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措施案例.docx
- 文档编号:29053791
- 上传时间:2023-07-20
- 格式:DOCX
- 页数:15
- 大小:29.46KB
保障措施案例.docx
《保障措施案例.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保障措施案例.docx(1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保障措施案例
保障措施案例
【篇一:
保障措施案例】
保障措施案例分析—印度进口丙酮的最终保障措施案例:
1999年6月16日,印度财政部保障措施调查局宣布了对加拿大、中国、中国台湾、法国、芬兰、德国、日本、韩国、朝鲜、芬兰、俄罗斯、沙特阿拉伯、新加坡、南非、英国和美国等出口到印度的丙酮发起保障措施调查的公告,案号为g.s.r.91(e),公告的复印件寄发给此项调查所涉及的相关利益方。
1999年9月10日,印度财政部保障措施调查局举行关于对出口到印度的丙酮进行保障措施调查的听证会,要求各相关利益方出席。
1999年10月7日,印度财政部保障措施调查局初步裁定丙酮的进口增长对印度国内的丙酮产业造成了实质性的严重损害,为确保公众利益,将对进口的丙酮征收期限长达两年半的保障措施关税。
2001年11月22日,考虑到此案涉及的发展中国家享有被征收保障措施关税的豁免权,印度财政部开始对印度进口丙酮征收保障措施关税一案进行复审。
2002年2月4日,印度财政部保障措施调查局对进口丙酮征收保障措施关税做出最终裁决,取消对除南非、新加坡之外的发展中国家出口到印度的丙酮征收保障措施关税。
遭受损害厂商提出申请保障措施调查的丙酮生产厂商宣称1998~1999年印度国内8家丙酮相关产业生产厂商总共拥有74770公吨的丙酮生产能力,但是其实际产量为42618公吨,只占其丙酮生产能力的57%。
但是由于这8家厂商中的nocil、sirsilk和chaithan自从1994年就几乎不再生产,且sirsilk和chaithan没有对发起保障措施调查公告做出反应。
另外cordite被认为只是为政府服务的,并不是为了满足印度国内的丙酮消费。
所以,印度财政部保障措施调查局认定损害调查的对象只限定于hoc、hcl、krishna和rajaram四家厂商,而不包括cordite、nocil、sirsilk和chaithan。
调查期内印度国内丙酮厂商设备利用率的变化根据印度国内的丙酮生产商提供的数字,上述4家厂商1994~1995年度设备利用率为77%,1995~1996年度达到最高为88.3%,1996~1997年度这4家厂商的设备利用率严重下降到71.6%,1997~1998年度回升到80.2%,1998~1999年度其设备利用率由下降到75%。
由此可见,印度国内这4家丙酮生产厂商的设备利用率经历了下降。
国内生产丙酮出口损失印度财政部保障措施调查局认为,由于进口丙酮的增加,印度国内生产丙酮的出口在1996~1997年度达到了2263公吨,1998~1999年度这一数字下降为333公吨,1998~1999年度丙酮出口量更是降到了26公吨。
这些数字和预计的1997~1998年度2250公吨出口量以及预计的1998~1999年度2272公吨的出口量相差甚远。
对发展中成员的优惠待遇——最低豁免权所谓最低豁免权是指当一发展中成员出口到另一成员的产品数量在该产品的进口总量中的份额低于一标准时,享有不被实施保障措施的权利。
世贸组织《保障措施协议》规定,如果来源于一个发展中成员的进口占进口成员该产品进口总量的不足3%,则进口成员不能对该发展中成员的产品实施保障措施。
但如果来自一个以上发展中成员的该产品进口总和超过该成员进口总量的9%,则进口成员可采取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要有度尽管保障措施是在进口大量增长以致国内产业遭受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情况下实施的,但是无论如何,这样的措施都是保护性的,与贸易自由化的大趋势具有天然的矛盾性,而且这样的措施是在其他成员公平贸易的情况下采取的,因此,世界贸易组织要求各成员必须在有限的范围实施,也就是说,实施保障措施要有节制,要有度。
如果一个成员实施的保障措施过了头,不但无益于贸易自由化进程、无异于其他成员获得正常的贸易利益,也不益于该成员自己经济的调整与健康发展。
实施保障措施的条件必须一一满足《保障措施协议》和《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19条都包含了实施保障措施的三个前提条件,即进口大量增长、存在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和因果关系。
一成员只有在充分证明这三个条件都满足时才能实施保障措施。
【篇二:
保障措施案例】
2002年3月5日,美国总统宣布,对10种进口钢材采取保障措施,在为期3年的时间里,加征最高达30%的关税。
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wto成员将本案提交wto争端解决机制。
是为“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是中国在wto中第一案,是中国成为wto成员后,使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贸易争议,合法保护自己贸易利益的具体体现。
这个案件标致着中国未来解决与其他wto成员的争议,多了一条稳定、可预见的途径。
对于作为贸易大国的中国来说,和平解决争议,与其他国家建立良好的贸易关系,是非常重要的。
因此,本案对中国不仅仅具有保护具体贸易利益的作用,而且具有很强的象征意义。
本案对wto多边贸易体制也有非同寻常的影响。
正如欧盟所说,美国对钢铁采取的限制措施,是有史以来wto成员所采取的经济上最具扰乱性的紧急保障措施;对几十亿美元的贸易和很多国家产生了影响。
在wto中共同起诉美国的国家多达8个(欧共体、日本、韩国、中国、瑞士、挪威、新西兰和巴西),是wto争端解决中原告最多的一个案件。
不仅如此,美国此举还迫使其他wto成员也采取限制钢铁产品贸易的措施(欧共体和中国为防止钢铁产品贸易转移,也采取了保障措施),因而在总体上对世界贸易体制造成了极大的压力。
因此,该案的进展,举世瞩目。
从法律上看,该案也是涉及法律问题最多的一个案件,包括专家组审查范围,未预见的发展,进口产品定义,国内相似产品定义,进口增加,严重损害,因果关系,对等性,最惠国待遇,措施的限度,关税配额分配,发展中国家待遇等12个法律点,几乎涉及了wto《保障措施协议》每一个实质性条款的适用和理解。
在专家组审理阶段,当事双方的书面陈述正文就达2,500页,附件达3,500页。
原告为统一立场和观点多次开会协调,分工合作。
当事方100多人参加了专家组召开的第一次听证会。
美国甚至抱怨,本案对世界贸易体制有着严重的影响,因为原告8方对wto相关协议的解释,使得这些协议根本无法操作,从而损害了成员对wto以规则为基础体制的信心,使得它们不愿意再承担新的义务。
因此,对于了解wto的运作,特别是争端解决机制,以及了解中国参与wto事务的方式等,“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都是一个很典型的案例。
二、美国对钢铁进口采取的具体限制措施美国总统于2002年3月5日发布命令,宣布对钢铁产品采取保障措施。
该命令由5个部分组成:
总统声明(statementbythepresident);总统令(presidentialproclamation);总统令附件(annextopresidentialproclamation),即对美国协调关税税则的修改(modificationstoharmonizedtariffscheduleoftheunitedstates);具体救济清单(section201steelremedylist);发展中国家排除及不排除的产品(developingcountriesexcluded/notexcludedfromremedy)
(一)总统声明总统声明宣称,自由贸易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也是总统经济计划的奠基石。
但自由贸易并非放任自流。
为此,美国总统采取了3项行动,以恢复世界钢铁市场的市场力量。
这包括进行谈判,以实现削减全球过剩的钢铁生产能力,以及消除导致生产能力过剩的扰乱市场的补贴。
此外,总统还要求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对钢铁进口的影响发起调查。
itc的调查结果是,进口增加是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的实质性原因。
声明说,宣布实施暂时的保障措施,是为了给美国钢铁产业及其工人一个机会,使之调整适应外国钢铁的大量进入。
这些措施将帮助钢铁工人,依赖于钢铁产业的社区以及钢铁产业进行调整,而不损害美国的经济。
声明称,保障措施是wto规则明确允许的,即进口有时会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伤害,需要采取临时限制。
美国总统要求美国钢铁产业利用这个机会,进行调整,确保长期的竞争力。
调整将影响工人和有关社区,为此,总统已经建议扩大国家紧急援助计划,给工人提供职业培训和其他帮助。
总统还建议对工人和退休人员在健康保险方面提供直接援助。
总统也支持对社区进行综合援助,扩大贸易调整援助计划。
(二)总统令总统令的标题是“促进积极调整,应对某些钢铁产品的进口竞争”(tofacilitatepositiveadjustmenttocompetitionfromimportsofcertainsteelproducts)。
总统令称2001年12说19日,itc向提交了报告,认为10种产品的进口对国内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并且对具体产品进行了描述。
根据美国贸易法的规定,当itc委员的表决结果是肯定与法定各占一半时,则总统可以采用任一决定。
为此,对于镀锡类产品和不锈钢线材,总统决定采纳肯定一方的决定。
为此,总统决定对下列10种产品采取行动:
板材,包括板坯、中厚板、热轧钢、冷轧钢和涂镀板;热轧棒材;冷轧棒材;螺纹钢;焊管类产品;普通碳素和合金管接头;不锈钢棒材;不锈钢杆材;镀锡类产品;不锈钢线材。
具体措施为:
对板坯实施关税配额,时间是3年零1天,每年配额递增,关税递减;对其他产品增加关税,时间为3年零1天,每年税率递减。
以上措施适用于来自所有国家的进口,但加拿大、以色列、约旦和墨西哥除外。
总统令称,这些措施是为了促进美国产业的调整。
如果总统发现需要采取进一步的行动,可以降低、修改或终止现在采取的措施。
另外,如果总统在30天内,根据美国与wto成员按照保障措施协定第12条第3款进行磋商所达成的协议,认为有必要降低、修改或终止保障措施,则在40天内予以宣布。
在总统令发布后120内,美国贸易代表(ustr)有权考虑进一步免除某些产品的请求。
每年3月份,ustr有权决定是否免除某些产品。
这些措施从2002年3月20日生效,到2006年。
(三)总统令附件:
对美国协调关税税则的修改美国贸易法授权总统为实施这些措施,修改关税税则。
这个附件对措施涉及产品的税则进行了具体修改,包括产品的详细描述,关税税率,板坯数量在国家之间的分配等,以便海关实施。
应当说,这是对海关的具体操作要求。
(四)具体救济清单(略)(五)发展中国家排除及不排除的产品来自作为wto成员的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如果在最近的代表年份,其进口份额不超过美国总进口的3%,且所有发展中国家的进口总合不超过9%,则保障措施不适用于这些国家的产品。
总统命令中共列出了阿尔巴尼亚、智利、印度、泰国和津巴布韦等99个国家。
美国将普惠制受惠国作为发展中国家。
但巴西、印度等7个国家的部分产品未被排除适用。
三、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背景
(一)美国限制钢铁进口的历史及其影响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对进口产品适用“贸易救济法”(traderemedylaws),从而对国内产业进行贸易保护的国家之一。
有资料显示,从1897年美国对原产于德国、阿根廷、丹麦、荷兰、法国、比利时和原奥地利-匈牙利的糖提起反补贴立案调查,至2001年底,美国共对进口产品提起不少于2771件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从1974年《美国贸易法》制定以来,直至2001年底,美国共提起了73起保障措施立案。
2002年,美国正在实施的贸易保护措施约308项,其中反倾销措施令248项、反补贴措施51项、保障措施9项。
在美国贸易保护措施调查中,钢铁产品成为主要受调查产品之一。
根据可获得的资料的记载,美国对钢铁进口进行贸易保护措施调查最早可追溯到1921年。
在该年度中,美国共对从德国、法国等国家和地区进口的钢铁及钢铁制品提起了5件反倾销调查。
从1921年至1979年的59年间,美国共对进口钢铁提起了100多件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年均立案数约为1.7件,在其年均反倾销和反补贴总立案中所占比重不足10%;1980年至2001年底,美国对进口钢铁提起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立案数大约为538件,年均立案数约为25件,在其年均反倾销和反补贴总立案中所占比重约为42%;而从1995年至2001年短短7年时间里,贸易保护措施立案数(含3起保障措施立案)则高达约201件,年均约为29件,在其年均贸易保护措施总立案中所占比重高达66%。
2002年,美国对钢铁产品正在实施的贸易保护措施约179项,在所有贸易保护措施中所占比重为58%。
采取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贸易保护措施,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限制进口、保护国内相关产业、为该产业的调整提供一个较长的缓冲期、增加财政收入甚至促进经济复苏等作用。
但美国是全球钢铁的主要进口国。
以1999年为例,美国当年共进口钢铁3310万吨,在经济合作组织(oecd)成员国总进口量(9420万吨)中所占比重为35%。
因此,美国对钢铁进口所采取的任何限制措施均可能给全球钢铁贸易带来一定的影响。
钢铁保护之风盛行也可能引起国际钢铁贸易格局的动荡,减少钢铁市场和价格的可预见性。
这种状况除了对本国相关行业及消费者带来不利影响之外,也可能对出口国和地区的生产、就业等带来不利影响。
20世纪90年代,国际市场上钢铁产品的价格非常不稳定,这与钢铁领域的贸易保护措施的影响应该说有一定的关系。
同时,如果频繁采取与多边贸易规则不符的贸易保护措施,则有可能被认为在向出口国和地区的钢铁生产商转移本国钢铁行业重组的成本,这无疑会被视为是一种旨在向外国出口生产商转嫁损失的不公平行为,其结果是使出口国和地区的钢铁生产商被置于与立案国生产商不同的位置上。
此外,如果一项保护措施带来全球范围内的连锁反应,带动其他国家和地区纷纷跟着采取贸易保护措施,则不仅仅是对全球钢铁贸易带来影响的问题,有可能在更大的范围内对世界贸易产生影响,从而不利于贸易自由化目标的实现。
(二)美国对钢铁进口采取保障措施的原因及其影响美国对外宣称,美国钢铁行业在美国经济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但其他钢铁生产国一直对钢铁市场进行干预,对其钢铁业直接提供财政支持,造成全球钢铁产量严重过剩,世界市场供大于求。
因此,美国产业受到了严重的影响。
现在,美国钢铁行业财务困难,利润大幅下降,投资和市场份额收缩,许多企业已经寻求破产保护。
美国对钢铁进口实施暂时的保障措施,是为了给美国钢铁产业提供一个机会,使之调整适应外国钢铁的大量进口。
但人们普遍认为,在将于2002年11月举行的国会中期选举中,总统为共和党争取钢铁工人的选票,以及在经合组织(oecd)中给久拖不决的钢铁全球限产谈判施加压力,并且利用保障措施给钢铁业提供产业调整的机会等,是美国采取保障措施的真正原因。
事实上,美国钢铁产业的现状,很大程度上归咎于美国国内产品竞争和产业结构的问题。
2000年,美国钢铁产量1.12亿吨,是世界第三大钢铁生产国。
美国有13家综合钢铁厂(integratedproducers),65家小钢厂(minimills)。
小钢厂技术先进,生产成本低,员工包袱轻,其生产的产品对综合钢厂形成了有力的竞争,压低了产品的价格。
而综合钢厂由于需要承担的退休员工社会保障成本过高等原因,技术更新和产业调整缓慢。
美国钢厂众多,形成了产量过大,产品整体竞争力不强状况。
相比之下,20世纪90年代,欧盟对其钢铁行业的结构进行了大刀阔斧的调整,主要是通过实施较为严格的政府资助管理规则和竞争规则,对钢铁结构进行市场化调整。
钢铁行业兼并收购之风盛行。
欧盟多数钢铁产品由少数几家在全球钢铁行业最具效率的钢铁公司生产,在全球钢铁10大钢铁企业中,欧盟就占了5家。
其结果是欧盟钢铁行业在国际钢铁市场上的竞争力得以提高。
美国将钢铁行业的困难归咎于进口增加,并且对进口采取限制措施,在世界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应。
钢铁生产国纷纷指责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做法,认为这将对刚刚开始的wto多边谈判造成不利的影响。
欧盟、日本、韩国等国家与美国举行了《保障措施协议》项下的磋商。
由于美国限制钢铁进口的措施,使得原来向美国出口的钢铁流向其他国家,一些国家对这种“贸易转移”可能产生的对本国钢铁行业的影响进行调查,其中,欧盟于2002年3月,对进口钢铁产品采取临时保障措施。
此外,欧盟、日本等国家还向wto通报了准备对美国产品实施贸易报复的清单。
同时,欧盟、日本、韩国、中国、瑞士、挪威、新西兰和巴西等国家将美国保障措施提交wto,要求裁决其违反wto的有关规定。
这在wto争端解决的案件中,无论从涉及国家的数量,还是从对贸易的影响,都是首屈一指的。
四、本案在争端解决机制中的程序欧共体、日本、韩国、中国、瑞士和挪威等6方与美国的磋商于4月11、12日在wto举行,新西兰和巴西与美国的磋商6月13日举行。
由于磋商没有解决争议,dsb同意设立专家组审理此案,并且于7月25日确定了专家组人员。
专家组和当事方于10月29-31日和12月12-14日举行第一次和第二次实质性会议(substantivemeeting)。
专家组报告计划于2003年4月作出。
值得提及的是,根据《争端解决谅解》(dsu)第9条第1款的规定,由于本案涉及多个起诉方,应由单一专家组审理。
但各方磋商请求的提出时间不一样,最早的是欧共体(2002年3月7日),最晚的是巴西(5月21日)。
这就涉及如何将前后相差两个多月的争议合并到一个专家组的问题。
dsb分别在其5次会议上设立了专家组,但同意由同一专家组审理本案。
这主要是当事方协调的结果。
美国与巴西于7月18日达成程序性协议(proceduralagreement),对设立单一专家组作出安排:
一、美国同意巴西在60天磋商期限结束前请求设立专家组,并且不在考虑此项请求的第一次dsb会议上(7月29日)反对接受巴西设立专家组的请求;二、双方同意由根据欧共体请求设立的专家组(6月3日)审理本案;三、所有当事方都可以对专家组的选择发表意见;四、原告的第一次书面陈述应于专家组成立5周后同时提交;美国的第一次书面陈述在其后5周内提交;当事方于专家组第一次会议后4周同时提交第二次书面陈述。
在此之前,7月15日,美国与其他7方也签订了一个程序性协议,对新西兰的磋商期限和设立专家组请求,以及各方提交书面陈述的时间作出了类似的安排。
由此可见,当事方在设立单一专家组问题上,起着主导作用。
另外,在该案中,8方为了使案件审理顺利进行,多次开会协调立场和观点,使得各自书面陈述(writtensubmission)的内容避免冲突,并且统一用语,共用附件。
在专家组开庭审理时,8方也对众多的法律点作了分配,分工陈述,相互补充。
因此,在多个起诉方的案件中,起诉方之间的协调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五、中国参与该案的情况中国数亿美元的对美出口钢铁产品受到美国保障措施的影响。
因此,2001年6月28日,itc正式决定立案对钢铁产品进口进行调查后,中国政府即发表声明,表示中国政府对此严重关切,并将全力维护中国钢铁行业的正当权益并密切关注事态的进展。
随后,中方聘请美国律师,于7月24日,以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和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的名义,代表中国钢铁产业向itc正式递交了参加201条款调查的申请文件以及对企业提供的生产数据予以保密的申请。
这两份文件的按时递交,确保了我钢铁产业可全面参与后续程序的调查,并在后续程序中为自身合法利益进行有效抗辩。
【篇三:
保障措施案例】
相关条款:
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保障措施协定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
这一争端涉及韩国对进口去脂奶粉制剂(skimmedmilkpowderpreparations,smpp)(关税分类为0404.90.0000和
1901.90.2000)实施的最终保障措施。
1997年8月12日,欧共体提出与韩国进行磋商的要求。
欧共体提出,韩国以进口配额的形式对奶制品采取了保障措施,该措施违反了保障措施协议第2条、第4条、第5条和第12条,并违反了gatt1994第19条。
欧共体要求建立专家组,1998年1月9日,
22日dsb设立了专家组,欧共体通知dsb暂时不进行专家组程序。
1998年6月10日,欧共体重新提出设立专家组申请。
在1998年7月23日的会议上,dsb设立了专家组。
专家组裁定韩国的措施与保障措施协议4.2(a)和第5条的规定不符,但拒绝了据gatt第19条、保障措施协议2.1、12.1、12.2和12.3的要求。
专家组的报告于1999年7月21日分发。
9月15日,韩国通知了其上诉意图。
上诉机构推翻了专家组的对gatt第19条的解释及其与保障措施协议的关系的结论,维持了一项但推翻了另一项与保障措施协议第5条第1款有关的解释,并得出结论:
韩国违反了保障措施协议第12条第2款,因而部分推翻了专家组的裁定。
上诉机构的报告于1999年12月14日分发。
dsb于2000年1月12日通过了上诉机构的报告及上诉机构变更的专家组的报告。
基本事实
1998年5月17日,应全国牲畜合作联合会于5月2日提出的申请,韩国贸易委员会(ktc)决定发起保障措施调查。
1996年6月11日,韩国根据保障措施协议12.1(a)将发起调查及发起理由通知wto保障措施委员会。
10月23日,ktc完成了进口奶制品增加对产业损害的调查报告。
11月11日将这一事实通知公布在韩国公报上。
管理与调查办公室(officeofadminis-trationandinvestigation,oai)的产业损害调查报告的非保密文本在该日期前经索即得。
韩国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ktc已作出了增加的奶制1996年12月2日,
品进口造成对国内产业严重损害的裁定。
1997年1月21日,韩国据保障措施协议12(c)提交通知。
该通知告知委员会韩国准备对某些奶制品进口采取保障措施。
1月31日,韩国又据保障措施协议第9条脚注2就保障措施对发展中国家成员不适用进行了通知。
韩国采取保障措施的最终决定于1997年3月7日作出并生效。
采取措施的通知公布在韩国公报上。
1997年3月24日,韩国向委员会提交了补充通知,通知其已作出最终决定对某些奶制品采取保障措施。
案件评析
韩国对奶制品进口的最终保障措施
韩国对奶制品进口的最终保障措施
一、与争端有关的法律条款
保障措施协议第2条、第3条、第4条、第5条和第6条
第2条条件
1.一成员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对某一产品实施保障措施,即该成员依据下述规定确认,输入其境内的该产品,就国内生产而言绝对或相对地大量增长,并在此条件下对国内生产相同或直接竞争的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
2.实施保障措施须针对某一进口产品而不管其来源。
第3条调查
只有在某成员主管当局依照以前建立的并按gatt1994第10条公布1.
的程序进行调查之后,该成员才可适用保障措施。
该调查须包括向所有利益相关方作出合理公告、公开听证会,或进口商、出口商以及有关利益方能够陈述证据和看法的其他适当方式,包括对其他相关方的陈述作出回答并提出其观点的机会,特别是对保障措施的采用是否出于公众利益的考虑。
主管当局须颁布一份报告,列明其关于一切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调查结果和作出的合理结论。
2.任何机密性质和机密基础上提供的资料,在公开之前,须由主管当局作为机密文件对待。
此类资料未经提供方允许不得泄露。
机密资料的提供方可应要求提供一份非机密的摘要;如该提供方表示此类资料无法摘要,则应说明不能这样做的理由。
然而若主管当局发现有关保密的要求不适当,或有关方既不愿将该类资料公诸于众,也不愿授权以笼统或摘要的方式披露,则当局可无视此类资料,除非由适当的来源满意地证实该类资料的正确。
第4条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确定
1.为本协议之目的
(a)严重损害应理解为对某一国内产业的状况造成重大的总体损害;(b)根据第2款,严重损害威胁应理解为严重损害之危急显而易见。
严重损害威胁的确定应基于事实,而非仅凭指控、推测或极小的可能性而作出;
(c)在确定损害或损害威胁时,某一国内产业应理解为在一成员领土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保障 措施 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