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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独立董事功能缺失的原因
我国独立董事功能缺失的原因
国独立董事功能缺矢的原因
为了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保护投资者利益,我国于
l997年开始推行独立董事制度.2001年8月,证监会发布
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简
称《指导意见》),要求各上市公司在2003年6月30日以
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的独立董事.
目前,该项政策基本上得到贯彻(张静,2O05).但从
实践上看,我国推行独立董事制度的效果并不明显,并且
存在许多争议,本文对我国独立董事未能发挥作用的原因
进行分析,以期揭示目前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缺陷,
为我国完善独董制度提供参考.
一
缺乏民主氛围
我国是历史悠久的集权制国家,公司是社会的缩影,
一
把手负责制,权力集中于一把手,在公司体现得相当明
显.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拥有企业的决策权和控制权,
在公司中极具权威,他们对公司生产经营作出的某些决策
是不容置疑的.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实际上是对此集权制
度的挑战,但与我国目前的社会环境不相适应.通常情况
下,独立董事只有两条出路,一是被公司强大的权力集团
所同化和收买,做无言的,无性格的独立董事,充当花瓶
摆设,成为公司权力集团必需的投票工具,让权力集团的
种种决策披上合法,民主的漂亮外套;二是像中小股东…
样,选择用脚投票,走人了事.我国还没有对独立董事权
益保护的法律机制,侵害独立董事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
这导致独董未能充分发挥作用.上海证券报的调查显示,
33.3%的独董在董事会表决时从未投过弃权票或反对票,
35%的独董从未发表过与上市公司大股东或高管控制人有
分歧的独立意见.
缺乏民主氛围还体现在独立董事的人选选用上,目前
独立董事的人选大部分由董事长和总经理提名或聘任,尽
管不少专家学者提出独立董事产生的种种建议和看法,如
设提名委员会,由非控股股东累计投票制,独董协会推荐
制等,但不论采取何种方式最终都要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
投票通过,而由董事长等权力集团控制的董事会甚至是股
■文/曹湘平
东大会只能选出权力集团中意的独立董事.实践中,中小
股东很少出席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有人称我国公司的股
东大会实际是大股东会.上海证券报的调查还显示:
63%
的独董为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名产生,超过36%的独董为第
一
大股东提名,独董的存在仍难以避免一股独大问题.
二,缺乏独立性
独立董事是指与公司没有重大关系的董事,属外部董
事或非执行董事,独立性是独立董事的显着特征.独董的
独立性不仅体现在独立董事与公司的身份关系上(譬如不
是公司以前的执行董事,并且与公司没有职业上的关系,
不是一个重要的消费者或供应商,不是以个人关系为基础
被推荐或任命的,与执行董事没有密切的私人关系,不具
有大额股份或代表任何重要的股东等),更体现在他们对
公司的重大事件或决策独立发表意见上,因此独立董事要
运用其专业知识和社会名望独立审视公司决策层和管理层
的一些重大问题,作出自己独立的判断.另外,独董还要
组织实施对公司执行董事和高层管理人员的评价考核制度,
防止内部人控制,以最大限度地谋求中小股东的利益.
但我国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令人堪忧,尽管绝大多数独
立董事的人选基本符合《指导意见》的限制性条件规定,
但只是名义上保证了独立,很难做到实质的独立.因为:
1.我国独立董事的委派主体是大股东.根据《指导意见》
规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侯选
人”,这一规定实质上造成由大股东推荐独立董事人选的
事实,但由大股东选出的独立董事很难做出与大股东利益
相悖的独立意见.2.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人数一般占
董事成员的l/3,在董事会人数构成上只占少数,上市公
司的重大事项,须经董事会讨论通过,独立董事在投票表
决时,并不能取得优势,而且还有相当多的独立董事并不
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之间也由于各自的专业知识不同
很难形成统一意见.3.独立董事从上市公司获取津贴,且
金额的高低基本上由执行董事和管理层决定,只是名义上
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可暂缓,必要时可作进一步论
证,以增强听证会的可信度.
(四)强机制.积极运用价格政策维护社会公平,切
实保障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建议研究从垄断性,资源
性行业政策性提价所形成的超额利润中提取部分建立”价
格调节基金”机制,使垄断超额利润返利于民.另外,建
议对低收入群体实施”差别价格政策”,即在水,电,气
等价格调整时,可考虑对低收入群体实行不调或上调幅度较
小的差别政策,以确保低收入群体不因价格调整而过多地增
加生活负担.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形成一种”价格调整,
利益调节,合理补偿”三位一体的价格良性调节机制.口
(作者单位:
国家统计局甘肃调查总队)
一
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这也导致独立董事很难做出有违执
行董事或管理层决议的意见来.
三,缺乏综合性人才
《指导意见》对独立董事在专业能力方面进行了规定,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
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独立董事除应具备一定的能力去
评价公司的服务和管理层的业务以外,还应具备良好的职
业道德和团队精神.我国目前担任独立董事的人选主要是
来自别的公司的董事,前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业专
家,经济学家,银行家,律师,会计师,咨询顾问等.
笔者认为,目前担任我国独立董事的群体中,不缺技
术权威专家能手,但综合性人才的比重不高,总是存在这
样那样的问题和缺陷.理论上讲,独立董事最好由”五有”
人士担任,所谓”五有”指有权,有钱,有闲,有德,有
智.这种集”五有”于一身的人士在我国独立董事群体中,
确实少之又少,独立董事人才储备更令人堪忧.造成独立
董事综合性人才奇缺的原因主要有:
1.缺乏选拔机制.对
独立董事到底应具备哪些素质和能力没有最低的门槛限制,
没有具体明确的定量定性标准,这导致公司选择独立董事
面临较大的风险;2.缺乏足够激励.独立董事目前都是兼
职人员,且大多是社会成功人士,他们都有其为之拼博为
之奋斗的第一职业,在第一职业中他们能感受成功的喜悦
和失败的痛苦,而很少有独立董事把独董当作事业看待.
笔者建议证监会设立”独立董事人才储备中心”,以备上
市公司的需要.
四,缺乏纽织机构和统一领导
据英美国家的成功经验,独立董事发挥作用,不仅靠
董事会是否有独立董事成员参与,更重要的是在董事会成
立了专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能的组织机构,如提名委员会,薪
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发展战略委员会等.这些组织机构
主要由独立董事构成,它们是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基础.
相比之下,我国目前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基本处于散
兵游勇状态,独立董事是公司董事会的游击成员,没有固
定办公地点和组织机构,没有主动的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
独立董事通常在被动状态下开展工作,成为公司权力集团
完成任务所需的投票表决的工具和摆设.
对各上市公司独董的聘任与解聘,独董工作职权范围,
履职评价等,我国目前尚未制定统一的标准,可以说上市
公司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并非源自公司加强内部治理的需
求,而是迫于《指导意见》规范的要求.但《指导意见》并
未具体规定独立董事应履行哪些职责,独立董事受谁领导,
对谁负责并报告工作等条款,只规定各上市公司必须设立
独立董事并规定最低人数等.对独立董事应干什么,怎样
干缺乏明确的指导意见,使得独立董事工作起来十分被动.
五,缺乏时间保证
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并非专职人士,他(她)们是兼
职人员,平时并不在公司上班,时间精力有限,对公司的
了解仅限于内部董事和总经理的介绍和内部资料,对其具
体业务操作,并不知晓,很难”懂事”.有些上市公司更
出于提高公司知名度而聘请炙手可热的大名人,大专家做
独立董事,而这些人公务缠身,几乎没有多少时间和精力
对上市公司进行深入了解,甚至连一年几次的公司董事会
都没办法参加,成为公司的挂名独立董事,人情独立董事,
广告和门面独立董事,其对上市公司经营决策和内部治理
的制衡作用可想而知.
六,缺乏法律保障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产生,并非源自法律的要求,而
是源自《指导意见》的规范.独立董事制度主要是在英,
美这一类并不设有监事会的”单一董事会”制度的国家盛
行,而我国目前的公司治理结构是类似于德国,日本的设
有监事会的”双层董事会”制度,在《公司法》上赋予了
监事会对董事,经理的监督职能,以及检查公司财务的权
力,而这与独立董事制度出现部分功能重叠,如何协调二
者的关系,这也是我国法制建设面临的一个课题.有人认
为,当前上市公司监事会作为一个专职的常设监督机构尚
不能对公司经理层形成有效监督,仅凭兼职的独立董事,
更不可能.且《指导意见》不具法律效力,独立董事的产
生缺乏法律依据,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无法律保障,独立董
事无法开展正常的工作,尽管《指导意见》赋予独立董事
若干权限,但具体落实起来却非常困难.
七,维权主体不明
独立董事制度设立的目标是为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服
务,特别是维护中小股东利益,防止内部人控制,防止强
势群体侵害弱势群体的利益(管理层利用信息和管理优势,
欺骗和损害投资者,大股东利用控股地位和权利侵害中小
股东).独立董事的引入就是加强对执行董事及经理层的
监督,该制度之所以在英美国家备受青睐,源自独立董事
在复杂的利益纷争前保持的那份可贵的冷静与客观.独立
董事超脱于公司的管理与经营以及那些有可能影响他们做
出独立判断的事务之外,与公司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客
观,独立做出判断的关系.独立董事的这种超然独立性,
是受谁的委托而拥有的呢?
全体股东还是中小股东呢?
大
多数股东还是大股东?
有人认为独立董事并非代表董事,
他并不代表某一股东群体的利益,而是站在全部股东的立
场上,但当某一决策和经营必然使一部分股东受益而另一
部份股东利益受损时,作为独董要维护谁的利益呢?
可以
说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是一个美丽的谎言,理论上说说可
以,实践中是很难实现的.有人认为独立董事应当维护中
小股东的利益,站在中小股东的立场对大股东和经理层进
一
行监督和控制,防止内部人控制行为.但中小股东在股份
制经济中缺乏监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他们缺乏足够的动
力聘请独立董事来维护其自身利益,且存在严重搭便车行
为,任何单个中小股东都希望别人管事,何况上市公司股
票流动性很强,选择用脚投票是中小股东保护自身利益的
最好方法,如果将独立董事定义为为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实
际上是缺乏委托人的.换一个角度来考虑,作为独立董事
谁愿意为流动性强,不近人情的中小股东谋利而得罪强大
的大股东和管理层呢?
为大股东谋利,选择与大股东合谋
共同侵害中小股东利益,或与管理层合谋,选择侵害全体
股东利益,或对公司的强势群体侵占弱势群体利益的行为
坐壁上观,在多数情况下是独董们的现实选择,这也符合
委托代理理论.多数情况下,独立董事是由控股股东或管
理层任免的,受人之托忠人之事,这也符合我国传统文化,
但这显然与独立董事的初衷相违背.
八,权,责,利不对称
任何制度要得到有效执行,必须做到权,责对称,并
有足够的激励措施,独立董事制度也不例外.独立董事是
执行独立董事制度的主体,要调动独立董事的积极性,必
须赋予独立董事必要的权利,并保证其权利履行不受干预,
以使其将独立董事当作事业看待.
虽然《指导意见》赋予了独立董事四大权利,但这四
大权利落实起来相当困难,无不受公司控股股东和管理层
的影响和干预,实际上独立董事基本处于无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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