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酒城科技英才培育补助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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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酒城科技英才培育补助办法
泸州市酒城科技英才培育补助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培育更多优秀科技创新团队和人才为我市创新驱动发展做出贡献,根据《泸州市创新型科技人才激励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酒城科技英才”培育计划包括科技创新团队、科技领军人才和青年科技英才等三种类型,以资金补助形式帮助其开展科学研究。
第三条科技创新团队是指在合作与协作的基础上形成的具有明确的创新目标、集中的研究方向、稳定的工作条件,由科技创新团队带头人和相关专业领域的科技人员组成,专业和年龄结构合理、合作创新意识强,以解决产业或行业的关键、共性技术为主的创新集体。
第四条科技领军人才是指具有较强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在电子信息、现代医药、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人工智能、航空航天等新兴产业领域,以及食品饮料、精细化工、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领域中,能够引领和带动某一领域的科技发展并处于领先地位的带头人。
第五条青年科技英才是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从事科学技术活动,对科学技术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优秀青年科技人员。
第六条补助经费由市人才发展基金安排。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受理、专家评审、择优扶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七条科技创新团队每年遴选不超过2个,每个给予最高50万元的项目经费补助;科技领军人才每年遴选不超过5人,每人给予2万元的资金奖励补助;青年科技英才每年遴选不超过10人,每人给予1万元的资金奖励补助。
第八条被列为酒城科技英才培育计划的团队(人才)在申报省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对于达到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团队(人才)申报条件的,优先推荐;对其研究所取得的科技成果,指导其申报科学技术奖。
第二章科技创新团队申报条件及材料
第九条科技创新团队以在泸州市境内注册并纳税的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等为依托,围绕泸州优势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发展领域,通过“产学研”紧密结合,在一定时间内进行持续创新(攻关),并取得可预期的科研成果和经济社会效益。
第十条以企业为依托的科技创新团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团队所依托企业必须经营状况良好(上年度净利润在100万元以上),具备较好的创新平台和创新机制。
一般应建有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等科研平台,具备开展研发创新的工作条件和环境氛围。
(二)具备合理的人员规模与结构,应是长期合作基础上形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创新群体,成员总数不少于8人,以中青年科技人员为主体,45岁以下科技人员所占比例不得低于50%,中级以上职称或本科以上学历人员不少于70%;
(三)科技创新团队带头人应是产业技术创新领域的领军人物,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市级以上人才荣誉,具备较高的学术技术素质和较强的团队领导管理能力,在研究开发群体中有较强的凝聚力;科技创新团队带头人近5年应主持过2项市级以上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或重大工程项目;带头人及成员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进行创新性研究;
(四)科技创新团队核心成员为3-5人,且至少有三分之二具有硕士以上学历(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半数以上的核心成员应当是依托单位在职人员,团队核心成员近5年获得2项以上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授权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新药、新品种或省级以上重点新产品,无知识产权纠纷;
(五)科技创新团队研发方向符合产业发展要求,属于我市重点发展领域、行业和产业亟需解决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工艺技术。
技术创新、集成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有明确的技术路线,能产生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
科技创新团队开展创新活动有明确的目标与计划,其预期成果特别是重大标志性成果的数量、形式、水平及进展时间明确、具体、可行;
(六)科技创新团队应有一整套比较科学的业绩考核、薪酬分配、激励保障和人才培养制度。
第十一条以事业单位、社团等为依托的科技创新团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合理的人员规模与结构,应是长期合作基础上形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创新群体,成员总数不少于8人,以中青年科技人员为主体,45岁以下科技人员所占比例不得低于50%,中级以上职称或本科以上学历人员不少于90%;
(二)科技创新团队带头人应为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市级以上人才荣誉,具备较高的学术技术素质和较强的团队领导管理能力,了解所在领域前沿研究方向,且业内公认度较高;科技创新团队带头人近5年应主持过2项市级以上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或重大工程项目;带头人及成员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进行创新性研究;
(三)科技创新团队核心成员为3-5人,且至少有三分之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半数以上的核心成员应当是依托单位在职人员,团队核心成员近5年获得2项以上市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奖项、授权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新药或新品种,无知识产权纠纷;
(四)科技创新团队研究方向应以泸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科技发展规划重点优先支持的发展领域及产业为重点,聚焦战略性、全局性和带动性,着力解决制约泸州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关键科技问题,为我市科技创新、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供强力支撑。
科技创新团队开展创新活动有明确的目标与计划,其预期成果特别是重大标志性成果的数量、形式、水平及进展时间明确、具体、可行;
(五)科技创新团队应有一整套比较科学的业绩考核、薪酬分配、激励保障和人才培养制度。
第十二条科技创新团队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一)《泸州市科技创新团队申报书》;
(二)科技创新团队取得的成果,包括专利、论文、著作等情况,人才引进培养情况,产业化实施情况等;
(三)科技创新团队运行管理情况报告,依托单位为企业的须提供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科技创新团队成员的信息印证材料,包括身份证、学历学位、职称、荣誉、奖励等证书复印件;
(五)团队带头人主持科技计划项目的印证材料复印件,以及其它相关印证材料。
第三章科技领军人才申报条件及材料
第十三条申报人应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学风正派,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职业道德与社会公德,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
第十四条申报人应具有国内外科技型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关键岗位3年以上相关研发工作经历,并取得较突出的业绩;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第十五条申报人工作单位属泸州市境内注册并纳税企业的,应具有硕士以上学历(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直接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创新业绩突出。
近5年内主持过国家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并获得过市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的第一主研,在所从事领域取得发明(实用新型)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新药、新品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或省级以上重点新产品2项以上,无知识产权纠纷。
所在企业上年度净利润不低于100万元。
第十六条申报人工作单位属泸州市境内事业单位或社团的,应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直接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创新业绩突出。
近5年内主持过国家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并获得过市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以上的第一主研,在所从事领域一级期刊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论文4篇以上,或编著相关著作1部以上,或取得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新药、新品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2项以上,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十七条科技领军人才申报材料:
(一)《泸州市科技领军人才申报书》;
(二)申报人的身份证、职称、学历、学位等证书复印件;
(三)申报人获得的科技奖励,取得的科技成果、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新药、新品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重点新产品证书,以及论文等印证材料复印件(著作需提供原件);
(四)申报人主持科技计划项目的印证材料复印件(属企业的须提供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以及其它相关印证材料。
第四章青年科技英才申报条件
第十八条申报人应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学风正派,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职业道德与社会公德,有突出的科技创新能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开拓、创新精神。
第十九条申报人应具备较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有独立承担和负责重大技术创新工作的能力与经历,发展潜力较大,年龄不超过40周岁。
第二十条申报人工作单位属泸州市境内注册并纳税企业的,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直接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创新业绩优秀。
近5年内主持过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并获得过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的前三主研或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面向全国)的前二主研;在所从事领域取得发明(实用新型)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新药、新品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或省级以上重点新产品1项以上,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二十一条申报人工作单位属泸州市境内事业单位或社团的,应具有硕士以上学历(位)和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直接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创新业绩优秀。
近5年内主持过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并获得过市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的前二主研或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面向全国)的第一主研;在所从事领域一级期刊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编著相关著作1部以上,或取得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新药、新品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1项以上,无知识产权纠纷。
第二十二条青年科技英才申报材料
(一)《泸州市青年科技英才申报书》。
(二)申报人的身份证、职称、学历、学位等证书复印件;
(三)申报人获得的科技奖励,取得的科技成果、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新药、新品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重点新产品证书,以及论文等印证材料复印件(著作需提供原件);
(四)申报人主持科技计划项目的印证材料复印件,以及其它相关印证材料。
第五章申报、评审与立项管理程序
第二十三条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人(团队)应根据当年申报指南要求填报申报书,由所在单位、区县园区科技部门(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市科技知识产权局。
第二十四条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对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按申报类别、专业领域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各类培育计划拟补助名单。
第二十五条各类培育计划拟补助名单经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市人才办共同会商后,向社会公众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市科技知识产权局与科技创新团队及依托单位签订计划任务书;市人才办根据文件补助名单划拨经费。
第二十六条科技创新团队项目实施期结束后,该团队应在三个月内向市科技知识产权局提出验收申请。
市科技知识产权局会同市人才办组织专家对团队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
第二十七条因客观原因,科技创新团队需要对项目的目标、进度、经费进行调整或撤销时,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推荐单位审核后上报市科技知识产权局。
由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市人才办组织专家审核,下达意见书后方可执行。
已签计划任务书项目经批准撤销或者中止,科技创新团队应当进行财务清算,方可结题。
第六章经费使用
第二十八条专项经费在市人才发展基金中列支,主要用于项目研究、与项目相关的仪器设备购置、改善科研条件和对人才奖励补助等,不得用于其他与科研、人才无关的开支,确保经费使用效益。
其中科技创新团队补助为项目经费,需建立专账列支;科技领军人才、青年科技英才补助为奖励经费,直接发放人才个人。
第二十九条对发现的申报资料严重失实、材料虚假、套取、挪用或侵占专项经费等问题,按原渠道追回财政经费,并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违法违纪责任,并记入其社会信用记录。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市科技知识产权局、市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8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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