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20XX年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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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20XX年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实施方案
县20XX年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实施方案
为提高人群对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认识,让孕产妇获得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综合防治服务,最大程度地减少因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造成的儿童感染,改善妇女、儿童的生活质量及健康水平,根据卫生部《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广西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程实施方案》和《南宁市卫生系统艾滋病防治攻坚工程实施方案》目标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的,通过广泛社会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群众对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知识的知晓率,围绕“减少新发艾滋病病毒感染、降低艾滋病病死率、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生存质量”的“两降一升”总体目标,坚持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注重实效的原则,切实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动员社会力量,全面推动艾滋病防治工作深入持续开展。
二、工作目标
1.建立适合EE县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管理和服务网络。
2.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承担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服务的人员培训覆盖率达到90%以上。
3.孕产妇、婚前保健人群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咨询率分别达到90%以上。
4.孕产妇、婚前保健人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病毒抗体检测率分别达到80%以上。
5.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其所生婴儿抗病毒药物应用率分别达到90%以上。
6.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人工喂养率达到90%以上。
7.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满18月龄艾滋病检测率达到80%以上,其中6月龄内婴儿HIV感染早期诊断的比例达到60%以上。
8.梅毒感染孕产妇接受规范诊疗的比例达到85%以上。
9.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接受规范诊疗服务的比例达90%以上,12月龄随访率达到80%以上。
10.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所生新生儿出生后24小时内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的比例达到90%以上。
11.儿童经母婴传播感染艾滋病的报告感染率控制在5%以下。
12.先天梅毒发病率控制在30/10万以下。
三、目标人群
在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就诊的所有婚前、孕前保健人群、孕产妇及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病毒感染的产妇所分娩的儿童;育龄妇女及其配偶。
四、组织管理
(一)成立EE县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本项工作的协调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EE县妇幼保健院,负责全县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日常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成立EE县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技术指导小组。
解决实施中存在的相关技术问题,并负责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工作督查及其他必要的技术支持。
(三)县卫生局负责辖区内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制定本县工作实施方案,成立相关组织机构,建立有效的检测、预防用药、随访和抗病毒治疗等服务体系,并对各实施机构定期检查和考核。
(四)县妇幼保健院负责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监督指导和效果评价;负责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反馈和上报。
(五)各级医疗机构
1.开展助产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结合常规孕产期保健、产科和儿童保健工作,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医疗技术服务,为所有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咨询与检测服务;为艾滋病感染的孕产妇及其所生婴儿提供抗病毒药物应用、安全助产、婴儿喂养指导、儿童定期随访与检测、预防性应用复方新诺明、婴儿早期诊断的血标本采集及转运等服务和干预措施;为梅毒感染孕产妇提供规范治疗,为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提供预防性治疗及梅毒感染状况监测;为乙肝表面抗原阳性的孕产妇所生儿童在出生后24小时内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和接种乙肝疫苗。
参与并接受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相关技术指导和培训,负责收集、上报相关信息资料。
接收乡镇卫生院转诊的孕产妇并提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阻断服务。
2.乡镇卫生院为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及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咨询和检测服务,或转介到上级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相关咨询、检测和母婴阻断服务。
(六)试剂、药品、奶粉等物资的计划、分发、保管
1.抗艾滋病试剂
县妇幼保健院负责本县各医疗机构试剂的统一计划、领取、分发和保管。
县妇幼保健院负责汇总各医疗机构的试剂计划上报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另抄报一份试剂计划上报市妇幼)并按计划到市疾控领取、保管和分发到所管辖的医疗机构。
2.抗艾滋病病毒药品
县妇幼保健院负责各医疗保健机构的艾滋病抗病毒药物计划上报到县人民医院,并按计划到县人民医院领取、保管。
3.奶粉
县妇幼保健院负责全县艾滋病感染的孕产妇所生婴儿的奶粉统一计划、领取、分发和保管。
(七)定点治疗机构
将县人民医院作为艾滋病病毒感染孕产妇的母婴阻断定点治疗机构。
各医疗保健机构及卫生院的HIV感染孕产妇可转介到县人民医院抗病毒治疗点进行母婴阻断,或者转介到第四人民医院进行母婴阻断。
五、实施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阻断的措施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常规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同时,应当为孕产妇提供全面、综合、系统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干预服务:
(一)广泛开展健康教育,预防育龄妇女感染
1.各级卫生部门要与各相关部门密切合作,发挥部门优势,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活动,制作并张贴宣传栏、宣传画,举办有针对性的讲座以及组织多种形式的活动,利用广播和电视专栏、学校课程、节假日专题宣传、咨询等活动,为育龄妇女、农民工、青少年及其家庭发放宣传册、小折页等宣传材料,开展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知识的宣传,提高大众防治知识水平。
2.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妇产科、计划生育门诊、青少年保健门诊、孕妇学校、婚前保健门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多种服务场所开展健康教育,结合常规医疗保健服务,发放相关健康教育材料,为有需求的服务对象提供咨询和指导,提高服务对象对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及母婴传播服务的认识和利用。
为感染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育龄妇女及其家人提供预防母婴传播的信息、医疗保健及转介服务;帮助其制订适宜的家庭生育计划,指导其正确避孕、选择安全的性行为方式和使用安全套,减少非意愿妊娠和疾病传播。
建议梅毒感染妇女在梅毒治愈后计划怀孕。
(二)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咨询、检测和转介服务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结合孕产期保健和助产服务,主动为所有孕产妇提供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咨询、检测、治疗或转介服务。
在孕产期初次接受孕产期保健时,同时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相关检测,尽早明确感染状况,尽早为感染孕产妇提供干预措施。
1.检测前信息提供
为所有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的检测前咨询,告知母婴传播的危害及接受相关检测的必要性等核心信息。
2.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
为孕产妇提供规范的艾滋病抗体筛查,及时对艾滋病筛查结果阳性者进行艾滋病确认试验,尤其要确保临产孕产妇尽早获得艾滋病抗体筛查,以及时为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干预措施。
梅毒血清学检测方法有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和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两类。
采用其中一类试验对首次就诊的孕产妇进行梅毒筛查,对筛查结果阳性者,需用另一类试验进行复检,确定其是否为梅毒感染。
为孕产妇进行乙肝病毒表面抗原检测,有条件的机构要为检测结果阳性者提供乙肝病毒病原体血清学(乙肝两对半)检测。
3.检测后咨询。
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后咨询服务。
为检测结果为阴性的孕产妇提供改变危险行为、避免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等重要信息;为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孕产妇提供保密的咨询服务,告知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信息,进行配偶/性伴的告知和检测指导,与感染孕产妇商讨并由其知情选择妊娠结局,提供必要的转介服务等。
(三)加强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孕产期保健和儿童保健服务
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原则上应负责所管辖地区的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产妇的孕产期保健和随访服务,包括采取安全性行为指导、营养指导、相关感染症状和体征的监测、安全助产等服务。
为自愿选择终止妊娠的感染孕产妇提供安全的终止妊娠服务。
针对孕产妇综合状况及疾病感染程度,提供喂养方式指导、心理支持、家庭防护等方面的指导。
为感染艾滋病、梅毒、乙肝的孕产妇所生的新生儿进行有针对性的护理,提供婴儿喂养指导,开展常规儿童保健,加强生长发育监测,预防营养不良。
(四)艾滋病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干预措施
1.应用抗艾滋病病毒药物
(1)所有HIV阳性产妇分娩的新生儿,无论母亲是否抗病毒治疗,都应该短期服用抗病毒药物来进行母婴阻断。
(2)凡初筛阳性产妇所生婴儿,在确诊报告未回前,都要求进行预防性用药。
2.为艾滋病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提供随访服务。
县妇幼保健院负责对辖区内艾滋病、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进行定期随访,具体为生后满1、3、6、9、12和18月龄并提供常规保健、生长发育监测、感染状况监测、预防营养不良指导、免疫接种等服务,并详细记录随访的相关信息。
(五)梅毒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的干预措施
1.为梅毒感染孕妇提供规范治疗。
2.为梅毒感染孕产妇所生儿童提供预防性治疗。
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对孕期未接受规范性治疗,包括孕期未接受全程、足量的青霉素治疗,接受非青霉素方案治疗或在分娩前1个月内才进行抗梅毒治疗的孕产妇所生儿童进行预防性治疗;对出生时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学试验阳性、滴度不高于母亲分娩前滴度的4倍且没有临床表现的儿童也需要进行预防性治疗。
3.为梅毒感染产妇所生儿童提供随访和先天梅毒的诊断与治疗。
(六)为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干预措施
对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所生新生儿,在出生后24小时内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100国际单位)。
(七)转介服务流程
县级及以上开展助产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对检测发现艾滋病感染的孕产妇可转介到县人民医院抗病毒治疗点进行母婴阻断,对梅毒和乙肝感染的孕产妇实行首诊负责制,负责完成规范的梅毒和乙肝母婴阻断服务。
乡镇卫生院检测发现的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的孕产妇,要转介到县疾控中心进行抽血上送确认。
接诊单位负责完成对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感染孕妇的规范母婴阻断服务。
艾滋病感染孕产妇的预防性抗病毒治疗原则上应集中到县人民医院抗病毒治疗点进行统一预防用药及管理。
艾滋病感染产妇所生儿童要转到县妇幼保健院进行随访管理。
梅毒、乙肝感染产妇所生儿童的随访和追踪管理由负责产后访视的医疗保健机构或基层卫生机构完成。
六、技术保障
(一)人员培训
培训对象是所有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的相关人员,包括:
卫生行政部门及相关机构的人员,医疗保健机构管理人员、妇产科、婚前、孕前保健门诊的医生、护士,信息管理、实验室检测等相关人员。
通过讲座、例会和现场指导等形式进行逐级培训,不断扩大培训的覆盖面,尽快提高相关人员的服务理念和知识技能,提高服务人员及其他健康教育人员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防治的知识及服务技能。
(二)实验室建设
1.承担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应积极创造条件,申请取得“艾滋病筛查实验室”资格,并按《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要求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工作。
配备必要的设备和合格的检验人员,严格执行实验室操作常规和制度,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病毒抗体的快速检测或ELISA筛查服务。
2.暂不具备艾滋病筛查实验室条件机构,应积极创造必要的实验室条件,建立有效、可行的艾滋病抗体检测流程。
通过培训,使有关检验技术人员掌握艾滋病基本知识、检测技术、生物安全防护和职业暴露后预防等,申请成为“艾滋病筛查检测点”,采用快速诊断技术开展艾滋病筛查服务。
3.充分整合并利用当地卫生资源,建立和健全符合本地区特点的、综合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相关检测服务制度及流程。
七、工作经费
补助经费:
国家补助广西公共卫生项目资金、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补助资金、各地政府安排的资金和当地实施的艾滋病、梅毒和乙肝防治项目资金。
经费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专款专用,合理安排,严格管理,加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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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20 XX 预防 艾滋病 梅毒 乙肝 母婴 传播 实施方案