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招投标市场信用评价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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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招投标市场信用评价考核办法
宜兴市招投标市场信用评价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招投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
招投标市场行为,实现“招标市场”和“工程现场”监管的有机结
合,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有投资工
程招投标工作的意见》(宜政规发〔2014〕3 号)、《宜兴市企业信用
管理实施办法》(宜政规发〔2015〕3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
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投标市场信用评价考核是指对被评
价企业的投标行为和标后履约行为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
法进行量化评分,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信用评价考核以进入宜兴市招投标中心组
织招标的工程项目为载体,考核对象为参与工程招投标活动的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和材料设备供应商。
第四条宜兴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管办”)
负责信用评价建设的统一管理和指导,并负责对投标企业的投
标行为进行评价。
各建设单位(代建单位)负责对中标企业的标
后履约行为进行评价。
宜兴市招投标中心负责信用评价管理系
统的开发及日常维护,协助做好信用评价工作。
第五条招投标市场信用评价坚持客观、公平、公开和公正
1
的原则,考评结果在宜兴市招投标网和宜兴市公共信用信息服
务平台公开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投标行为评价考核
第六条 投标行为信用评价计分方法
(一)投标行为信用评价采用扣分制,满分 100 分,由市招
管办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对照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详见附件)及
时进行记录扣分。
(二)投标行为信用评价实行“一标一评”的日常考核制度,
在每个工程项目的投标报名、资格审查、开标、评标至合同备案
全过程的各环节由项目监管人员即时考核计分。
如遇因投诉等
情况经调查属实的扣分情形,应当追加计分。
同一项目同一事
项涉及多次扣分的,原则上只记最大分值。
(三)投标行为信用评价每年汇总一次,于每年度的 1 月份
对投标人上年度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的扣分作相加累计计取,
扣完为止。
年度汇总分向社会公布,自每年的 3 月 1 日起启用
最新公布的评价结果。
第七条 投标行为信用评价记分程序
(一)市招管办对投标企业的日常考核扣分实时同步至宜兴
市招投标网“会员系统”,并实时通过短信告知投标企业。
投标企
业应确保“会员系统”中联系人手机的畅通。
(二)投标企业对扣分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扣分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通过“会员系统”向市招管办提出申诉,逾期视为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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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
(三)市招管办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
复;对答复结果无异议的扣分时间从被扣分之日算起。
(四)对投标人上年度所有扣分异议的处理均应当在新的年
度汇总分公布前处理结束。
第三章 标后履约行为评价考核
第八条标后履约行为信用评价分日常考核和年度综合履
约评价。
日常考核是指建设单位按照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详见附
件),或者根据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形成的合同要约,就某一具
体工程项目在日常管理中发现的不良行为进行量化扣分,日常
考核扣分不封底。
年度综合履约评价是指在日常考核的基础上,综合工程进
度、质量、配合与服务、整体履约等情况,在每年 1 月份对承包
商上年度整体履约情况作出的综合评价。
承包商在 1 月份之前
已合同履约完毕的,建设单位可以提前完成该项目的年度综合
履约评价工作。
第九条 建设单位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应按照规定加强对承
包商日常履约情况的评价,设立承包商履约评价小组,负责履
约评价的具体工作,建立评价资料台账,完善承包商履约评价
的内部考核机制。
实行代建的工程项目,由代建单位对承包商进行履约评价。
3
第十条 履约评价信息采集:
建设单位除现场采集承包商履
约信息外,还应加强对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记录、行政处罚文
书或仲裁、判决文书、通报批评等信息的采集,以及跟踪审计部
门、施工图审查机构、设计、监理等有关单位反馈的各类信息的
收集工作,及时、准确采集记录各项考核信息。
第十一条 履约评价的依据包括:
建设单位依法编制的招标
文件、承包商的投标文件、双方签订并经备案的工程合同及补
充协议等。
建设单位对履约评价依据有其他特殊要求的,应当在招标
文件或工程合同中列明。
第十二条 标后履约行为日常考核程序
(一)建设单位对承包商的日常考核应当在发现或认定承包
商不良行为后及时扣分,同时书面告知履约评价对象,评价对
象应当予以书面签认。
评价对象拒绝签认的,建设单位可在书
面通知上注明情况后将书面通知留置现场送达,并存档备查。
(二)承包商对扣分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扣分结果之
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辩,逾期视为无异议。
(三)建设单位收到承包商书面申辩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组
织调查处理并答复承包商。
(四)对承包商上年度所有扣分异议的处理均应当在年度综
合履约评价前处理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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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年度综合履约评价计分方法
(一)年度综合履约评价的范围以 2016 年 1 月 1 日后至市
招投标中心办理合同备案的工程项目为准,在此之前中标并已
办理合同备案的项目不再列入评价范围。
(二)年度综合履约评价采用百分制,由建设单位按照评价
表(详见附件)进行考核评分。
年度综合履约评价分应当≤100-承
包商年度日常考核扣分之和。
(三)年度综合履约评价结果应当同时书面告知履约评价对
象,评价对象应当予以书面签认。
评价对象拒绝签认的,建设单
位可在书面通知上注明情况后将书面通知留置现场送达。
(四)建设单位应当在每年 1 月 15 日前完成年度综合履约
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录入信用评价管理系统,同时将评价
表加盖公章后以彩色扫描件形式上传信用评价管理系统。
第十四条 标后履约行为信用评价计分汇总
(一)对中标企业的标后履约行为综合评价分按其在本市所
有工程的年度综合履约评价结果的平均分计取。
(二)市招管办负责对各建设单位的评价结果按年度汇总并
向社会公布,自每年的 3 月 1 日起启用最新公布的评价结果。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要求,调整日
常考核和年度综合履约评价的内容和计分标准,量化具体评分
指标,制定更有针对性的履约评价标准,并作为招标文件或合
同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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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招投标市场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十六条市招管办通过宜兴市招投标网和宜兴市公共信
用信息服务平台按年度发布投标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并记入投
标企业信用档案。
通过招投标市场信用评价,建立诚信激励、失
信惩戒制度,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格局,促进招投标市场
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十七条招投标市场信用评价结果可作为建设单位在工
程项目招标中资格审查和评标的参考依据。
在资格审查和评标
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时,按投标行为评价分,标后履约行为综
合评价分,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投标企业信用评价结果
(如有),同时参考财政、审计部门的审计评价,按一定权重比例
合成后得出投标人综合信用分。
具体应用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招投标市场信用评价结果可供有关行政主管部
门在日常监管、行政审批、资质资格管理、评优评先等环节参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招投标市场信用信息的录入应保证信息的真实
性、及时性、完整性。
第二十条 招投标市场信用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
位和个人对信用评价中的违规行为有权举报和投诉。
市招管办
负责对举报和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对侵害市场主体权益的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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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
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
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招管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附件:
1.投标行为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
2.标后履约行为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
3.标后履约行为年度综合评价表
7
附件 1:
投标行为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
投标行为考核采用扣分制,总分 100 分,根据企业在招投
标活动中发现的以下情况,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扣分。
一、发现下列情形的,每次扣 1 分:
1、在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投标文件的;
2、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授
权委托人或项目负责人未到场或未携带第二代身份证等有效身
份证明的。
3、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
印章的。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注册建造师或项目总监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6、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期
限的。
7、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8、联合体投标,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9、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8
(原件)的。
二、发现下列情形的,每次扣 5 分:
10、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无正当理由不购买招标文件或
购买招标文件后不递交投标文件的。
11、上传投标文件后,未按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12、法定代表人或投标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参加约谈或答
辩的。
13、投标人在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中弄虚作假,抬价压价的。
14、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
15、投标人在质疑、投诉中查无实据或不按规定渠道投诉
或上访的。
16、中标后,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合同备案的。
17、投标人擅自离开开标现场,造成评标委员会无法询标
或确认的。
18、投标人不遵守开标评标纪律,干扰开标、评标秩序,对
招标投标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较轻的。
三、发现下列情形的,每次扣 10 分:
1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含电子文档)内容存在非正常
一致的。
2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含电子文档)错漏之处一致的。
2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者呈
规律性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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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含电子文档)由同一单位或者
同一个人编制的。
2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
同一人的。
2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含电子文档)相互混装的。
2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者同一台
附属设备打印的。
26、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投标的。
27、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
询服务的。
28、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人或者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
的。
29、中标后放弃中标项目的。
30、中标后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
出附加条件或签订合同时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要求的。
31、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32、招标文件规定应同时提交中标差额保证金时,不按规
定提交中标差额保证金的。
33、隐瞒项目经理(或项目总监)有在建工程情况的。
34、隐瞒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等不良行为记录的。
35、采取利诱、诋毁、恐吓、威胁等不正当手段排挤或影响
投标人参加投标活动的。
36、投标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质疑、投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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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发现下列情形的,每次扣 20 分:
38、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违反规定提供虚假证件或
证明、提供虚假类似工程业绩的。
39、经查实存在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
标的。
40、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成员
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41、在招标投标纠纷中,以暴力手段,聚众冲击、围攻、打
砸有关部门或单位,或开标评标现场的。
42、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承接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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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标后履约行为日常考核内容和计分标准
标后履约行为日常考核采用扣分制,由建设单位(代建单位)
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的不良行为进行量化扣分,扣分不封底。
除下列考核内容外,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要求,
增加和细化考核内容及计分标准,并作为招标文件或合同的附
件。
一、施工过程中的履职情况考核
1、中标项目经理不到位或到位率低于规定,未经批准擅自
更换项目经理的,扣 5-10 分。
2、项目管理班子其他人员不到位或到位率低于规定,未按
规定更换的,每一位扣 3 分。
3、因未按投标承诺到位机械设备,导致无法满足工程进度
要求的,扣 3-10 分。
4、施工现场资料与施工进度不同步,施工资料滞后、不齐
全、拖拉、未按要求签字的,扣 3-5 分。
5、施工过程中不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甲方、监理)管理的,
每次扣 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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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专项措施费用未按要求投入的,扣 3-5 分。
7、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较差,被要求整改没有及时整
改的,扣 3-5 分。
8、因施工单位原因发生一般质量和安全责任事故的或出现
较大质量事故和安全责任事故的,扣 5-20 分。
9、不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不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
图设计文件施工的,扣 3-10 分。
10、采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偷工减
料,降低工程质量损害建设单位利益的,扣 3-10 分。
11、施工单位无正当理由延误工期的,扣 3-10 分。
12、因施工单位原因拖欠工人工资或分包商工程款而发生
纠纷逾期未整改或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扣 10-20 分。
13、违规变更工程项目与工程量的,扣 3-10 分。
14、伪造工程变更现场与事项的,扣 10-20 分。
15、项目经理明显属于挂靠的,扣 20 分。
16、以暴力或其他手段妨碍发包人行使权利,或以暴力或
其他手段妨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或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
扣 20 分。
17、违反廉政规定,施工过程中存在贿赂等行为被查处的,
扣 20 分。
二、监理过程中的履职情况考核
1、中标项目总监不到位或到位率低于规定,未经批准擅自
更换项目总监的,扣 5-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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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监理机构其他人员不到位或到位率低于规定,更换
未按规定的,每一位扣 3 分。
3、未针对监理项目的特点,编制可行的监理规划、监理实
施细则或未按编制的监理规划进行落实,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
的,扣 3-5 分。
4、监理资料不齐,记录、签字不及时,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
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扣 3-5 分。
5、未发现或发现未按程序处理施工单位在工程质量、计量、
签证等方面弄虚作假的情况,且给予办理了相关手续的,扣 5-
10 分。
6、将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合格签字,
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损害建设单位利益的,
扣 10 分。
7、发现安全、质量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
暂停施工的,施工单位发生安全、质量事故的,扣 3-10 分。
8、因监理监督不力导致施工工期延误的,扣 3-5 分。
9、未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形式进行监理和未
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扣 3-10 分。
10、项目总监明显属于挂靠的,扣 20 分。
11、违反廉政规定,监理过程中存在贿赂等行为被查处的,
扣 20 分。
三、设计过程中的履职情况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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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设计负责人与投标承诺不一致,未经批准擅自更换
项目设计负责人的,扣 10 分。
2、项目设计各专业负责人与投标承诺不一致,未经批准擅
自更换项目设计各专业负责人的,每次扣 5 分。
3、项目负责人工作协调不到位,专业能力不够,扣 5 分。
4、与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沟通不及
时以及不参加甲方组织的会议,扣 3 分。
5、现场踏勘中,不能提出预见性意见,后来又出了相关问
题的,每次扣 2 分。
6、未到沿线单位走访,收集意见,对沿线单位大体情况都
不了解的,扣 2 分。
7、项目配备的设计人员专业不能满足合同要求,人员配备
低于合同约定,未经甲方同意更换设计人员的,每一位扣 3 分。
8、因项目图纸不全,各专业图纸相互矛盾,导致工期延误
或返工,造成建设单位经济损失的,扣 3-20 分。
9、设计文件未达到设计合同的深度要求,不满足工程量清
单编制要求的,扣 3 分。
10、设计图纸不能满足项目的功能要求,每次扣 2 分。
11、设计图纸未按设计合同要求反应管线迁改、临时交通
疏解、临时措施的,扣 2 分。
12、未按合同和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设计优化,未全面执
行节能和环保标准规范,未按合同合理要求进行限额设计,扣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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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不按规定提出书面设计交底文件或设计交底文件无项
目设计负责人和相关专业设计人员签字的,扣 5 分。
14、违反规范、标准、规定,设计不周或有严重错误,概算
严重错漏,影响项目报建工作进行的,扣 5 分。
15、不能及时按照合同要求完成各阶段工作的,每次扣 2
分。
16、没有及时协调配合甲方或专项设计或其他相关部门的
工作,没有及时做好沟通协调相关工作,每次扣 2 分。
17、图纸会审不到场,后期服务不到位,每次扣 3 分。
18、出具虚假或与实际施工不符的设计变更的,扣 3-5 分。
19、因设计原因造成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或出现较大质量
安全事故的,扣 5-20 分。
20、因设计承包商自身原因造成施工期间变更增加造价超
过施工承包合同价 10%的,扣 20 分。
四、勘察过程中的履职情况考核
1、勘察人员配备与投标承诺不一致或擅自变动项目配备的
勘察人员的,扣 5-10 分。
2、勘察负责人专业协调能力不强,专业协调中出现许多漏
洞,不能及时发现问题和处理问题,或知道有问题不及时处理的,
每次扣 2 分。
3、现场踏勘中,不能提出预见性意见,后来又出了相关问
题的,每次扣 2 分。
4、勘察探测报告与现场实际不符合,每次扣 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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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与设计单位的沟通不到位的,每次扣 2 分。
6、资料收集归档不标准,不完整,不准确的,每次扣 2 分。
7、图纸不全,参数不完整且不能反映场地岩土情况的,每
次扣 2 分。
8、勘察文件深度不够,不能满足设计需要或者没有达到勘
察任务书和规范标准的,扣 5 分。
9、不能及时按合同要求完成勘察任务书布置的工作,每次
扣 5 分。
10、不服从甲方安排或不按时参加有关工程会议的,每次
扣 2 分。
11、配合各项目参与方的工作不积极、不主动、不及时的,
每次扣 2 分。
12、因勘察原因造成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或出现较大质量
安全事故的,扣 5-20 分。
13、勘察单位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勘察成果资料的,每次扣
5 分。
14、勘察单位土工试验室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而承担任务
的,每次扣 5 分。
五、材料设备供货过程中的履职情况考核
1、因供应商原因未按需求计划及时交货,经两次催告后,
在合理时间内仍未供货的,扣 3-5 分。
2、交货验收时,未及时提供产品合格证书、检验证书、说明
书、提货单,经两次催告后,在合理时间内仍未提供的,扣 3-5
17
分。
3、现场抽样检测产品质量有不合格记录的,扣 3-10 分。
4、交货验收后,发现问题未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给建设
单位造成损失的,扣 3-10 分。
5、因违约给建设单位造成较大损失的,扣 10-20 分。
6、经多次催告仍未按需求计划及时交货,导致项目暂停或
影响项目进度的,扣 5-10 分。
7、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项目质量缺
陷或质量一般事故的,扣 5-10 分。
8、出具虚假发票或任意更改销售发票的,扣 10 分。
9、售后服务未达到合同规定要求,故意抬高维修配件价格
(高于市场最低零售价格)的,扣 3-10 分。
10、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或借故拖延、简化、变更技术支持服
务的,扣 3-10 分。
11、承诺提供培训、巡检、产品配件而未提供或延迟提供,
导致最终用户利益受损的,扣 3-10 分。
12、未经采购人同意,擅自转包或违法分包中标项目的,扣
10-20 分。
13、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检查时提供虚假情况的,
扣 5-10 分。
14、因产品质量问题或自身原因造成一般安全事故或较大
及以上安全事故的,扣 5-20 分。
15、履约过程中泄露商业秘密的,扣 20 分。
18
项目(标段)
名 称
建设单位
评价
类别
□施工 □监理
□设计 □勘察
□货物 □其他
承包商
合同工期
工程进度
是否完工
是□;否□
评价内容
评价等级
得分
扣分理由说明
人员到位
(20 分)
□优秀(≥18 分);□良好(≥15 分);
□一般(≥12 分);
□较差(≥8 分);□差(≥0 分)
进度控制
(20 分)
□优秀(≥18 分);□良好(≥15 分);
□一般(≥12 分);
□较差(≥8 分);□差(≥0 分)
履约质量
(20 分)
□优秀(≥18 分);□良好(≥15 分);
□一般(≥12 分);
□较差(≥8 分);□差(≥0 分)
配合与服务
(20 分)
□优秀(≥18 分);□良好(≥15 分);
□一般(≥12 分);
□较差(≥8 分);□差(≥0 分)
整体评价
(20 分)
□优秀(≥18 分);□良好(≥15 分);
□一般(≥12 分);
16、违反廉政规定,履约过程中存在贿赂等行为被查处的,
扣 20 分。
附件 3:
标后履约行为年度综合评价表
19
□较差(≥8 分);□差(≥0 分)
年度评价分
上述五项评价相加
年度扣分
年度所有扣分相加
备 注
年度评价分≤100-年度扣分
业主代表(签字):
业主单位(盖章):
联系电话:
日期: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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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宜兴 市招 投标 市场 信用 评价 考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