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管理条例范文.docx
- 文档编号:29071844
- 上传时间:2023-07-20
- 格式:DOCX
- 页数:7
- 大小:18.19KB
直销管理条例范文.docx
《直销管理条例范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直销管理条例范文.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直销管理条例范文
直销管理条例范文
立法历程。
1994年8月11日。
国家行政工商管理总局发出《关于制止多层次传销活动违法行为的通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关于审查清理多层次传销企业的实施办法》。
1996年4月我国政府经过审查。
首次批准了41家传销企业可以开展多层次传销业务。
4月28日。
国家工商局向41家多层次传销企业颁布了《准许多层次传销经营意见书》。
1997年1月10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了《传销管理办法》。
提出单层次传销和多层次传销的定义。
由于对多层次传销和单层次传销的区分没有严格的标准。
大大小小的非法传销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出来。
以至于到1997年底到1998年初。
非法传销大肆猖獗。
国家对直销企业几乎失控。
1998年4月21日。
*颁布了《关于禁止传销活动*》。
对整个传销行业全面禁止整顿。
同年6月18日。
国家三部委发出《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
明文规定:
规定“外商投资传销企业必须转为‘店铺+雇用人员推销’的运作模式”。
并批准了.安利。
雅芳。
玫琳凯等10家外商投资直销企业转型经营。
xx年。
现予公布。
自xx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二00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文件全文。
第一条为规范直销行为。
加强对直销活动的监管。
防止欺诈。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境内从事直销活动。
应当遵守本条例。
直销产品的范围由*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直销业的发展状况和消费者的需求确定。
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直销。
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
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本条例所称直销企业。
是指依照本条例规定经批准采取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直销员。
是指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将产品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人员。
第四条在*境内设立的企业。
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成为以直销方式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及其母公司。
控股公司生产产品的直销企业。
直销企业可以依法取得贸易权和分销权。
第五条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从事直销活动。
不得有欺骗。
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
第六条*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
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申请成为直销企业。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八条申请成为直销企业应当填写申请表。
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
资料: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通过所在地省。
自治区。
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
自治区。
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
资料之日起7日内。
将申请文件。
资料报送*商务主管部门。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
资料之日起90日内。
经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
由*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持*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商务主管部门审查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
应当考虑*。
社会公共利益和直销业发展状况等因素。
第十条直销企业从事直销活动。
必须在拟从事直销活动的省。
自治区。
直辖市设立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
直销企业在其从事直销活动的地区应当建立便于并满足消费者。
直销员了解产品价格。
退换货及企业依法提供其他服务的服务网点。
服务网点的设立应当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要求。
直销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应当提供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并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
获得批准后。
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十一条直销企业有关本条例第八条第一项。
第二项。
第三项。
第五项。
第六项。
第七项所列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
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程序报*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
并及时进行更新。
第十三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招募直销员。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募直销员。
直销员的合法推销活动不以无照经营查处。
第十四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发布宣传直销员销售报酬的广告。
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成为直销员的条件。
第十五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招募下列人员为直销员:
第十六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招募直销员应当与其签订推销合同。
并保证直销员只在其一个分支机构所在的省。
自治区。
直辖市行政区域内已设立服务网点的地区开展直销活动。
未与直销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签订推销合同的人员。
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直销活动。
第十七条直销员自签订推销合同之日起60日内可以随时解除推销合同;60日后。
直销员解除推销合同应当提前15日通知直销企业。
第十八条直销企业应当对拟招募的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
考试合格后由直销企业颁发直销员证。
未取得直销员证。
任何人不得从事直销活动。
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和考试。
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
第十九条对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的授课人员应当是直销企业的正式员工。
并符合下列条件:
直销企业应当向符合前款规定的授课人员颁发直销培训员证。
并将取得直销培训员证的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二十三条直销企业应当在直销产品上标明产品价格。
该价格与服务网点展示的产品价格应当一致。
直销员必须按照标明的价格向消费者推销产品。
第二十四条直销企业至少应当按月支付直销员报酬。
直销企业支付给直销员的报酬只能按照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的收入计算。
报酬总额不得超过直销员本人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收入的30%。
第二十五条直销企业应当建立并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
消费者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
产品未开封的。
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所在地的服务网点或者推销产品的直销员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自消费者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
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直销员自购买直销产品之日起30日内。
产品未开封的。
可以凭直销企业开具的发票或者售货凭证向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办理换货和退货;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和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应当自直销员提出换货或者退货要求之日起7日内。
按照发票或者售货凭证标明的价款办理换货和退货。
不属于前两款规定情形。
消费者。
直销员要求换货和退货的。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所在地的服务网点和直销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
办理换货和退货。
第二十六条直销企业与直销员。
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与消费者因换货或者退货发生纠纷的。
由前者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七条直销企业对其直销员的直销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能够证明直销员的直销行为与本企业无关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直销企业应当依照*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报备和披露制度。
直销企业信息报备和披露的内容。
方式及相关要求。
由*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直销企业应当在*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账户。
存入保证金。
保证金的数额在直销企业设立时为人民币2000万元;直销企业运营后。
保证金应当按月进行调整。
其数额应当保持在直销企业上一个月直销产品销售收入15%的水平。
但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
最低不少于人民币2000万元。
保证金的利息属于直销企业。
第三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决定。
可以使用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保证金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使用后。
直销企业应当在1个月内将保证金的数额补足到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水平。
第三十二条直销企业不得以保证金对外担保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于清偿债务。
第三十三条直销企业不再从事直销活动的。
凭*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
可以向银行取回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保证金的日常监管工作。
保证金存缴。
使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商务主管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现场检查时。
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实施查封。
扣押的。
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发现有关企业有涉嫌违反本条例行为的。
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可以责令其暂时停止有关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
接受对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和投诉。
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
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十八条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许可或者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的许可。
由做出许可决定的有关部门撤销。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
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
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依法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申请人通过欺骗。
贿赂等手段取得本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设定的许可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
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商务主管部门撤销其相应的许可。
申请人不得再提出申请;第四十一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不再符合直销经营许可条件的。
由*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直销企业违反规定。
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
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欺骗。
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
对直销企业。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销员。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
第四十四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招募直销员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直销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
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授课人员。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是直销培训员的。
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培训员资格。
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直销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销售收入。
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直销企业撤销其直销员资格。
并对直销企业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依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直销企业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直至由*商务主管部门吊销直销企业的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条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由*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直销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五章有关规定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
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商务主管部门吊销其直销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违法行为同时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的。
依照《禁止传销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三条直销企业拟成立直销企业协会等社团组织。
应当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
凭批准文件依法申请登记。
第五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境内投资建立直销企业。
开展直销活动的。
参照本条例有关外国投资者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xx年12月1日起施行。
内容仅供参考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直销 管理条例 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