己的管理办法,而这二者对经费使用的要求之间可能存在差异。
基金委监督审计部门曾在公开发布的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审计结果通报中,明确指出“有的项目依托单位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与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相悖”,包括依托单位管理费提取比例和实际经费开支范围超出基金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等,责成加以改正。
在美国,白宫预算管理部门的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了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的成本分类、支出明细、计算方法等,例如大学承担的科研项目可能发生的成本共计54项,哪些科目可以作为直接成本或间接成本或者既可作为直接成本又可作为间接成本,而哪些既不能列为直接成本也不能列为间接成本,这样的规定无论是资助机构还是项目依托单位都必须执行。
我国政府没有类似的经费支出管理的统一规定,不仅发放资助的机构(如基金委和科技部)缺乏统一的要求,各项目依托单位亦执行不同的内部经费管理办法,资助方与依托单位在科研经费使用方面的要求也有差异。
这样不仅造成了管理上的混乱,也给经费监管带来困难。
政府应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尽快出台全面、统一、规范、合理、可行的科研项目成本核算办法和经费管理指南,使之成为资助机构和依托单位都能够参照执行的政策文件,以从根本上解决经费管理配套的问题。
三是专业监管问题。
科研经费监管是一项业务性很强的工作,必须由专业性机构和专业人员承担,否则无法判断所发现问题是源自制度本身还是制度执行中产生的问题,也无法轻易发现制度漏洞并加以填补。
仍以美国为例,美国科学基金会总监察长办公室作为一个专业监管机构,科研经费监管是其工作职责之一,即负责调查和处理资助项目经费使用中的造假、浪费、滥用以及其他不端行为。
该机构80多位工作人员都具有科研背景或者法律、会计、审计等专业的从业资格,每年定期向国会和基金会报告工作;同时及时处理经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以儆效尤。
与之相比,我们还有较大差距,例如基金委的监督审计部门不仅工作人员有限(不足10人),而且几乎没有会计和审计专业的人员。
培育真正能够独立开展监督工作的部门,并提高监管部门的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平,同时加大处罚力度,也应是我们的努力方向。
总之,提高科研经费管理水平需要科学界和政府在科学与政治之间共同努力。
科研人员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以及自觉自律至关重要,但政府更应该为科研活动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充分尊重科研人员的劳动,合理测算科研活动的成本构成,制定适用于各类科研机构的统一规范的经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科研活动的成本分类、支出明细和核算方法,强化预算管理;同时建立健全公开公正的科研经费使用监管制度,提升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和处罚力度,确保国家对科研的巨额投入得到高效合理使用。
科研经费分配与管理中的科技评价问题
李晓轩(中国科学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研究员)
代涛(中国科学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博士)
自1985年科技体制改革以来,我国科研经费的分配和管理逐步破除了“平均主义”、“大锅饭”的计划模式,形成了以“稳定的机构式资助+竞争性项目资助”相结合的模式。
然而,由于相应的体制机制尚未理顺,随着科技投入的持续增长,科研经费分配和管理中的问题日益凸显。
2012年党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要求推进科技项目管理改革。
对科研经费分配与管理问题的认识有多个角度,这里从科技评价的角度进行论述。
(1)科研经费管理缺乏宏观绩效问责机制
我国科研经费的分配主要通过稳定的机构式资助和竞争的项目资助两个渠道进行。
机构式资助主要用于人员工资、基本科研费、基本运行费等基本保障,项目资助通过各类科技计划或委托研究支持具体的科研活动。
到目前为止,这两种资助渠道均缺少宏观的绩效问责机制,对主要的科研机构、科技计划和竞争性项目管理机构尚未开展常态化、制度化的绩效评价。
科研单位获得的稳定的机构式拨款,主要基于人员规模、历史经费水平等,缺少与绩效的联系。
加之各单位定位不清,发展目标和任务不明确,稳定性经费的分配基本上是一种“摊大饼”的方式,实际上还是计划经济时期的管理模式,没有有效的机制保证经费使用的有效性。
对于竞争性的项目资助,由各个部委和地方政府分配,主要侧重对各个具体项目申请的评估,对整个科技计划的目标完成情况、资助和管理绩效以及竞争性项目经费管理部门的管理绩效,均是放任不管,没有相应的问责机制。
2003年以来,我国提出了“建立预算绩效评价体系”,“推行政府绩效管理和行政问责制度”,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但这项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还没能有效推进。
(2)各类科技计划定位不清,缺乏清晰的价值标准和导向
竞争性的项目资助已成为科研活动经费的主要来源。
我国各类计划名目繁多,分布在发改委、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自然科学基金委、教育部等多个部门,各地方也设立了众多的计划。
尽管各类计划在设立之初都有其资助的重点,但在后期管理中实际上定位不清,重复分散的现象比较严重。
国家科技项目设立的目的是要为国家需求服务,但如何识别和凝练国家需求却没有找到好的方法,由此导致的权利寻租、学术垄断等行为严重影响了竞争性经费的分配。
由于缺乏实际的国家需求的支撑,各类计划难以找到自己独特的位置,在选择资助项目和科研人员时没有清晰的价值标准和导向。
表现在科技评价上,“大项目不评,中项目小评,小项目大评”,有的计划不知道支持什么人,有的计划是为少数人量身定做的,有的计划谁都可以申请,什么项目都可以支持,好的项目可以获得多头支持,导致资源的重复分散配置,形成了无序竞争的局面。
在项目结题时,“一果多用”,流于形式。
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率,也严重影响了科研人员专心致研,浪费了科研人员宝贵的时间和精力。
(3)科学共同体追求数量导向,忽视质量和实际贡献
同行评议是竞争性经费分配的基础。
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科学共同体在价值判断上存在着“以数量代水平,以数量代质量”的偏差。
项目评审中,看重申请者曾获得的项目的级别、数量,以及文章数等定量指标。
科研机构之间的评比、科研人员的晋升和考核中,也将获得项目数量和经费数量作为重要指标。
不少单位科研人员晋升要求必须承担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计划项目等。
以项目和经费数量代替质量的合理性在于国家项目是国家需求的反映,能够承担国家项目就表示为国家做出了贡献,承担的项目越多,表示能力越强,贡献越大;同时项目的获得是通过同行评议竞争获得的,能获得项目资助,就是对申请者能力和水平的认可。
然而,当前的科技计划并未能真正反映国家需求,同行评议系统也还不完善,获得项目并不是真正基于学术价值,在这样的条件下,单纯以项目和数量代替质量的方式形成了竞争性经费分配中的恶性循环,导致价值导向的偏差。
追求项目和数量的另一个动力机制在于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的经济利益。
科研单位获得的稳定经费相对不足,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通过鼓励科研人员申请项目经费予以补充,提升机构的竞争力。
科研人员的薪酬也与争取的项目经费挂钩。
这些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科研人员“见项目就上”,重项目争取,而不是追求研究的质量和实际贡献。
(4)他山之石:
科研经费分配与管理的国际经验
科研经费的分配与管理是世界各国科技管理的重要手段,从国际上看,各国也都面临着各自的问题。
针对我国科研经费的分配与管理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主要科技发达国家的一些做法可供我们学习。
首先,注重政府投入经费的绩效问责机制建设。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普遍采用了绩效预算的方式,将经费分配与绩效联系起来。
如美国国会根据政府绩效与结果法案(GPRA),要求各联邦机构提交战略规划、年度计划,同时,反映年度计划完成情况的年度报告等,作为预算的参考依据。
各机构的预算要经过国会的听证才能获得最终的批准。
这种经费分配方式既保证了将国家需求与机构的任务联通,又通过绩效评价的方式提升了经费的使用效率。
其次,根据定位不同采取差别化的经费配置方式。
各国科研经费的分配主要通过“机构式”和“项目式”两种方式来实现。
美国主要以“项目”的方式分配经费,但只有符合各自定位,满足国家需要的项目才有可能获得批准,避免过度和无序的竞争。
德国各机构均有明确的定位,根据定位配置资源和开展科研活动。
如马普学会侧重在大学不宜开展且体现德国在国际科学前沿地位的基础研究,经费主要来自政府的相对稳定的拨款。
马普学会的评价侧重于选人和研究质量。
弗劳恩霍夫协会主要面向产业界,从事先进技术应用研究,机构式拨款与研究所获得的企业经费挂钩。
第三,加强竞争性项目之间的协调。
各国主要的科技相关部门大都有自己的科技计划或项目,统筹协调机制变得非常重要。
日本竞争性项目经费分散在各省厅,项目经费的管理条例、管理办法统一由综合科学会议基本政策专门调查会下属的“各省厅竞争性资金管理联络会”负责制定。
为了避免对科研项目的重复、过度资助,2006年,建立了跨省厅的公共管理平台——e-redsystem。
各省厅竞争性经费及项目经费的申请、审核、批复均在统一公开平台进行,实现了对科研项目的集中、高效管理。
第四,科学共同体以质量为导向,具有较好的文化传统。
主要发达国家科学共同体具有良好的学术传统与学术规范。
科学共同体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和自主性。
在项目评审、人员选聘等方面形成了以质量和水平为标准的遴选机制。
(5)建议
针对我国科研经费分配和管理中的问题,借鉴国际的经验和做法,可从如下几个方面完善科研经费分配和管理制度:
一是坚持市场化配置资源的改革方向,健全稳定支持和竞争性经费相协调的投入机制。
根据科研活动的特点和使命定位的不同,采取不同的配置模式。
基础性、公益性研究提高稳定支持的比例,应用研究可探索如弗劳恩霍夫协会市场竞争匹配等的方式。
二是建立科研机构、项目管理机构和科技计划的绩效问责机制。
进一步落实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和政府绩效管理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对建立各类科研机构、项目管理机构和科技计划的常态化、制度化的评价体系。
绩效问责机制的建设不是为评价而评价,评价体系的建设应符合各机构、项目的特点,以实现其定位、满足国家需求、提升经费使用效率为目标。
三是加强不同部门项目之间的协调,减少项目的重复配置,根据不同研究工作的特点确定资助强度和周期,对好的研究工作采取滚动支持。
限制科研人员申请各类项目总数,保证科研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承担的科研任务,提高研究的质量和水平,同时减少评价对科研活动的干扰。
逐步建立统一的项目数据库,并适时向公众开放,接受公众监督。
四是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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