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规章制度全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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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规章制度全文
医疗规章制度(全文)
首诊负责制度
一、病人首先就诊的科室为首诊科室,接诊医师为首诊医师。
首诊医师须及时对病人进行必要的检查、作出初步诊断与处理,并认真书写病历。
二、诊断为非本科疾患,需请其它科室会诊。
若属危重抢救病人,首诊医师必须及时抢救病人,同时向上级医师汇报。
坚决杜绝科室间、医师间推诿病人。
三、被邀会诊的科室医师须按时会诊,执行医院会诊制度。
会诊意见必须向邀请科室医师书面交待。
四、首诊医师请其它科室会诊,必须先经本科上级医师查看病人并同意。
被邀科室须有住院总医师以上人员参加会诊。
五、两个科室的医师会诊意见不一致时,须分别请示本科上级医师,直至本科主任。
若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首诊医师负责处理并上报医务部或总值班协调解决,不得推诿。
六、复合伤或涉及多科室的危重病人抢救,在未明确由哪一科室主管之前,除首诊科室负责诊治外,所有的有关科室须执行危重病人抢救制度,协同抢救,不得推诿,不得擅自离去。
各科室分别进行相应的处理并及时做病历记录。
七、首诊医师对需要紧急抢救的病人,须先抢救,同时由病人陪同人员办理挂号和交费等手续,不得因强调挂号、交费等手续延误抢救时机。
八、首诊医师抢救急、危、重症病人,在病人稳定之前不得转院。
因医院病床、设备和技术条件所限,须由主治医师以上人员亲自察看病情,决定是否可以转院。
对需要转院而病情允许转院的病人,须由责任医师(必要时由医务部或总值班)先与接收医院联系,对病情记录、途中注意事项、护送等均须作好交代和妥善安排。
九、首诊医师应对病人的去向或转归进行登记备查。
十、凡在接诊、诊治、抢救病人或转院过程中未执行上述规定、推诿病人者,要追究首诊医师、当事人和科室的责任。
三级医师查房制度
一、我院实行三级医师(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和住院医师)查房制度,逐级负责,逐级请示。
二、住院医师对所管患者实行24小时负责制,每日上午、下午至少各查房一次。
查房内容包括:
系统巡视、检查所管病人的全面情况;对危重病人随时视察处理,对新入院、手术后、疑难、待诊断的病人要重点巡视;及时、主动向上级医师汇报经治病人的病情、诊断、治疗等;检查化验报告单,分析检查结果,提出进一步的检查和治疗意见;检查当日医嘱执行情况;给予必要的临时医嘱,并开写次晨特殊检查的医嘱;了解病人饮食情况,妥善安排病人的膳食,主动征求病人对医疗、护理、生活安排等方面意见。
三、主治医师每日查房一次,应有住院医师、实习医师参加。
查房内容包括:
对所管病人分组进行系统查房,尤其对新入院、手术后、危重、诊断未明、治疗效果不佳的病人进行重点检查与讨论;听取、指导住院医师对诊断、治疗的分析及计划;倾听病人的陈述,了解病人的病情变化,并征求对饮食、生活的意见;检查医嘱执行情况及治疗效果;决定一般手术和必要的检查及治疗;决定院内会诊;有计划的检查住院医师病历书写质量及医嘱,纠正其中的错误和不准确的记录;决定病人出院和转科。
四、科主任、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每周查房1—2次,应有主治医师、住院医师、护士长和有关人员参加。
查房内容主要包括:
审查新入院、重危病人的诊断及治疗计划,重点解决疑难病例;亲自询问所查病人的诊疗情况和病情变化;听取各级医师、护士对诊疗、护理工作的意见;决定重大手术、特殊检查及治疗;决定邀请院外会诊;抽查医嘱、病历、护理质量;结合临床病例进行教学工作,讲解有关重点疾病的新进展,考核住院医师、实习医师对“三基”的掌握情况。
五、科主任(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查房一般在上午进行。
上级医师查房前,下级医师要做好准备工作,如病历、影像学资料、各项检查报告及所需用的检查器材等。
上级医师查房,经治的住院医师要报告简要病历、当前病情并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
主任或主治医师可根据情况做必要的检查和病情分析,并做出肯定性的指示。
上级医师的分析和处理意见,应及时记录在病程记录中,并请上级医师签名。
六、对于急危重病人,住院医师应随时观察病情变化并及时处理,必要时可请主治医师、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临时检查病人。
七、对新入院或新转入院病人,住院医师应及时查看患者,主治医师应在48小时内查看患者并提出处理意见,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应在72小时内查看患者并对患者的诊断、治疗、处理提出指导意见。
危重病人住院期间24小时内应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查房,手术前、后应有手术主刀医师查房。
八、对新入院、手术后、疑难、待诊断的患者,上级医师查房时应有分析意见,更改、调整诊治方案应有分析记录。
九、业务院领导以及业务职能科室应有计划、有目的地定期参加各科的查房,检查了解对病人治疗情况,及时研究解决问题。
病例讨论制度
一、术前讨论制度
1、Ⅱ类、Ⅲ类手术病例,诊疗组必须组织术前讨论,并详细记录于病历中;Ⅳ类、危险性较大的手术、新开展的手术、截肢术、诊断未明确的探查手术、手术后病情变化须进行第二次手术必须组织科室讨论,并详细记录于病历及专用记录本中。
2、按照技术职责权限和范围,确定手术医师、助手以及麻醉医师等。
3、讨论一般由科主任或主任(副主任)医师主持,手术医师、麻醉医师、护士长、护士及有关人员参加,必要时请医疗管理部门人员参加。
4、凡危险性较大的手术、新开展的手术、截肢术、诊断未明确的探查手术、手术后病情变化须进行第二次手术,除术前要仔细讨论外,科主任还应选定有经验的医师担任手术者,并报医务部、业务副院长批准,必要时应由医务部组织有关专家参与讨论。
5、讨论时由经治医师报告病案(包括一切检查资料),提出诊断与鉴别诊断、手术指征及术前准备情况,然后由分管主治医师补充。
6、制定手术方案,如术前准备情况、手术指征、手术方式、预计术中可能出现的意外及其并发症,以及相应的预防措施,确定术后观察注意事项、护理要求等。
7、讨论时,参加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全面分析,任何意见均应有充分的理论根据,最后尽可能达成统一意见,并作出明确结论,然后由科主任签字。
8、急诊手术(除门诊小手术外)必须经主治医师或二线值班医师检查共同协商后,确定手术方案、术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按技术职责权限范围规定,确定术者、助手等。
做好术前谈话,并履行签字手续。
9、术前讨论意见及结论应及时完成《术前讨论记录单》,并纳入病案。
二、疑难病例讨论制度
1、疑难病例是指入院三天以上未确诊、治疗效果不佳的病例。
2、凡遇疑难病例,均应组织集体讨论。
讨论分为诊疗组讨论、科内讨论、科间讨论。
3、入院三天内未确诊的病例,应组织诊疗组讨论。
4、入院三天以上未确诊的病例,应组织科内讨论。
科内讨论由经治医师提出,科主任或主任(副主任医师)主持,组织科内有关人员参加。
组织讨论前,经治医师应事先做好准备,将有关材料整理完善,写出病历摘要,并报告病情。
4、入院一周未确诊的病例,应组织科间讨论。
科间讨论由经治科主任提出,报请医务部组织全院相关科室的专家参加讨论。
科间讨论由经治科主任主持,必要时也可邀请医务部派人主持,以便于各项工作的协调,尽早制定诊疗方案。
5、参加讨论人员,应认真讨论,以便尽早明确诊断,提出治疗方案。
讨论结果,由主持人负责总结。
6、讨论过程中,主管医师应做好书面记录。
《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本》应记录的内容包括:
(1)讨论日期;
(2)主持人及参加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
(3)病情报告;
(4)讨论目的;
(5)参加讨论人员的发言、讨论意见等;
(6)讨论结果。
7、讨论最后形成的确定性或结论性意见,主管医师应及时纳入病案。
三、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1、死亡病例指已办住院手续并收住入院后死亡者及虽未办住院手续但已收住入院后死亡者。
2、凡死亡病例讨论,一般应在死后一周内召开。
3、特殊及意外死亡病例,应及时讨论,医护和有关人员参加。
必要时,请医务部派人参加。
讨论结果应分别记入病历和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本。
4、死亡病例讨论的目的是;分析死亡原因,吸取诊疗过程中的经验与教训。
5、死亡病例讨论的重点为:
病例诊断的经过及依据,治疗抢救措施及过程的分析和意见,死亡原因的分析,诊疗过程中的经验与教训总结等。
6、死亡病例讨论会要有完整的讨论记录,整理后由科主任、主治医师签字确认,入病案存档。
会诊制度
一、凡遇疑难病例,应及时申请会诊。
二、科间会诊:
由经治医师提出,上级医师同意,填写会诊单。
应邀科室一般要在48小时内完成,并写会诊记录。
如需专科会诊的轻病员,可到专科检查会诊,会诊医师应写会诊记录。
三、急诊会诊:
院内急诊会诊,在会诊申请单左上角写明“急”字样,并写明送出具体时间。
被邀请医师必须在十分钟内到达。
院外急会诊,被邀请医师白天应向医务部,晚上向总值班报告,由医务部或总值班安排会诊。
四、科内会诊:
由经治医师或主治医师提出,科主任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参加。
五、院内会诊:
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部同意,并确定会诊时间,通知有关人员参加,会诊一般由申请科主任主持,医务部派人参加。
六、院外会诊:
本院一时不能诊治的疑难病例,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部同意,并与有关单位联系,确定会诊时间。
会诊由申请科主任主持。
必要时,携带病历,陪同病员到院外会诊。
也可将病历资料,寄发有关单位,进行书面会诊,或进行远程会诊。
七、外院邀请我院有关专科会诊时,必须有正规会诊申请单,经医务部同意并与有关科室联系,决定会诊人员及时间,任何人不得拒绝安排,也不得自行约定外出会诊及手术等。
八、门诊会诊:
由首诊科室的经治医师提出,将会诊目的及初步意见在病历上填写清楚,并需本科高年资医师签字。
被邀请科室的会诊医师应在请求会诊的病历上填写检查所见、诊断和处理意见并签字。
门诊会诊尽可能在当日完成,由门诊部负责管理、协调工作。
门诊会诊时病人无须另行挂号。
附: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1、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医院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
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
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2、医务管理部门接到会诊邀请(书面文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后,
在不影响本院(科)正常临床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
会诊影响本院(科)正常临床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当经医院领导批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
2.1 会诊邀请超出本院诊疗科目或者是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2.2 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2.3 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
2.4 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3、 会诊医师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
作,并按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4、 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
疗规范、常规。
5、 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
疗机构,并终止会诊。
6、 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适宜收
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7、 医师会诊结束后,应当在返回本单位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
况报告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医务管理部门。
8、 会诊费用应当按照邀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差旅费按照实际发
生额结算。
不得重复收费,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9、建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档案,并将医师外出会诊情况与其年度考核相结合。
危重患者抢救制度
一、危重患者的抢救工作,一般由科主任、正(副)主任医师负责组织并主持。
科主任或正(副)主任医师不在时,由职称最高的医师主持抢救工作,但必须及时通知科主任或正(副)主任医师。
特殊病人或需跨科室协同抢救的病人应及时报请医务部,以便组织有关科室共同进行抢救病人。
二、对危重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迟抢救,必须全力以赴,分秒必争,并做到严肃、认真、细致、准确,各种记录及时全面,有抢救医嘱就要有抢救记录,记录应按照要求书写。
若因抢救来不及记录的,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予以补记。
三、参加危重病人抢救的医护人员必须明确分工,紧密合作,各司其职,要服从主持抢救医师的医嘱,但对抢救病人有益的建议,可提请主持抢救人员认定后实施。
四、参加抢救工作的护理人员应在护士长领导下,执行主持抢救医师的医嘱,并严密观察病情变化,随时将医嘱执行情况和病情变化报告主持抢救者。
执行口头医嘱时应复诵一遍,并与医师核对药品后执行,防止发生差错事故。
五、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查对制度,日夜应有专人负责,对病情抢救经过及各种用药要详细交代。
各种抢救物品、器械用后应及时清理、消毒、补充、物归原处,以备再用。
六、安排专门人员及时向家属或单位讲明病情及预后,以期取得家属或单位的配合。
七、需跨科抢救的危重病人,原则上由医务部或业务副院长领导抢救工作,并指定主持抢救人员。
参加跨科抢救病人的各科医师应运用本科特长致力于病人的抢救工作。
八、不参加抢救工作的医护人员不得进入抢救现场,但须做好抢救的后勤工作。
九、抢救工作期间,药房、检验、放射或其他特检科室,应满足临床抢救工作的需要,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拒绝或推迟,总务后勤科室应保证水、电、气等供应。
十、各科每日须留1—2张床位,以备急、重症病人入院治疗、抢救时使用。
十一、抢救工作结束后,医师填写危重病人抢救登记本。
手术(有创操作)分级管理制度
为提高手术(有创操作)质量,加强各级医师施行手术(有创操作)的责任心,达到安全、满意的治疗效果和培养医师的目的,特制定各科手术(有创操作)分级和手术(有创操作)审批的规定,分级管理的范围包括各类手术、麻醉、介入诊疗等有创操作项目。
(一)、手术分类
根据手术过程的复杂性和手术技术的要求,把手术分为四类:
1、一类手术:
手术风险较低,过程简单,手术技术难度低的普通手术。
2、二类手术:
指有一定风险、手术过程复杂程度一般、有一定技术难度的手术。
3、三类手术:
指风险较高,手术过程较复杂,手术技术难度较大的手术。
4、四类手术:
指风险高,手术过程复杂,难度大的重大手术,新开展的手术及科研项目手术。
(二)、各级医师手术范围
所有手术医师均应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且执业地点在本院。
根据其取得的卫生技术资格及其相应受聘职务,规定手术医师的分级。
1、低年资住院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三年以内);可担任一类手术的术者,在上级医师帮助下可担任二类手术的第一助手。
2、高年资住院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三年以上);可担任二类手术的术者,在上级医师帮助下可担任三类手术的第一助手,指导低年资住院医师进行一类手术。
3、主治医师:
可担任一、二类手术的术者,并在上级医师指导下,担任三类手术的术者,指导住院医师进行一、二类手术,担任四类手术的第一助手。
4、正、副主任医师:
担任四类手术的术者,指导主治医师进行三、四类手术。
(注:
住院总医师可按主治医师要求培养,进修医师应根据本人学历及实际临床技术水平,分别按低年资住院医师或高年资住院医师要求培养)。
5、医院医务管理部门制定和定期更新本院各级医师的授权和技术能力评价,加强手术医师授权管理。
(三)、手术审批权限
1、一、二类手术由住院总医师或主治医师确定参加手术的人员及分工。
2、三、四类手术由住院总医师或主治医师请示科主任确定参加手术的人员及分工。
3、按规定填报《重大手术审批单》报医务部审批。
(四)术中医疗风险及手术后并发症的防范措施
1、严格执行Ⅲ类以上手术必须进行术前讨论的管理制度,手术者及麻醉师须参加讨论。
术前讨论应包括:
诊断、手术适应症、手术方案及麻醉的选择。
2、各级手术医师应尊重病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由手术者(或第一助手)向病人(或委托授权人)及其家属就病人病情、手术方式、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可采取的措施等进行充分、明确的术前告知,并有签字认可。
3、如果手术过程中手术方式因故需要变更时,需要向其亲属(或委托授权人)交待并获得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
对病人实施新开展的手术技术须征得病人(或授权委托人)及其家属同意。
4、手术/或有创操作记录应由手术者负责在术后24小时内完成书写(特殊情况下由第一助手书写,应有手术者签名),详细记录手术过程、术中病理大体所见、术中出血量、病理标本的采集与送检等情况,附有必要的图示说明,必要时可有影像记录;术后首次病程录应由手术者(或第一助手)负责在术后8小时内完成书写,除记述手术的重点内容(包括手术时间、术中诊断、麻醉方式、手术方式、手术简要经过、术后处理措施、术后应当特别注意观察的事项等)外,还应记录对术后并发症预防、标本去向等内容。
查对制度
一、临床科室
1、开医嘱、处方或进行治疗时,应查对病员姓名、性别、床号、住院号(门诊号)。
2、执行医嘱时要进行“三查七对”:
摆药后查;服药、注射、处置前查;服药、注射、处置后查。
对床号、姓名和服用药的药名、剂量、浓度、时间、用法、有效期。
3、清点药品时和使用药品前,要检查质量、标签、失效期和批号,如不符合要求,不得使用。
4、给药前,注意有无过敏史;使用毒、麻、限剧药时要经过反复核对;静脉给药要注意有无变质,瓶口有无松动、裂缝;给多种药物时,要注意配伍禁忌。
5、输血前,需经两人查对,无误后,方可输入;输血时须注意观察,保证安全。
二、手术室
1、择期手术,在手术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患者的知情同意与手术切口标志皆已完成后方可手术。
2、每例手术患者配戴“腕带”,其上具备有患者身份信息。
3、建立病房与手术室之间的交接程序,麻醉科医师、手术室护士与病房医师、护士应当严格按照查对制度的要求进行逐项交接,核对无误后双方签字确认。
4、手术医师、麻醉医师和巡回护士三方要严格按照《手术安全核查制度》的内容及流程在麻醉手术前、手术开始前和患者离开手术室前,共同对患者的身份和手术部位等内容进行核对,由麻醉医师主持并填写表格,无麻醉医师参加的手术由手术医师主持并填写表格。
5、在进行体腔、关节腔或较深部位手术时,要在手术前对手术器械、纱布等进行查对,关闭体腔、关节腔或缝合切口前再次核对,核对无误后方可关闭体腔、关节腔或缝合切口。
三、药房
1、配方时,查对处方的内容、药物剂量、配伍禁忌、医师签名是否正确。
2、发药时,查对药名、规格、剂量、用法与处方内容是否相符;查对标签(药袋)与处方内容是否相符;查对药品有无变质,是否超过有效期;查对姓名、年龄、并交代用法及注意事项。
四、血库
1、血型鉴定和交叉配血实验,两人工作时要“双查双签”,一人工作时要重做一次。
逐步推广使用条形码进行核对。
2、发血时,要与取血人共同查对科别、病房、床号、姓名、血型、交叉配合实验结果。
3、血袋包装核查:
血站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献血者的姓名(或条形码)、血型,血液品种,采血日期,有效期及时间,血袋编号(或条形码),储存条件。
五、检验科
1、采取标本时,查对科别、床号、姓名、检验目的。
2、收集标本时,查对科别、姓名、性别、联号、标本数量和质量。
3、检验时,查对试剂、项目,化验单与标本是否相符,以及标本的质量。
4、检验后,查对目的、结果。
5、发报告时,查对科别、病房。
六、病理科
1、收集标本时,查对单位、姓名、性别、联号、标本、固定液。
2、制片时,查对编号、标本种类、切片数量和质量。
3、诊断时,查对编号、标本种类、临床诊断、病理诊断。
4、发报告时,查对科别、病房。
七、医学影像科
1、检查时,查对科别、病房、姓名、年龄、片号、部位、目的。
2、治疗时,查对科别、病房、姓名、部位、条件、时间、角度、剂量。
3、使用造影剂时应查对病人是否对造影剂过敏。
4、发报告时,查对科别、病房。
八、理疗科及针灸室
1、各种治疗时,查对科别、病房、姓名、部位、种类、剂量、时间、皮肤。
2、低频治疗时,并查对极性、电流量、次数。
3、高频治疗时,并检查体表、体内有无金属异常。
4、针刺治疗前,检查针的数量及质量,取针时,检查针数和有无断针。
九、供应室
1、准备器械包时,查对品名、数量、质量、清洁度。
2、发器械包时,查对名称、消毒日期。
3、收器械包时,查对数量、质量、清洁处理情况。
4、高压消毒灭菌后的物件要查验化学指示卡、生物指示剂是否达标。
十、特殊检查室(如心电图、脑电图、超声波等)
1、检查时,查对科别、床号、姓名、性别、检查目的。
2、诊断时,查对姓名、编号、临床诊断、检查结果。
3、发报告时查对科别、病房。
手术安全核查制度
一、手术安全核查是由具有执业资质的手术医师、麻醉医师和手术室护士三方,分别在麻醉实施前、手术开始前和患者离开手术室前,同时对患者身份和手术部位等内容进行核查的工作。
本制度所指的手术医师是指术者,特殊情况下可由第一助手代替。
二、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手术,其他有创操作应参照执行。
三、手术患者均应配戴标示有患者身份识别信息的标识以便核查。
四、手术安全核查由麻醉医师主持并填写《手术安全核查表》。
如无麻醉医师参加的手术,则由术者主持并填写表格。
五、实施手术安全核查的内容及流程。
(一)麻醉实施前:
由麻醉医师按《手术安全核查表》中内容依次核对患者身份(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手术方式、知情同意、手术部位与标示、麻醉安全检查、皮肤是否完整、术野皮肤准备、静脉通道建立、患者过敏史、抗菌药物皮试结果、感染性疾病筛查结果、术前备血情况、假体、体内植入物、影像学资料等其他内容,由核查三方共同核查确认。
(二)手术开始前:
由手术医师、麻醉医师和手术室护士按上述方式,共同核查患者身份(姓名、性别、年龄)、手术方式、手术部位与标示,并确认风险预警等内容。
手术物品准备情况的核查由手术室护士执行并向手术医师和麻醉医师报告。
(三)患者离开手术室前:
由手术医师、麻醉医师和手术室护士按上述方式,共同核查患者身份(姓名、性别、年龄)、实际手术方式,清点手术用物,确认手术标本,检查皮肤完整性、动静脉通路、引流管,确认患者去向等内容。
(四)三方核查人确认后分别签名。
六、手术安全核查必须按照上述步骤依次进行,每一步核查无误后方可进行下一步操作,不得提前填写表格。
七、术中用药的核查:
由手术医师或麻醉医师根据情况需要下达医嘱并做好相应记录,由手术室护士负责核查。
八、手术科室、麻醉科与手术室负责人是本科室实施手术安全核查制度与持续改进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九、医务部认真履行对手术安全核查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与管理,提出持续改进的措施并加以落实。
十、《手术安全核查表》应归入病案中保管。
十一、手术科室病房与手术室之间要建立交接制度,并严格按照查对制度的要求进行逐项交接。
医嘱制度
1、医嘱一般在上班时间和病人入院2小时内开出,要求层次分明、内容清楚、转抄和整理必须准确,不得涂改,如需更改或撤销时,应用红笔填写“取消”字样并签名,临时医嘱应向护士交代清楚,医嘱要按时完成。
开写执行和取消医嘱必须签名并注明时间。
2、医生写出医嘱后,要复查一遍。
护士对可疑医嘱,必须查清后方可执行。
每项医嘱一般只包含一个内容,严禁不看病人就开医嘱的草率作风。
除抢救或手术中不得下达口头医嘱。
下达口头医嘱,执行护士需复诵一遍,经治医师核对无误后方可执行,医师要及时如实补记医嘱。
3、护士每班要查对医嘱,夜班查对当日医嘱,每周护士长组织总查对一次。
4、手术后、转科后和分娩后要停止术前、转科前和分娩前医嘱,需重开医嘱。
5、医师无医嘱时,护士一般不得给病人做对症处理。
但遇抢救危重病人的紧急情况下,医师不在现场,护士可针对病情临时给予必要处理,但应做好记录并及时向经治医师报告后补正式医嘱。
6、必须严格执行查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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