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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的价值与功能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论经济法的价值与功能
姓名:
方晓丹
学号:
分校:
指导教师: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
二0一三年月日
河南广播电视大学
毕业论文任务书
专业班级:
学生姓名:
一、题目:
论经济法的价值与功能
二、起止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主要任务与要求
(一)主要任务
1、
摘要
经济法是指调整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经济法与民商法同是调整经济生活的重要法律部门。
它是调整国家在干预经济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其产生和形成是法律、法学自身逻辑发展的必然结果。
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不但应当有其独特的调整对象,而且也应当有自己独立的作用范围。
经济法的作用首先在于弥补民法公平观念之不足。
公平原则是民法的最高准则,它既体现了民法的任务、性质和特征,也反应了民法的追求目的,是民事立法的宗旨、执法的准绳和行为人守法的基本指南。
其次是弥补商法效益观念之不足。
最后是弥补行政法国家利益至上观念之不足。
在此我们要重点讨论一下经济法的价值和功能:
首先经济法的功能体现着经济法的本质,捍卫着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其功能包括了社会整合功能、利益分配功能和宏观调控功能所以经济法的功能是非常重要的;其次经济法的价值包括了其法律价值、社会整体效益和经济法的保障性价值。
关键词:
经济法;公平原则;最高准则;经济法的价值;经济法的功能
第一章前言……………………………………………1
第二章经济法的价值……………………………………1
2.1经济法价值的含义……………………………………1
2.2经济法的法律价值……………………………………1
2.3经济法的公平价值……………………………………2
2.4经济法的主导价值:
社会整体效益………………………2
经济法的可持续发展价值………………………………2
2.6经济法的保障性价值…………………………………3
2.6.1公平……………………………………………3
2.6.2正义……………………………………………3
第三章经济法的功能…………………………………4
3.1经济法功能的意义……………………………………4
3.2经济法的利益分配功能…………………………………4
3.3经济法的社会整合功能…………………………………5
3.4经济法的宏观调控功能……………………………5
第四章总结………………………………………………5
参考文献…………………………………………………6
第一章前言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和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我国,经济法是随着新中国的诞生、成长而产生和发展的。
中国以公有制我i基础的国家性质,要求国家对整个社会经济活动进行管理。
对于经济管理和经济协作中产生的社会经济体系关系,需要有一个从全局出发,以国民经济整体发展和总量平衡为基础,直接作用于社会生产和再生产活动的法律制度来调整,这种法律制度及时经济法。
把经济法置于社会经济系统,对经济法的功能可以定界为:
立法者为了社会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而设置于经济法规范中,并期望通过其实施,而造成一种积极的客观经济后果。
从上面的定义我们可以看出,经济法的功能体现着经济法与社会经济的关系。
但是我们必须要明确两点:
第一,功能都是具有针对性的,分析时必须明确功能的作用对象。
所以笼统地以为经济法永远整体地对社会经济发生影响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第二,不同历史、不同国别的经济法不同,同一国家特定时期的经济法可以分为功能各异的子部门法(如市场主体规制法、市场秩序法、宏观调控法、社会分配法)和不同的法律制度。
这些部门法和法律制度各自对自己的领域发生作用。
我国经济法的蓬勃发展,直接源于改革开放,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经济法又发挥了更为重要的积极作用。
第二章经济法的价值
2.1经济法价值的含义
经济法价值是指以经济法与人的关系为基础的,经济法对人所具有的意义,是经济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也是人关于经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
对于经济法价值概念的理解,首先,要明确经济法价值的社会本位性,经济法价值的社会本位性基于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
其次,还要关注经济法价值与经济法功能及经济法作用的辨析。
2.2经济法的法律价值
经济法的价值是由经济法在体系中的本质属性决定的。
经济法在法体系中的调整任务涉及经济领域和经济生活,其内容是经济性的,其价值亦重在经济性;同时,经济法是适应经济和市场社会化的迫切要求。
为解决社会化引起的矛盾和冲突而应运而生的。
所以经济法又是经济性和社会性是经济法价值的突出属性。
社会整体效益兼顾社会总体公正就构成了经济法价值链的中心环节。
2.3经济法的公平价值
经济法的公平价值是以社会本位为基础的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的统一,也是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相统一的可持续发展的公平。
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指经济法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
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相对,但又不是后者的集合或某种利益的简单相加,而是后者合力的结果或有机总和。
经济法的公平价值是确立在社会公共利益基础上的形式和实质公平,是可持续发展的公平。
它不只强调代内公平,更将视野扩展到代际公平,显示了其对整个人类发展的终极关怀。
它也是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法律部门的产生、发展、繁荣的重要的活力源泉。
2.4经济法的主导价值:
社会整体效益
随着20世纪六七十年代对法律的经济分析的兴起,使效益开始作为一种价值目标导入法律———导入法律意识、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
效益目标的出现,给传统的法律价值目标带来强有力的冲击,并有可能取代正义或公平在某一部门法律中成为主导地位的价值,即效率居先。
因此,效益或公平哪一个居于主导地位并非恒定不变,其一定历史时期内某一部门法律所应发挥的特定功能。
效益成为法律的主要价值目标之一为我们探索经济法的价值目标提供了理论前提,使我们可以摆脱传统法哲学思维的桎梏,将视点置放于效益与公平之双重目标及其相互比较上。
显然,效益和公平的统一是包括经济法在内的所有法律追求的目标。
然而,许多情况下追求两者统一往往是鱼和熊掌不可兼得。
这就要求经济法在整体上要有所侧重,即确立经济法的主导价值。
经济法的可持续发展价值
所谓可持续发展是指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科学而合理地利用现有资源,尤其是不可再生资源,积极研发和利用可再生资源,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实现人类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持续性。
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科学的发展观,一种更高层次的文明的生产方式,是21世纪全人类能持续、均衡、协调理性发展的必然选择。
可持续发展所体现的全局观、整体观、发展观理念正在彻底洗礼既存的社会生产方式与社会意识形态。
经济法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一种,也不可避免地承受着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强烈冲击。
如何从可持续发展的新视角重新审视与定位经济法的价值具有重要意义。
早在几十年前,由一些关注人类未来发展命运的经济学家组成的“罗马俱乐部”就提出了“增长的极限”概念,指出社会的经济增长无一不是以牺牲自然环境和资源为代价的,照此发展下去,地球资源将很快枯竭,发展因而也将被停止,进而出现不堪设想的后果,因此,为了避免这“增长的极限”,人类必须采取可持续发展战略,只有这样才能拯救人类的未来。
资源的有限性和人类的欲望的无限性使实现可持续发展是人类现在和将来所面临的主要任务之一,就经济学而言,与人类可持续发展息息相关的许多自然资源都是“公共产品”,例如清新的空气、干净的水、平衡的生态等等,作为“经济人”的市场主体出于“搭便车”的最低成本算计和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往往不会顾及对这些“公共产品”的破坏,更不会主动去维护。
就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而言,以民法为代表的私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生关系和财产关系。
2.6经济法的保障性价值
2.6.1公平
公平作为经济法价值的公平应从两个层面上理解和把握。
首先,经济公平指的是机会均等和规则公正。
从这一点讲,公平和效益不是一对矛盾,而是公平决定效益,效益是公平的必然结果。
因为公平的规则和合理的制度,可以使人们形成有效的预期,增加或减少各种投入,降低生产成本,带来规模效益。
其次,从更深的层次讲公平指收入分配公正。
这是对收入分配的尺度标准而言的,即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报酬,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如果收入分配不公平投入生产要素多者不能获得较多的利润,投入少者反倒获得较多的利润,那么,劳动、技术、资本、土地就不可能被更多的投入,社会资本就不可能得到充分有效的配置。
2.6.2正义
在经济法中,正义的价值取向具体化为对正义的经济制度和经济结构的迫求,亦即实质正义的追求。
这种正义在于实现社会范围的实质性、社会性的正义和公平是一种迫求最大多数社会成员之福社的正义观。
国家通过对公平的竞争机制的引导和建立,及对处理被管理的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参与及调控,形成社会经济各个组成部分之间合理的相互制约的关系,既为市场经济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又保障经济收益的公平和社会分配的公平,从而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律环境。
第三章经济法的功能
3.1经济法功能的意义
经济法的功能是经济法总论中价值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不同的法律部门,有着不同的法律理念,广义的独立部门法的法律理念中蕴含着该部门法所要实现的特定宗旨、目的和任务。
为了实现特定目的,每一部门法都有其特定的价值取向和功能预设。
深入研究经济法的功能,可以促使我们进一步认识经济法的本质、明确经济法的地位、完善经济法理念的实现途径。
此外,对法的功能的研究还是定义部门法内涵的重要方法。
因此,同经济法的理念、价值、原则一样,经济法的功能也是经济法理论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然,正确发挥经济法的功能只是经济法理念的实现途径之一,不能以单纯的经济法功能范畴研究代替对实现经济法理念更为重要的价值范畴和原则范畴的研究。
经济法的功能是经济法作为一个有机体系,基于其内在结构属性而与社会单位所发生的,通过自己的活动造成的一种积极的客观后果。
3.2经济法的利益分配功能
经济法的利益分配功能,是指通过对社会经济关系的调整,努力创造一个有利于社会所有个体共同发展的公平环境,从而达到社会整体利益的平衡,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经济法利益分配的核心在于对集团利益的分配,而不是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
如果说经济法利益分配的目标是公平与效率的话,那么平衡正是经济利益分配的新价值目标。
在一些情况下经济利益分配的目标既不是公平也不是效率,而是利益的平衡性。
在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主体的多元化、经济关系的复杂化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有效结合。
因此,经济法必须发挥其利益分配功能,建立公平合理的分配制度,协调各社会阶层、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有效地将收入差距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使全社会的成员都能共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实现社会的和谐。
3.3经济法的社会整合功能
经济法之社会整合功能,是指经济法以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作为出发点,通过调整和协调具体经济关系及其中的各种经济利益关系,来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目标的统一。
只有整理和协调好社会整体利益与社会局部或个体的利益关系以及兼顾长期利益和短期利益,社会经济才能发展的好,公众才能享受最好的生活。
目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有缺憾,有很多的矛盾还未能根除。
借此经济法可以发挥其整戒的功能,以社会和全局为本,对社会经济运行中的相关要素与主体的关系进行动态的梳理和平衡,确保社会经济和谐、协调、可持续的发展。
3.4经济法的宏观调控功能
经济法的宏观调控功能,是指国家以社会为本,对国民经济的总体活动状况进行的相应调整与控制来实现宏观经济总量的平衡和增长,保证国民经济和谐、协调、可持续发展。
“公平”是市场经济的第一要意义,它要求市场经济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公平竞争。
然而,市场在自身固有以及其他因素的作用下常出现“市场失灵”的情形,因此,仅仅依赖“看不见的手”来进行的资源配置是不妥当的,国家通常需要借助自己的强制力通过经济法赋予的宏观调控手段进行调控,实现社会经济整体层而存在的经济结构等问题的解决。
第四章总结
经济法是一个重要的法的部门,从根本上说,是因为它在保障和促进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经济法是以社会整体福利为出发点和最终归宿的,这样会使个体权利受到很大限制甚至是以牺牲个体权利来换取整体福利。
因此,对于经济的社会整体福利、体制效率、结果公平、
经济安全都应该有一个严格地界定,以防经济法任意扩张到民商事领域,造成私权的侵害。
每一个经济法律都是为了维护某一方面的经济秩序而制定的。
所有经济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使全国的经济秩序有了法律保障。
这就需要运用经济规制方面的法规、经济监督方面的法规和奖惩方面的规定,对违法经济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制裁,对符合国家经济发展需要的进行鼓励,共同促进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的形成和繁荣。
参考文献
【1】李培强浅析经济法的功能.中国商界,2010年第10期
【2】谢志怡论经济法的功能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24期
【3】杨圣洁论经济法的价值现代商贸工业,2009年第4期
【4】徐继红论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决策与信息,2011年第2期
【5】薛英芹经济法的本质与价值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24期
【6】徐孟洲经济法的理念和价值范畴探讨社会科学,201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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