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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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相关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保证决策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方面:
(一)依法行政的远景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以本局名义出台的重大政策性文件;
(三)大额国有资产的处置;
(四)大额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五)动用大额资金安排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依法行政建设的重大措施;
(七)其他需由集体决策的重大行政事项。
人事任免、行政问责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重大行政事项集体决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
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社会发展规律。
(二)民主决策。
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本局决定相结合,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三)依法决策。
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第四条重大决策应当兼顾公民个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重大决策应当经过局务会议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会议议决。
第六条局长和分管领导对一般行政事项决策,可以不通过局务会议决策程序。
但应当按照科学、合法、效率、公平原则,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择优决策,其决策内容应当向其他有关局领导通报。
第七条局长代表本局对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分管副局长协助局长决策。
第八条本局各工作部门为相关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承办重大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九条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局重大决策活动,并提供综合服务。
政策法规股应当为局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政策、专业性咨询、论证、听证、公示等有关服务。
第十条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深入开展决策调研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形成决策调研报告。
第十一条决策承办部门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提供科学、全面、务实的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事项或者存在争议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公众、专家或部门的不同主张拟定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拟订决策备选方案时应当进行风险预测,力求做到决策目标科学、明确、务实和完整。
决策承办部门拟订决策备选方案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所采集的信息失真或者过时;
(二)遗漏必要的信息;
(三)隐瞒、歪曲真实情况;
(四)泄露需要保密的信息。
第十二条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对决策备选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合法性进行充分的论证。
涉及资源配置的决策,应当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其结果可以量化的应当量化。
第十三条根据实际需要,决策承办部门选聘3名以上在决策事项所涉专业领域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决策备选方案进行评审,形成综合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参加评审的专家对要决策的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独立表达意见权。
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遵守工作规则,作出严谨的评审结论,并对确认的评审意见负责。
第十五条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进行公示和听证,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对重大决策备选方案的意见,并将意见及采纳情况形成报告。
第十六条决策备选方案提交局务会议审议前,应当报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同意。
第十七条提交局务会议重大决策议题,由局长确定。
第十八条提交局务会议审议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报送以下资料(视实际情况需要选取):
(一)决策备选方案及说明;
(二)风险预测报告;
(三)专家评审组综合评审意见;
(四)有关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综合资料;
(五)国内外有相同或相似项目的,应当报送有关资料;
(六)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别是禁止性规定;
(七)需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的,应当同时报送分析报告。
第十九条局务会议审议重大决策方案,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
(二)决策承办部门向会议作决策方案说明,回答会议组成人员的询问;
(三)决策事项的局分管领导重点阐述意见,并提出决策建议,因故不能到会的,书面提出决策建议;
(四)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发表意见;
(五)局长在讨论之前不发表倾向性意见。
第二十条局长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搁置及再次审议的决定。
作出同意决定的,由局长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决策方案不得实施;作出修改决定的,属文字性修改的,由局长或其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属重大原则或实质内容修改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作出搁置决定的,超过一年期限,审议方案自动废止;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
第二十一条局长一般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局办公室应当做好重大决策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决策会议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单位及人员、特邀专家、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二)决策事项以及主要问题;
(三)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和表态;
(四)其他参会人员的意见;
(五)主要分歧意见;
(六)局长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局办公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形成重大决策档案。
重大决策档案,包括重大决策会议纪要、会议专项记录、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报送材料以及决策执行过程中涉及执行评估、督促检查、公众监督和反馈修正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决定和决定不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泄露。
第二十五条局办公室应当对重大决策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执行单位及工作要求。
第二十六条执行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局重大决策,不得拒不执行、不完全执行、变相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决策执行部门应当将重大决策执行情况及时报告。
在出现因不可抗力或重大决策所依赖的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决策目标全部或部分不能实现时,执行部门应当及时向局长或分管领导报告,并提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根据执行部门提出的建议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提出的建议,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审议决定程序,可以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决策方案的决定;出现紧急情况的,局长可以直接作出决定,但必须记录在案。
第二十八条局办公室负责县局重大决策的检查、督办、考核等工作。
根据决策方案和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确保决策方案的正确执行,并及时向局长报告督查情况。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县局重大决策应当停止或修正的,可以向局机关或者执行部门提出质疑或建议。
第三十条本局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正重大决策决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导致重大决策失误的或执行部门违反本规定,导致重大决策不能全面、及时、正确实施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平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受委托的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组织,不履行合同约定,或者在重大决策过程中违反工作规则,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解除合同,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为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健全行政决策制度,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决策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在实施决策过程中,因决策错误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局局领导、直属机构和各股室(队、所、工会)具有决策权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决策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决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因决策错误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决策过错责任:
(一)决策人未按决策程序进行决策的;
(二)决策人超越法定职权实施决策的;
(三)决策人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四)决策人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实施决策的;
(五)对应由本人做出的决策进行推诿或者拖延,不做决策的。
第六条决策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责令改正;
(二)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三)给予通报批评;
(四)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
(五)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根据过错情况单处或并处。
第七条决策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八条承办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主要领导责任,批准人负重要领导责任。
第九条审核人改变承办部门负责人的正确意见,导致主要领导发生决策过错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审核人应报请而未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做出决定,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条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做出决定或者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
第十一条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违规干预,导致决策过错后果发生的,指令、干预的领导负直接责任。
第十二条集体研究决定,导致过错后果发生的,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承办人,一般指具体办理决策事项的部门或单位主要领导;审核人,一般指行政机关主抓决策事项的负责人;批准人,一般指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及有批准权的主要领导。
依照内部管理分工规定或者经授权,由其他工作人员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具体行使审核权、批准权的人员,视为审核人、批准人。
第十四条根据情节轻重、损害后果和影响大小,决策过错分为一般过错、严重过错和特别严重过错。
第十五条对情节轻微,造成损害后果较小的一般过错的直接责任者,责令改正或者给予通报批评,并可以责令做出检查。
第十六条对于情节严重,造成损害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严重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直至降级处分,并给予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处理;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第十七条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损害后果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特别严重过错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负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降级以上处分;对负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第十八条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依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决定,对县局副科以上干部因违反本规定需要追究责任的,由局党组报请县监察局作出处理。
局各股室(队、所、工会)人员的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由局纪检监察室负责。
第十九条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经查,对过错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当做出决策过错追究决定;对事实不清,或者无过错的,不予追究。
决策责任追究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并送达责任人和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求调查或者上级机关指令、责令调查的,应当将结果报送该机关。
第二十条责任人享有陈述和申辩权。
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在调查、处理中应当听取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一条责任人对行政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决策过错责任追究机关及其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申诉处理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对责任人的处分,报上一级主管机关、监察和人事机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起施行。
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听证制度
第一条 平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等重大决策事项前,需要直接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意见,适用本制度。
第二条 听证是社会公众参与决策的特定形式之一,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的行政决策及行政行为,原则上应进行听证。
听证的主要形式是听证会。
第三条 行政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和事先听证的原则,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听证过程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或个人隐私外,听证会一律公开举行。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举行听证:
(一)对重大决策事项的必要性有较大争议的;
(二)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切身利益及对社会公共利益有较大影响的;
(三)涉及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有明显利益冲突的;
(四)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
(五)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否进行公示、听证,由局务会或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局政策法规股会同相关股室具体组织实施。
各部门协助作好公示和听证工作。
第六条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应通过报刊、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等形式进行。
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七个工作日。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示前,承办股室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三)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资料;
(四)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论证经过,即听取意见的范围、人数,尤其是利害关系人、专家所占的比例及意见;
(五)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法律分析意见书;
(六)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利害关系、行政成本;
(七)收集反馈信息的渠道;
(八)需要公示的相关内容。
第八条公示中收集的信息,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公示报告。
公示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示的基本情况;
(二)收集的主要意见、建议及理由;
(三)对主要意见、建议的处理意见。
第九条拟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在公示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在听证会举行20日前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参加方式、参加人数等。
第十条举行听证会,由听证主持人负责组织听证会。
听证主持人由一名主管副局长担任。
第十一条 听证会代表应当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代表性。
一般由相关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及相关方面的专家组成。
举行听证会的相关股室根据听证内容,合理确定代表的人数及构成,听证人不少于7人。
公民提出旁听申请的,经批准后可以参加旁听。
第十二条 确定听证会代表后,要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通知听证会代表,并提供重大决策草案文本和听证内容说明,告知有关注意事项。
听证会代表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可以提出质询,查阅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
第十三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会代表;
(二)主持单位说明决策方案、依据和理由;
(三)听证会代表质询、提问和发表意见;
(四)主持人陈述意见并总结;
(五)听证会代表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第十四条听证会后,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听证报告,作为本局决策的重要依据。
公示、听证报告中提出的重要意见,决策中未采纳的,应说明理由,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听证会代表绝大多数不同意行政决策方案,主持部门应修订决策方案,再次进行听证。
第十五条 相关股室将行政决策方案报上级机关审批时,凡举行了听证会的,应将听证会笔录同时报送审查。
第十六条遇有特殊情况,经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务会议决定,听证会可以延期举行或终止。
但要及时通知听证会代表,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对应当公示、听证而没有公示、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局务会议不予讨论通过。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平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提高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咨询、论证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咨询专家,是指我局常年聘请或临时邀请的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咨询论证工作,对有关事项提出评审意见的专家。
第四条我局成立重大行政决策咨询专家小组。
其主要任务是:
根据我局决策的需要,围绕我县依法行政改革与发展中的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问题进行战略研究、对策研讨等,提供决策方案和建议。
第五条重大依法行政改革、依法行政发展远景规划、重大依法行政政策和其它专业性较强的工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交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讨论或向上级机关报送之前,一般应当经专家咨询论证。
第六条聘请专家咨询论证的程序:
(一)重大行政决策文本应提前一周送交专家,并附说明和相关参考资料;
(二)咨询论证工作采用会议或书面形式进行,由分管副局长或指定股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主持召开咨询论证会;
(三)论证会后,承办股室、单位负责整理专家的咨询论证意见;
(四)重大决策事项提交局党组会、局务会研究时,要提交汇总后的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作为决策的依据。
第七条局重大行政决策咨询专家小组临时性邀请专家根据具体情况的需要确定。
专家小组设组长1名,由局分管法规工作的副局长担任。
局政策法制股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咨询专家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咨询专家实行临时聘请制。
第九条重大行政决策咨询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一般应满十年,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并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二)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认真、公正、诚实、廉洁。
第十条重大行政决策咨询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可以列席我局研究有关行政工作专业会议和专题研讨会,参与有关部门的咨询活动;
(二)根据需要可按规定查阅我局有关的文件资料,但保密文件除外;
(三)可以独立为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四)提出专家咨询、论证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五)获得参加咨询、论证活动的劳务报酬。
第十一条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咨询、论证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咨询;
(二)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所获得的重大依法行政决策事项资料有保密义务;
(四)根据我局行政决策咨询工作的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参加咨询、论证活动。
(五)接受我局对咨询、论证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我局对每位咨询、论证专家建立评审工作档案,记载参与咨询评审的具体情况。
第十三条我局根据咨询专家评审档案,对其进行定期考核。
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业务水平、诚实信用等。
第十四条咨询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我局取消其咨询专家资格:
(一)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审活动,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经考核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的。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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