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 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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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 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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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doc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管理体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工作。
第四条(相关机构)从事大型游乐设施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对其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负责。
第五条(企业主体责任)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对其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负责。
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对使用的大型游乐设施安全负责。
第六条(鼓励保险)鼓励推行大型游乐设施相关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应急处置和赔付能力。
第二章大型游乐设施设计、制造、安装
第七条(设计要求1)制造单位应当对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进行安全评价,提出安全风险防制措施。
对首次使用的新技术,制造单位应当验证其安全性能。
第八条(设计要求2)制造单位应当明示大型游乐设施整机、主要受力部件的设计使用期限。
对在整机设计使用期限内需要检验检测或更换的部件,应当设计为可拆卸结构;对不能设计为可拆卸结构的部件,其设计使用期限不得低于整机设计使用期限。
第九条(设计文件鉴定)大型游乐设施设计完成后,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设计文件鉴定。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文件鉴定。
第十条(制造要求)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制造。
制造单位委托加工零部件或者外购零部件的,应当按照其质量体系的要求,加强质量控制并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型式试验)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大型游乐设施或者试制大型游乐设施新产品,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进行型式试验。
在申请型式试验之前,制造单位应当对试制的大型游乐设施新产品制定试验方案,进行安全性能试验和测试。
第十二条(制造监检)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范围、项目和要求,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企业自检的基础上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
第十三条(出厂文件等要求)大型游乐设施出厂时,应当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部件出厂的应提供部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设计文件鉴定报告、型式试验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书、监督检验报告等文件。
移动式的大型游乐设施还应当附有拆装说明书。
大型游乐设施使用维护说明书应当明确规定使用条件、技术参数、操作规程、乘客须知、试运行检查项目、人员要求、设备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项目、维护保养项目和要求、常见故障及排除方法、事故应急处置方案、整机或主要受力部件设计使用期限、主要受力部件检测和易损件更换的周期和方法等。
第十四条(土建工程查验)安装单位在安装施工前,应当确认场地、设备基础、预埋件等土建工程符合土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安装告知)安装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重新安装的,安装单位应当在施工前按照规定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十六条(现场要求)安装单位应当落实质量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标准、安全技术规范、施工方案等进行作业,加强现场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
大型游乐设施安装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应当满足施工要求,具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人数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七条(安装监检)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过程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范围、项目和要求,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企业自检的基础上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运营使用单位不得擅自使用未经安装监督检验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
第十八条(安装技术资料的移交)大型游乐设施安装竣工后,安装单位应当在大型游乐设施明显部位装设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铭牌。
安装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出厂随机文件、安装监督检验证明和无损检测报告,以及经制造单位确认的安装质量证明、调试及试运行记录、自检报告等安装技术资料移交运营使用单位存档。
第三章大型游乐设施使用
第十九条(使用登记)大型游乐设施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到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登记。
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次重新安装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到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登记;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拆卸后,应当在原使用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登记标志张贴在大型游乐设施进出口处等显著位置。
第二十条(定期检验制度)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在大型游乐设施安装监督检验完成后1年内,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首次定期检验申请;在大型游乐设施定期检验周期限届满1个月前,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定期检验。
第二十一条(安全管理制度要求)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二)设备管理制度;
(三)安全操作规程;
(四)日常安全检查制度;
(五)维护保养制度;
(六)定期报检制度;
(七)作业和服务人员守则;
(八)作业人员及相关运营服务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九)应急救援演练制度;
(十)意外事件和事故处理制度;
(十一)其他。
第二十二条(技术档案管理)运营使用单位应对每台(套)大型游乐设施建立技术档案,依法管理和保存。
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安装技术资料;
(二)监督检验报告;
(三)使用登记表;
(四)改造、维修技术文件;
(五)年度自行检验的记录;
(六)定期检验报告;
(七)应急救援演练记录;
(八)运行、维护保养、设备故障与事故处理记录;
(九)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证书管理记录;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检查和维保)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要求,开展设备运营前试运行检查、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定期安全检查并如实记录。
对日常维护保养和试运行检查等自行检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
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或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前,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大型游乐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并加强日常检查和安全值班。
运营使用单位进行本单位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作业人员、必备工具和设备。
第二十四条(标志说明)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在大型游乐设施的入口处等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张贴乘客须知、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注明该设备的运动特点、乘客适应范围、禁忌事宜等。
第二十五条(应急预案与演练)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配备相应的救援人员、营救设备和急救物品。
对每台(套)大型游乐设施还应制定专门的应急预案。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加强营救设备、急救物品的存放和管理,对救援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每年至少对每台(套)大型游乐设施组织1次应急救援演练。
运营使用单位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与其他运营使用单位或公安消防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制定联合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联合演练。
第二十六条(运营使用单位负责人)运营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负责。
运营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可以任命安全管理负责人,具体管理领导本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十七条(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职责)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并保证设备运营期间,至少有1名安全管理人员在岗。
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并检查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负责制定并落实设备维护保养及安全检查计划;
(三)负责设备使用状况日常检查,纠正违规行为,排查事故隐患,发现问题应当停止使用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四)负责组织设备自检,申报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
(五)负责组织应急救援演习,协助事故调查处理;
(六)负责组织本单位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七)负责技术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操作人员职责)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说明书要求,配备满足安全运营要求的持证操作人员,并加强对服务人员岗前培训教育,使其掌握基本的应急技能,协助操作人员进行应急处置。
操作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操作人员守则;
(二)每次运行前应当向乘客告知安全注意事项,对保护乘客的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三)运行时应当密切注意乘客动态及设备运行状态,发现不正常情况,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四)熟悉应急救援流程。
发生故障或突发事件,应立即停止运行或采取紧急措施保护乘客,并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五)如实记录设备的运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设备改造要求)大型游乐设施进行改造的,改造单位应当重新设计,按照本规定进行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和监督检验,并对改造后的设备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
大型游乐设施改造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大型游乐设施改造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大型游乐设施改造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装设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铭牌,并在验收后30日内将符合第十八条要求的技术资料移交运营使用单位存档。
第三十条(维修、重大维修)大型游乐设施的维修、重大维修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说明书要求进行。
大型游乐设施维修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大型游乐设施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运营使用单位不得擅自使用未经重大维修监督检验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
大型游乐设施维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将有关大型游乐设施的自检报告等维修相关资料移交运营使用单位存档;大型游乐设施重大维修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将有关大型游乐设施的自检报告、监督检验报告和无损检测报告等移交运营使用单位存档。
第三十一条(改造、重大维修现场人员要求)大型游乐设施改造、重大维修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应当满足施工要求,具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人数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故障、事故排查)大型游乐设施发生故障、事故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向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对因设计、制造、安装原因引发故障、事故、存在质量安全问题隐患的,制造、安装单位应当对同类型设备进行排查,消除隐患。
第三十三条(超期规定)对超过整机设计使用期限仍有维修、改造价值的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制造单位或取得相应资格的制造单位进行评估,实施维修、重大维修或改造工作,确定继续使用期限和使用条件。
制造单位对所评估设备继续使用期限内的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
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超过整机设计使用期限后经改造、维修或重大维修的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管理,依法进行定期检验,加大全面自检频次,保证安全使用。
大型游乐设施主要受力部件超过设计使用期限要求的,应当及时进行更换。
第三十四条(安全管理协议)运营使用单位租借场地开展大型游乐设施经营的,应当与场地提供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场地提供单位应当核实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满足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要求的运营使用条件。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监督检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本规定等有关要求,对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及人员要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开展检验前,应当告知负责使用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将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报告向负责使用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检验检测人员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向受检单位出具书面检验意见并报送负责使用登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于现场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报检单位出具相关情况说明。
第三十七条(事故调查与处理)大型游乐设施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制造、安装单位责任)大型游乐设施制造、安装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对设计进行安全评价,提出安全风险防制措施的;
(二)未对设计中首次使用的新技术进行安全性能验证的;
(三)未明确整机或主要受力部件的设计使用期限的;
(四)未在大型游乐设施明显部位装设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铭牌的;
(五)使用维护说明书等出厂文件内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六)对由于设计、制造与安装原因存在质量安全问题隐患的,未及时排查处理的。
第三十九条(违反现场人员要求)违反本规定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数量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或具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的人数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予以警告,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运营使用单位责任)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使用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大型游乐设施的;
(二)设备运营期间,无安全管理人员在岗的;
(三)配备的持证操作人员未能满足安全运营要求的;
(四)未及时更换超过设计使用期限要求的主要受力部件的;
(五)租借场地开展大型游乐设施经营的,未与场地提供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的;
(六)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使用维护说明书等要求组织对设备进行重大维修的。
第四十一条(改造单位责任)大型游乐设施改造单位违反本规定,未进行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的,予以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条例处罚)违反本规定其他要求,构成《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其规定实施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大型游乐设施定义)本规定所称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是指无专用土建基础,方便拆装、移动和运输的大型游乐设施。
第四十四条(用语定义)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运营使用单位,是指从事大型游乐设施日常经营管理的,向大型游乐设施使用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改造,是指通过改变主要受力部件、主要材料、设备运动形式、重要几何尺寸或主要控制系统等,致使大型游乐设施的主体结构、性能参数发生变化的活动。
重大维修,是指通过设备整体拆解,进行检查、更换或修理主要受力部件、主要控制系统或安全装置功能,但不改变大型游乐设施的主体结构、性能参数的活动。
维修,是指通过设备部件拆解,进行更换或修理主要受力部件,但不改变大型游乐设施的主体结构、性能参数的活动。
维护保养,是指通过设备部件拆解,进行检查、系统调试、更换易损件,但不改变大型游乐设施的主体结构、性能参数的活动,以及日常检查工作中紧固连接件、设备除尘、设备润滑等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实施。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中关于大型游乐设施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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