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环境保护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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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环境保护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
福州市环境保护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
失信联合惩戒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诚信福州”的部署和加快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的相关要求,根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榕政综〔2016〕176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社会信用建设规划提升城市信用水平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榕政办〔2016〕261号)文件精神,制定《福州市环境保护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全市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榕环保综〔2016〕115号)要求,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原则上针对有注册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评价工作实行强制评价与自愿参评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省、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污染防治、环境管理、生态保护和社会监督四个方面,根据评价内容和评分标准综合评价,确定环境信用等级。
评价结果分为四个等级:
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环保不良企业。
评价周期原则上为一年,评价结果反映企业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环境信用状况。
评价年度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
1.因环境违法行为构成环境犯罪的;
2.2015年1月1日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按规定通过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
3.2015年1月1日起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环保措施未落实、未经环保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4.2015年1月1日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5.主要污染物排放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
6.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水污染物,或者通过私设旁路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7.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向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
8.环境违法行为造成污染导致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
9.环境违法行为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生态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功能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
10.违法从事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的;
11.被环保部门挂牌督办,整改逾期未完成的,或者被环保部门责令停产整治后拒不停产、擅自恢复生产的;
12.因企业原因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13.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环保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检查的;
14.违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对重污染天气响应不力的;
15.应当参评却拒绝参评的。
二、环境保护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对象
环境保护领域守信激励对象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中的“环保诚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
环境保护领域失信惩戒对象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中的“环保不良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
三、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对守信和失信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措施(详见附件):
(一)对环保诚信企业的守信激励措施
1.全市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1)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或其他补助资金,支持开展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循环经济试点项目等;
(2)企业及其负责人优先参与各类环保评优评先;
(3)相应减少“随机抽查”和监督性监测频次;
(4)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2.各行政管理部门可采取以下联合激励措施:
(1)各行政管理部门在重大项目建设招标过程中应当优先选择。
(2)各行政管理部门在对“环保诚信企业”开展日常监管,办理审批手续时,适度减少日常监督检查,优先办理各项业务。
(3)各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对资金安排、技术支持、行业评优评先等工作中对“环保诚信企业”给予适当优先安排。
(二)对环保不良企业的失信惩戒措施
1、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以下惩戒措施加强监管:
(1)列入环境保护重点监管对象,增加“随机抽查”和监督性监测频次,加强监督检查。
(2)不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环保资金补助,不列为清洁生产示范项目、循环经济试点项目和环保科技项目。
(3)取消环保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等资格,在其他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先活动征求环保部门意见时出具否定性意见,并建议对环保不良企业不予授予先进企业或个人的荣誉称号。
(4)责令其向社会公布改善环境行为的计划或承诺书。
(5)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2、参照《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市环保局联合市发改委、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文明办、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城管委、市交通委、市国资委、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安监局、市物价局、市海事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福州海关、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福建保监局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实施以下联合惩戒措施:
(1)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实施单位:
市国土局)
(2)限制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实施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
(3)禁止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实施单位:
市财政局)
(4)限制参与财政投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
(实施单位:
市经信委、市建委、市城管委、市交通委、市水利局、市商务局)
(5)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实施单位:
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城管委、市交通委、市水利局、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6)依法限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实施单位:
市安监局)
(7)对弄虚作假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撤销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
(实施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
(8)失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海关不予通过认证。
(实施单位:
福州海关)
(9)限制发行企业债券及公司债券。
(实施单位:
福建证监局)
(10)限制注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实施单位:
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11)将生产经营单位的失信信息作为股票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审核的参考。
(实施单位:
福建证监局)
(12)对于享受环保电价加价的燃煤电厂,没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超标相应时段的环保电价款,并从重处以罚款。
(实施单位:
市物价局)
(13)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实施单位: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
(14)存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行为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停止执行已经享受的环境保护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
(实施单位: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15)停止执行相关财政性资金支持,或者限制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
(实施单位:
市财政局)
(16)停止执行市本级投资等领域相关优惠性政策,或者对其关于享受相关优惠性政策的申请不予批准。
(实施单位: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17)失信生产经营单位相关负责人适用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扣减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综合得分,直至降低其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等级,并相应扣发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
(实施单位:
市国资委)
(18)失信生产经营单位相关负责人适用中央统战部等14个部门关于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有关规定的,不应推荐其为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人选,也不得评优表彰。
(实施单位:
市委统战部)
(19)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授予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已获得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不得授予道德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已获得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
(实施单位:
市委宣传部、市委文明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20)推动各金融机构将失信生产经营单位的失信情况作为融资授信的参考。
(实施单位:
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
(21)推动各保险机构将失信生产经营单位的失信记录作为厘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的参考。
(实施单位:
福建保监局)
(22)在上市公司或者非公众上市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予以重点关注。
(实施单位:
福建证监局)
(23)各市场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将失信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实施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
(24)各部门依法实施的其他惩戒措施:
①对违法违规船舶检验机构的处罚。
(实施单位:
市海事局)
②责令停止生产机动车车型。
(实施单位:
市经信委、市市场监管局)
③没收机动车销售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实施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
④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处以拘留(实施单位:
市公安局、市经信委、市农业局、市市场监管局)
四、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奖惩的实施方式
(一)推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
市环保局根据省环保厅公布的年度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将环境保护领域的“环保诚信企业”和“环保不良企业”名单推送至福州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在“信用福州”、市环保局官网等网站向社会公布。
(二)建立联合惩戒定期通报机制。
各相关部门根据市环保局推送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按照自身职责开展联合惩戒工作,并定期将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情况在福州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惩戒子系统进行推送。
(三)建立信用修复机制。
市环保局对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
信用评价结果公布后,“环保不良企业”主动改善环境行为、实施有效整改并提交调整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对有关评价项目进行调整的,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参评企业提交的调整申请材料后,应及时组织进行核实并对评价结果进行调整。
“环保不良企业”具有前述“一票否接”相关行为的,一年内不得调整评价等级。
市环保局在确定企业评价结果调整后,及时将调整信息推送至福州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相关网站向社会公示。
(四)企业年度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的有效期限为一年。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评价管理。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不得向参评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的信息采集、评价定级、结果反馈、信息公开等过程要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做到信息真实,有据可依,有证可查。
对谎报、瞒报、弄虚作假行为涉嫌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依照《环境保护法》及其相关配套规定处理。
(二)做好宣传教育。
立足“信用福州”网站,围绕企业环保工作的重点和热点,及时发布“信用工作”动态,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宣传引导作用。
发挥诚信促进会等社会组织作用,强化行业自律,促进企业守信用信。
附件:
福州市环境保护领域联合惩戒项目清单
附件
福州市环境保护领域联合惩戒项目清单
联合惩戒措施
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实施单位
一、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1.《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
3.《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第十八条
市国土局
二、限制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九条
2.《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市市场监管局
三、禁止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十九条
3.《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市财政局
四、限制参与财政投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活动
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3号)第二十条
2.《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
市经信委、市建委、市城管委、市交通委、市水利局、市商务局
五、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5号)第十七条、
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
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城管委、市交通委、市水利局、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六、依法限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市安监局
七、对弄虚作假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撤销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市市场监管局
八、失信生产经营单位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海关不予通过认证。
1.《关于公布<海关认证企业标准>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2号)
2.《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福州海关
九、限制发行企业债券及公司债券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六条
2.《企业债券管理条例》(1993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1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二条
3.《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4.《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13号)第十七条
福建证监局
十、限制注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
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十一、将生产经营单位的失信信息作为股票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审核的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三条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06年5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5年12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十八条
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9号)
第二十一条
4.《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0号)第九条
5.《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9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7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3年12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三条
福建证监局
十二、对于享受环保电价加价的燃煤电厂,没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超标相应时段的环保电价款,并从重处以罚款。
《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36号)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市物价局
十三、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2.《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
十四、存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行为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停止执行已经享受的环境保护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2.《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
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十五、停止执行相关财政性资金支持,或者限制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市财政局
十六、停止执行投资等领域相关优惠性政策,或者对其关于享受相关优惠性政策的申请不予批准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十七、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参考
《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0号)
市国资委
十八、失信生产经营单位相关负责人适用中央统战部等14个部门关于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有关规定的,不应推荐其为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人选,也不得评优表彰
《关于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综合评价工作的意见》(统发〔2016〕47号)
市委统战部
十九、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授予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已获得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不得授予道德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已获得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
1.《关于印发<全国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明委〔2015〕6号)第七条
2.《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总工发〔2011〕77号)第七条
3.《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市委宣传部、市委文明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二十、作为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
1.《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环发〔2007〕108号
2.《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绿色信贷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4号)第二十条
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
二十一、作为保险机构厘定保险费率参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
福建保监局
二十二、强化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事中事后监管
1.《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6年5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08年8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的决定》、2012年2月1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四条、第六条
2.《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2号)第六条
福建证监局
二十三、将失信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抽查的比例和频次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委、市商务局
二十四、依法实施的其他惩戒措施
(一)对违法违规船舶检验机构的处罚
《中国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市海事局
(二)责令停止生产机动车车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九条
市经信委、市市场监管局
(三)没收机动车销售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条
市市场监管局
(四)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处以拘留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2.《关于印发﹤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通知》(公治〔2014〕853号)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
市公安局、市经信委、市农业局、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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