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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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京政发〔2015〕2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区临时救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作用,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制定本意见。
一、临时救助制度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临时救助是对于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临时救助制度要以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通过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鼓励社会参与,增强救助时效,编实织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临时救助工作要坚持应救尽救,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坚持适度救助,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二、救助对象范围
(一)家庭对象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遭遇突发事件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本区低保、低收入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
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上一年度已享受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的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在校学生(考生录取的学校和专业应与当年在京招考目录所列学校及专业一致)。
三、申请受理程序
(一)依申请受理
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向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1.申请临时救助金。
申请人需具有本区户籍或持有本区居住证。
具有本区户籍的,应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
持有本区居住证的,可以个人为单位,向居住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
2.申请救助服务。
对申请救助服务的家庭或个人,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本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内慈善超市申请。
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也可直接向本市各级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服务。
3.转介服务。
对需要转介服务的家庭或个人,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相关部门或单位申请。
(二)主动发现受理
1.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2.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协助联系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救助管理机构,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3.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民政部门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四、临时救助的审核审批程序
(一)一般程序
1.临时救助金审核审批。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等逐一调查,并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户籍地或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后,报送区民政部门审批。
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对属于本区低保、低收入家庭的申请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区民政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程序。
不属于本区低保、低收入家庭的申请人,其家庭财产应符合本市社会救助财产认定标准,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区民政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程序。
持有本区居住证的申请人,由区民政部门协调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配合做好财产核查工作。
2.救助服务审核。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结合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对其困难情况进行调查。
对经审核符合救助服务条件的,应及时协调救助管理机构、慈善超市为其提供救助服务。
3.转介服务审核。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结合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对其困难情况进行调查。
对经审核符合转介服务条件、可纳入本区基本生活救助或专项救助制度保障范围的,要及时协助申请人申请;需纳入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帮扶的,要及时转入慈善救助渠道。
(二)紧急程序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民政部门应先行救助。
紧急情况解除之后,应按规定补办审核审批手续。
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
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五、临时救助的方式和标准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
根据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程度及持续状况,临时救助金发放标准分为三档。
临时救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分别按照家庭全部成员每人1个月、2个月、3个月的当年本市城市低保标准,为其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对象以个人为单位申请的,分别按照每人1个月、2个月、3个月的当年本市城市低保标准,为其发放临时救助金。
临时救助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支付到临时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提供救助服务
1.各级救助管理机构、慈善超市等,可根据临时救助对象困难情形,为本区临时救助对象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等实物。
2.各级救助管理机构可根据临时救助对象困难情形,为其提供临时住所、临时生活照料、心理干预等救助服务;对突发急病的临时救助对象,可提供医疗服务。
3.区救助管理站对符合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照本市关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其提供相应的救助服务。
(三)提供转介服务
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和提供救助服务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
对符合本市低保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及时转入相应救助;对需要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转介。
六、临时救助资金预算与渠道
按照上一年度本市城市低保标准、上一年底由本区民政部门核定的本区低保对象和低收入对象人数等因素,核算本区临时救助金的总金额。
核算金额公式为:
区临时救助金的总金额=(低保对象人数+低收入对象人数)×本市城市低保标准×12×5%。
临时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确保临时救助资金及时到位。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负责、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级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的综合协调作用,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要将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列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并合理确定权重。
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社保等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完善工作机制
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急难事项求助“首问负责制”和转介工作制度;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务大厅、办事大厅等,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方便群众求助;根据部门职责建立受理、分办、转办、结果反馈流程,严格办理时限和要求,跟踪办理结果,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求助对象。
要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社会组织尤其是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资源丰富、方法灵活、形式多样的特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鼓励、支持其参与临时救助。
要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的有机结合,做到因情施救、各有侧重、相互补充。
(三)强化能力建设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实际科学整合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充实加强基层临时救助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
积极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办法,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探索社会力量承担社会救助事务性工作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加强人员培训,不断提高临时救助管理服务水平。
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协助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
要加强经费保障,将临时救助所需工作经费与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统筹考虑,纳入财政预算。
(四)加强政策宣传
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临时救助政策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和互联网等多种途径和形式,不断加大政策宣传普及力度,使临时救助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要加强舆论引导,从政府作用、个人权利、家庭责任、社会参与等方面,多角度宣传临时救助的功能定位和制度特点,引导社会公众理解、支持临时救助工作,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本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区委、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有关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本意见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1.申请所需提交材料;
2.北京市昌平区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3.社会救助服务分(转)办单;
4.转介服务分(转)办单;
5.临时救助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6.“两委”联席会议记录;
7.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授权书;
8.告知书;
9.享受临时救助非固定岗位工作人员的收入证明;
10.享受临时救助在职人员收入证明。
附件1
申请所需提交材料
(1)北京市昌平区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2)临时救助申请书;
(3)“两委”联席会议记录;
(4)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
(5)申请人居住证复印件;
(6)低保、低收入证有效期内复印件;
(7)镇、街公示原件;
(8)《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声明书》;
(9)申请人家庭收入证明;
(10)重大疾病家庭需提供诊断证明、医疗费用单据,各项医疗保险及商业保险报销单据;
(11)就学困难家庭提交在校生证明、学费缴费发票;
(12)村委会出具的火灾证明和发生火灾家庭提供火灾照片;
(13)持有我区居住证的家庭或个人申请临时救助金的需提供户籍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及户籍地享受社会救助情况证明;
(14)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附件2
北京市昌平区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家庭/个人
家庭类别
家庭人口
联系电话
居住地
户籍地
户籍地
自负金额
单位:
元
家庭
成员
基本
情况
姓名
性别
婚姻
状况
与户主关系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月收入
身体
状况
申请理由
(以上由申请人填写)申请人签字:
年月日
村(居)委会意见
单位盖章:
经办人:
年月日
街道(镇)意见
公示日,无异议,同意救助
万仟佰拾元整
主管领导:
年月日单位盖章:
区民
政局相关
科室意见
救助万仟佰拾元整
科室负责人:
年月日
区民政局审批意见
我
救助万仟拾佰元整
单位盖章:
主管领导:
年月日
备注:
1.家庭类别:
请填写低保、低收入、其他。
附件3
社会救助服务分(转)办单
街镇:
单位盖章:
求助人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户籍
所在地
所属
居(村)委会
现住址
居住地
居(村)委会
求助
方式
□现场□来电□来信□代访
求助时间
联系
电话
救助申请详细
情况
救助类型
1、申请慈善超市服务()2、申请救助管理机构申请()
处理
结果
分办
记录
分办科室
经办人
主管领导
分办时间
备注
本附件一式二份:
一份由镇街民政部门保管,一份由镇街民政部门提交给社救科备案
附件4
转介服务分(转)办单
街镇:
单位盖章:
求助人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户籍
所在地
所属
居(村)委会
现住址
居住地
居(村)委会
求助
方式
□现场□来电□来信□代访
求助时间
联系
电话
救助申请详细
情况
处理
结果
分办
记录
分办科室
经办人
分办时间
转办
记录
转办单位
转办科室
转办时间
经办人
备注
本附件一式二份:
一份由镇街民政部门保管,一份由镇街民政部门提交给社救科备案
附件5
临时救助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
您好!
我们于年月日收到您提交的临时救助申请材料。
经审核,该申请中有如下材料欠缺或表达不清,请您在收到本补正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补正的,视为您放弃本次申请。
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1.……
2.……
3.……
(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该文书适用于在申请临时救助时材料欠缺情形;
2.该文书由街道、镇使用。
附件6
“两委”联席会议记录
时间:
年月日地点:
申请人姓名:
家庭基本情况:
“两委”联席会议成员签字:
同意:
不同意:
“两委”联席会议结果:
同意救助()不同意救助()
党支部盖章村(居)委会盖章
附件7
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登记表及授权书
(街道、乡镇)
1.救助类别
□城市低保□农村低保□城市生活困难补助□农村生活困难补助
□城市低收入□农村低收入□城市特困□农村五保﹡请在前小框内勾选
2.家庭基本情况
家庭成员基本信息
姓名
与申请人(持证人)关系
身份证号
家庭居住地址
户籍所在地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基本信息
姓名
与申请人(持证人)关系
身份证号
家庭居住地址
户籍所在地
3.家庭收入信息
■现在就业所获得的收入就业者姓名平均每月工资及奖金、津贴元
就业者姓名平均每月工资及奖金、津贴元
■经营净收入经营者姓名平均每月收益元
■退休金领取人姓名平均每月元
领取人姓名平均每月元
■养老保险金领取人姓名平均每月元
领取人姓名平均每月元
■失业保险金领取人姓名平均每月元
■获得赡养、抚养、扶养费平均每月元
■农村农副业生产收入家庭上一年总计收入元
■村集体分红等收入家庭上一年总计收入元
■其它需要登记的收入
4.家庭财产信息
■现金元
■股票总市值元账户持有人姓名
总市值元账户持有人姓名
■基金等有价证券总市值元账户持有人姓名
总市值元账户持有人姓名
■银行储蓄金额元户名银行名称银行账号
金额元户名银行名称银行账号
■公积金缴存人姓名余额元
缴存人姓名余额元
■房产产权人姓名面积平方米□自住□商用□出租(每月收益元)
产权人姓名面积平方米□自住□商用□出租(每月收益元)■车辆行驶证持有人品牌型号购置时间现估价元
行驶证持有人品牌型号购置时间现估价元
■商业保险保险名称被保险人姓名每月缴纳保险费用元
保险名称被保险人姓名每月缴纳保险费用元
■其它需要登记的贵重财产及价值
授权书(声明书)
本人郑重声明,上述登记的家庭基本情况和家庭经济状况属实。
如有不实,愿停止申请或停止享受社会救助,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同意北京市民政局和本人所提出申请的区县民政局,向所有涉及到本人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的部门或机构查询、核对需要核实的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状况信息,包括但不限定于房屋、车辆、税收、公积金、社会保险、工商及金融资产信息等。
本人亦同意所有涉及到本人家庭经济状况信息的部门或机构将所需资料和信息提供给北京市民政局或本人所提出申请的区县民政局。
特此授权。
授权人(家庭成员及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签字:
本人承诺以下签名、指模、身份证号码均为本人签署,如有虚假,本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1.(指模)身份证号码
2.(指模)身份证号码
3.(指模)身份证号码
4.(指模)身份证号码
5.(指模)身份证号码
6.(指模)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备注:
家庭成员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监护人代签,代签的需由本人按指模。
附件8
告知书
编号:
:
您好!
我们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有关条款的规定,对您年月日提交的北京市昌平区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核查。
经核实,您目前的家庭生活状况不符合申请临时救助的条件,具体理由是: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平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民政局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告知
北京市昌平区民政局
年月日
附件9
享受临时救助非固定岗位工作人员的收入证明
姓名:
性别:
男□女□年龄:
岁
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
镇村委会
一、相对固定收入类别(元/月)
1.土地确权确地收入元2.本村给予的各项村民待遇元
3.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元4.残联重残补助金元
5.安排本村村民就业收入(如看山,防林防火、打扫卫生等)元
6.其他(请注明)
二、需经评议小组评议,非固定岗位类别(划√);
1.农业收入(种地)□2.果木收入□3.子女赡养费□4.打零工□
5.修自行车□6.拉三轮□7.开小卖部□8.修鞋□9.房屋出租□
10.家禽、家畜、渔业养殖等□11.开出租□12.离异后,父、母给予子女的抚养费□13.其他(请注明)。
经村民代表评议,非固定岗位月收入是:
元
三、月收入合计:
元
参评人员签字:
村委会盖章
附件10
享受临时救助在职人员收入证明
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户籍性质
家庭人口
身体状况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单位性质
家庭住址
户籍所在地
收入类别
其中
收入小计
工资
奖金
各类补贴
津贴
住房公积金
各项社会保险
其他
本人上两月收入
本人当月收入
合计(元)
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意见
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单位意见:
年月日
备注
备注:
1、“户籍性质”栏内请填写“非农业户籍或农业户籍”。
2、“身份类别”栏内请填写“在岗人员、病休人员、待岗人员、内退人员、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等信息。
3、“单位性质”栏内请填写“中央企业单位、地方国有企业单位、民营企业单位”等信息。
4、“上两月收入”栏内请填写“在职人员申请低保当月的前两月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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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进一步 完善 临时 救助 制度 实施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